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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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 2.他方受有损失 • 所谓受损, 一般是指一方由于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其财产总额减少的
情形。 现实生活中,一方获得利益的情况很多, 但是只有在一方获 得利益而致他方受到损失时, 才构成不当得利, 从而发生不当得利 之债。 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并未导致他方相应受到损失, 则不能构成 不当得利, 也不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 3.一方受有利益与他方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受有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是指因一方受益造成他方 受损, 即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 即使受损失与受利益不是同 时发生的, 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有不同的范围, 也不影响二者间 因果关系的存在。
• 三、 不当得利的效力
•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取得不当利益的人, 应 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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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 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 受害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形成了债权、 债务 关系。 遭受损失的人, 即受害人为债权人, 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权; 不当得利人, 即受益人为债务人, 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通 常, 受益人本人是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人。 在受益人本人死亡, 其 继承人将不当得利作为遗产继承的情况下, 其继承人是返还不当得 利的债务人; 如果不当得利被无偿让与第三人, 则应由第三人返还。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的要件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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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 1.管理他人事务 • “管理他人事务” 是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首要条件。 这里所谓 “管
理”, 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 包括为了他人谋利益时而为的管理行 为, 如保存行为、 利用行为、 改良行为等; 也包括为他人之利益而 为的处分行为, 如出卖物件行为; 还包括为本人取得权利或者负担 义务的行为, 如开具票据的行为。 • 2.有为他人谋利益之意思 •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既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 也是最 核心的要件。 在现代民法观念中, 管理他人事务, 须有合法依据, 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无因管理以他人利益为根本考虑和目的, 而获 得了违法阻却性, 即虽然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了他人事 务,但不构成侵权, 反而为法律所嘉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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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 2.不当得利之债 • 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 即不当得利之债。 •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 是引起债权、 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
实。 通常认为,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 其性质是事件, 因为 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而不当得利人的主 观意志如何, 并不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 •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依法律行为 而取得利益是合法的、 正当的, 当然不成立不当得利; 但是若当事 人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当事人一方依据该行为所取得的 利益 (例如依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利益), 已无合法的原因, 则可构 成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基于法律规定, 而非当事人的约定。 因此, 不当得利之债是典型的非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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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 无因管理,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 是一种法律事实。 通常认为其性质 属于行为, 是一种事实行为, 而非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无因管理是 事实行为, 管理人为管理时无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管理人可 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二、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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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 4.一方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 所谓没有合法根据, 是指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规定的依据
或者合同约定的依据。 “没有合法根据” 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 要件。 一方获益若有合法依据, 则即使具备前 3 个条件, 受益人 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更不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第十五章 非合同之债
• 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 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 第三节 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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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不当得利Hale Waihona Puke Baidu债
• 一、 不当得利与不当得利之债
• 1.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 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 获得不当利益的一方是受益人, 而因对方不 当得利使自己受到损害的一方是受害人。 • 我国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 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据此, 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 从而在受害人与 受益人之间发生债权、 债务关系。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 管 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 称为管理人; 其事务受管理的一 方称为受益人或者本人。 • 2.无因管理之债 • 因无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债, 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在无因管理之债 中, 管理人是债权人, 享有请求受益人 (本人) 偿付因管理支出的 必要费用的权利; 受益人 (本人) 是债务人, 负有偿付该必要费用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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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 二、 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要件
•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要 件包括以下方面:
• 1.一方受有利益 • “一方受有利益” 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而得到一定的财产
利益。 它是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前提。 没有人受益, 不当得利就失 去了基础。 这点是它与侵权之债的根本区别。 • 受有财产利益, 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 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 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 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强, 如所有权、 他物 权、 债权, 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占有的取得, 或者财产权利 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增强, 以及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等。 财产的消极 增加, 是指应该减少的财产而没有减少, 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 支出、 本应承担的债务而未承担, 或者所有权上应设定负担的而未 设定等。
• 根据 《民通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返还的不当利益, 应当 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扣 除劳务管理费用后, 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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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 一、 无因管理与无因管理之债
• 1.无因管理 • 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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