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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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管理办法
目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定义 (4)
4 职责 (4)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4)
6 检查与考核 (9)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而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规范热电产权管理工作,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热电资产管理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替代了-210.04-01-2013《产权管理办法》。
本标准起草部门:资产管理部
产权管理流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产权管理工作的职责、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及所属独立核算各单位产权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令第192号1996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发资产权[2005]78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第159号令《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国资发产权[2005]78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工作指引》
资产权[2006]3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91号[199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资委第12号[2005]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资发[2008]5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资发﹝2012﹞4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
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集团-210.06-01-2013 《产权管理流程》
集团-209.05-02-2013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集团 -209.05-03-2013 《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3.2 企业国有产权
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3.3 热电
是指热电各部室及所属分公司的统称。
4 职责
4.1 资产管理部
4.1.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评价。
4.1.2 负责热电国有产权登记和国有产权转让的组织和协调。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产权登记管理
5.1.1 占有产权登记
5.1.1.1 新设立的公司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2)热电董事会批准设立企业的决议或文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出资人如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出资人如为机关、事业法人单位的,还应提交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7)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5.1.1.2 资产管理部在审核上述文件及资料后统一向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申请办理,由集团公司统一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5.1.1.3 新设公司持市国资委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由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向市国资委领取新设公司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1.2 变动产权登记
5.1.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5.1.2.2 发生5.1.2.1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5.1.2.3 发生5.1.2.1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自热电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集团公司经营计划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5.1.2.4 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2)热电董事会批准热电产权变动的决议或文件;
3)修改后的热电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6)凡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需提交市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