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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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

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

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一、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第五十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1•【文号】法释[2001]33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项目合同证据资料管理办法

项目合同证据资料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 用品计 划、采 购
物设部
安全事故 上报处 理
公司接口 主责部门 经开部 工程部 办公室
党办 发展部 项管部 工程部 工程部 工程部 工程部 工程部 安质部 工程部 工程部 科技部 科技部 科技部 科技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工程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备注
管理办法 2

制度名称

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⑶ 合同证据资料是指能够证明合同签订、履行、违约、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实的证据材料。其 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资料;实物;录音、录像资料;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
⑷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项目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各相关方之间形成的合同。
2 人员配备
2.1 经理是本项目合同证据资料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2 各项目部应配备一至两名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证据资料的管理工作。 2.3 各项目部应将确定的合同管理人员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合同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2.4 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⑵ 熟悉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证据意识。 ⑶ 在现场工作满两年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 2.5 合同管理人员应不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职业道德。公司每年有计划的对各项目 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2.6 合同管理人员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除经理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有关合同内容以及 履行情况等信息。 2.7 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⑴ 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⑵ 负责本项目合同资料综合管理工作,并就本工作向经理以及上级业务部门负责。 ⑶ 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证据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确保资料真实性、完整性。 ⑷ 负责建立并及时更新本项目合同管理台帐。 ⑸ 负责填报有关报表。 ⑹ 建立并执行本项目合同证据资料借用制度,对借出的资料负责及时收回。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

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

证据是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查清犯罪事实的最直观材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全的话,法院是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判决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特别有一个章节对证据做出了详细规定。

那么,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了解。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证据保全管理办法范本

证据保全管理办法范本

证据保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证据的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司法公正,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证据保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份证据保全管理办法的范本,供参考使用。

第二章证据保全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证据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证据能够在诉讼中得以正常运作,使其具备可靠性和效力。

基本原则包括公平性、合法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等。

第三章证据保全的适用范围证据保全适用于各类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据,如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物证等。

第四章证据保全的程序1.证据保全申请的提出:当申请人认为证据可能被销毁、灭失、篡改或难以取得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2.证据保全决定的作出:人民法院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门的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保全。

3.证据保全措施的执行:人民法院决定予以证据保全的,应当向执行机关出具书面证据保全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证据保全的事由、措施和期限等。

4.证据保全结果的处理:证据保全期限届满或者保全事由消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保全的全部或者部分证据进行处理。

第五章证据保全的措施证据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查封:对涉案证据进行查封,禁止任何人移动、销毁、篡改或隐匿。

2.扣押: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防止证据被灭失或毁坏。

3.冻结:对相关资金进行冻结,以防止资金被转移。

4.勒令停止侵权行为:对于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可以命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

第六章证据保全的期限和效力1.证据保全的期限: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2.证据保全的效力:人民法院决定予以证据保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全力配合,不得妨碍证据保全的进行。

第七章证据保全的申请和费用1.证据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证据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2.证据保全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但如果后期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是合理的,可由被申请人负担。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摘要:新《民事证据规定》涉及鉴定的变化备受关注,通过加强审判人员对鉴定程序的参与和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对有关鉴定问题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总体来说具有进步意义。

本文主要从防范虚假鉴定、治理超期鉴定、规范鉴定人出庭和限制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四个方面阐述了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

关键词:新《民事证据规定》;鉴定;诉讼管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对2001年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原《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保留了原《民事证据规定》的11个条款,修改了41个条款,新增了47个条款。

此次修改是一次全面的修改,为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推动证据裁判主义的贯彻落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模式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在修改后的新《民事证据规定》中涉及鉴定的条款就有26条(包括有专门知识的人),占该规定总条款数量的1/4,而新增鉴定条款又约占总的鉴定条款的60%。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有关鉴定问题的大幅度修订,彰显出鉴定在民事证据中的重要地位和实践中的突出作用。

而鉴定人作为实施鉴定的主体,新《民事证据规定》中也强调了法院对于参与民事诉讼的鉴定人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于审判实践中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不规范的情况。

本文试图从不同的方面分析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

一、有利于防范鉴定人虚假鉴定虚假鉴定是指接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出于某种原因,违背自然科学技术和规律,故意获得与科学结果不同结论的情形[1]。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市场化、逐利化以及虚假鉴定的难以辨识,使一些本应中立、客观的司法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

对于此,新《民事证据规定》第33条要求鉴定人在开始鉴定之前,应当签署承诺书。

搜查证据介绍法律规定(3篇)

搜查证据介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搜查是侦查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搜查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搜查证据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搜查证据的定义、法律规定、程序要求、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搜查证据的定义搜查证据,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文件等进行检查、提取、扣押的行为。

搜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防止犯罪证据被销毁、伪造或者隐匿。

三、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文件等进行搜查。

”2. 搜查对象(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工作地点、活动场所等;(2)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文件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藏匿的地点。

3. 搜查条件(1)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2)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藏匿的地点;(3)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搜查。

4. 搜查程序(1)侦查人员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2)被搜查人应当配合侦查人员搜查;(3)侦查人员应当对搜查过程进行记录,并由被搜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对搜查过程中发现的证据,应当及时扣押、封存,并妥善保管。

5. 搜查限制(1)不得非法搜查;(2)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3)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程序要求1. 搜查前,侦查人员应当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2. 搜查时,侦查人员应当通知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所在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3. 搜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保护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被搜查人进行殴打、侮辱、诽谤等行为;4. 搜查结束后,侦查人员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所在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见证人说明搜查结果,并告知被搜查人有权申请复查。

五、法律效力1. 搜查所得证据,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2. 搜查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3. 搜查程序违法的,被搜查人有权申请撤销搜查决定。

公司企业证据留存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证据留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证据管理,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维护公司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员工及业务活动中的证据留存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二)真实性原则:证据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三)及时性原则:证据的收集、整理、归档必须及时;(四)安全性原则:证据的保管必须确保安全,防止丢失、损坏、泄露。

第二章证据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证据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证据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询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证据负有管理责任,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员工在业务活动中,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按照规定归档。

第三章证据收集与整理第七条证据收集范围:(一)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会议纪要、报告等文件;(三)财务报表、凭证、发票等财务资料;(四)员工入职、离职、考勤、培训等人事资料;(五)业务活动中的各类文件、凭证、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八条证据整理要求:(一)按照类别、时间、重要性等进行分类整理;(二)对证据进行编号、登记,建立目录;(三)对电子证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章证据归档与保管第九条证据归档:(一)按照类别、时间、重要性等进行归档;(二)归档文件应当符合规范格式,包括标题、作者、日期、内容等;(三)归档文件应当附有目录,便于查阅。

第十条证据保管:(一)建立证据保管档案,明确保管人员、保管期限、保管条件等;(二)证据保管场所应当安全、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火、防盗;(三)定期对证据进行盘点、检查,确保证据安全。

第五章证据查询与利用第十一条证据查询:(一)公司内部人员查询证据,应当遵守公司内部规定;(二)查询证据应当提供合法理由,不得滥用查询权限;(三)查询证据时,应当注意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公司证据管理制度

公司证据管理制度

公司证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证据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证据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证据的分类和保管1. 证据的分类按照性质和用途,公司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客户合同、业务凭证等交易类证据;(2)人事档案、薪酬记录等人事类证据;(3)税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类证据;(4)侵权案件资料、劳动纠纷资料等法律类证据。

2. 证据的保管(1)公司需建立统一的证据管理档案,设立专门的证据管理部门负责证据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2)对不同类别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建立相关档案目录和档案库,以利于快速定位和检索;(3)对重要的证据材料进行数字化存储,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三章证据的获得和使用1. 证据的获得(1)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在涉及重大交易和法律诉讼案件时,应特别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可观性。

2. 证据的使用(1)公司内部在审批业务和处理人事事件时,应严格按照证据管理规定使用证据;(2)公司外部与合作伙伴和法律机构交涉时,应准确、及时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章证据的归档和销毁1. 证据的归档(1)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确定证据的归档期限;(2)归档后的证据应按照档案目录归档,并在档案柜中存放,确保证据的完好无损。

2. 证据的销毁(1)证据的销毁应经过正式审批程序,由证据管理部门负责销毁工作;(2)销毁证据前,应对证据材料进行清点和摘要备案,确保销毁工作的规范和安全。

第五章证据管理的监督1. 证据管理的监督(1)公司领导应加强对证据管理工作的重视,确保公司证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2)定期对公司证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 证据管理的违规处理(1)对违反公司证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2)对严重影响证据管理工作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法院技术性证据调查工作管理规定

法院技术性证据调查工作管理规定

法院技术性证据调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技术性证据的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院技术工作实际,为科学利用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解决诉讼中实际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性证据调查是指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需获取相关证据时,交由司法技术人员依据所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或技术设备进行调查取证,获得有关证据的活动。

技术性证据调查适用于现场勘察、测量、实验、验证,利用拍照、摄像等手段进行证据固定,封存、提取有关书证、物证,以及其他需要利用技术方式进行调查的证据。

第三条技术性证据的调查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进行。

审判、执行部门对有关技术性证据需要调查时,应制作《技术性证据调查移交单》,同相关材料一起移交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

第四条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收案后进行登记,并确定承办人,2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司法技术人员根据证据的性质和特点,可以聘请院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第五条调查有关证据是法院依职权采取的调查活动,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对单位或个人拒不配合的可依法采取强制调查措施。

第六条进行技术性证据调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监督,当事人不到场不影响证据的调查。

当事人可以就该证据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询问,技术人员应予解答。

第七条技术性证据调查完成后应由主办人制作结案报告,如实客观的载明对证据调查的真实情况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经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发后加盖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印章。

第八条按照本规定调查取得的证据属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第九条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和对外委托工作中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的,直接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侦查机关证据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侦查机关证据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侦查机关证据管理制度规定范文侦查机关证据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侦查机关证据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是保障侦查工作合法、科学、严密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旨在规范和完善证据的收集、保管、使用等相关工作,确保侦查机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维护侦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条侦查机关证据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收集、保管、使用证据的工作,适用于各级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侦查机关证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规定,秉持真实、公正、科学、严密的原则,严格执行,依法独立、自主地建立、健全和完善证据管理制度,加强对证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证据的获取第四条侦查机关获取证据应当依法规定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第五条侦查机关应当根据侦查需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方法获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搜查、抽样调查、讯问、查阅文件和资料等。

第六条侦查机关在采取侦查手段和方法获取证据时,应当依法规定告知被调查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并在取证过程中记录,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侦查机关在获取证据过程中,如涉及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等权益,应当依法保护,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损害相关权益。

第三章证据的保管第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证据保管制度,对于获取的证据进行及时、科学、安全的保管,确保证据的完整、安全和真实性。

第九条侦查机关应当划定证据保管的责任范围,明确各级侦查机关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层层负责,形成完整的证据责任链。

第十条侦查机关在收到证据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分类、编号,建立证据档案,详细记录证据的来源、性质、数量、特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证据的安全保管,防止证据灭失、损毁、窃取等情况的发生。

第四章证据的使用第十二条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使用证据应当依法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证据规定全文多少条(证据新规定逐条解读)

证据规定全文多少条(证据新规定逐条解读)

证据规定全文多少条(证据新规定逐条解读)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迹闹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姿州渗、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迹脊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民事诉讼法证据期限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几条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十六条: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全款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全款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全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展开全文《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依据来自《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但除此规定外,《行政处罚法》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并未作出相关的程序及措施规定。

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58号令,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2007年制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时,国家工商总局结合多年来的行政执法实践,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一)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先行登记保存是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保存证据,授权其对当事人的物品采取先行登记措施,并在法定期间内禁止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销毁或转移该物品。

无论是从制度设计的科学性,还是从执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经行政机关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被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销毁或转移的法律后果,下位法对此难以作适当处理,直接影响这项措施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实施。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特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有以下几个特征:1.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为保存证据主动采取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与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物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只发生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如何理解和认定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如何理解和认定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 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 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银行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银行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银行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银行业务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银行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银行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中涉及到银行调取证据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3)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其中涉及到银行调取证据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请求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2)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3)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规范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法律,其中涉及到银行调取证据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业务安全。

(2)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调取、使用、保管证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范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其中涉及到银行调取证据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百五十三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第二百五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单、存折、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号:海政法[2014]141号颁布⽇期:2014-03-07执⾏⽇期:2014-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证据收集第⼀节⼀般性规定第⼆节书证的收集第三节物证的收集第四节视听资料、电⼦数据的收集第五节证⼈证⾔和当事⼈陈述的收集第六节鉴定意见的收集第七节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第三章证据审查与认定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地⽅海事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为,提升海事⾏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3⽉7⽇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为,提升海事⾏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海事⾏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适⽤本规定。

第三条海事⾏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指海事管理机构收集和核实的证明海事⾏政执法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四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全⾯、客观地收集证据。

第五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履⾏保密义务,不得将证据⽤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途。

第⼆章证据收集第⼀节⼀般性规定第六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海事⾏政执法资格,持有海事⾏政执法证件的海事⾏政执法⼈员承担。

海事⾏政执法⼈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并应当主动表明⾝份,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证据管理办法

证据管理办法

证据管理办法1. 介绍证据管理办法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的证据采集、保全、鉴定、移交、销毁等操作流程的管理规定。

证据是诉讼中的重要基础,管理好证据可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正和法律的严肃性。

2. 证据的分类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几种类型。

其中,物证是指案件事实的直接表现,如血迹、毒品等;书证是指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协议等;证人证言是指目击或听取的口述证明;鉴定意见是指有特殊技术水平的人员对案件进行鉴定所得到的结论。

3. 证据管理办法的内容证据管理办法包括证据采集、保全、鉴定、移交、销毁五个方面的管理规定。

3.1 证据采集证据采集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在案发现场或其他地方获取的证据。

证据采集应当依法规定,不能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采集证据时,相关人员应当佩戴执法证明,对证据的来源、提取内容、提取时间等进行记录,严格保密。

3.2 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对证据进行妥善保管,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证据保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全期间不能随意更改证据。

证据保全人员需要做好证据过程的记录,保证证据不受损坏、丢失或篡改。

3.3 证据鉴定证据鉴定是指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技术、科学等方面的鉴定,以确定该证据是否属实,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把握。

证据鉴定应当由符合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进行,其鉴定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3.4 证据移交证据移交是指将证据从采集、保全、鉴定等单位移交给审查、起诉、审理机关等机构的过程。

证据移交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记录各个方面的情况以及证据的来源、性质、数量、提取和保管时间等信息。

3.5 证据销毁证据销毁是指对证据进行销毁处理。

证据销毁应当基于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销毁前必须经过鉴定人员的鉴定,由相关人员进行记录并监督证据的销毁过程。

4. 证据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证据管理办法对案件的审理和公正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遵守证据管理办法,可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防止证据被篡改、伪造或销毁,保证案件的公正和正义。

企业证据收集管理制度

企业证据收集管理制度

企业证据收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证据收集管理工作,提高证据收集质量和效率,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各部门及员工。

三、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证据收集工作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客观公正:证据收集应客观、公正、真实,不得篡改、造假。

3.保密性:对于涉密的证据,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4.独立性:证据收集工作应独立进行,不受外部干扰和影响。

5.全面性:对于涉及的事项,应全面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四、证据分类1.书面证据:包括合同、协议、凭证、文件、报告等。

2.口头证据:包括会议记录、口供、录音等。

3.物证:包括实物、痕迹、证据保全等。

五、证据收集程序1.确定收集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需收集的证据范围。

2.确定收集方式:根据证据类型和特点,确定采取何种方式收集证据。

3.证据保全:对于重要的证据,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证据收集: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应的方式收集证据。

5.证据整理: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分类,确保清晰明了。

6.证据审核:对整理后的证据进行审核,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7.证据归档:将审核通过的证据进行归档,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六、证据管理1.权限控制:对于涉密的证据,应设置权限控制,保证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

2.备份保护:对于重要的证据,应及时进行备份,并加以保护,确保其安全性。

3.销毁规定:对于无效的证据,应及时进行销毁,确保不会被滞留在系统中。

4.保密措施:对于涉密的证据,应加强保密措施,确保不会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七、责任制度1.主管领导:负责对证据收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证据收集工作,并确保其有效进行。

3.员工:负责根据要求,积极配合证据收集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可靠。

八、监督检查1.内部审查:公司内部设立审查机构,负责对证据收集管理工作进行内部审查。

证据管理办法

证据管理办法

证据管理办法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实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

证据因其重要性而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法律案件中,证据的支持或缺失直接关系到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各级法院和司法机关都制定了严格的证据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证据管理的定义、功能、原则、范围及其应用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大家提供有关证据管理办法的相关知识。

一、证据管理的定义证据管理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对证据的收集、审核、保管、使用和摆弄等过程的一种管理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保证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正确。

二、证据管理的功能1. 是保障案件公正的重要手段。

证据能够真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是案件真相的重要依据,证据管理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2. 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证据管理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能够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司法瑕疵和不公现象,保证司法公正、透明、公开。

3. 是推进审判工作的重要基础。

证据管理是审判工作的重要基础,只有规范和严格的证据管理制度和程序,才能有效地推进审判工作,保证判决结果的真实和准确。

三、证据管理的原则证据管理原则是指在进行证据管理时,司法机关应遵循的一些基本规范和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不得有捏造、篡改、故意掩盖、删除、伪造等行为。

2. 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合法获取,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不得采用非法证据作为判决依据。

3. 公正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审核、保管、使用等活动必须公正、公开、公平,筛选和保护证据的权力也必须遵守公正的原则。

4. 保密性原则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等重要内容的证据,在证据管理中要注重保密和保护。

四、证据管理的范围证据管理的范围是指证据管理的主体、客体以及证据的范围等。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证据主体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律师、证人、鉴定人、专家以及调查人员等。

证据管理办法

证据管理办法

证据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各类法律事务、调查研究以及决策过程中,证据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可利用性,建立一套科学、规范、有效的证据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证据的定义与分类(一)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决策相关的信息材料。

(二)证据的分类1、物证:如物品、工具、痕迹等。

2、书证:包括文件、合同、信函等书面材料。

3、证人证言:通过证人的陈述获取的信息。

4、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照片等。

5、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文档等。

三、证据的收集(一)收集原则1、合法性原则:收集证据的手段和程序必须合法,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客观性原则:所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事实情况,不得歪曲、伪造证据。

3、充分性原则: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与案件或决策相关的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收集方法1、调查访问:通过与相关人员进行面谈、询问获取证据。

2、现场勘查: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和勘察。

3、查阅资料:包括文件档案、数据库等。

四、证据的保存(一)保存环境设立专门的证据存放场所,确保环境安全、干燥、通风,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设施。

(二)保存方式1、物证应妥善包装,标注相关信息,并分类存放。

2、书证应整理装订,标注来源和日期。

3、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存储在专用设备中,并定期备份。

(三)保存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或决策,确定证据的保存期限。

一般来说,重要证据应长期保存,直至相关事项完全解决。

五、证据的登记与索引(一)登记内容对每一项证据进行详细登记,包括证据的名称、来源、收集时间、收集人、证据类型等信息。

(二)索引编制建立证据索引,便于快速查找和检索。

六、证据的审查与评估(一)审查内容1、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2、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二)评估方法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七、证据的使用与出示(一)使用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使用证据,不得滥用或误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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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公司证据管理,使证据的形成、使用、保管、归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预防和避免法律纠纷,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三)证据管理必须坚持保密、安全、真实、合法的原则。

(四)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本部门的证据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印信(印章、介绍信等)及证据的保密负责。

(五)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印信、文件及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

二、证据管理范围及证据效力的产生
(一)本规定所称的证据,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文件、图纸、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

具体包括:
1、本单位保管的各种文件、会议纪要、批复、批示;
2、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证、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企业生产经营用各类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各种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奖罚制度;
4、各种形式的职工登记表、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奖金
记录(表)、职业病检查资料等;
5、以本公司名义(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出具各种形式的证明、介绍信、文书材料等;
6、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负责人出具的任何与其职务、职责及工作范围有关的证明及文书材料等;
7、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在工作中形成的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资料等;
8、其它属于内部管理的工作资料、内部机密等。

(二)加盖公司印章的书面材料一经形成,即可产生证据效力,各单位应提高证据意识,制定并执行规范的印信保管及使用制度,加强本单位的印信管理。

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印信使用及管理承担全部责任。

虽未加盖印章,但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一切与其职务、职责及工作范围有关的文书材料等一经出具也可产生由单位负责的证据效力,出具人对其出具的证据材料承担全部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时承担管理责任。

三、证据保管及资料归档
(一)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证据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加强证据资料的登记、整理、保管及使用。

(二)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应定期对本单位的证据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建档保管;对应移交公司档案室的资料,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移交归档。

(三)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对其保管的证据资料需要销毁处置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严禁丢弃或作废纸卖出。

四、奖惩
(一)公司属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及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对外提供证据材料、违规使用、泄露本单位秘密及其它有损公司利益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及造成的后果,罚款或相应的组织处理。

(二)公司授权综合部负责监督审查各部门的证据管理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规定予以相应处惩。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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