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意识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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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教师要树立“大史实”观念——由史实、史论、史观的争论谈起

历史教师要树立“大史实”观念——由史实、史论、史观的争论谈起

史实”的证据意识。史实有时拘泥 , 必须有细 节关照。细节越清楚学生的印象越深刻。从历 史细节中得 出结论是基于历史学的证据意识 而生成 的。如为体现文革时期 民主被践踏这一 普通事实 ( 史论 ) ,一位老师引用 了下面三则 史料 , 一是 国家主席刘少奇含冤而死的图片及 其言论 “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我要捍 卫国家主席 的尊严 ,谁要罢免我,要通过全国 人大 ,你们这样做 , 是在侮辱我们国家。我个 人也是公 民, 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 论 哩 观 剑 史 个公 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 ”二是 因写作 《 出生论 》 驳斥 “ 血统论” 致死的遇罗克头像。 三是反映当时宗教信仰 自由被侵犯的历史照 鲫 片。从给出的材料 中让学生归纳 ,在 “ 文革”

言两语将一朝代之特点生动勾勒。这种解释是 将诸历史现象在实证 的基础上因缘会通 的结 果。 正如台湾史学家许倬云在 《 历史的大脉络》 中所言 :历史的陈述 ,只能是旁观者的角色, 从许 多线索中寻找因与果 ,“ 因”是直接的演 变 ,“ 缘”是不断牵涉的因素 ,无数的因与缘 于是凑成无数可能之中的 “ 。 果” 类型 4由史实和史论构成 , 其中最鲜明的 特征是以 “ 因果 ” 解释驾驭之 , 而普遍史实 ( 即 史观 )已生成。常以疏通 、会通 ( 或推论 ) 的 形式展开。这一本领需要会通诸史实才能实生
现了。 历史解释的真谛就在于疏通陈述历史 ”“ 事实之间的关系。 如方旭老师 《 ”闻 文科班教学 “ 中国古代商业”的备课思路 》 ,写到春秋 战国秦汉时期 的商业特点时 ,说 : 秦虽统一货 币、统一度量衡 , 但赋税徭役太沉重,不可能 促进商业的发展 ; 东汉总的来说商业发展水平 受到田庄经济的制约 , 发展变慢 ; 提到三国两 晋南北朝的商业时,认为:三国的稳定时期又 太短 , 商业的恢复需要生产的支持和政治的稳

法律思维:你可以不懂法律,但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法律思维:你可以不懂法律,但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法律思维:你可以不懂法律,但⼀定要有“证据意识”声明:本⽂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导读:民商事官司,⼀般是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法律”,谁能提供更充分、更有⼒的证据,谁能更懂法,更懂规则,谁能更灵活的运⽤法律,谁就有可能取得官司这场战役最终的胜利!有点像打牌、打⿇将,善于分析、算牌、记牌的⼈,⾃然复牌的⼏率就⼤;法律很复杂,你可以不懂法,但⼀定要有“证据意识”,否则战败吃亏的就有可能是你⾃⼰。

问:我把钱借给朋友,给的是现⾦,没有写借条,现在朋友不承认借我钱,直接把我拉⿊了,我该怎么办?法官同志,您可⼀定要帮我讨回公道啊!答:想办法补救证据,证明对⽅确实⽋你钱,如果没有证据,只能吃⼀堑长⼀智。

问:他现在不理我,骗⼦逍遥法外,⽼实⼈吃苦头,法院不是最讲理的地⽅吗?你们想想怎么帮我把钱要回来啊……答:⽼⼈家,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您的钱,您是⽆法胜诉的。

这是⼀起真实的咨询案例。

对⽅⾃认遭受极⼤的不公,他幻想中,法官或法律该是电视剧中的包青天,怒⽬⼀瞪,谁⿊谁⽩就⽔落⽯出。

但是他不忽略的是,法治⽂明的⼀个重要进步便是重视证据,没有证据,便⽆谈诉求。

证据能提⾼维权成本,可⼤幅减⼩被诬陷的风险,固定证据是每个⼈都可以作为的。

只要养成证据意识,证据就能成为最好的维权武器。

法律上的证据有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在⼀场诉讼中,法官会让原被告双⽅围绕证据三性展开辩论。

1、什么是客观真实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伪造证据。

其次,证据需要客观。

举个例⼦,张三声称,昨夜梦到李四潜⼊他家房屋偷盗,醒来发现家⾥真被盗了。

张三向来做梦奇准,所以他认定盗窃之⼈就是李四。

那么这个对于梦境的诉称,是不具备客观性的,所以不能作为诉讼的证据使⽤。

2、什么是关联性?你提供的证据要和你举证的案件事实之间有客观关联。

提升全警执法能力素质座谈会简报

提升全警执法能力素质座谈会简报

提升全警执法能力素质座谈会简报
为进一步强化规范执法办案,切实提升民警执法能力水平,11
月23日,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申智军主持召开提高民警执法能力
建设座谈会。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丁波,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局党委委员刘跃良,法制大队全体民警和县局已取得律师资格证及取得高级执法资格证的20余名民警参加座谈会。

会上,围绕如何加强县局的法制建设,提高民警执法能力,与会代表畅所欲言,纷纷就开展法制工作培训、举办法律知识抢答赛、集体议案制、加强证据意识、案件评议、问题案件点评制度等方面建言献策,畅谈工作日常执法工作中的工作经验及遇到的各类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隆回公安高质量发展。

申智军指出,全县公安机关要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从顶层设计、流程规范、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进行创新升级,推进全警执法质量大提升。

一是要充分发挥已经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和高级执法资格民警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局形成学法、用法、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深刻认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是顺应群众期盼的客观需要。

三是要突出目标导向,从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升民警规范执法专业素养、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方面全面加强民警执法能力。

四是县局要采取多种学习培训方式,全面提高各办案单位和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促进我局执法规范法建设。

浅谈如何全面建设法治公安

浅谈如何全面建设法治公安

浅谈如何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继续推动执法标准化建设,是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进一步标准民警公正、文明、依法、严格执法的重要举措,现笔者就如何进一步标准执法行为谈几点意见。

现时期民警在执法中存在的要紧问题随意执法,不注意执法细节,执法中缺乏严谨的态度。

基层民警处在执法的第一线,一线执法单位民警少、时刻紧、任务重,在工作中常常轻忽执法细节。

要紧表现为随意性较大,如办理受立案手续不及时,讯、询问笔录不按要求制作,内容过于简单,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违法犯法事实表述不清、描述不准,引用法律条、款、项不具体。

推诿执法,工作上不作为,执法中缺乏责任感。

有的民警工作没有责任心,一是对承办的案专门是办理行政案,不及时开展调查,致使案在法按期限内无法办结或致使案无法查清。

二是办理刑事案调取、固定证据不及时,致使一些痕迹物证丢失,造成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追究犯法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无知执法,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执法中缺乏法律指导。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速,最近几年来,与公安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多,司法说明和公安部针对执法办案的规章、制度也大量增加和不断修改,一线执法办案民警由于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繁杂,没有时刻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自己也不主动挤时刻去学习,致使在执法时不按规定执法,不按要求执法。

盲目执法,不追求标准执法,执法中缺乏执法为民的理念。

部份民警没有深切试探为谁执法,什么缘故去执法,不在执法中教育违法者,更没成心识地、主动地在执法中去表现公平正义,只是简单地依照法律条文进行惩罚,单纯、机械地为惩罚而执法,未考虑惩罚与法律、社会成效。

如何继续推动执法标准化建设大力增强执法思想建设,树立依法办事的理念。

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增强执法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再多的制度在执法中也会被扭曲。

要把标准执法理念教育常常化、制度化,使每位民警入脑入心,在任何时候都要记住“权从何来”、“为谁执法”、“如何执法”;同时要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自觉同意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

证据意识简谈

证据意识简谈

证据意识简谈在二十公会议上,公安部提出了作为一个合格的公安民警,必须要切实增强证据意识。

何谓证据意识?“意识”一词,是属于人的主观领域的一个专有名词,特指与客观物质相适应的人的主观(包括主动与被动)认识反映。

证据意识,毫无疑问,简单理解,就是人们对于证据事物的认识和反映。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其实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之所以如此讲,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者,从理论层面来看,对于证据的性质问题,迄今为止没有真正定论,仅从证据法学的角度来讲,理论上就存在有十余种不同的学术观点,谁是谁非,并无定论,这种局面已严重地阻碍了我国《证据法》的专门立法工作。

二者,证据问题的学科定论问题没有解决。

理论研究工作中,存在着将证据学与证据法学严重混淆,甚至根本漠视普通证据学与司法领域之外的证据运用现象,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存在有将证据事物法律专有化的错误倾向,这无助于正确解决证据的本质问题。

三者,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律证据蓝本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对“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的规定,人们在思想认识上存在有误解,很多情况下,学术理论上,错误地将法律规定代替对“证据”事物的真理性认识,而根本无视其在逻辑与事实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与谬误。

四者,公安民警应树立怎样的证据观与如何树立正确的证据观,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深入研究和解决。

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我们觉得,公安部提出“证据意识”一词,无论对理论研究抑或是公安执法实践活动来讲,都是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是一个极为有价值和意义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证据对于公安执法实践的作用和意义(一)诉讼意义从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来看,其性质表现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管理力量和刑事侦查机关,其主要任务是两项: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负责对社会治安的行政管理,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

这两项活动,都具有诉讼的意义,俗称“打官司”,而众所周知,而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就赢不了官司,就会败诉,其利益也就得不到法律的帮助与支持。

纪检监察机关交流:强化初核,提高线索成案率

纪检监察机关交流:强化初核,提高线索成案率

纪检监察机关交流:强化初核,提高线索成案率强化初初核,提高线索成案率初核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对接受和自行发现的案件件线索的初步核实调查,,目的是为了判明是否存存在违法事实,是否需要要转入立案程序,以及是是否决定进行立案调查。

因此初核工作是纪检监监察部门案件检查的重要要环节,在整个调查活动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作用,是关键所在。

特别别是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中中,能否做好初核工作,,关系到纪检监察机关能能否掌握办案工作的主动动权,关系到反腐败的力力度。

鉴此,结合现时实实践,我们就强化初核工工作谈几点认识,与同志志们作一交流。

一、强强化初核工作的必要性1、强化初核是依法治治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要要求当前,纪检监察机机关办案工作面临的形势势日趋复杂,办案环境发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依法法治国方略提出并写入宪宪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治建设稳步推进,民主法法制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心,这就要求我们将办案案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范化的轨道。

另外,随着着“九七”刑法颁布和实实施,在我国司法界已经经树立了“无罪推定”的的基本原则;同时随着我我国签署、批准《公民权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约》,这一公约中规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的基本原则,沉默权制度度今后也必将在我国建立立。

司法环境的变化,使使原来“由供到证”的办办案模式转变为“由证到到供”。

要实现这个转变变,其根本出路就必须强强化立案前的初核工作,,将证据搞扎实。

2、、强化初核是适应新形势势下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反腐败的新趋势,是腐腐败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越智能化、成熟化,有些些违纪人员在违纪前就已已想好了规避查处的对策策,反调查能力不断增强强,办案难度逐步增大。

面对呈现的新情况、新新问题,如果还是沿袭原原来的办案思路和模式,,靠简单运用“两指”、、“两规”措施,单纯靠靠强攻硬取,将办案重心心较多地放在与调查对象象的正面接触获取口供上上,那将是十分危险的。

我们应该调整工作思路路,从培养信息意识、析析疑意识、证据意识入手手,强化办案人员的初核核意识;我们应该将工作作重心前移到立案前的初初核上,做好初核的调查查取证,使我们的办案工工作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浅谈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浅谈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当前 侦 查人 员证 据 意 识不 获取刑事证据信息 的“ 宝库 ” 对待和发 简 单 , 来 没有 全面 、 客观地反 映案 件全貌 。 掘, 而是 草率 处理 , 能立体 、 不 全方 位地 等 到抓 获犯 罪嫌疑人后 , 强的若 干表 现 再补充 、 完善证


勘 查 现 场 , 至 勘 查 的方 法 不 够 准 确 、 甚 不 词 又 时 过境 迁 , 法 收 集 。 当前 , 查 员 无 侦
( ) 场 保 护 方 面 一 现
够 恰 当 ,导 致 现 场 上 的证 据 没 能 及 时 发 单 独 询 问 取 证情 况仍 普 遍 存 在 。
( ) 查 讯 问方 面 四 侦
犯 罪 现 场 的 有 效 保 护 ,对 查 明 犯 罪 现 、 取 和 利 用 。 提 活动 情 况 ,收 集 犯 罪 证 据 ,发 现 侦 查 线 3 操 作 程 序 不 规 范 。有 的 侦 查 人 员 .
时发 现 和提取 了 1 7枚 比较 清 晰 完 整 的 地方甚 至不 能满足 程序 上 的基本要 求 , 真伪进行仔 细的鉴别核实 , 拿来就用 , 结 足迹 , 技术 人 员 当 时 激 动 不 已 , 想 这 1 单 人勘查现场时有 发生 ,也不 邀请见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果使讯 问遭 到失败 。有 的审讯人员在讯 心 7
S N IGY WU E JN E
浅谈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张 永 利 樊春 雨
众 所 周 知 ,证 据 是 查 明案 件 事 实 的 人 员 在 现场 保 护 区 内烤 火 取 暖 ,结 果 把 目性 , 效 不 明 显 。在 做 群 众 工 作 时 , 成 性 依据 ,侦查人员在办 理刑事案 件过程 中 犯罪嫌 疑人使 用过 的木棒 这个重要物证 情 急 躁 , 度 不 认 真 , 气 不 亲 切 , 致 态 语 导 通 过 对 证 据 的 发 现 、 集 、 查 和 运 用 为 给 烧 掉 了 ,给 案 件 侦 查 和诉 讼 造 成 了很 群 众不配合 , 获取的线索没 获取到 , 收 审 该 该 侦查 破案提供线索 和依据 ,为成 功的诉 大 的 损 失 。 问到的内容没 问到 ,获取不到关键 的线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1_真题-无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1_真题-无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1(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党的______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是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把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它标志着党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

A.十四大B.十五大C.十六大D.十七大2. 党的______报告进一步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为此提出了一系列任务及措施。

A.十四大B.十五大C.十六大D.十七大3. 关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意义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A.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效能B.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C.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D.是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4. 和谐社会本质上是______A.民主法治社会B.民主法制社会C.政治民主社会D.法律平等社会5. 下列叙述中,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是______A.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法律适用的结果也不能随意被推翻 B.法律的内容应当统一,下位阶的法律不得与上位阶的法律相抵触C.法律不在于多少,而在于是否由人民制定,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意志和利益D.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6. 下列有关依法治国的标志的表述中,错误的是______A.主要不在于法律的多少B.主要在于法律体系是否完善C.主要在于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D.主要在于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意志和利益7. 依法治国首先要确立的理念和原则是______A.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B.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C.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D.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8. 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______A.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B.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C.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D.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9. 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在宪法上的重要体现是______A.罪刑相适应原则B.民主法治原则C.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原则D.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10. 在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发生冲突的场合,在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发生抵触的情形下,最终应当______。

浅谈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浅谈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姓名方俊哲专业侦查学班级 1101 学号 201103140105 指导教师朱鸿2015年4月25日目录序言 (4)一、现场勘查活动对侦查人员的基本要求 (4)(一)必备的基本素质 (4)(二)必备的基本意识 (5)二、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 (5)(一)现场勘查工作缺乏信息化帮助 (5)(二)侦查与技术人员之间沟通不足,缺乏现场协同侦查意识 (6)(三)现场勘查方法单一,物证管理不到位 (6)(四)工作缺乏动力,敬业精神不足 (7)三、改进现场勘查工作的相关建议 (7)(一)侦查人员应树立正确地工作态度,积极提高现场勘查效率 (7)(二)加深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工作重要性的清晰认识 (8)(三)建立更加完善的现场勘查制度 (8)(四)重视对现场勘查工作的各项投入,建立专业化的勘查队伍 (8)(五)强化科技意识,重视信息化对侦查工作的作用 (9)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作为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据采集和记录的过程,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案件后续问题及顺利侦破具有十分独特的意义。

但是,在现实的勘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着现场勘查重要作用的发挥,如何将这些问题妥善解决,不足加以改进,以使得现场勘查工作能够更好地开展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围绕当前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笔者对于该问题的相关对策,以供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突出问题,解决对策Investigators at the scene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countermeasuresAbstract: As investigators on the facts of the case of evidence collecting and recording process, site survey is the detection of criminal cases is an important link, for cases follow-up questions and smoothly detected with very unique significance. But in the realistic exploration activities, the investigators exist some problems and the insufficiency, which restricts the fiel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exploration, how to properly resolve the issue, inadequate to be improved. To make the field exploration work to better carry out is a problem worthy of our thinking.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will mainly focus on the current investigation personnel in the scene of the problem, the author of the problem, the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for you to discuss.Keywords: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evidence collection, problems,countermeasures序言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中,从而也就对相应地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重点工作做出了一系列新的变化要求。

浅谈现场勘查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浅谈现场勘查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浅谈现场勘查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作者:白立宁王曙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2期摘要本文针对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如组织不严密、勘验不全面、证据意识淡薄、方法简单陈旧、程序不规范等常见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强化现场勘查指挥工作、加强完善侦技合作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为侦查破案服务。

关键词现场勘查侦查工作程序作者简介:白立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检验;王曙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技术员,研究方向:痕迹检验。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4.261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的烙印,是犯罪行为的摹本、印模,是储存犯罪信息的“遗址” 和“载体”。

犯罪现场起始于犯罪嫌疑人将犯罪意图付诸实施阶段,延伸到其逃跑路线过程之中,包括可能发现痕迹、物证的任何地点。

勘查犯罪现场的目的在于确定犯罪活动,揭露犯罪事实,为侦查破案提供支持,因此现场勘查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侦破工作的开展,有时会对案件侦破起到决定性作用。

笔者就多年来在侦查实践中对犯罪现场勘查的认识,针对基层现场勘查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浅谈几点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现场勘查组织不严密,指挥不当现场勘查指挥员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起着关键、主导的作用,是现场勘查的刀把子。

现场勘查工作质量的优劣好坏,勘查指挥员是关键因素之一。

有的指挥员缺乏案件现场的全局观,到达现场后不能整合和利用各种资源,不能把各专业警种组织起来,导致各专业警种之间协调不好,分工不明确;自身定位不清,把精力放在独自勘查上,只起到一个普通勘查员的作用,以致出现现场上各行其是,混乱不协调的现象。

对于一些简单盗抢案件,没有专人指挥,导致有些经验不足的技术员勘查随意无序。

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现场,由于一些指挥员本身素质因素,对案情不清,没有详细的勘查方案就盲目上手指挥,导致勘查过程、范围重复或遗漏;有的指挥员出于经验和惯性思维,往往主观臆断,没有或缺乏封存现场的意识,导致事后有疏漏需要复勘现场时,却失去了条件。

历史学科《5大核心素养解读与培养》(老师必备)

历史学科《5大核心素养解读与培养》(老师必备)

历史学科《5大核心素养解读与培养》(老师必备)核心理论:唯物史观唯物史观是揭示人类社会历史客观基础及发展规律的科学的历史观和方法论。

基本原理:①人类社会及其历史是客观存在的;②人类社会历史按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规律向前发展;③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服务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⑤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⑥阶级分析方法;⑦人类社会从分散到整体的发展;⑧生产斗争、阶级斗争(社会革命),科学实验(指自然科学技术)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⑨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承认杰出个人在历史上的重要作用等人类对历史的认识是由表及里、逐渐深化的,要透过历史的纷杂表象认识历史的本质,科学的历史观和方法论是非常重要的。

唯物史观使历史学成为一门科学,只有运用唯物史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才能对历史有全面、客观的认识。

1、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审视社会现象唯物史观认为对历史的评价应该放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历史不具有重复性,任何历史事物都是具体的和唯一的,不应以现在的标准苛求古人。

2、一分为二辩证看待——评判人物事件在能力要求上,无论是新课程标准还是高考试题都要求学生运用辩证法分析历史事件,学会一分为二地分析历史问题,掌握唯物史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3、基本观点灵活运用——阐释历史进程(1)唯物史观在多年来的高考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渗透在高考命题之中。

要注意以下几种基本的唯物史观,如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问题,辩证评价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问题,一定时期的思想文化是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反映的问题。

(2)政治、经济状况与文化的关系:一定时期的思想文化是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的反映。

如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没有占据统治地位是因为它不符合当时诸侯国争霸战争,富国强兵的需要;而经董仲舒改造后的新儒学就迎合了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成为正统思想。

核心思维:时空观念时空观念是在特定的时间联系和空间联系中对事物进行观察分析的意识和思维能力。

走向基于证据的科学探究——例谈低年级学生证据意识的培养策略

走向基于证据的科学探究——例谈低年级学生证据意识的培养策略

走向基于证据的科学探究——例谈低年级学生证据意识的培养策略【摘要】小学低年级学生的思维以形象思维为主,科学论证能力处于起步阶段,低年级学生课堂上有他们的行为特点。

科学论证是科学探究重要的特征之一,也是教学难点。

在课堂上,巧设探究活动,让学生通过获取证据支持自己的猜想,组织开展有效的科学研讨,养成记录证据的习惯,通过基于证据的科学探究,培养和发展学生的科学思维。

【关键词】小学科学低年级科学探究证据意识小学低年级学生在科学课堂上主要是通过观察、实验等方法获取证据,得出探究结论,并尝试进行科学解释。

在实际的教学中发现,尽管低年级学生对事物充满了好奇心,对科学实验非常感兴趣,但由于前概念的顽固性,他们常常以自己的生活经验为中心,盲目而仓促的下结论,或者遇到实验结果和猜测不一致的时候照搬课本的知识点,探究过程没有思维的参与,如同机械的手工制品,实验操作的严谨性和获取证据的意识不足。

本文以《气体的热胀冷缩》一课为例,谈谈小学低年级基于科学论证的探究式教学策略。

1.情境中聚焦核心问题,引导科学猜想情境教学是李吉林老师在教学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成功教学实践,其中一点是以“情”为纽带,以情育人。

杜威在“反省的思维的分析”中指出:“从情境中发现疑难;从疑难中提出问题。

” 教师根据低年级学生的学情特点,通过创设情境,让学生聚焦核心问题,引导学生提出科学猜想。

教学片断1师:你有办法让瘪了的乒乓球重新鼓起来吗?生:把乒乓球放到热水中。

师:这个办法是否可行,要不我们一起来试一试?(教师准备的材料中,6个组用瘪了了乒乓球,2个组用既瘪又破了一个小洞的乒乓球。

)师:乒乓球出现了什么现象?你们猜测这个现象可能跟什么有关?生:我猜测是热胀冷缩。

追问:什么的热胀冷缩?生;可能是乒乓球里边的空气。

创设让瘪了的乒乓球重新鼓起来这一真实的生活现象情景,聚焦核心问题并进行猜想“是什么让瘪了的乒乓球重新鼓起来的?”,小学低年级学生思维容易分散,教师需创设简单直观的情境利于学生聚焦问题。

古代证据意识在现代社会的折射

古代证据意识在现代社会的折射

中图分类 号 : F 1 D 7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 24 2 (0 6 0 —0 70 1 7 —1 7 20 ) 20 5 -4
行政 司法合 一社会 制度 中的证据 意识 ( ) 一 职权 主义 制度下 的官方 取证意识

求 其符合 案件 的客 观真 实情 况 , 而 口供 主义 和刑 故 讯 逼供 就成 为法 定证 据 制度 的 必然 产物 , 讯 逼供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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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3月 第2 期
北京 人民警 察学院 学报 J u l f o ig P o l ̄P leC l g o ma o in e pe oi ol e Bl c e
Ma . 2 0 t ,0 6
N0. 2
古 代证 据 意 识在 现 代社会 的折 射
们作 为 仁政 来标 榜 的 “ 闻鼓” “ 登 、告御 状” 司法 制 等 度, 从本质上 讲 , 不过是为老百姓提供一种 向官府 “ 称
冤” 寻求“ 、 清官” 庇护 和皇上 恩典 的方式和途径 , 并 而 非赋予 民众以某种诉讼权利 。 口
虽然 早 在西周 时期 , 事 诉 讼 ( ) 民事 诉讼 刑 狱 与 ( ) 已分开 , 讼 就 尽管 民事诉 讼 中所 需证 据 由 当事 人
法官吏 由行 政 官吏 兼 任 。同时 , 家长 制 被 引入 行 政 领域 , 君是君父 , 为父母 官 , 讼也 自然成 了“ 母 官 诉 父 官诉讼 ”[ 在封建社 会纠问式诉讼模式 中, 。 1 法官是 惟

的诉 讼 主体 , 执 行 控诉 职 能 , 既 又执 行 审判 职 能 。
自行举 证 , 在 实 际 执 行 过 程 中, 刑 事 诉 讼模 式 但 受

谈证据意识——精选推荐

谈证据意识——精选推荐

谈证据意识
在笔者代理的很多民事案件中,证据问题⼏乎是案件输赢的关键。

对于⼤-众来说,我们不能指望法律总是能够为我们作主,在我们⾃⼰缺乏证据意识不进⾏⾃助的时候,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真相的判断,法律也常常表现出“有⼼⽆⼒”。

不是意味着法律将不再有所作为,⽽是说对于只有当事⼈能够做或当事⼈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做的事情,法律在⼀定程度上推给了当事⼈。

因此,证据意识不仅是⼈们在社会⽣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和价值的⼀种觉醒和知晓的⼼理状态,⽽且也是⼈们在⾯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觉运⽤证据的⼼理觉悟。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经变迁,现在已进⼊证据裁判主义的时代,打官司在⼀定意义上就是打证据,⽽当事⼈是其中的主要参与者⽽⾮旁观者。

初中历史证据意识的培养再谈

初中历史证据意识的培养再谈

初中历史证据意识的培养再谈作者:马伟伟来源:《中学课程辅导·教师通讯》2020年第23期【内容摘要】证据意识培养本来也是历史教学的传统,其与当前强调的历史学科核心素养中的“史料实证”实际上是同一含义,在核心素养的培育背景之下,证据意识的培养有新的内涵。

具体到教学实践中,证据意识的培养过程,需要经历证据收集、观点形成、证据意识确立等过程,以此培养初中学生的“史由证来、证史一致”的思维意识。

在历史教学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这样更符合教学的规律,学生的证据收集意识可以在这样的过程中真正得到培养。

【关键词】初中历史证据意识培养在初中历史教学中,立足于历史学科核心素养的培育,需要认识到证据意识的培养,是历史教学的重要基础。

证据意识是指人的头脑对于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它强调的是反映和过程。

证据意识培养本来也是历史教学的传统,其与当前强调的历史学科核心素养中的“史料实证”实际上是同一含义,只是在核心素养的培育背景之下,证据意识的培养应当还有新的内涵需要探究。

一、证据意识培养的理论思考证据意识的培养在初中历史课程标准中是有明确的阐述的,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2011年版)在三维目标的知识与能力部分明确指出,“要学会从多种渠道获取历史信息,理解以历史材料为依据来解释历史的重要性,初步形成重证据的历史意识。

”这里实际上强调了两点:一是历史观点的形成要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而证据的搜集关键在于多渠道获取历史信息;二是学生的历史学习,首先意味着重视证据的历史意识的培养。

重视初中历史证据意识的培养,实际上就是重视学生历史证据收集意识与能力的培养。

核心素养提倡培养学生的必备品格与关键能力,对于历史学科而言,证据的收集能力就是关键能力,因为只有学生具有了这种能力,他们才能在历史知识学习的过程中,有意识的收集能够证明某一历史观点的证据,也就是相应的事实材料。

普通人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系列之二证据意识

普通人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系列之二证据意识

普通人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系列之二证据意识今天和大家一起聊聊证据,以及大家在生活中如何更好地保存证据。

1,证据的重要性。

昨天和大家聊事实与法律事实就是为了让大家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简单来说,打官司就是在打证据。

2,证据是一切的前提。

有的人来咨询,律师我被人撞了,你说他赔我多少钱?还有人咨询我老公被抓了说贪污了,这要判多少年?一般情况下我们律师都不会回答这种问题,因为没有看到证据,有些案子看起诉书感觉简单,真正的去仔细的阅卷,就现有证据才能谈量刑,才能判断案件的走向;3,日常生活中留存证据。

最简单的,你朋友借你十万块钱,很多人是不好意思让对方打借条的,而如果你用现金给他,对方如果不还你,基本上就没戏了。

你最好的办法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微信转账,同时附备注,你和我借的十万块钱,你记住三个月以后加上利息500块钱还给我啊,万一他不还,你拿这个记录去基本上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还有的人要离婚,然后就离家出走了,一点都不掌握家庭经济情况,在离婚中非常被动,律师建议,你在离家出走以前先把对方所有的卡都拍照,这样在离婚中即便不清楚对方财务状况,可以申请法庭调取他名下所有卡的资金进出情况,而如果你连对方有几张卡都说不清楚,法院是没办法的。

4,几个误区。

第一个是很多证据只能是自己在事情发生时才能收集到,一旦错过就不可能收集到了。

很多人没有任何证据找律师,觉得只要我找一个厉害的律师,或者多给点钱就行。

要知道你手中的证据就像原材料,你各种食材具备,想吃火锅还是烤肉还是满汉全席您说了算,你就一个白菜两个土豆,顶级大厨也没多大发挥空间;第二个误区,打电话咨询或者什么材料都不带去咨询律师。

我们在接待当事人咨询的时候,当事人说别人借他一百万,说你有没有书面的东西拿出来看看,拿出来是合伙投资协议,说就是这么写的,但其实就是借钱。

所以你咨询的时候要把一切相关的材料都给律师看才能做出一个相对准确的判断。

所以说,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有意识的留存好证据,宁可留而不用,不要用而未留。

证据与取证意识(李镇)

证据与取证意识(李镇)

证据形式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察笔录
证据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
传送或转述等手段而形成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第二手材料,而非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的证明效力低 于原始证据,但是如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排除在传送环 节中产生的误差。
预祝大家都能成为理赔调查工作的行家里手
谢谢

证据:证明的根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 观存在的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即 用于证明未知事实的已知事实的统称。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特征:1)客观性(形式真实、内容真 实);2)关联性(与要证明的事实存在客观 联系,并能证明一定事实);3)合法性(取 证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每天都在面对的证据





报案环节:电话录音、现场勘验报告、现场照 片、现场图、尸体检验报告等; 审核立案环节:各种索赔资料真伪的识别、各 种重要证件效力的核实; 调查环节:各种重要证据的依法合理固定、调 阅程序的合法、各种证据效力的保存和证明; 协谈环节:各种笔录制作过程的合法合规、谈 话过程注意录音、录象等。
证据与取证意识
李镇 2007-12
人身险证据调查


人身险调查的核心就是证据调查,根本功 能在于为承保、理赔、保全做出正确的理 赔决定提供事实依据,从而在保险纠纷产 生后,为纠纷解决提供事实依据。 共性问题:1)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2) 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3)缺乏运用证据 的意识。
证据概述


坚持不懈地挖掘细节——证据调查的唯一重点

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摘要:对公安刑事工作来讲,证据意识就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发现、收集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作用及价值应有的一种认知、运用能力。

在平时的侦查办案中,这种证据意识常常不被重视,甚至说是被忽略的,导致部分地区刑事侦查部门的破案率呈下降趋势,办案质量有所下降,成功诉讼率低……关键词:证据意识收集固定证明力证据意识,就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相处中对证据促进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苏醒和知悉的心理状态,就是人们在直面纠纷或处置争议时注重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顿悟。

证据意识就是法律意识的一部分,属“意识”范畴。

对公安刑事工作来讲,证据意识就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发现、收集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作用及价值应有的一种认知、运用能力。

在平时的侦查办案中,这种证据意识常常不被重视,甚至说是被忽略的,导致部分地区刑事侦查部门的破案率呈下降趋势,办案质量有所下降,成功诉讼率低。

一、当前证据意识淡漠的主要整体表现当前证据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的收集意识淡薄在刑事办案工作过程中证据的搜集横跨于案件办案的始终,从现场勘查辨认出物证时起至,至结案至最终法庭审理,哪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证据的价值。

刑事办案中收集证据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言词证据的搜集、紧固上,过分倚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而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反驳与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之间存有的矛盾没特别注意排查,引致一些关键证据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搜集、紧固。

2.公安机关个别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不过关,对现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草率处理,对现场勘查不够认真细致,勘验的方法不够准确、不够恰当,现场应该提取的痕迹物证没有提取,应当注意保护好现场而没有保护好。

3.工作态度不深入细致,对现场上的一些隐密部位、偏远部位、较难抽取的部位的痕迹物证不愿抽取,导致证据的缺位。

4.对尸检报告的制作不够认真,对鉴定结论重视不够,提取的相关物证没有及时进行鉴定。

增强证据意识 提高执法水平

增强证据意识 提高执法水平

增强证据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摘要证据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一个需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

而证据意识的有无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成效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现实生活中,执法人员证据意识的不容乐观的现状,本文拟就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探讨如何培养和提高执法人员证据意识,进而提高其执法水平。

无论是侦查刑事案件还是受理行政案件等工作,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依靠客观充分的证据才能依法有效地追究违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实践证明,不少冤假错案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实造成的,许多案件久拖不决也与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采集证据过于简单粗糙有关。

因而,增强广大民警的证据意识,提高公安机关的采证能力是当前公安执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培养和提高广大民警的证据意识水平关键词多数的正义,证据意识,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证据的内容一、认真收集证据材料(一)依法收集鉴于证据收集的质量与数量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最终处理,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甚大,我国法律对证据收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将收集证据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因此,对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守法律设定的程序和方法。

之所以如此,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可信度与证明力,通过程序性要素的设定,设置一种公开、公正、抗衡的取证机制,保证当事人得到平等的对待,保证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达。

同时,对执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及个人偏私予以严格的控制。

只有认真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证据,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与客观公正,才能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则会侵犯当事人的正常权益,也容易带来执法者主观性的扩张,给非法利益的掺入造成可乘之机,使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进而导致证据法律效力的不保。

这里,笔者以《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例,分析说明依法收集证据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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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意识简谈在二十公会议上,公安部提出了作为一个合格的公安民警,必须要切实增强证据意识。

何谓证据意识?“意识”一词,是属于人的主观领域的一个专有名词,特指与客观物质相适应的人的主观(包括主动与被动)认识反映。

证据意识,毫无疑问,简单理解,就是人们对于证据事物的认识和反映。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其实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之所以如此讲,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者,从理论层面来看,对于证据的性质问题,迄今为止没有真正定论,仅从证据法学的角度来讲,理论上就存在有十余种不同的学术观点,谁是谁非,并无定论,这种局面已严重地阻碍了我国《证据法》的专门立法工作。

二者,证据问题的学科定论问题没有解决。

理论研究工作中,存在着将证据学与证据法学严重混淆,甚至根本漠视普通证据学与司法领域之外的证据运用现象,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存在有将证据事物法律专有化的错误倾向,这无助于正确解决证据的本质问题。

三者,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律证据蓝本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对“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的规定,人们在思想认识上存在有误解,很多情况下,学术理论上,错误地将法律规定代替对“证据”事物的真理性认识,而根本无视其在逻辑与事实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与谬误。

四者,公安民警应树立怎样的证据观与如何树立正确的证据观,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深入研究和解决。

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我们觉得,公安部提出“证据意识”一词,无论对理论研究抑或是公安执法实践活动来讲,都是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是一个极为有价值和意义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证据对于公安执法实践的作用和意义(一)诉讼意义从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来看,其性质表现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管理力量和刑事侦查机关,其主要任务是两项: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负责对社会治安的行政管理,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

这两项活动,都具有诉讼的意义,俗称“打官司”,而众所周知,而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就赢不了官司,就会败诉,其利益也就得不到法律的帮助与支持。

具体来讲,话分两头:从刑事诉讼方面来说,刑事案件事实的最终确认和认定处理,依据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是在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则是通过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形成不了证据的合理锁链,法院则无法认定事实,相应的对相关的法律责任人也无法判决处理。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地使用证据以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发现犯罪事实是一回事,而能否依法定的证据形式科学地反映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则显得尤为重要。

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中,按照我国目前的公诉案件的办案程序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是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的,这不像我国古代司法官员与行政官员“双肩挑”的情形。

例如,曾撰写历史上著名的《鹿洲公案》一书的蓝鼎元,历史上就曾经是清朝雍正年间广东普宁县的知县,后又兼理潮阳县事务,就其自己的讲述来看,他就至少兼管了相当于现在的县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税务局长分内的很多工作。

由于古代的一个县官既是辖区的行政官员,也是司法官员,这种情形下,他可以亲自目睹和调查案件事实情形,并依据亲自调查的事实情况亲自处理案件,做出判决。

而这种情形在现代社会是不可能做到了。

现代社会已将审判权、起诉权与侦查权作了分割化的有程序连接的明确分工,这是由客观上的犯罪量的增大和官员的缺少矛盾斗争的结果,也是社会职责分工进化的必然产物。

在目前社会来讲,世界各国普遍地都有侦查、起诉与审判的分工,不论具体的情形如何,但基本的大的界限是明确的,即案件首先是侦查机关的侦查,在对案件事实基本调查清楚的情况下,采用一定的法律证据形式保留案件事实的基本情况,向负有起诉权的监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检查机关审查同意再向法院正式起诉,交由法院最终对案件作出具体的判决和处理。

这种诉讼模式,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事实问题是:法院的审判人员从始至终永远也不会看到真实的犯罪事实,他们所看到的都只是反映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性“事实”。

一个客观的现实是:法官只是在依据证据处理案件,而并非依据事实断案。

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这一法律根本性办案原则要求,我认为这不应该成为法院的办案原则,而应当是公安机关的办案根本原则,而法院审判官员认定和处理案件的原则永远都是以实际存在的证据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原则的。

这种现实存在的情形告诉我们,要保证法官能够客观、公正、正确地处理好案件首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作为侦查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要能够客观、及时地使用法定的证据形式正确反映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

只有如此,公安机关所承办的刑事案件才能够诉的出去,赢得了官司,人民警察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工作价值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从治安案件的查处方面来说,大量的涉及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归公安机关管辖和直接处理,但治安案件处理的依据仍然离不开证据,没有证据对客观违法事实的反映性支持,治安案件中涉及违法的事实情节也难以得以认定,案件性质也就无法认定和处理完结。

(二)自我权益保护意义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人们的一切权益问题都普遍地受到法律的调控,而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基本上都是比较严重的涉及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方面的事务,这样的话,由于利害关系的影响,一些涉案人员及其家属、甚至律师等人员都会有一些对公安机关以及办案人员的控告现象产生,在此基础上,新的矛盾纠纷和诉讼活动现象随即就会产生,这些现象诸如控告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违法扣押、滥用强制措施、违法使用警械、武器、超期羁押、治安案件事实认定以及适用法律不当等产生的行政诉讼等,都是具体的表现形式。

这些问题和现象不论是有还是无,不论是被无中生有的诬告陷害,还是错告失实,抑或是实际发生和存在,都必须要通过再进一步的相关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调查或(行政)诉讼机制才能得以解决,由于涉及到公安机关以及公安人员的执法合法性以及公安机关的声誉及权益问题等,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形式对在此之前民警执法行为事实情节的反映,公安机关及其警察自我合法权益的实现和保护目的也必然不会实现。

从这一方面来讲,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如果缺少证据意识,也就不会有相应的使用合法证据形式保留和反映案件事实的相应做法,这就极有可能会导致在相应的诉讼中产生一些极为不利的严重后果。

二、对于“证据”事物学术理论及法定证据规定的一些基本看法(一)对于证据事物学术理论研究状况的分析与看法由于学术理论上,对证据性质的认定存在着极大的认识差异,客观上必然会导致我们的包括警察在内的执法人员对证据事物认识的模糊性,也会导致实践中的实际运用的差错问题。

因此,警务人员在学习证据理论问题时,不能盲目照搬课本,照葫芦画瓢。

要有一个正确的分析和认定态度。

从现有的理论学派来看,各种证据观不下十余种,诸如事实说、材料、资料说、根据、依据说、凭据说、手段说、方法说、原因、结果说、统一说、信息说等。

对于这些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是摆在警察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科学的态度,极容易在这些众说纷纭的不同观点面前搞得晕头转向,不知所从。

从总体上来分析,理论研究过程中,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观点多样化是非常正常的,是符合做学问、搞研究活动的认识规律的,但从事具体实践工作则绝不允许如此,因此,对于警察来讲,有一个选择和甄别问题,如何选择和甄别呢?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有一定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判断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具体对待这些不同的理论学说。

我们必须要看到,有很多的学术观点,仅局限于单纯的提出观点,就“观点”而观点,严重地缺乏科学的理论体系的阐释和解说论证,还有的仅仅是猜测,一个仅有论点而没有论据和严密论证的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不符合写文章论点、论据和论证三要素的根本要求的,对于司法实践活动来讲,也起不到任何具体的指导作用和意义,这就不足以为信,了解和知道有这么回事足矣。

(二)对于我国法定证据观的看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这一规定被视为我国传统的法律证据观,学术理论上称之为“证据事实观”对这一规定应如何看待呢?首先必须要明确,不论这个规定正确与否,在司法实践当中,它都毫无例外地在实际地发挥着指导性依据作用,必须要严格执行,以体现法的严肃性。

第二,要明确法条规定与理论基础的关系法律对证据制度化的规定,源于一定的理论基础,是一定证据理论的法律化的表现。

但法律规定并不能够完全代替真理,并不是真理的化身,这一点也必须要明确,如果法律能够完全代替真理,那么法律也就会僵化,法学研究也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事情了。

从总体上来讲,我国的法律制度,包括证据制度在内,基本上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这一点是基本正确的,但不乏在具体法律制度和机制建设中的机械化、形而上学、照抄、照搬现象,这一点也必须承认。

我国证据制度的建立即是一个典型。

“证据”与“事实”不能够完全划等号。

“事实”一词,通常与“实践”范畴相关联,特指实践的结果,即一定的行为人通过自身的探索和改造客观物质世界活动所产生的现象。

而“证据”一词,一般不直接和实践活动发生关联,但二者又具有某种间接联系。

通常情况下,证据事物包含有事实,一定的事实总是作为证据的内容,即凭据而存在的,是作为证据的表现形式——即凭证的反映对象。

因此,证据不能够直接成为证据。

证据范畴,通常是直接和“证明”活动范畴发生关联,实践活动通常发生在证明活动之前,也因此,事实现象出现在证据事物之前,证明活动中,真正能够作为证据的事物,通常是凭证。

所谓凭证,依据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的“作为证明的凭据。

”因此,实质性的证据,只能够是凭证,而不是事实。

如果说,“证据”直接就是“事实”,那么,实践活动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成为多余的事情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三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问题在于,该条第一款对证据是“……事实”的规定与第三款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的规定无疑是具有内在的逻辑矛盾的。

因此,法定证据“事实观”不具有说服力。

另外,司法实践中存在于大量的冤假错案中的虚假性证据同时也印证了有些证据不是事实。

所以说,不论从逻辑的观点,抑或是从事实层面来看,都有力地表明了从本质上来看,证据不是事实。

既然如此,对我们的执法警察来讲,又应该是他们如何正确引用和对待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呢?我个人认为,正确的观点,应当是将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看作是对执法干警的一个应然性要求,但其规定并不是实然性的证据——即学理性的“真理”权威“证据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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