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药品有效期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有效期的确定及变更
药品有效期的确定及变更药品有效期的确定及变更药品申请注册时,应提供三批拟上市包装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加速试验和长期留样试验资料,加速试验6个月,长期试验至少12个月。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药品有效期的确定及变更的知识,欢迎阅读。
药品有效期的确定及变更原因药品申请注册时,应提供三批拟上市包装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加速试验和长期留样试验资料,加速试验6个月,长期试验至少12个月。
其结果为确定药品的包装、贮藏条件和药品的初步有效期提供技术支持。
药品上市后,继续对生产规模的样品进行长期留样的稳定性试验,以确定产品的实际有效期。
由于在注册阶段进行的稳定性研究,一般采用中试规模的样品,不能完全代表实际生产规模的产品,因而试验结果具有一定局限性;也有一些企业为使产品尽快获得上市批准,并未进行足够长时间的稳定性试验,没能考察较长时间内药品的稳定性情况。
在药品获准生产上市后,企业会采用实际生产规模的药品继续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依据后续进行的稳定性考察结果,对药品的包装、贮存条件和有效期等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因此可能会带来有效期的变更。
另外,上市后的药品,还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对制备工艺、处方组成、原辅料、规格、包装材料等进行变更,这些变更可能会同时影响药品的稳定性,有必要根据相应的稳定性研究结果,进行包括有效期变更在内的关联变更申请。
有效期变更的管理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将有效期的变更列为补充申请事项。
药品有效期的变更包括延长有效期和缩短有效期两种情况,根据变更的程度可分为II类变更和III类变更。
若申报品种的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贮藏条件等药学方面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药品质量产生较显著的影响,属变更类别程度较高的III类变更,在常规的稳定性考察外,还需进行其他相应的研究工作。
稳定性试验与药品有效期稳定性试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留样试验。
影响因素试验的目的是明确药品可能的降解途径、初步确定药品的包装、贮藏条件和加速试验的条件,同时验证处方的合理性和分析方法的可行性;加速试验的目的是明确药品在偏离正常贮藏条件下的降解情况、确定长期留样试验的条件;长期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确认影响因素试验和加速试验的结果,明确药品稳定性的变化情况,确定药品的有效期。
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
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1。
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2条)(2)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5,25条)(3)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10条)2。
超过有效期两年(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3,17条)(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3。
一年事项(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一类精神药申领的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3,52条)(2)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的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P210,65条)(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4)《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
(药品标准,P22)(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8条)4。
两年事项(1)医疗机构有关配制制剂的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P209,52条)(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3)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单位及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0,23条)(4)《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局第28号令 附件4
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事项(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他。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29.其他。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30.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程序及资料要求
精品课件
省局备案程序
➢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
申请资料不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 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备案资 料交省局审评中心注册处;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精品课件
省局备案程序
➢技术审评
药品注册检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同时进行标准复核为 60工作日;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 60工作日,同时进行标 准复核为90工作日。
精品课件
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审查结果:
省局自收到检验通知10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批 准意见。
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符合规定,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 上报国家局备案。 不符合规定,发《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 明理由。
第10项外)。 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精品课件
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其他。
注册事项中未列事项,可选“其他”项,并填 入事项说明。如:修改药品名称,填写新的药 品名称,并在“其他”事项注明“修改药品名 称”。
精品课件
证明性文件
批准证明文件,属换发批准文号的以换发文 号为起点,2002年以后(含2002年)以生产 批件或新药证书为准,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 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精品课件
事项变更
原报国家局审批的事项““变更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分为:
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 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容器。--报国家局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07•【文号】国食药监注[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9]18号)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药品再注册和分包装申报、受理、审批,再注册核档程序、再注册期间临时进口和分包装、再注册涉及的补充申请,再注册和补充申请注册证编发等有关事项,进一步作了规范。
现公告如下:一、关于再注册和分包装的申报、受理和审批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应当在《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
(二)进口药品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可以申请再注册,但必须与原小包装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同时申报,分别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共用一套申报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同时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分别出具大包装规格和原小包装规格的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同时办理再注册手续。
(三)申请进口药品境内分包装的,可在大包装规格进口再注册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提交新的大包装规格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进口药品分包装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向分包装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进口药品分包装。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进口分包装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将全部资料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药品分包装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有效期的确定
六、20020709化药药物评价>>化药质量控制确定药物有效期的一般原则审评二部确定药物有效期的一般原则(讨论稿)根据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药物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规定,药物的有效期一般根据药物的长期稳定性试验结果而定,即“将不同时间的取样检查结果与0月比较,以确定药物的有效期;由于实测数据的分散性,一般应按95%可信限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合理的有效期;如试验没有取得足够的数据(例如只有18个月),也可用统计分析的方法以确定药物的有效期(统计方法见药典);若三批统计分析结果差别较小,则取其平均值为有效期;若差别较大,则取其最短的为有效期;数据表明很稳定的药品,则不作统计分析”。
且“原料药供试品应是一定规模生产的,供试品量相当于制剂稳定性试验所要求的批量”,“药物制剂的供试品应是放大试验的产品(如片剂或胶囊剂在10000片左右、或10000粒左右,特殊剂型、特殊品种所需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目前申报单位申报生产时所提供的稳定性研究资料,与上述规定比较,经常难以支持其申报的有效期。
经讨论后认为,药品有效期的确定可以综合参考稳定性试验的所有结果,可参考以下一些原则综合考虑:1、药物的有效期原则上以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产品的长期留样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
2、如长期留样稳定性试验时间较短,无法确定其有效期时,若原料药或其制剂的影响因素试验和加速试验结果显示药物较为稳定,同时其制剂也比较简单,可以参考其临床用样品的稳定性试验结果来确定其适当的有效期。
其中长期留样稳定性试验时间不足一年者,其暂定有效期不能超过一年半。
3、如长期留样稳定性试验时间较短,无法确定其有效期,而原料药或其制剂的影响因素试验和加速试验结果显示药物不够稳定,即其小试规模不能反映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稳定性,此有效期的制订必须依据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的试验结果而定。
由此,试验时间不够者,必须补充。
4、对于直接报生产的注射剂品种,如其长期留样稳定性试验时间不足一年,在参考其影响因素试验和加速试验结果为稳定的前提下,其暂定有效期不能超过一年。
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和审查要点2020
附件1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办事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强化风险防控,提高药品再注册受理审查工作效率,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的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及审查要点,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的基本要求。
鼓励各省局在本文件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优化、细化相关程序和要求,推进再注册的网络化办理工作,进一步有效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和提高服务相对人水平。
境内生产原料药的再注册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适用于登记平台登记状态标识为“A”的原料药,其中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56号)第(八)条情形的原料药,转入登记平台并给予登记号日期为其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起始日期。
未进行平台登记而与药品制剂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研究资料的原料药批准后随药品制剂一并进行再注册。
一、申报程序(一)申请境内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在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报盘程序填报和生成《国产药品注册-(再注册)申请表》(纸质版1份,电子申请表RVT格式1份),向其所在地省局提交再注册申报资料(一套)。
(二)受理省局应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持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持有人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正资料,补正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持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逾期未告知持有人补正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予以受理的,发给《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药品再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持有人应当在5日内按规定缴纳费用;不予受理的,发给《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附件4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事项(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他。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29.其他。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30.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进口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
进口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暂行)一、提交《进口药品注册证》换证申请的要求申报单位在提交《进口药品注册证》换证申请资料时,必须在《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中“换证所附资料”项依照资料编号顺序逐一标出所报送的资料项目,并在“变更内容”项中详细申明如下内容:(一)此次申报换证品种的处方、生产工艺与前次申报内容有无变化,若有,请附详细说明;(二)在注册证有效期内是否有进口检验或抽查检验不合格记录,若有,请附详细说明;(三)在注册证有效期内国内外有无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若有,请附详细说明;(四)所报品种的标准是否进行过复核;(五)其它变更内容。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换证申请将不予受理。
《医药产品注册证》换发申请亦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二、报送进口药品包装、标签的要求(一)进口药品换证时,申报单位提交的药品包装、标签的样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审查,对不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令)的,予以改正或责成申报单位改正;审查合格的,连同其它资料审查情况一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以下简称注册司)审核,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对药品包装、标签事项不再另行批复。
(二)新申请注册和增加适应证的补充申请品种,其包装、标签的设计样稿可在完成临床研究后,随同临床研究报告、药品说明书一并报送药审中心,按程序审理。
(三)申请换证的品种应在申报时同时提交符合第23号局令要求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样稿。
三、申报单位在审评过程中更改项目的要求在药品审评过程中申报单位提出更改项目,如因持证商品名称改变而变更《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持证单位名称,或更改产地、包装规格或增加规格等,申报单位可直接将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报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由受理办分类处理,并将受理的品种转药审中心。
具体情况如下:(一)下列补充资料可以受理,并在原定审评时限内完成:1、变更《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持证单位名称;2、增加或完善说明书安全性内容;3、缩短药品有效期;4、包装、标签样式改变。
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
示范文本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1.证明性文件2.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
3.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5.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
6.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
7.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8.国产药品再注册申请表样表及报盘填报地址1、证明性文件材料目录1.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1.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3、营业执照复印件;1.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申请分类:药品再注册申请申报资料1 药品名称:乳酸菌素颗粒资料项目名称:证明性文件研究机构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电话:88XXXXXXX联系人姓名:张XX联系人电话:139XXXXXXXX申请分类:药品再注册申请申报资料2药品名称:乳酸菌素颗粒资料项目名称: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研究机构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电话:88XXXXXXX联系人姓名:张XX联系人电话:139XXXXXXXX申请分类:药品再注册申请申报资料3药品名称:乳酸菌素颗粒资料项目名称: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研究机构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电话:88XXXXXXX联系人姓名:张XX联系人电话:139XXXXXXXX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报告表首次报告□跟踪报告□编码:个人□其他□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说明目录4.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4.2、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需要进行IV期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IV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4.3、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有新药监测期的,应当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申请分类:药品再注册申请申报资料4药品名称:乳酸菌素颗粒资料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研究机构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电话:88XXXXXXX联系人姓名:张XX联系人电话:139XXXXXXXX申请分类:药品再注册申请申报资料5药品名称:乳酸菌素颗粒资料项目名称: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研究机构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电话:88XXXXXXX联系人姓名:张XX联系人电话:139XXXXXXXX6、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材料目录6.1、原料药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6.2、原料药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3、原料药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复印件生产许可证申请分类:药品再注册申请申报资料6药品名称:乳酸菌素颗粒资料项目名称: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研究机构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电话:88XXXXXXX联系人姓名:张XX联系人电话:139XXXXXXXX申请分类:药品再注册申请申报资料7药品名称:乳酸菌素颗粒资料项目名称: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研究机构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电话:88XXXXXXX联系人姓名:张XX联系人电话:139XXXXXXXX8.1、国产药品再注册申请表样表8.2、药品注册申请表新版报盘程序下载地址:/WS01/CL0126/151713.html8.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收药品注册申请表电子版邮箱:zhucechu205@备注:所附样表不能复印作为药品注册申请表填写申报使用,如需申报药品注册再注册申请需按填报程序生成新的药品再注册申请表。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延长保护期)资料要求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延长保护期)资料要求一、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一)《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二)证明性文件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2、《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复印件);3、现行国家药品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4、专利权属状态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保护依据与理由综述。
(四)批准上市前的研究资料,包括临床、药理毒理和药学资料,药学资料包括工艺、质量标准资料。
(五)批准上市后的研究资料,包括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及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六)拟改进提高计划与实施方案,延长保护期申请还应提供品种保护后改进提高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如涉及修改标准、工艺改进及修订说明书等注册事项的,还应提供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二、对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一)申报资料须按上述申请资料目录中规定的序号编号,并在每项资料封面中间及其右上角分别写明相应的资料名称及目录序号,其中目录序号格式为“申报资料X”,X代表目录序号。
(二)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 m的正中位置),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卷、期、页、年;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四)为本次申请而补充的试验资料应提供原件,试验资料封面应写明验证项目,试验负责人并签字,试验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并注明各项试验研究工作的试验者、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的保存地点、保存时间和联系人姓名、电话等;补充的证明性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
(五)资料一式三份,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局受理中心)报送1份完整资料,并将2份相同的完整资料报送申请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套资料装入独立的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药品名称、原件/复印件、申请机构、联系人、电话。
医院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医院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与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院药品有效期管理,确保医院药物库存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适用于医院所有涉及药品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二、词汇定义1. 有效期:指药品在适宜储存条件下有效使用的期限。
2. 批号:指药品生产过程中所批次生产的编号。
3. 延长使用期限:指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经过鉴定验证后允许继续使用的期限。
三、药品有效期管理原则1. 优先使用近效期药品,确保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 采取定期巡查和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过期药品。
3. 对特殊药品的有效期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其有效性。
4.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时药品有效期的要求,避免采购过期药品。
四、药品有效期管理的责任1. 药品采购员负责采购药品时核对药品有效期,并确保不采购过期药品。
2. 药剂科工作人员负责药品的入库、出库,确保药品有效期的管理与监控。
3. 各科室负责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及时消耗,减少过期药品产生。
4. 药品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药品库存的盘点和检验,发现过期药品及时处理并记录。
五、药品有效期管理的过程1. 药品采购1.1 采购员在采购药品时,应根据药品有效期要求,选择有效期较长的药品进行采购。
1.2 采购员在收到药品后,应核对药品包装上的有效期信息,并记录到药品信息数据库中。
2. 药品入库管理2.1 药剂科负责药品入库。
2.2 入库时应检查药品包装上的有效期,并将有效期信息录入药品信息数据库中。
2.3 入库的药品应按照有效期进行摆放,确保近效期的药品能够优先使用。
3. 药品出库管理3.1 科室工作人员在领取药品前,应核对药品包装上的有效期,并记录药品的出库信息。
3.2 出库的药品应按照有效期进行摆放,确保近效期的药品能够优先使用。
4. 药品库存管理4.1 药剂科定期对药品库存进行盘点,并核对有效期与实际库存的一致性。
4.2 发现过期药品应及时处理,并进行记录。
六、过期药品的处理1. 过期药品应及时处理,禁止使用。
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9]18号2009年01月07日发布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药品再注册和分包装申报、受理、审批,再注册核档程序、再注册期间临时进口和分包装、再注册涉及的补充申请,再注册和补充申请注册证编发等有关事项,进一步作了规范。
现公告如下:一、关于再注册和分包装的申报、受理和审批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应当在《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
(二)进口药品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可以申请再注册,但必须与原小包装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同时申报,分别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共用一套申报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同时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分别出具大包装规格和原小包装规格的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同时办理再注册手续。
(三)申请进口药品境内分包装的,可在大包装规格进口再注册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提交新的大包装规格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进口药品分包装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向分包装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进口药品分包装。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进口分包装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将全部资料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药品分包装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二、关于再注册核档程序事项(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人可以申请再注册核档程序:1.再注册申请时,其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原辅料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等与上次注册时未发生任何变更的;或已发生变更,但该变更的补充申请已经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或者已经备案完毕的;2.公司和生产厂的名称和地址名称变更、药品名称变更等无技术审评内容的;3.增加或者完善说明书安全性内容的;4.缩短药品有效期的;5.其他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事项。
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国食药监注[2009]18号
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9]18号2009年01月07日发布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药品再注册和分包装申报、受理、审批,再注册核档程序、再注册期间临时进口和分包装、再注册涉及的补充申请,再注册和补充申请注册证编发等有关事项,进一步作了规范。
现公告如下:一、关于再注册和分包装的申报、受理和审批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应当在《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
(二)进口药品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可以申请再注册,但必须与原小包装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同时申报,分别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共用一套申报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同时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分别出具大包装规格和原小包装规格的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同时办理再注册手续。
(三)申请进口药品境内分包装的,可在大包装规格进口再注册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提交新的大包装规格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进口药品分包装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向分包装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进口药品分包装。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进口分包装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将全部资料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药品分包装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二、关于再注册核档程序事项(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人可以申请再注册核档程序:1.再注册申请时,其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原辅料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等与上次注册时未发生任何变更的;或已发生变更,但该变更的补充申请已经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或者已经备案完毕的;2.公司和生产厂的名称和地址名称变更、药品名称变更等无技术审评内容的;3.增加或者完善说明书安全性内容的;4.缩短药品有效期的;5.其他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事项。
已上市中药、化药变更指导原则测试题
已上市中药、化药变更指导原则测试题1. ()作为变更研究和研究结果自我评估的责任主体。
A、药品生产企业B、药品经营企业C、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正确答案)D、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生产工艺或辅料等的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制剂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应按照()进行研究。
A、仿制药B、改良型新药(正确答案)C、进口药D、创新药3.()是变更研究工作的重要考量以及分类的重要依据。
A.稳定性留样B.自检报告书C.生产工艺D. 质量对比研究(正确答案)4.变更普通口服固体制剂辅料的级别,不影响药品质量的,此类变更属于()。
A、微小变更B、中等变更(正确答案)C、重大变更5.变更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成型过程中原辅料的加入顺序,对制剂均匀性等质量要求不产生影响的,此类变更属于()。
A、微小变更B、中等变更(正确答案)C、重大变更6.为了适应后续制剂成型工艺需要,清膏相对密度适当降低或提高,对清膏中总固体量、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此类变更属于()。
A、微小变更(正确答案)B、中等变更C、重大变更7.以下属于重大变更的是()。
A、仅由多次提取的提取液合并浓缩变更为每次提取液直接浓缩,或仅由每次提取液直接浓缩,变更为多次提取的提取液合并浓缩。
B、变更水提取的提取时间、溶媒用量、次数,且对浸膏提取得率、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不产生明显影响的。
C、提取溶剂(不包括水,不同浓度的乙醇视为不同溶媒)和提取方式不变,其他工艺参数(如提取时间、溶媒用量、次数)的变更。
(正确答案)D、变更药液浓缩、干燥工艺参数,对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8.变更检验方法,不包括随国家药品标准变更而引起的注册标准变更,此类变更属于()。
A、微小变更B、中等变更C、重大变更(正确答案)9. 以下属于中等变更的是()。
A、去除对药品供给额外保护的次级包装B、变更最终一步反应之前的工艺步骤中使用的生产设备C、注册标准中文字描述的变更,不涉及检验方法、限度(正确答案)10.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发生在药品获准上市后的生产阶段,变更研究验证建议采用()样品A、小试规模B、商业化生产规模(正确答案)C、中试规模11.以下属于微小变更的是()。
化学药品变更指导原则
附件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二OO八年四月目录一、概述 (1)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2)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6)四、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4)五、变更药品制剂的生产工艺 (23)六、变更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30)七、变更药品注册标准 (36)八、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 (40)九、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43)十、改变进口药品制剂的产地 (50)十一、变更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以及单独改变进口的原料药的产地 (54)十二、变更国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57)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62)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一般考虑 (71)附录三、属于治疗窗窄的部分药物目录 (74)参考文献 (76)名词解释 (79)著者 (80)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变更研究。
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品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的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
这些变化可能影响到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目前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及变更研究包括以下项目: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和制备工艺变更、注册标准变更、规格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进口药品产地变更、进口原料药产地和进口药品所用原料药产地变更、变更国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等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产品进行变更时,应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药品生产企业需按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为便于把握变更可能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影响,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II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影响;III类变更属于较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没有产生负面影响。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程序与资料要求
事项变更
原报国家局审批的事项““变更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分为:
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 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容器。--报国家局审批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国家 局审批外)。--报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证明性文件
批准证明文件,属换发批准文号的以换发文 号为起点,2002年以后(含2002年)以生产 批件或新药证书为准,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 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证明性文件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 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新药证 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 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 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国家局审评中心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 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13日 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
国家局审批
国家局审批:
国家局20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决定。 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 可以延长10日;
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新药的技术转让。 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 理、临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变更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 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包装规 格等。 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其他。
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申请及形式审查程序与省局备案程序相同。 省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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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延长药品有效期申报资料要求
延长药品有效期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申报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稳定性试验情况表(见附表)。
2、稳定性研究综述:包括稳定性研究用样品批号、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试验样品数据变化与药品质量相关性分析等。
3、稳定性研究总结报告:包括试验方案、试验负责人和参加人,试验起讫时间、试验条件、考察项目、检测方法、试验数据、结果判定。
如果药品对温度、湿度敏感,应根据药品销售使用区域的气候条件,在按照我国指导原则进行长期试验(25℃±2℃,60%RH±10%RH)的基础上,考察高温、高湿情况下的稳定性,增做30℃±2℃,RH65%以上的长期稳定性试验。
难溶性主药制成的注射液、软膏剂、乳剂、栓剂、脂质体等,在寒冷地区销售使用,应进行低温冻融试验。
4、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指研究起始和研究结束的全检报告)。
5、长期试验的全部原始记录及图谱(完成审核后归还企业)。
6、药品质量标准。
稳定性试验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