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司原始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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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司原始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会计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监督作用,促进业务与价值管理融合,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不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原始凭证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各级单位”)
代管单位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原始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第四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或接受凭证人名称,经济业务内容、金额,涉及数量和单价的,还应列明数量和单价。定额发票允许无接受凭证单位全称和单价。
(二)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记账依据。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印章(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收款收据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合同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出具原始凭证人员的签章;行政事业性单位专用票据加盖财务票据专用章;非盈利性机构专用票据加盖收费专用章。外部原始凭证由相关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提交至财务部门。
(四)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和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中涉及银行存款、现金的各类支付申请表(如月度其他费用支付申请表、月度物资采购支付申请表等)至少应包括收款单位、支付项目、金额等信息,月度工程项目支付申请表还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
(五)原始凭证必须填写完整、清楚、规范,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五条原始凭证的保管及使用
(一)除月度结转、系统清账等会计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均需附原始凭证。已通过财务应用系统实现跨利润中心内部往来、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自动处理的,无需附转账通知单。原始凭证应折叠、粘贴整齐,随同相应的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张数。
(二)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应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或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由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向其他负担单位出具原始凭证分割单。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四)对于购售电合同、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收发料单据等数量较多或业务年度内频繁使用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成册保管,并在相应的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存”字样、原始凭证名称和编号。若无纸质审批流转单据的,电子流转单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一同打印、装订。
(五)原始凭证原则上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
第六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当事人应写出详细情况说明,遗失发票的
必须取得原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可作为记账依据。如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附税务机关相关证明。
第二条职责分工
第七条各级单位业务经办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生或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个人有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的责任和义务。
(二)对原始凭证所记载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本部门自制原始凭证格式、内容以及审批流程。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经济业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取得外部原始凭证或填制自制原始凭证。
第八条国网财务部负责原始凭证规范化管理办法的编制和修订,对公司各级单位原始凭证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各级单位财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业务经办部门规范自制原始凭证格式、内容以及审批流程。
(二)对业务经办部门或个人提交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经济业务事项与原始凭证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复核。
(三)组织本单位原始凭证电子化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原始凭证规范化管理的组织、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条收入业务
第一节电力业务收入
第十条省内售电业务
(一)省内售电收入核算应附营销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应收电费汇总表。应收
电费汇总表至少应包括用户类别、售电量、目录电费、代收基金金额等信息。
(二) 实收电费资金到账核算应附银行收款回单。
确认电费实收核算应附营销部门出具并盖章的电费实收统计表,该统计表至少应包括实收电费总额、售电收入、预收账款、违约金等信息。
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核算应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营销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应收票据汇总表,该汇总表至少应包括汇票编号、开票单位名称、开票日期、汇票到期日、金额、收票人等信息。
票据托收回笼资金核算应附银行业务受理单、银行收款回单。
(三)预收电费资金到账核算应附银行收款回单。
确认电费预收应附营销部门出具并盖章的电费预收统计表,该统计表至少应包括收款期间、预收金额等信息。
预收电费转实收电费核算应附营销部门出具并盖章的预收电费滚存统计表,该统计表至少应包括期初结余、本期预收、本期实际抵扣、本期结余等明细信息。
(四)用户电费退还核算应附营销部门出具并盖章的退费申请单、红字发票或收款收据、收条、银行回单,退费申请单至少应包括退款单位(或个人)名称、银行账户、客户编号、退费项目、退款金额、退款原因等信息。退费用户为企业的还应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退费用户为个人的应附身份证明资料。因内部原因引起的退费(如实收电费差错、分次划拨的多退少补业务等)应简化手续,通过银行退回至原付款单位(或个人)和付款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网间售电业务
(一)网间售(输)电收入预估核算应附网间售(输)电预估通知单,该预估通知单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