某集团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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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电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和监督,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集团资产的

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

法》和集团公司的行业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资产管理办法所管理的资产,是指集团公司依法拥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主要有固定

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投资部代表集团公司行使资产所有者职能,在授权围对资产行使投资权、监督管理权和收益权。

第四条集团公司可授权下属单位依法行使集团公司资产的运营职能,企业法人对该企业的集团公司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条集团公司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或损害。

第六条集团公司资产实行投资、收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节集团公司资产的界定、评估和备案登记

第七条集团公司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收益”的原则。

第八条资产的评估,遵循真实、客观、公平、科学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围、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资产评估应由投资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

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集团公司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 资产拍卖或转让;

(二)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 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 企业清算;

(五) 资产抵押及担保;

(六) 企业固定资产等项目的租赁;

(七)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集团资产产权备案登记分为占有产权备案登记、变动产权备案登记和注销产权备案登记。产权备案登记由投资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进行资产产权备案登记:

(一) 集团公司独资、控股企业;

(二) 其他形式占有、使用集团公司资产的企业。

第十二条投资部核发的集团公司资产产权备案登记表是企业占用集团公司资产的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围,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应当向集团公司投资

部进行占有产权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变动产权备案登记:

(一) 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 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 企业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 企业经营围发生变动的,等等。

第十五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资部进行注销产权备案登记:

(一) 企业的解散、注销;

(二) 投资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产权备案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向投资部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

记,并提交财务报告和集团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下

列主要容:

(一) 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 企业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对外投资情况;

(三) 投资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集团公司资产的运营

第十七条投资部在授权围,依法对集团公司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产权经营等活动。投资部可以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形式从事集团资产价值

化经营管理,包括对外投资、控股公司及处置资产等。

第十八条投资部的义务:

(一) 以集团公司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在授权围的对集团资产进行监

督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制定授权经营围集团公司资产的经营发展目标,编制长远发展

规划,并于每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下一年度集团公司资产运

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 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投资部的权利:

(一) 依法在授权围改组公司制企业,设立联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

经营或向境外投资,依法执行授权和委托围集团资产的重组,包括

所属企业资产的转让、兼并、破产、拍卖等优化配置事项;

(二) 依产权关系,对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委派产权代表的人选提出

建议,对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人选提出建议,并报

呈总经理批准。

(三) 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投资部应按照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与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订立《集团公司资产经营责任书》,实行授权经营。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集团公司委派的产权代表须上报投资部:

(一) 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或者与其他企

业或事业单位联营,以及投资设立企业的。

(二) 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的;

(三) 用全部或相关规定限额以上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以及

为、、澳门和外资企业提供担保的;

(四) 受让其他企业的产权,对自身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五) 捐赠资产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

(六)。

第二十二条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应依照《集团公司资产经营责任书》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有权依法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的集团公司资产进行平调、摊派和无偿划拨。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对其占用的集团公司资产行使法人财产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五条产权代表应遵照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在其所任职的企业及时行使股东权,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意见。

第二十六条产权代表应定期(季度、半年和年度)向投资部报送其所任职的企业的经营业绩、经营状况及产权变动情况的书面资料。

产权代表对其所任职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投资部报告变动的事项、原因、数额及有关的责任

人员和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应对其所任职企业的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对重大变更事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投资部报告,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

值、增值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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