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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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公司证据管理,使证据的形成、使用、保管、归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预防和避免法律纠纷,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三)证据管理必须坚持保密、安全、真实、合法的原则。(四)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本部门的证据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印信(印章、介绍信等)及证据的保密负责。

(五)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印信、文件及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

二、证据管理范围及证据效力的产生

(一)本规定所称的证据,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文件、图纸、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具体包括:

1、本单位保管的各种文件、会议纪要、批复、批示;

2、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证、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企业生产经营用各类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各种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奖罚制度;

4、各种形式的职工登记表、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奖金

记录(表)、职业病检查资料等;

5、以本公司名义(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出具各种形式的证明、介绍信、文书材料等;

6、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负责人出具的任何与其职务、职责及工作范围有关的证明及文书材料等;

7、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在工作中形成的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资料等;

8、其它属于内部管理的工作资料、内部机密等。

(二)加盖公司印章的书面材料一经形成,即可产生证据效力,各单位应提高证据意识,制定并执行规范的印信保管及使用制度,加强本单位的印信管理。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印信使用及管理承担全部责任。

虽未加盖印章,但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一切与其职务、职责及工作范围有关的文书材料等一经出具也可产生由单位负责的证据效力,出具人对其出具的证据材料承担全部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时承担管理责任。

三、证据保管及资料归档

(一)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证据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加强证据资料的登记、整理、保管及使用。(二)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应定期对本单位的证据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建档保管;对应移交公司档案室的资料,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移交归档。

(三)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对其保管的证据资料需要销毁处置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严禁丢弃或作废纸卖出。

四、奖惩

(一)公司属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及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对外提供证据材料、违规使用、泄露本单位秘密及其它有损公司利益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及造成的后果,罚款或相应的组织处理。

(二)公司授权综合部负责监督审查各部门的证据管理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规定予以相应处惩。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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