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药品有效期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有效期的确定及变更
药品有效期的确定及变更药品有效期的确定及变更药品申请注册时,应提供三批拟上市包装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加速试验和长期留样试验资料,加速试验6个月,长期试验至少12个月。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药品有效期的确定及变更的知识,欢迎阅读。
药品有效期的确定及变更原因药品申请注册时,应提供三批拟上市包装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加速试验和长期留样试验资料,加速试验6个月,长期试验至少12个月。
其结果为确定药品的包装、贮藏条件和药品的初步有效期提供技术支持。
药品上市后,继续对生产规模的样品进行长期留样的稳定性试验,以确定产品的实际有效期。
由于在注册阶段进行的稳定性研究,一般采用中试规模的样品,不能完全代表实际生产规模的产品,因而试验结果具有一定局限性;也有一些企业为使产品尽快获得上市批准,并未进行足够长时间的稳定性试验,没能考察较长时间内药品的稳定性情况。
在药品获准生产上市后,企业会采用实际生产规模的药品继续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依据后续进行的稳定性考察结果,对药品的包装、贮存条件和有效期等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因此可能会带来有效期的变更。
另外,上市后的药品,还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对制备工艺、处方组成、原辅料、规格、包装材料等进行变更,这些变更可能会同时影响药品的稳定性,有必要根据相应的稳定性研究结果,进行包括有效期变更在内的关联变更申请。
有效期变更的管理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将有效期的变更列为补充申请事项。
药品有效期的变更包括延长有效期和缩短有效期两种情况,根据变更的程度可分为II类变更和III类变更。
若申报品种的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贮藏条件等药学方面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药品质量产生较显著的影响,属变更类别程度较高的III类变更,在常规的稳定性考察外,还需进行其他相应的研究工作。
稳定性试验与药品有效期稳定性试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留样试验。
影响因素试验的目的是明确药品可能的降解途径、初步确定药品的包装、贮藏条件和加速试验的条件,同时验证处方的合理性和分析方法的可行性;加速试验的目的是明确药品在偏离正常贮藏条件下的降解情况、确定长期留样试验的条件;长期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确认影响因素试验和加速试验的结果,明确药品稳定性的变化情况,确定药品的有效期。
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
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1。
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2条)(2)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5,25条)(3)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10条)2。
超过有效期两年(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3,17条)(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3。
一年事项(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一类精神药申领的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3,52条)(2)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的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P210,65条)(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4)《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
(药品标准,P22)(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8条)4。
两年事项(1)医疗机构有关配制制剂的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P209,52条)(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3)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单位及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0,23条)(4)《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
有效期的确定
六、20020709化药药物评价>>化药质量控制确定药物有效期的一般原则审评二部确定药物有效期的一般原则(讨论稿)根据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药物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规定,药物的有效期一般根据药物的长期稳定性试验结果而定,即“将不同时间的取样检查结果与0月比较,以确定药物的有效期;由于实测数据的分散性,一般应按95%可信限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合理的有效期;如试验没有取得足够的数据(例如只有18个月),也可用统计分析的方法以确定药物的有效期(统计方法见药典);若三批统计分析结果差别较小,则取其平均值为有效期;若差别较大,则取其最短的为有效期;数据表明很稳定的药品,则不作统计分析”。
且“原料药供试品应是一定规模生产的,供试品量相当于制剂稳定性试验所要求的批量”,“药物制剂的供试品应是放大试验的产品(如片剂或胶囊剂在10000片左右、或10000粒左右,特殊剂型、特殊品种所需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目前申报单位申报生产时所提供的稳定性研究资料,与上述规定比较,经常难以支持其申报的有效期。
经讨论后认为,药品有效期的确定可以综合参考稳定性试验的所有结果,可参考以下一些原则综合考虑:1、药物的有效期原则上以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产品的长期留样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
2、如长期留样稳定性试验时间较短,无法确定其有效期时,若原料药或其制剂的影响因素试验和加速试验结果显示药物较为稳定,同时其制剂也比较简单,可以参考其临床用样品的稳定性试验结果来确定其适当的有效期。
其中长期留样稳定性试验时间不足一年者,其暂定有效期不能超过一年半。
3、如长期留样稳定性试验时间较短,无法确定其有效期,而原料药或其制剂的影响因素试验和加速试验结果显示药物不够稳定,即其小试规模不能反映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稳定性,此有效期的制订必须依据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的试验结果而定。
由此,试验时间不够者,必须补充。
4、对于直接报生产的注射剂品种,如其长期留样稳定性试验时间不足一年,在参考其影响因素试验和加速试验结果为稳定的前提下,其暂定有效期不能超过一年。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局第28号令 附件4
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事项(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他。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29.其他。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30.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程序及资料要求
精品课件
省局备案程序
➢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
申请资料不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 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备案资 料交省局审评中心注册处;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精品课件
省局备案程序
➢技术审评
药品注册检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同时进行标准复核为 60工作日;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 60工作日,同时进行标 准复核为90工作日。
精品课件
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审查结果:
省局自收到检验通知10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批 准意见。
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符合规定,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 上报国家局备案。 不符合规定,发《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 明理由。
第10项外)。 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精品课件
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其他。
注册事项中未列事项,可选“其他”项,并填 入事项说明。如:修改药品名称,填写新的药 品名称,并在“其他”事项注明“修改药品名 称”。
精品课件
证明性文件
批准证明文件,属换发批准文号的以换发文 号为起点,2002年以后(含2002年)以生产 批件或新药证书为准,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 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精品课件
事项变更
原报国家局审批的事项““变更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分为:
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 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容器。--报国家局审批
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和审查要点2020
附件1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办事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强化风险防控,提高药品再注册受理审查工作效率,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的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及审查要点,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的基本要求。
鼓励各省局在本文件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优化、细化相关程序和要求,推进再注册的网络化办理工作,进一步有效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和提高服务相对人水平。
境内生产原料药的再注册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适用于登记平台登记状态标识为“A”的原料药,其中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56号)第(八)条情形的原料药,转入登记平台并给予登记号日期为其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起始日期。
未进行平台登记而与药品制剂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研究资料的原料药批准后随药品制剂一并进行再注册。
一、申报程序(一)申请境内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在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报盘程序填报和生成《国产药品注册-(再注册)申请表》(纸质版1份,电子申请表RVT格式1份),向其所在地省局提交再注册申报资料(一套)。
(二)受理省局应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持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持有人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正资料,补正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持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逾期未告知持有人补正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予以受理的,发给《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药品再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持有人应当在5日内按规定缴纳费用;不予受理的,发给《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药品审评中心补充资料工作程序(试行)
附件药品审评中心补充资料工作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审评补充资料管理工作,明确补充资料的依据和要求,提高申请人补充资料的质量和效率。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根据审评需要,通知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原申报资料基础上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以下简称发补),或仅需要申请人对原申报资料进行解释说明的,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药审中心通过发补前的专业审评问询和发补后的补充资料问询程序,请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性材料,主动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提高补充资料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补充资料过程中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专业审评问询第五条药审中心在专业审评期间或综合审评期间,专业主审或主审报告人在充分审评基础上对申报资料有疑义或认为内容存在问题,经审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通过药审中心网站向申请人发出“专业审评问询函”,告知申请人存在问题的具体内容、依据和要求等,并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解释说明或书面回复。
审评部门在审评过程中对需要发补的问题应发送“专业审评问询函”提前告知申请人。
但“专业审评问询函”并不是正式书面补充资料通知,也不代表最终审评决策意见,审评计时不暂停。
第六条药审中心通过“专业审评问询函”告知申请人以下信息:1)无需开展研究即可提供的证明性材料;2)不需要补充新的技术资料,仅需要对原申报资料进行解释说明;3)审评认为可能需要补充完善的缺陷问题。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专业审评问询函”发出5个工作日内进行解释说明或书面回复。
对于需要书面回复的,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电子提交,同时在时限内寄出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通过药审中心网站下载打印“专业审评问询函”作为接收补充资料及纳入档案的依据。
第三章正式发补、发补咨询和异议程序第八条在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在原申报资料基础上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结合“专业审评问询函”的答复情况,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审中心原则上提出一次补充资料要求,列明全部问题后,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在8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资料。
稳定性数据的评价__怎样建立药品有效期
1.1 长期和加速试验数据显示随时间没有或几乎没有变化和变异当考察的某一指标的长期试验数据和加速试验数据显示没有或几乎没有随时间的变化及变异时,表明该原料药或制剂在建议的复验期或有效期内,该指标能很好地符合其认可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不必进行统计分析,但应当说明判断理由。
理由中可包括对变化模式或未变化的讨论,对加速试验数据、质量平衡和/或在Q1A中规定的其它支持性数据的相关性的讨论。
可用外推法来设置超过长期试验数据覆盖范围的复验期或有效期,所设置的复验期或有效期可达到长期试验数据覆盖范围的二倍,但不能超过覆盖范围外12个月。
1.2 长期或加速试验数据显示有变化和变异性如果考察的某一指标的长期试验数据和加速试验数据显示了随时间的变化、和/或因子内或各因子间的数据有变异性,则在建立复验期或有效期时应对长期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当稳定性差异发生在批次之间、其他因子(如:规格、容器大小和/或装量)之间或除数据组合外的其他因素组合(如规格与容器大小和/或与装量组合)之间,建议的复验期或有效期就不应超过由批次、因子或因子组合中所得到的最短时间期限。
或者,当指标的变化是由一个特定因子(如规格)引起的,可针对该因子的不同水平(如不同规格)设计不同的有效期。
应阐明引起产品变化有差异的原因和这些差异对产品的总体影响。
可用外推来设置超过长期试验数据覆盖范围的复验期或有效期,但是,外推的程度取决于该指标的长期试验数据是否能进行统计分析。
1)数据不能进行统计分析如果长期试验数据不能进行统计分析,但能提供相关支持性数据,建议的复验期或有效期可外推至长期试验数据覆盖时间的 1.5倍,但不能超过长期试验覆盖时间外6个月。
有关的支持性数据包括在开发阶段所研究批次的良好的长期试验数据,这些研究批次与进行初步稳定性的批次相比①处方相近;②生产规模较小;③包装容器相似。
2)数据能进行统计分析如果长期试验数据能进行统计分析但未进行统计分析,则外推的程度与“数据不能进行统计分析”相同。
进口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
进口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暂行)一、提交《进口药品注册证》换证申请的要求申报单位在提交《进口药品注册证》换证申请资料时,必须在《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中“换证所附资料”项依照资料编号顺序逐一标出所报送的资料项目,并在“变更内容”项中详细申明如下内容:(一)此次申报换证品种的处方、生产工艺与前次申报内容有无变化,若有,请附详细说明;(二)在注册证有效期内是否有进口检验或抽查检验不合格记录,若有,请附详细说明;(三)在注册证有效期内国内外有无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若有,请附详细说明;(四)所报品种的标准是否进行过复核;(五)其它变更内容。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换证申请将不予受理。
《医药产品注册证》换发申请亦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二、报送进口药品包装、标签的要求(一)进口药品换证时,申报单位提交的药品包装、标签的样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审查,对不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令)的,予以改正或责成申报单位改正;审查合格的,连同其它资料审查情况一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以下简称注册司)审核,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对药品包装、标签事项不再另行批复。
(二)新申请注册和增加适应证的补充申请品种,其包装、标签的设计样稿可在完成临床研究后,随同临床研究报告、药品说明书一并报送药审中心,按程序审理。
(三)申请换证的品种应在申报时同时提交符合第23号局令要求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样稿。
三、申报单位在审评过程中更改项目的要求在药品审评过程中申报单位提出更改项目,如因持证商品名称改变而变更《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持证单位名称,或更改产地、包装规格或增加规格等,申报单位可直接将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报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由受理办分类处理,并将受理的品种转药审中心。
具体情况如下:(一)下列补充资料可以受理,并在原定审评时限内完成:1、变更《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持证单位名称;2、增加或完善说明书安全性内容;3、缩短药品有效期;4、包装、标签样式改变。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
指导原则编号:【H】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二OO八年一月目录一、概述 (2)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3)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7)四、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5)五、变更药品制剂的生产工艺 (24)六、变更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31)七、变更药品注册标准 (37)八、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 (41)九、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44)1十、改变进口药品制剂的产地 (50)十一、变更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以及单独改变进口的原料药的产地 (54)十二、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58)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63)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一般考虑 (72)附录三、属于治疗窗窄的部分药物目录 (75)参考文献 (77)名词解释 (80)著者 (81)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变更研究。
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品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的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
这些变化可能影响到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目前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及变更研究包括以下项目: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和制备工艺变更、注册标准变更、规格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进口药品产地变更、进口原料药产地和进口药品所用原料药产地变更、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等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产品进行变更时,应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药品生产企业需按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为便于把握变更可能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影响,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II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影响;III类变更属于较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没有产生负面影响。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延长保护期)资料要求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延长保护期)资料要求一、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一)《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二)证明性文件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2、《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复印件);3、现行国家药品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4、专利权属状态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保护依据与理由综述。
(四)批准上市前的研究资料,包括临床、药理毒理和药学资料,药学资料包括工艺、质量标准资料。
(五)批准上市后的研究资料,包括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及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六)拟改进提高计划与实施方案,延长保护期申请还应提供品种保护后改进提高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如涉及修改标准、工艺改进及修订说明书等注册事项的,还应提供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二、对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一)申报资料须按上述申请资料目录中规定的序号编号,并在每项资料封面中间及其右上角分别写明相应的资料名称及目录序号,其中目录序号格式为“申报资料X”,X代表目录序号。
(二)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 m的正中位置),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卷、期、页、年;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四)为本次申请而补充的试验资料应提供原件,试验资料封面应写明验证项目,试验负责人并签字,试验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并注明各项试验研究工作的试验者、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的保存地点、保存时间和联系人姓名、电话等;补充的证明性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
(五)资料一式三份,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局受理中心)报送1份完整资料,并将2份相同的完整资料报送申请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套资料装入独立的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药品名称、原件/复印件、申请机构、联系人、电话。
变更药品有效期、贮藏条件等内容的技术要求
四、变更贮存条件、有效期研究的技术要求 变更贮存条件、
变更贮存条件、有效期可能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变更贮存条件、有效期可能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严格贮藏条件、 严格贮藏条件、缩短有效期 放宽贮藏条件、 放宽贮藏条件、延长有效期
变更贮存条件或有效期一般属于Ⅰ 变更贮存条件或有效期一般属于Ⅰ类变更 • • • • 稳定性试验方案与原产品上市注册时一致, 原质量控制项目(完善)和实验方法不变‘ 生产工艺或制剂处方发生不变,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或贮藏条件)不变否 则需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举例: 软胶囊:性状、囊壳脆碎度、水分、崩解时限、溶出 度、考察温度等 挥发性成分:
四、变更贮存条件、有效性研究的技术要求 变更贮存条件、
三、变更申请中稳定性研究存在问题
1. 数据不全(批号、考察时间范围、检测数据、批产量、包装、 贮存条件等) 2. 质量标准未达到现阶段要求 3. 考察项目不全面 4. 考察项目针对性不强如含有不稳定性成分,含有挥发性成分, 稳定性可能存在问题的剂型如软胶囊、口服液等 5. 未进行稳定性对比考察 6. 稳定性考察时间较短 7. 未关注包材的适用范围如PVC硬片用于口服液包装 8. 未明确稳定性试验所用具体包装必要时提供实物照片 9. 对于多包装品种,如瓶装和铝箔同时使用时,仅对一种包装的 样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组成 1.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日期 2. 外包装 3. 附属物(如给药器具、药棉、干燥剂等)
•
• • •
对包装材料/容器的要求: 对包装材料/容器的要求: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能对保证药品质量和稳 定性起到有益的作用,至少不降低其保护作用(材料 本身在拟定的剂型和给药途径下是安全的)。 药物和包装材料与容器之间不得发生不良相互作用。 (和原料药或制剂具有良好的相容性)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需注意使用符合药用要求。 并已获得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得材料。
中药保护品种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及说明
中药保护品种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及说明第一部分:证明性文件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1)现行生产批准文件或变更的有效文件(复印件);(2)同一品种,多种规格,可按一个品种申请保护,并附相应的批准文件;(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后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应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新企业名称核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批复文件;(4)修订质量标准的,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其所附药品质量标准。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有效期在规定的时限内,生产范围包含申报品种的剂型。
3、《药品GMP证书》申请保护品种应提供与相关剂型的GMP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申报企业,应提供GMP 实施进展状况。
4、对《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实施情况综述申报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必需按照初次保护批件要求的《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提供实施情况综述及相应补充的有关研究资料。
5、其它申报中药保护的企业应当对所申请保护的品种,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部分:药学资料6、现行国家药品标准申请保护品种应提供国家认可的药品标准,包括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正式颁布的药品标准。
7、详细处方及制备工艺处方应按国家药典药品标准格式列出全部药味和用量(以g或ml为单位),全处方量应以制成1000个制剂单位的成品量为准,炮制品应按药典要求注明。
国家药品标准中未公布完整处方、制成量的,应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对申报处方工艺与原申报的完整处方及制成量予以核对;并提供现行详细生产工艺及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生产工序的工艺条件和主要技术参数。
8、修订、提高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1)应参照《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进行质量标准的修订、提高。
原则上要求增加鉴别项和含量测定项,并以君药、主药为主,总鉴别项目原则上应达到药味总数的1/2—1/3以上,至少有一个含量测定,首选君药(主药)、贵重药、毒性药制订含量测定项目。
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国食药监注[2009]18号
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9]18号2009年01月07日发布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药品再注册和分包装申报、受理、审批,再注册核档程序、再注册期间临时进口和分包装、再注册涉及的补充申请,再注册和补充申请注册证编发等有关事项,进一步作了规范。
现公告如下:一、关于再注册和分包装的申报、受理和审批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应当在《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
(二)进口药品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可以申请再注册,但必须与原小包装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同时申报,分别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共用一套申报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同时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分别出具大包装规格和原小包装规格的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同时办理再注册手续。
(三)申请进口药品境内分包装的,可在大包装规格进口再注册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提交新的大包装规格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进口药品分包装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向分包装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进口药品分包装。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进口分包装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将全部资料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药品分包装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二、关于再注册核档程序事项(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人可以申请再注册核档程序:1.再注册申请时,其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原辅料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等与上次注册时未发生任何变更的;或已发生变更,但该变更的补充申请已经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或者已经备案完毕的;2.公司和生产厂的名称和地址名称变更、药品名称变更等无技术审评内容的;3.增加或者完善说明书安全性内容的;4.缩短药品有效期的;5.其他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事项。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程序与资料要求
事项变更
原报国家局审批的事项““变更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分为:
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 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容器。--报国家局审批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国家 局审批外)。--报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证明性文件
批准证明文件,属换发批准文号的以换发文 号为起点,2002年以后(含2002年)以生产 批件或新药证书为准,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 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证明性文件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 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新药证 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 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 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国家局审评中心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 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13日 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
国家局审批
国家局审批:
国家局20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决定。 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 可以延长10日;
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新药的技术转让。 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 理、临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变更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 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包装规 格等。 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其他。
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申请及形式审查程序与省局备案程序相同。 省局审查:
药品专利保护期延长相关
有关“专利保护期限的延长”当下,时常会听到“专利保护期限的延长”这个词,也有许多人对于这个词存在诸多的疑问。
笔者在此谨对这个词所涉及的种种情况加以汇总,并尽量加以说明。
但鉴于精力和能力所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还望各位积极予以补充。
1.由我们国家专利法的修改和变迁所引发的“专利保护期限的延长”1985年4月1日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5年。
1992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部分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的事宜作了如下规定: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1月11日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
缴纳年费的金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五号的规定确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予以公告,但不更新专利证书,原专利证书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国家,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一个专利审批行政机关,似乎是无权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做出规定的,但因为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加入WTO等特殊情况的需求,最终是出现了这样一个现状。
对此现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一直是存在争议的。
2. 专利法的修改所引发的“专利保护期限的延长”我国的专利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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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延长药品有效期申报资料要求
延长药品有效期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申报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稳定性试验情况表(见附表)。
2、稳定性研究综述:包括稳定性研究用样品批号、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试验样品数据变化与药品质量相关性分析等。
3、稳定性研究总结报告:包括试验方案、试验负责人和参加人,试验起讫时间、试验条件、考察项目、检测方法、试验数据、结果判定。
如果药品对温度、湿度敏感,应根据药品销售使用区域的气候条件,在按照我国指导原则进行长期试验(25℃±2℃,60%RH ±10%RH)的基础上,考察高温、高湿情况下的稳定性,增做30℃±2℃,RH65%以上的长期稳定性试验。
难溶性主药制成的注射液、软膏剂、乳剂、栓剂、脂质体等,在寒冷地区销售使用,应进行低温冻融试验。
4、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指研究起始和研究结束的全检报告)。
5、长期试验的全部原始记录及图谱(完成审核后归还企业)。
6、药品质量标准。
稳定性试验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