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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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据概述

第四章 证据概述

(2)具体理解:
①证据都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实体,无论证据的形式表 现为人还是物,都是客观存在物。
②证据的内容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反映,而与案 件有关的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③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间的联系是 客观的。
(3)证据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关系:一项证据能否实际 上发挥其证明作用,取决于其所具有的正确反映与 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客观性,某些证据虽然具有主观 性,但这种主观性并不是主观随意性,主观判断要 在实质上发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应当具备 主观判断与客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 1.在实行证据裁判原则的现代诉讼中,证据是诉
讼活动的基本条件。 2.证据是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其功能在于
使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的主张得到确认,最终使 裁判者得以适用法律,形成一定的结论。
二、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1.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首先取决于能否运用证据准确 地认定案件事实。
(2)《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种类的规定:第42条 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 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⑤鉴定结论;⑥勘验、检查笔录;⑦视听资料。”
(3)《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种类的规定:第63条规 定:“证据有下列几种: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 证言;④视听资料;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
1.概念:证据的关联性(relevancy)又称“相关性”, 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 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此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 明的实际能力。
2.具体理解: (1)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 (2)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3)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3.主要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 (1)概念:证据必须限制在有关争议问题的范围内,

证据三性的意义是什么?具体有什么作用?

证据三性的意义是什么?具体有什么作用?

Just because I wanted to survive, I started to learn and understand to let g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证据三性的意义是什么?具体有什么作用?证据的三性就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法院通过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

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

在所有的诉讼活动中,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工具,空辩双方是通过证据向法官证明自己的,而法官也是通过证据来分辨事实的真相的。

当然,证据之所以可以成为证据,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证据三性便是其标准。

那么证据三性的意义是什么?具体有什么作用?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证据三性的意义是什么?证据的三性就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的三个特性,但是事实上想要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

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证据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

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体会,略谈对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二、证据三性具体有什么作用?证据的三性就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的三个特性,但是事实上想要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

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证据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



3物证具有相对稳定性 物证是以物体或痕迹的客观存在状态及其与外界 的联系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这些特征和联系基本 上都能够独立存在——只要没有人去实施积极的 干扰行为,就不容易发生改变。即使因为自然界 的物理或化学原因,使物证的存在状态或属性会 发生一定的改变,但这种变化与言词证据相比, 也显得更为稳定。 4物证具有直观说服力 物证在诉讼实践中往往具有非常直观的证明效果。 从心理学的角度,以实物的方式来传达信息,明 显要比单纯以语言方式来证明效果更好。





第二,某人的行为直接引起A结果,偶然地介入 自然力作用于A结果,从而产生B结果。此人的行 为与B结果之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 第三,某人的行为作用于被害人,由于被害人故 意实施某种行为,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四,某人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某种行为,又由 于被害人在自己的行为中偶然地产生疏忽大意, 因此,造成了危害结果。 第五,某人的行为引起被害人产生某种行为,同 时,又介入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六,甲的行为产生某种结果,由于介入乙的行 为和自然力,因此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物证的作用 1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 2物证是检验、鉴别其他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 客观依据。 3物证是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和民事、行政诉 讼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的有力武器。 4物证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



二、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 所谓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 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和其他 物品。 我国立法上和学理上一般采用狭义的物证概念。

B 非条件关系 所谓非条件关系是指作为证据的某种事实与犯罪 行为之间无条件关系。

证据的作用高中政治

证据的作用高中政治

证据的作用高中政治
证据在高中政治中的作用是作为支撑政治论述、判断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证据可以是事实、数据、文献、案例等,它们可以帮助政治研究者和决策者深入了解和分析政治问题,发现问题的本质和成因,从而提出合理的观点和建议。

证据的作用包括:
1. 支撑政治论述的可信度。

通过引用相关的数据、文献或案例,可以提高政治论述的可信度和说服力,使讨论更具有建设性和实际意义。

2. 促进政治决策的科学性。

政治决策需要考虑多种因素,而证据可以提供客观的信息和依据,帮助决策者做出明智的决策,避免因主观偏见而导致的错误决策。

3. 加强政治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证据可以帮助政治研究者深入挖掘问题的本质和成因,从而提出更符合实际的政治理论和分析。

总之,证据是政治学研究和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它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治的本质和规律,为政治发展和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撑。

刑事诉讼法证据概述

刑事诉讼法证据概述

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重要有极为复杂的问题。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 包括: 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 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 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 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严格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 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 鉴定结论; • 勘验、检查笔录; • 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 据形式,应当称为证据资料,或曰证据材料,在未经查证 属实之前,也可能是不真实的,理所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 如何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制度和规 则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什么是证据,哪些主体应当提出证据, 怎样运用证据进行诉讼,诉讼中的证明应当达到什么标准 和程度等。 证据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就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其理论基础包括辩证唯 物主义认识论和程序正义论。
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
书证与物证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书证是广义的物证,有的书证既可以做书证,又可以 做物证运用。其证明力的共同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词证 据强,书证与物证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书证是以其内容来 证明案情的,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性质及其存 在的方式和状态等证明案情的。 书证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 件事实。 • 书证同其他证据相比,其证明力更强,证明作用发挥得更 充分。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证据保全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证据保全的意义民事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展开的。

依据有关证据,当事人和法院才能够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明确争议的原因,正确、合理地解决纠纷。

然而从纠纷的发生到开庭审理必然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内,某些证据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可能会灭失或者到开庭时难以取得。

为了防止出现这类情况给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

在出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可以避免在开庭审理时,由于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给案件的审理带来的困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保全的条件由于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因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给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带来困难,因此证据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1.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

“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销毁。

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如证人出国定居或留学。

造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

前者如物证的腐烂,后者如书证被销毁。

2.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这是对证据保全在时间上的要求。

在开庭后,由于已经进入证据调查阶段,就没有实施证据保全的必要。

三、证据保全的程序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

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当事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例如根据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

刑事审判证据标准

刑事审判证据标准

刑事审判证据标准一、刑事审判证据标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要实现的任务,做到准确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枉好人,这就需要调查研究,收集证据,用证据说话。

证据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

刑事诉讼中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都离不开运用证据。

如果不解决证据问题,刑事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

不论是处理什么案件,要想查明案件事实,弄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何,除了调查研究证据之外,再没有其他办法。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据是正确认识案情的基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是迫使犯罪分子坦白交代、认罪悔罪的有力武器;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也是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对犯罪的认识,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的有效手段。

那么刑事诉讼证据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标准呢?那就是应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基本属性:一是客观性。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进行的。

一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要与周围的事物发生联系,从而不可避免地会留下一些反映犯罪活动的痕迹和物品,或者为被害人、证人等所耳闻目睹。

这些都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无论司法人员是否认识到,它们都是始终存在的。

相反,如果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推测或虚幻的东西,如猜想、幻觉、作梦、迷信观念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二是关联性。

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同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能够根据它来了解案件的某一部分或某些方面的真实情况。

同案件事实没有任何联系的客观事物,不能反映案件的性质或者情节,说明不了案件的任何问题,是不能成为证据的。

三是合法性。

只能由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辩护律师及人等依法提供。

法律严禁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证据的意义

证据的意义

证据的意义证据的意义,就是指证据在进行诉讼活动、完成诉讼任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证据就是诉讼的前提与基础。

离开证据,不仅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而且案件事实将无法认定,进而诉讼任务也将无法完成。

具体地说,证据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就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或基础从一般意义上讲,无证据便无诉讼。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无论就是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还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各项诉讼程序的启动与各项诉讼活动的进行都离不开证据的运用。

从刑事案件的立案开始,就需要根据证据确定就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

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足够的证据,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

不具备确实充分的证据,就不能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更不能对其定罪判刑。

又如,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无论就是当事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诉讼保全等,还就是法院受理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对妨碍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进行拘留、罚款,都必须要有一定或充分的证据。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证明不当,致使证据失实、虚假或不合法,就可能导致业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或需要重新进行。

因此,证据就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或基础。

离开证据,不仅诉讼程序无法启动,就就是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也不能正常进行。

二、证据就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

人们确定事实的目的就就是为了以它作为论证的证据:事实就是一切理论、思想、计划、方案得以产生的根据,也就是鉴别一切理论、思想、计划、方案就是否正确的可靠标准。

事实之所以能作为证据, 就是因为第一, 事实来源于证据载体, 不就是人们主观想象的, 它具有真实可靠性、不可更改性、特殊性。

第二, 从证据载体中截取出来的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只有它才会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而其她任何事实都不会与其具有的惟一确定的关联性, 正就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这种惟一可靠的关联性, 所以用证据事实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其结论当然就是可靠的。

证据收集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证据收集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证据收集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证据收集的定义、证据收集的目的以及证据收集的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以展示证据收集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一、证据收集的定义证据收集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各种合法手段,搜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证据收集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对方的主张,从而达到胜诉的目的。

二、证据收集的目的1. 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往往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来证明被告违约;在侵权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侵权行为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过错。

只有通过证据的提供,才能使法院认可当事人的主张,从而有可能获得胜诉。

2. 推翻对方的主张证据收集不仅仅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还可以用来推翻对方的主张。

当事人可以通过搜集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过错,从而削弱对方的辩解能力。

例如,在离婚纠纷中,丈夫可以通过搜集妻子的不当行为证据来证明妻子的过错,从而争取到更有利的离婚条件。

3. 帮助法院查明事实证据收集不仅对当事人有利,也对法院查明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依据证据来判断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当事人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减少误判的可能性。

三、证据收集的方法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发票、账单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搜集相关的书面文件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例如,在购房合同纠纷中,买方可以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书证来证明自己的权益。

2. 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物品、照片、录像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搜集相关的物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例如,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车辆损坏照片、现场勘查记录等物证来证明对方的过错。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学习证据学的意义和作用(精)

学习证据学的意义和作用(精)

学习证据学的意义和作用一、证据的意义1.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司法人员进行办案活动的核心和基础。

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A.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B.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C.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2.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司法人员运用证据揭露犯罪,使之受到应有的惩罚,就会增强公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并能够教育公众提高警惕性,增强法制观念,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举例说明某胶鞋厂职工韩某,1985年进厂,1997年9月至1999年9月从事接触苯的工作,1999年10月8日由当地人民医院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2001年12月25日该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中毒诊断组‚鉴定意见通知‛结论:慢性职业性重度苯中毒。

2002年4月29日该市劳动保障局据此作出工伤批复单认定韩某属于工伤。

胶鞋厂不服 7月12日向该市政府申请复议,9月5日市政府复议维持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胶鞋厂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02年l1月15日该市法院以劳动保障局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不符合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高法Ⅸ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1号,以下简称《规定》第14条关于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的相关规定,故不具有证明力为由,撤销被告市劳动保障局对韩某的工伤认定批复。

后该案第三人韩某向省职业病诊断委员会要求再次鉴定。

2002年12月10日,省职业病诊断委员会中毒诊断组根据高法上述《规定》及2002年5月1日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出具正式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结论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

证据法学填空选择

证据法学填空选择

证据法学填空选择1.各国证据学中具有代表性的体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学体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学体系;2.证据学大研究方法很多,但唯物辩证法是证据学的基本研究方法;3.证据属于历史范畴,证据是伴随着诉讼活动发展而来的;4.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凭法官的良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5.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注重实用性的特点;6.现代证据制度可以分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7.对外国历史上出现过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证据制度,可以划分为几种: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8.水审又分为冷水审和沸水审两种;9.自由心证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为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10.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11.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1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法国;13.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14.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15.证据的意义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16.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17.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可归纳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提供与调取等几种方法;18.审查判断物证的方法,通常采用交付辨认、技术鉴定和比较印证等方法;19.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20.按照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要求,法律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所依据的证据,书证通常情况下由被告方提供;2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原则上由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负责;2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收集,主要是通过询问的方式,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制作询问笔录或制作录音、录像带加以固定和保全;2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是通过询问的方法来加以固定和保全的; 24.尽管我国三大诉讼法有所差异,但是,勘验却是三大诉讼法中收集、调取物证的共同方法;25.辨认的认识过程一般分为A.感知C.辨识D.记忆几个阶段;26.以书证的表达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将书证分为A.文字书证 B.图形书证C.符号书证;27.公民个人具有证人资格;28.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B.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C.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D.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29.精神病鉴定通常聘请精神病院的医生进行,在鉴定时,精神科的医生就是兼职鉴定人;30.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是指C.执法人员 D.律师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或者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视听资料的专门活动;31.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 32.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3.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是讯问或询问;34.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性,是直接证据突出的优点;35.经过复制、辅音、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传来证据;36.A.物证 B.书证C.勘验笔录 D.音像证据是实物证据;37.直接证据A.可以是原始证据C.可以是传来证据;38.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39.在我国,收集证据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工作;40.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41.收集证据的方法有:询问、讯问、辨认、勘验、检查、搜查、实验、鉴定; 42.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主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主动进行;43.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44.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45.诉讼证据的保全是在B.诉讼过程中D.诉讼前采取的,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破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46.任何一种证明制度,都由以下环节构成:证明对象、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法、证明程序;47.以证明的形态为标准,对证明可分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48.根据证明对象所属领域不同,可以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49.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神示证明制度;50.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51.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一起,形成了证明的方向、内容和目标;52.构成要件是指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成立的要件;53.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总体上可以分为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和行政诉讼程序事实;54.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事实构成有: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55.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而某县工商局文件自行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构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 56.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古代罗马法时代;57.立法规定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依据应当是:第一,举证难易;第二;保护弱者; 58.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责任是当事人的事情D.检察官的事情A或AD;59.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60.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61.对于证明标准国内外在学理上有不同的概括和争论,总的来说有几种观点: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62.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上的表述是“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表述是“内心确信”、“高度的盖然性”等;63.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64.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对证明标准作了规定; 65.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最早确定了“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66.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学理研究来看,审查判断证据可分为对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和对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67.个别审查主要是指甄别法;68.可以说,客观真实是证据的最基本属性之一;69.判断证据就是指A.侦查人员B.审判人员D.检察人员对搜集的证据进行审查研究,并对个别证据的真伪及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结论;70.推定即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前者称为法律上的推定,后者称为事实上的推定;71.推定是由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72.在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了被后人称为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73.从法律推定在诉讼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来看,可将法律上的推定分为不可反驳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74.从事实推定的结果看,它包括A.状态推定 B.因果关系推定C.过错推定 D.行为推定;75.司法认知的特征是A.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B.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D.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76.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有:具有明显的程序性;具有明确的指导性;具有强制的效力;77.以证据规则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对证据规则进行分类,可分为成文法证据规则、和判立法证据规则习惯法证据规则;78.传闻证据规则最早产生于英国,并在美国得到了极大地发展;79.可采性是指执法机关是否可以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证据使用;80.证据规则普遍存在于A大陆法系国家 B.英美法系国家;81.法定证据制度是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证据制度;82.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证据法为法院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B.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C.证据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83.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84.诉讼证明行为包括A.提供证据B.调查收集证据C.审查证据85.下列属于我国司法认知范围的是B.当事人承认的事实C.众所周知的事实D.自然科学公理和定律86.公证文书效力推定是法定证据法则87.关于程序法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正确的说法是程序法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88.属于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是A.客观性C.关联性D.合法性89.下列有关证据种类的正确说法是证据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表现各待证事实的证据资料的各种外在形式90.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91.根据证据是否能够单位证明主要案件事实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92.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是现场笔录93.债权人甲以买卖合同书证明他与债务人乙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此买卖合同书属于书证;94.物证的根本特征是以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等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95.下列有关证人证言的说法,正确的是A.英美法系的证人证言包括专家证言B.大陆法系的证人证言不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专家的鉴定结论 C.证人证言可能是原始证据,也可能是传来证据96.下列各项权利中,属于证人权利的是A.人身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B.经济上得到补偿的权利C.对司法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可以提出控告的权利97.沉默权性质上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权98.下列说法中,属于当事人陈述的特点的是A.当事人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B.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就案件真实所作的陈述D.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99.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捕前给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就如何处理盗窃物品问题的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100.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101.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师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102.下列有关证据保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证据保全是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前提条件B.证据保全可应申请采取,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采取C.证据保全可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103.在运用间接证据时,正确的做法是B.每个间接证据都查证属实C.各个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着矛盾D.得出的结论必须是肯定的、唯一的10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对比作出认定结论的是同一认定法105.证据规则是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则106.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指作为证据的原始文字材料优先于复制品107.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条规定确立了补强证据规则108.询问多个被害人的方法是坚持个别询问109.诉讼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10.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C.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D.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111.行政诉讼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没有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112.证据规则约束的对象是A.司法机关B.证人C.鉴定人D.当事人E.律师113.下列有关推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推定是一种证据C.推定只有推定事实,而没有前提事实E.推定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114.诉讼证明的构成环节包括A.证明对象C.证明主体D.证明责任E.证明方法115.运用测谎仪所得到的结果B.不是独立的诉讼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C.可以作为侦查的向导使用116.作为鉴定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具有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B.拥有鉴定所相应的技术手段C.与案件之间没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117.以承认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当事人的承认分为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118.我国民诉法第68条中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规定属于最佳证据规则119.下列关于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相同120.以笔录的制作主体为标准,可以将笔录分为公安机关的笔录、检察机关的笔录、审判机关的笔录和行政机关的笔录121.以发现物证的感官为标准,可以将物证分为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和听觉物证122.司法认知的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123.证据法上的狭义的当事人承认是指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124.下列条件中,属于证人与鉴定人必须具备的共同点的是具有正常思维的自然人125.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是证据法现象和一般规律126.所谓“模型取证法”,指的是通过制作模型提取证据材料的方法127.关于物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正确的说法是物证只能对案件事实起到间接证明作用128.物证的表现形式是实物或者痕迹129.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法院既不承担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不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130.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一般属于直接证据131.关于搜查笔录,正确的说法是属于非证据笔录132.关于询问被害人的主体,正确的说法是只有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人员才能询问被害人133.在运用间接证据时,不正确的做法是只用一个间接证据134.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135.在自诉案件中,原则上应当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是自诉人136.下列有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以法官的理性和良心、内心确信为核心内容B.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标志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正式确立C.法官的心证受到许多证据规则的制约137.将书证分为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的标准是内容的表达方式138.下列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的是被害人对直接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139.下列有关当事人承认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当事人诉讼外的承认与诉讼上的承认能够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140.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各种方法中,甄别法是指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141.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标准是表现形式142.制作笔录的主体是公安司法人员143.5月1日是国际劳动节、香港于1997年回归祖国属于司法认知的事实144.以空间为标准,可以将当事人陈述分为诉讼中的陈述和诉讼外的陈述145.在走私案件中,被扣押的走私物品属于A.物证C.原始证据146.侦察人员在犯罪行为发生的现场提取的痕迹属于A.间接证据B.原始证据C.实物证据147.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包括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B.优势证据标准E.排除合理怀疑标准148.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该录音带属于B.视听资料C.直接证据149.下列不属于西方证据法律制度历史发展阶段的是无罪推定证据制度150.下列不属于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特征的是从未存在过神判法151.下列不属于证据基本属性的是合意性152.美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的怀疑153.下列证据种类中,属于行政诉讼特有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所没有的法定证据种类的是现场笔录154.犯罪嫌疑人甲在捕前给同案犯罪嫌疑人乙打电话,商量如何处理所盗窃的赃物,这次通话被公安机关录音;该录音属于视听资料155.英美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是针对实物证据156.某地一13岁幼女被奸杀,经侦查,某甲被作为嫌疑人,理由是:甲过去在生活作风上犯过错,35岁还没结婚,因此,有作案动机;女孩被害当天,甲一人一直在离案发现场不远的坡地里犁地,有作案时间;找甲谈话时,他脸色发白,语无伦次,这是心虚的表现;本案中,侦查机关的做法属于推测15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158.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59.证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证不能正确辨别是非且不能正确表达的160.证明责任的倒置一般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161.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162.在诉讼中,下列人员不能被替代的是证人163.以是否依职权制作为标准,可将书证分为公文书证、私文书证164.下列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备选项中,错误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法”仅指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165.下列提取证据材料的方法中,主要适用于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便于移动的物品和痕迹载体的是实物提取法166.在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中,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待案情的活动属于讯问167.下列选项不属于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的是外国的法律168.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证据法是仅仅约束当事人的法律169.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条规定属于补强证据规则170.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据如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71.下列关于物证的说法,正确的是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172.在行政诉讼中,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发生争议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原告173.证明标准是法律要求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174.下列各项义务中,不属于证人义务的是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17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包括A.情况证据B.死者生前所做的陈述C.公共文件D.视听资料E.学术论文176.证明的相对性原理表明A.诉讼审判与科学研究不可能等同B.必须在冲突的诉讼价值之间进行选择、取舍和协调E.证明只可能充分接近而不可能完全复现已经发生的事实177.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原件分清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民事责任,从而作出了判决;该借款合同属于A.直接证据C.原始证据D.实物证据178.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诉讼鉴定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B.不具有法定回避的情形C.具备鉴定案件事实所需要的专门知识E.具有鉴定所必须的技术手段179.视听资料的特征包括A.综合性B.形象性D.准确性E.科学性180.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证据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存在着密切的关系18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属于证人权利的是提起反诉的权利182.下列说法中,不属于当事人陈述的特点的是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以其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事实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183.下列有关证据保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采取诉讼前的证据保全184.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可以作出证据不足的疑罪判决185.在诉讼地位方面,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186.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是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187.笔录的制作主体是执法人员188.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189.将当事人和鉴定人纳入证人范畴的国家是英美法系国家190.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91.推定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192.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无罪推定的规定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93.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194.证据法的目的主要是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195.以来源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196.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是现场笔录197.将证据的调查分为勘验、人证、鉴定、书证、讯问当事人、宣誓与具结六种方式的法律是德国民事诉讼法198.在调查收集证据的各种方法中,直接提取实物的方法是指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便于移动的物品和痕迹载体的方法199.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各种方法中,辨认法是指执法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的物品、场所和人身进行识别的方法200.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捕前给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就如何处理盗窃物品问题的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201.我国诉讼立法上第一次将视听资料明确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202.以内容的表达方式为标准,可将书证分为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203.证据法上的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204.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205.证据法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一个分支学科206.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是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两者是同一关系207.公安机关依法讯问被其拘留的蔡某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208.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评法官的良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

证据学意义和作用

证据学意义和作用

个人讨论提纲:1.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在整个刑事诉讼进程中,证据是基础和核心,只有通过对大量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才能作为证据适用。

也就是说整个刑事诉讼进程,就是审查、运用证据的进程。

因此,笔者以为,只有正确地理解证据的重要性和其在诉讼案件中的重要意义,掌握证据的三要素,其特征才能灵活地运用多种方式审查和判断证据,才能揭露真相,才能使犯法分子认罪伏法,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

2.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证据是当事人官司成败的关键。

对当事人而言,在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打官司首先是打证据。

因为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就是为了让法官相信他的起诉或反驳是正确的,从而使法官作出有利于他的裁决。

而要使法官相信其主张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编造的,除向法官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外,别无他法。

在诉讼中,原告无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乃至在某些场合还要被驳回起诉。

被告若是提不出有力的反证,就有可能致使败诉的结局。

第三人、一路诉讼人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必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因此,证据既是当事人打民事官司的必要条件,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的有力武器。

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1.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

在刑事刑诉中,要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做到准确惩罚犯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放纵犯法,不冤枉好人,正确地执行刑事法律,首先就要正确地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所以,证据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按照,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都离不开证据。

若是在运用证据上出现过失,那就不可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置,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才能使一切刑事案件都水落石出呢?如何才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按照呢?这个问题常常尖锐地摆在司法人员眼前,它要求依托、运用证据来加以正确解决。

所以,在刑事诉讼进程中,证据问题老是从方方面面被一次又一次地提出来,反复地进行调查研究、查证核实,使司法人员所进行的活动具有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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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意义证据的意义,是指证据在进行诉讼活动、完成诉讼任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证据是诉讼的前提和基础。

离开证据,不仅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而且案件事实将无法认定,进而诉讼任务也将无法完成。

具体地说,证据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或基础从一般意义上讲,无证据便无诉讼。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还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各项诉讼程序的启动和各项诉讼活动的进行都离不开证据的运用。

从刑事案件的立案开始,就需要根据证据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

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足够的证据,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

不具备确实充分的证据,就不能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更不能对其定罪判刑。

又如,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诉讼保全等,还是法院受理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对妨碍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进行拘留、罚款,都必须要有一定或充分的证据。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证明不当,致使证据失实、虚假或不合法,就可能导致业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或需要重新进行。

因此,证据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或基础。

离开证据,不仅诉讼程序无法启动,就是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也不能正常进行。

二、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

人们确定事实的目的就是为了以它作为论证的证据:事实是一切理论、思想、计划、方案得以产生的根据,也是鉴别一切理论、思想、计划、方案是否正确的可靠标准。

事实之所以能作为证据,是因为第一,事实来源于证据载体,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的,它具有真实可靠性、不可更改性、特殊性。

第二,从证据载体中截取出来的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只有它才会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而其他任何事实都不会与其具有的惟一确定的关联性,正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这种惟一可靠的关联性,所以用证据事实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其结论当然是可靠的。

因此,只要确定了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相关关系的性质,就可以确定证据事实能否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前者对后者证明力的大小。

事实天生就是为了作为证明的证据的,世界上不存在所谓“纯粹的事实”。

案件事实由证据事实和待证事实两个部分构成,证据事实是从证据载体中截取出来的,是关于证据载体具有什么性质、证据载体与案件的其他构成要素之间具有何种关系(如同一条件或因果等关系)的断定和陈述,是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

待证事实是从证据事实推知的。

凡案件都是已经发生过的,不可能重演的,但可以通过人们对事实的把握而“重现”。

“七W 要素”所断定或陈述的内容(证据载体所具有的性质或关系,即证据事实) 就是用来重现已经成为“历史”的、“存而不在”的案件事实的,证据事实和待证事实之和就是人们认识到的案件事实。

人们是否能够客观、全面地再现案件真实情况,一方面,要看搜集到的证据载体与案件是否关联,人们是否真实地感知了案件事实,记忆能力如何,是否愿意或是否能够客观地对案件情况做出描述等等。

因为只有当证据载体是从案件本身分离出来的,人们才能由此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从中截取真正可以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才能根据证据事实推导出与证据事实有着内在联系的待证事实,从而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情况。

如果证据载体不是从案件本身分离出来的,证据载体与案件本身没有内在的关联,由此得出的判断就是虚假的。

拿一个不是以事实为内容的虚假判断作为证据,显然无法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

另一方面,要看证据载体及人们从中所截取的事实(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否则即使是事实也是无用的事实)的数量是否充足,只有少数几个事实是不行的,因为它们能为人们提供太多的答案,可以拼出许多图案,惟有足够数量的事实(不一定需要许多证据载体,因为有时一个证据载体就可供截取足够数量的事实)才能拼出惟一确定的图案,才能全面地再现案件的真实情况。

物或事件之所以不能当做证据,是因为它们完全独立于人的认识,人认识了它,它是存在的;人没有认识它,它也是客观存在的。

在没有被认识之前,它对人来说是无用之物。

一把匕首虽然事实上是杀人的凶器,但是如果人们没有认识到它与凶手、它与被害人之间的确定性联系,它就只是一把匕首,而不是杀人凶器,不是证据。

但事实一定是从特定的物或事件中截取出来的,离开载体,事实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事实也就不成其为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这一法律原则从其命题形式来看, 是一个应然判断, 是立法者为法律适用者在适用法律过程时确立的司法理念, 它表明立法者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尽量地追求案件的事实。

这一法律规范的设定和确立有着正当而深刻的法理根据。

首先, 这一规范是基于这样一个价值判断, 即“以事实为根据是‘好的’”。

因为, 只有以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 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才能做出一个公正、合理、为当事人乐于接受的判决结论。

这正是人类(包括立法者)的理性追求。

其次, 既然如此, “以事实为根据”也是“应当的”。

虽然并非一切“好的”都是“应当的”, 但一切“应当的”都必须是“好的”。

任何理性人都不会将一个负价值判断规定为一个“应当”型的规范判断。

再次,“以事实为根据”这一法律原则在实践上虽然不是总能做到,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做到的。

而且, 正因为法官并非总能认识到事实, 立法者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才有意义。

实际上, 任何行为规范的设定和确立, 都是既立足于现实, 同时又略高于现实。

只有这样,社会才能进步。

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要对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证据法学认定,就必须依靠证据,必须通过现存的材料去认识发生在过去的事件。

而且,在业已发生的案件事实中,有的甚至因为时间久远而被淡忘,有的因为客观条件的变化而改变,还有的则被人为地掩盖或歪曲。

因此,办案人员查明案情的唯一途径,就是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通过考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进行正确的判断和推理,以达到准确再现案件真实情况的目的。

可以说,证据是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

没有证据,要想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是根本不可能的。

三、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当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适当、合理的判决。

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证据对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司法人员无论是办理刑事案件,还是办理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首先必须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

因此,如果没有证据,就难以实现实体公正。

另一方面,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关证据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起到限制司法人员的权力、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而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作用。

例如,严禁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未经质证,不能用作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由此可见,无论是对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还是对于程序公正的维护,证据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对人民法院来说,司法公正就是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

司法公正作为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是衡量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原则。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离开了司法公正,就背离了人民法院的性质。

确保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和灵魂,也是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

而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正确处理各类案件的根据。

由此可见,证据的运用与司法公正是紧紧相连、密不可分的。

可以说,正确运用证据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司法公正是正确运用证据的必然结果。

首先,要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首要前提是查明案件的事实,只有查明案件的事实,才能正确的运用法律,而案件的事实对于审判人员来说,不论是犯罪活动,还是民事纠纷,都是社会上已经发生过的事件。

在通常情况下,对案件的真实情况,审判人员不可能亲眼目睹,只能在办案过程中,通过收集案件发生时遗留在现场的物品和痕迹或向知情人作调查,并经过一系列的证明活动,才能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除此之外,别无他途。

古今中外,各种冤假错案的出现表明,除了其他原因外,往往是因为没有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或者未能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主观臆断,以致错误定案。

因此,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运用法律,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真的、有伪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原始的、也有传来的,如果运用不当,就会影响定案,影响司法公正。

证据只能从一个侧面证明案件的一部分事实,不可能一个证据即证明全部的案件事实,而且证据本身不会自动去证明案件事实,它必须经过审判人员进行审查、判断,经过对各种证据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逻辑思维,确定与案件存在内部联系的有效证据并加以充分运用,做为定案的证据。

因此,审判工作做到了司法公正,那么证据一定得到了正确运用。

四、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均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法律救济。

当事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依靠证据。

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就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有关国家机关也难以行使职权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主要表现在证据规则的确立与运用上。

一方面,严密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能够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收集证据、提供证据、审查证据和使用证据的权利,从而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有效地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或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与自由不受侵犯:民事诉讼中禁止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则是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由此可见,证据和相应的证据规则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没有证据或缺乏相应的证据规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五、证据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材料在诉讼活动中,证据的宣传教育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诉讼当事人的宣传教育作用。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总是千方百计地隐匿、毁灭罪证,或者伪造证据,制造假象;当罪行暴露后,又往往百般抵赖,负隅顽抗;只有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才不得不低头认罪,坦白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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