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竞合论详解
竞合关系整理
“竞合式”: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的新走向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既体现为地方政府间平行的横向关系,即同级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也体现为地方政府间斜交的横向关系,即不同级的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间关系。
无论哪种形式的横向关系,地方政府间均不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本文通过相应的描述和分析认为,在现有的条件下“, 竞合式”范式的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应是既现实又理想的制度选择,它将为理顺并重塑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提供一种比较新颖的方式。
(1) 政府间的低水平竞争必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
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各地区在经济上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
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行政区范围内构筑起了自我封闭、自我配套的经济结构体系,人为地进行“超经济强制性”封锁。
地方保护主义使区域经济发展有悖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加强了地方政府间相互分离的趋势以及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离心倾向,成为危及整个社会稳定与协调发展的潜在因素。
(2) 政府间的低水平竞争致使要素市场分割化。
地方政府具有强烈的属地经济观念,在地际竞争中,往往视行政边界为“经济边界”,有意识地限制生产要素的跨行政区自由流动,人为地分割要素市场,使区域性的有序、竞争的统一市场难以形成。
(3) 政府间的低水平竞争造成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化。
由于行政区域的独立性和排它性,在发展上基本是各自为政,缺乏系统的地区协调发展规划,工业生产门类齐全自成体系,造成重复建设和地区产业结构趋同。
区域之间重复建设、产业结构“同构化”不仅导致了资源的浪费,而且给区域经济发挥比较优势,分工协作发展带来障碍,并且是形成统一市场的一大阻力。
三、刘汉屏则明确的将地方政府竞争定义为“一个国家内部不同行政区域地方政府之间提供公共物品,吸引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而在投资环境、法律制度、政府效率等方面开展的跨区域政府间的竞争。
”[2 ] 笔者从提升地方政府竞争力的角度,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浅谈我国保险实务中的保险竞合
浅谈我国保险实务中的保险竞合在保险理赔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场景:一场台风过后,理赔部收到被保险人某仓库的报案,称其仓库内存放的货物遭受水湿损失。
查勘人员到场勘验货损时,偶遇另一个保险公司聘请的公估人也来现场查勘。
经了解才发现:该批货物的货主在其他公司也投保了财产险保单,并且此次事故触发了该保单的理赔程序。
我国保险法中,要求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进而,法律对于保险利益的定义为: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也就是说,法律上承认的权益可以视作为保险利益。
而正是因为附着于某具体标的物上合法权益的多样性,不同的权益所有人都可以在其权益范围内购买保险来保障其自身的利益,所以才会发生本文开头提及的情形:即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多张有效且种类各异的保单。
其中,可能存在重复保险、共同保险或保险竞合这几种情况。
(一)保险竞合的定义保险竞合这一名词,最早是引用自美国保险法实务中的other Insurance,也被称作他保险制度。
它在美国是一套由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学术理论、立法司法实践组成的,用以调整保险竞合发生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完整制度体系。
保险竞合产生的原因是保险条款及险种在承保标的及风险上的交叉及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下身份的重叠。
而目前在我国的《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保险竞合在立法上做出明确定义。
在国内保险学界,对于保险竞合的定义也是各执一词。
有主张采用美国法律上对于保险竞合定义的,也有在美国法律定义上进一步演绎发展的。
但从学界的通说定义来看,对于保险竞合的定义还是大体一致的。
首先,海峡对面台湾学界对于保险竞合的主流定义为“两个以上要保人、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物、保险事故不完全相同的保险契约,指定同一人为被保险人,由于该数个保险契约有理赔上的重叠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个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事故所致的同一标的物的损失都应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者,为保险竞合。
企业竞合理论研究综述
企业竞合理论研究综述罗剑锋2012-8-23 10:28:36 来源:《财务与金融》2012年第2期摘要:近年来,竞合理念逐渐成为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的主流。
本文回顾了以竞争为导向和以合作为导向的战略管理理论,追溯了竞合思想的来源与内涵,然后从人性的利他性和竞合过程中的囚徒博弈两个方面评述了个体竞合的研究现状,从企业竞合的表现模式、参与主体、互动演化和绩效四个方面归纳评析了有关企业竞合理论的研究现状,文章最后指出了已有研究的缺陷和未来的研究方向。
关键字:竞合理论,战略管理,个体竞合,企业竞合在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的演化过程中,其先后经历了以竞争为导向和以合作为导向的演化变迁。
然而,近年来博弈论、生物演化理论、社会网络研究、社会心理学等理论对这种传统的企业战略理论二分法提出了质疑和挑战。
这些理论和研究是从系统论的角度,置企业的经营行为于网络化的框架之中,认为竞争和合作对企业而言是复杂而互动的,两者互相影响而并非完全矛盾,而目的都是为了使企业具备核心竞争优势。
基于此,Brandenburger和Nalebuff在1996年首次提出了“竞合”(Co-opetition)的概念,并逐渐成为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的研究热点之一。
一、竞合概念的起源及内涵1.战略管理理论的竞争导向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获得以及保持企业的经营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周文燕,2004)。
早期的企业战略管理理论是以企业间竞争为导向的,Chamberlin(1929)认为企业间只有开展充分的竞争,才能够保证企业获得高效率的竞争力。
企业间竞争战略行为的研究也被西方学者分为了几个流派,这主要包括Porter的产业组织理论、Barney的资源基础观点、Prahalad and Hamel 的核心能力观点和Elsenhardt与Martin的动态能力观点。
“竞争导向”的经营理念曾对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统治了非常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样的观念下,企业认为要想从稀缺的资源中获取更大的竞争力和竞争优势,必须与其他企业在资源、能力等方面展开竞争。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第十五章 刑事责任概说)【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罪数形态概述1.区分罪数的意义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所犯之罪是几个的问题。
按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的要求,犯一罪就应定一个罪名,并科处一个相应的刑罚;犯数罪原则上应定数个罪名,科处数种相应的刑罚,并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区分是一罪还是数罪,对于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罪数概述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实质的一罪 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 一罪的种类 惯犯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连续犯 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数罪的概念数罪的种类 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数罪的类型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罪数形态(1)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的观点主要有:①“犯意标准说”(以犯意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②“行为标准说”(以行为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③“法益标准说”(以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的通说理论,区分罪数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
(3)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对罪数的区分和处理上应特别注意掌握“禁止重复评价”即“一行为不二罚”的具体执法原则。
二、一罪的种类所谓一罪,是指行为人所犯之罪为一个独立的犯罪。
一罪的种类可分为单纯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两类。
复杂的一罪从现象上看与数罪极为相似,但其实并非数罪:或者是实质的一罪(本身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或者是法定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为一罪),或者是处断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处理时只定一罪)。
1.实质的一罪这类情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只实施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在自然形态上难以分离开来作数个犯罪行为看待,故法律只能顺其“自然”规定为一罪,并在处理时相应地只能定一罪。
(1)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行为及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的犯罪。
竞合发展论
竞合战略竞合战略概述竞合战略泛指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来获得企业竞争优势或战略价值的战略。
竞合战略就是竞争中求合作,合作中有竞争。
竞争与合作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通过合作中的竞争、竞争中的合作,实现共存共荣,一起发展,这是企业竞争所追求的最高境界。
竞合的着眼点在于把产业蛋糕做大,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大家都有可能比以前得到的更多,从而使企业能在一个较小风险、相对稳定、渐进变化的环境中获得较为稳定的利润。
竞合的实质是实现企业优势要素的互补,增强竞争双方的实力,并且将其作为竞争战略之一加以实施,从而促成双方建立和巩固各自的市场竞争地位。
[编辑]竞合战略的提出“竞合战略”一词最早出现在1996年,1996年,博弈理论与实务专家布兰登博格(Adam M.Brandenburger)和奈勒波夫(Barry J. Nalebuff)出版《竞合战略》一书,立即在实业界和理论界掀起一股热销和讨论的浪潮。
竞合战略是博弈理论的应用,它是关于创造价值与争取价值的理论。
创造价值的本质是合作的过程,争取价值的本质是竞争的过程。
竞合策略的主要观念是增加互补者(complementors),运用互补者的战略可使你的产品和服务变得更有价值。
今天的商业运作是战争与和平的综合体。
在做蛋糕的时候,商场是合作;在分蛋糕的时候,商场是战争。
战争与和平是同时发生的。
任何行为的目标都是为了要让自己好,然而“让自己好”不一定要牺牲别人。
在既合作又竞争的精神下,有些情况采取“赢输”模式最有效;有些情况采取“双赢”模式才明智。
新的竞争战略是竞合战略。
这是一种互补性的商业思维模式,它的方法是设法将饼做大一点,而不是和竞争者争夺固定大小的饼。
那么在全球的软件产业中,中国与美国、中国与印度既是竞争者,也可以是互补者,我们可以用竞合战略的眼光去看待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键。
商场非战场,不再崇尚谁吃掉谁的“丛林哲学”,而是在寻求竞合和双赢。
不知道怎样与对手合作,就无法参与竞争。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和包容关系。
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办法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
标签: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处理办法一、法条竞合概述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完全包容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具有两个特点: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仅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特别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在其他要件上一犯罪构成单向包容另一犯罪构成,但重合部分单一选择适用被包容的犯罪构成。
如在主观目的上,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逻辑上包容了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在重合部分,单一适用后一罪,后一罪是对前一罪的特别规定。
(二)补充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或近似,而在其他要件上各犯罪构成互相包容,但由于一构成是另一构成的补充,所以重合部分单一适用补充法。
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其行为性质近似,但其重合部分由于故意杀人罪是对放火罪的概括性补充,因此也单一适用放火罪。
(三)包容关系法条竞合除了特别关系等以外,还有包容关系。
包容竞合是指一个罪名的外延是另一罪名外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的情形,其适用原则是全部法、完全法优于部分法、不完全法。
二、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学界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形式的区分,即立足于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
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竞合,只要数法条之间存在这种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即属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它与法律条文之间的规定本身无关。
德国刑法竞合理论与日本罪数理论之内容比较与体系解构
德国刑法竞合理论与日本罪数理论之内容比较与体系解构【全文】罪数理论是刑法中最为重要、最为疑难的理论问题之一,它所要解决的是犯罪行为被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以及如何科刑处罚。
有关罪数理论,当前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刑法竞合理论(Konkurrenzlehre,也称犯罪竞合论)和日本罪数理论。
{1}中国刑法中的罪数理论与日本较为接近,而与德国刑法竞合理论在形式上有较大差异。
{2}现行中国刑法罪数理论能够解决司法实务中基本、简单、典型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
但是,其在罪数标准、类别区分、法律效果、逻辑原理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使得理论研究难以深入进行下去,也难敷疑难、复杂案件之适用,{3}由此其被推到了学术争鸣的风头浪尖,引发了学界要求改革或改良的呼声。
其中一种呼声即是“弃日逐德”,倡导舍弃源自日本刑法的罪数理论体系,采纳德国刑法的刑法竞合理论体系。
{4}那么,德国刑法竞合理论与日本罪数理论之间是否存在本质差别?中国罪数理论当前面临的问题到底是中日“罪数理论”所共有,还是中国刑法自身所特有?引入德国刑法竞合理论能够克服中国罪数理论的缺陷吗?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就必须对作为理论供体的德国刑法竞合理论、日本罪数理论进行比较研究。
本文拟立足于宏观视角,从内容类别和体系结构两方面对德日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对比分析中国罪数理论的缺陷弊端,以探求中国罪数问题的解决之道。
一、德国刑法竞合理论与日本罪数理论内容之比较刑法竞合理论或罪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刑法竞合形态或罪数形态,对各种刑法竞合形态或罪数形态的特点和构成条件进行研究使之类型化,对其进行分类以适用特定科刑规则,这是竞合理论或罪数理论的主要内容。
比较分析两国理论的异同,首先就应从内容方面入手。
(一)德国刑法竞合理论中的竞合形态与日本罪数理论中的罪数形态德国刑法中的“竞合”( Konkurrenz)指的是行为(行为单数或行为复数)同时触犯数个法规的情形。
《德国刑法典》总则第三章“行为的法律后果”第三节“触犯数法规的量刑”第52-55条对刑法竞合及科刑规则进行了规定。
竞合关系描述
竞合关系描述什么是竞合关系?在商业领域中,竞合关系(coopetition)指的是企业之间既存在竞争又存在合作的关系。
这种关系可以是同一行业内的竞争对手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不同行业之间的合作。
竞合关系通常发生在市场上供需双方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情况下。
竞合关系的特点1.相互依存性:竞争对手之间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互依赖,彼此之间无法完全独立运作。
2.合作与竞争并存:企业既需要与竞争对手进行合作以实现共同利益,又需要在市场上与其进行激烈的竞争。
3.长期性:竞合关系通常是长期存在的,因为它需要时间建立信任和共享资源。
4.潜在威胁:由于存在竞争,一方可以利用获得的信息或资源来威胁其他参与者。
5.利益最大化:通过竞合关系,企业可以同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整体市场利益最大化。
竞合关系的形式1.联盟:竞争对手可以通过建立联盟来共同解决行业问题,共享资源和技术,提高市场影响力。
2.标准化: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共同的标准来促进合作,减少竞争对手之间的技术差异。
3.供应链合作:企业可以在供应链中与竞争对手进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成本降低和效率提高。
4.资源共享:企业可以通过共享研发成果、生产设备等资源来降低成本并提高创新能力。
5.市场分割:竞争对手可以通过协商将市场进行分割,避免直接竞争,实现双赢局面。
竞合关系的优势1.提高创新能力:通过与竞争对手的合作,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知识,加速创新过程。
2.减少成本:通过资源共享和协同效应,企业可以减少生产成本,并提高效率。
3.扩大市场份额:通过联盟或合作,企业可以扩大市场份额,并在市场上获得更多机会。
4.分担风险:由于竞合关系中存在合作,企业可以分担一部分风险,降低经营风险。
5.提高议价能力:通过与竞争对手的合作,企业可以提高在供应链中的议价能力,获得更好的交易条件。
竞合关系的挑战1.信任建立:竞争对手之间需要建立起互信关系,才能进行有效的合作。
2.利益平衡:竞合关系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避免一方过度受益而引发冲突。
请求权竞合论
请求权竞合论壹、导言日常生活当中,发生一个具体的的法律事实关系时,这个法律事实关系很可能同时牵涉到许同不同法律秫的适用问题。
刑法方面有这种现象,在民法方面也有此种情形。
但在刑法上早已有一套完备的学理,把这种现象以「法律竞合」的理论,或者数罪并罚的具体方法加以解决。
对问题之处理没有多大困难。
可是在民事法方面所发生的问题牵涉太复杂,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解决这类问题的条文,一直依学理作适当之解决,因此「竞合问题」一直占著民事法理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请求权发生竞合的现象是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立法者在立法时对这类问题有没有预先想到?其实立法者在立法当初已早有预见,在罗马法时代已经有这类问题讨论了。
问题是民事法的和刑法的基本原理不同,民法学者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无法把刑法上的竞合理论直接搬到民事法方面来应用。
因此直到现在还没有完整的学理,当然也不可能制定适当的法条,直接解决请求权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法条问题。
在德国民法各种不同的草案中,很少发现有关解决请求权竞合的立法,抵有在「萨克孙」的民法草案(Das sacksische BGB)及「律那系」民法草案(Der Dresdner Entwurf zum BCB)裹面,有两个法条提到这类问题的解决。
萨克孙民法草案第一四九条规定:「同一原因而发生的数请求,其获得之目的相同者,其一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其余请求权消减。
倘数竞合的请求,其标的之宽现或请求之实行,范围各不相同者,数请求得以不同之请求方法,前后为实行。
」律那孙草案第三二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这两个草案一直未获采纳(注一)。
一九00年前后在德国,民事法学者曾为请求权竞合问题发生过大争论,一九三五年也由民事诉讼法学者之间,把问题重提,发生所谓「诉讼标的」概念的论战。
一九五三年战后民事诉讼法后进新秀「须瓦布」(Schwab)与「哈布塞得」( Habscheid)两人前后以「民事诉讼上之诉讼法标的」(Der, Streitgegenstand im Zivilproze )为题发表两篇长达二百页以上的大作,轰动了学界,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引起所谓「新旧理论」之争(注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第 229 条第 2 款,标志着立法者对牵连犯现象的进一步肯 认,其 适 用 以 客 观 上 存 在 牵 连 关 系、
主观上具备牵连意图为限;新增的数罪并罚条款(第 280 条之二第 3 款),则存在修正程序与实体内容
他犯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乃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的表征。④ 其二,对于新增的第 142
条之一第 2 款,当“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141 条、第 142 条 规 定 之 罪”时(如 生 产、销 售 的 药 品
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同时又系 假 药 或 劣 药 的 场 合),该 款 规 定 系 第 142 条 之 一 之 罪 与 第 141 条、第
学明确,之所以最后作出如此修订,大概是为了维护“有前款行为,同时 又 构 成 其 他 犯 罪”条 款 的 表 述
的统一性。可问题是,这里针对的状况(补充/特别关系法条竞合)并不同于其他规定从一重处断条款
的状况(想象竞合、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牵连犯)。因此,笔者认为,这 个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是“假 性”的,
性、前置性罪名的增设,必将导致从一重处断条款的同步跟进。如此以往,从一重处断条款“立法肥大
症”的后果不可避免。笔者认为,为避免“立法肥大症”,可以考虑对从一重处断竞合条款进行评估、整
合、删减,将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予 以 总 则 化 改 造。③ 纵 观 我 国《刑 法》中 19 处 从 一
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此次刑法 修 正,主 旋 律 是 刑 事 法 网 的 扩 张
和重刑化发展,可以说是积极刑法 立 法 观 的 完 美 体 现,或 许 将 成 为 我 国 刑 事 立 法“活 性 化”、① 真 正 进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一、概述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确保罪行的准确认定和量刑的公正性具有深远的意义。
罪数论主要探讨的是一个行为构成几个犯罪的问题,即犯罪数量的确定标准。
而竞合论则关注的是不同犯罪之间的交叉和重叠关系,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罪数论的核心在于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这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
在实践中,一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需要明确划分罪数的标准,以避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产生混乱。
同时,罪数论的研究也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为刑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竞合论则主要关注不同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竞合论的研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犯罪形态,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竞合论也涉及到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对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和量刑的公正性,也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为刑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深入探究罪数论与竞合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推动刑法学的发展和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 简要介绍罪数论与竞合论的概念及其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性。
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罪数论主要研究的是犯罪行为的数量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一罪或多罪。
在罪数论中,犯罪行为的单一性与复数性是核心议题。
当一个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即构成单一罪而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就可能构成数罪。
罪数论的讨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犯罪的本质,避免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产生疏漏或重复。
竞合论则主要探讨的是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竞合关系,即数个犯罪行为在同一事实中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情况。
论保险竞合的概念、分型及其处理
论保险竞合的概念、分型及其处理作者:熊海帆来源:《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04期摘要:保险竞合应表述为:保险法律关系中,同一保险事故损及同一经济主体时,导致源于不同保险利益的多个承保主体可同时理赔的情形。
保险竞合在实务当中十分常见,而在我国立法中属于空白。
随着保险市场的日益发展,保险竞合的案例会越来越多,应当加强理论研究,补充和修订《保险法》,加快社保立法。
关键词:保险竞合;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立法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4-0078-04保险竞合在实务当中十分常见, 而在我国立法中属于空白,在理论研究中的相关文献也较少,同时争议颇多且存在概念模糊等不足之处。
随着保险市场的日益发展,保险竞合的案例会越来越多,怎样合理解决这类缺少法规依据的保险问题, 需要学术界的持续关注与深入探索。
本文将基于前人的研究和国内的实际状况重新界定保险竞合的概念, 并分类型讨论其具体表现以及处理方式, 提出原则性的政策建议。
一、保险竞合的概念界定关于保险竞合至今缺乏准确的定义, 所见最多的是: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 [1-4] 。
虽然此定义概括出了保险竞合的一些主要特征, 如同一次保险事故使得多个保险人均应负责,但存在明显缺陷。
一是定义中“同一保险标的受损”的提法不妥当,使其不能解释涉及责任保险的竞合;二是该定义难以涵盖人身保险,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不能“保险赔偿”;三是此定义尚不能把重复保险排除在外。
合理界定保险竞合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其基本构成要素。
笔者认为,保险竞合的构成要素应包括:第一, 存在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关系①,且它们约定的保险范围及责任期限相同或部分重叠。
这是因为, 如果没有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关系,或者它们的保险范围及责任期限没有重叠, 那么就不会有多个承保主体同一时间面临索赔, 从而在责任履行上产生交叉重合及处理困难, 也就无所谓保险竞合了。
竞合过失理论的规范诠释
2 1年 3 月 0l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a fGa u I s iu eo ltc lS in ea w o r lo ns n tt t f Po ii a ce c nd La
Ge r lNo.1 5 ne a 1
罪, 通过 利用 他人 的行 为来 实施 符合 构成 要件行 为 ( 行 行为 ) 实 的正犯 , 即在界 定 正犯 的 范 围时 , 据 因果关 依 系 的条件 理论 , 只要 对构 成要件 结果 赋 予 条件 , 即对 法益 受 害结 果 有贡 献 的人 , 是 正犯 。 据 此 , 赞 同行 都 ① 在 为 共 同说 的学 者看 来 , 同过失 犯罪 的成 立 , 至可 以构成 共 同犯 罪都 是没有 问题 的 , 言之 . 同过 失犯罪 共 甚 换 共
关 键 词 : 合 过 失 ; 同过 失 ; 责 原理 竞 共 归
中 图分 类 号 : 6 1 DF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7 8 X 2 1 ) 20 6 —8 1 0 —7 8 ( 0 1 0 —0 4 0
竞 合 过 失 或 过 失 的竞 合 是 大 陆 法 系 刑 法 理 论 中用 来 解 释 一 些 特 殊 类 型 的 过 失 犯 罪 而 创 设 的 一 个 概 念 ,
收 稿 日期 :0 0 0 —1 21— 8 7
作者简介 : 吴情 树 ( 9 6 ) 男 , 建 安 溪 人 , 侨 大 学 法 学 院副 教 授 , 汉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17一 , 福 华 武 主要 研 究 方 向 为刑 法 学 。 基金项 目: 本文 系华 侨 大 学 科 研 基 金 项 目《 竞合 过失 的刑 民 比较 研 究 》 项 目批 准 号 : 9 K1 ) ( 0 HS 6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① 阎 二 鹏 :扩 张 正 犯 概 念 体 系 的 建 构… 一兼评 对 限制 正 犯 概 念 的 反 思 性 检 讨 》 载 《 国法 学 ) 0 9年 第 3期 ; 二 鹏 : 共 犯 《 , 中 ) 0 2 阎 《 本 质 论 之 我 见
法条竞合的本质、定位与功能探析
《 刑法专论》 出:法规竞合又称为法条竞合 , 指 “ 通常是指一 论意义上的法条竞合观念。“ 大陆学者普遍认为 , 法条竞合 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 , 导致数个法条所 是揭示刑法不同条文( 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涵和 款) 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或者交叉的情形。l ”3 外延上有重合关系的一个概念 , 说明的是刑法分则体系的某 法条竞合不是一种犯罪形态。_ 按照这种见 ”5 这就与德、 台湾主流的理解大相异趣了。大陆主流见解 种特殊结构 , 日、 认为法条竞合本质上是法律或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发生 解, 法条竞合是完全可以 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进行认识的, 的重合或交叉, 是确实存在的两个以上的刑法规范的重合。 法条竞合论就是法条形态论。凡是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给
这种见解与德、 台湾主流见解认为法条竞合本质上是法 法条竞合的定义中往往都会脱离具体的犯罪。但也有很多 日、 条单一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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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是持犯罪形态论的观点的, 即所谓法条竞合不能够脱离
应当说从逻辑关系来思考法条竞合问题的是妥当的。 具体犯罪行为, 脱离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就不会有法条竞合现
个构成要件 , 但因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关系而仅成立
一
笔者认为法条竞合决不应当是法律规范事实上的竞合。
个犯罪的情形。 台湾廖正豪认为, … 法条竞合系指行为外 法条竞合是法条单一, 在规范层面上只有唯一可以运用的法
不能据此定罪处刑, 必须基于规范的目的确认唯一与犯罪行 二、 法条竞合的理论定位 大陆通说认为, 法条竞合是一种法条形态 , 这是存在 4
象。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给法条竞合的定义中往往会提到是 地承认和接受。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决定了不能将一行为触
具体犯罪行为引起了 法条竞合的问题。
区域竞合论——区域关系分析的新视角
The View of Regional Cooper-Competition: A New Perspective of Regional Relationship Analysis
作者: 陆玉麒[1];董平[1]
作者机构: [1]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中国江苏南京210023
出版物刊名: 经济地理
页码: 1-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9期
主题词: 区域关系;区域分工;区域冲突;区域竞争;区域竞合关系
摘要:区域关系包括区域冲突、区域竞争与区域分工等多个侧面。
国内学术界以往关于区域关系的研究仅指后者,而对前者均持负面或批评态度,认为是不顾大局、缺乏理性的行为。
这显然不是对待区域关系的科学的做法。
事实上,国际学术界在研究区域关系时,不仅对区域分工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同时对区域竞争也进行了非常详尽的研究,两者的研究历史一样久远。
研究认为,区域利益是区域关系分析的基础,不同区域之间既存在共性、合作的一面,同时也存在内在的冲突的一面。
因此,区域冲突与区域分工是区域关系的常态性的两大表现。
据此,区域关系可表述为竞争基础上的合作关系,简称竞合关系。
科学的区域规划,不能仅强调整体利益,更应充分体现各自的区域利益,应在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两者之间找到结合点,从而使区域规划更具可操作性。
竞合理论
竞合理论
管理杂谈2007-10-30 13:55:18 阅读312 评论7 字号:大中小
传统的管理观念认为[商场如战场],因此商业竞争必须胜负分明,你死我活.近年管理学提出一套全新的竞争概念,叫做[竞合],要求企业之间在竞争之余,同时也要讲求互相合作.
所谓[竞合],是结合了[合作]和[竞争]两个本来是水火不相容的概念.这新概念是近年最重要商业经营理论之一.
竞合理论:企业的真正目标,是追求本身的盈利,击败竞争对手只不过是手段,因此企业要以[利润]而非[胜利]为荣.透过与同业合作,可吸引更多数量的顾客,能令整个行业人人受惠,这才是皆大欢喜的双赢策略.
市场的强者不要以为把弱者赶尽杀绝,便可以独霸一方,[竞合]的主要精神,在于共同创造价值.市场竞争激烈,除了同行还有外行,因此[竞合]的一个主要功能,是与其他竞争对手制造声势,寻求机会改变游戏规则,防止新的竞争对手加入,令自己的企业更加有利.
[竞合]虽然是崭新的理论,但市场早已经有不少此类型的合作形式,一家石油公司加价,其他的石油公司却放弃以低价来增加市场占有率,反而也加价呢?原来几间跨国的石油企业,早已应用了[竞合]的市场策略.
各大石油公司经过多年的竞争,已经明白了企业必须充分利用各种关系与同业合作,才能在市场上创造最大的价值.反观互相厮杀,未必是高明的策略.
[竞合]理论能使管理人更加明白合作的重要性.更符合企业的长期利益.。
“竞合”理论述评
2 纪8 0世 0年代 以来 , 随着信 息技 术的发展 , 特别是 网 络技术 的应 用 , 当代企业 正经历着 一场深 刻 的转 变。经济 的全球化 和信 息 化加 剧 了市场 变化 , 场竞 争 日趋激 烈 ; 市
该 理论的主要代表人 物是 乔尔 ・ 布利 克(ol lee Je Bek ) 与戴维 ・ 厄恩斯特 ( ai E s) 9 3年 , D vd r t 。19 n 他们在 合著 的
《 协作型竞争》 中写 道 : 完全 损人 利 已的竞争 时代 己经结 “ 束, 传统竞争方式不可 能确保赢 家在 ‘ 尔文式游戏 ’ 达 中所 拥有的最低成本 、 最佳 产品和服 务 以及 最高利 润。长期 势 均力敌的争斗结果只能使 自己财力枯 竭 , 以应 对下一 轮 难 的竞争和创新 。 ”
经济 与管理
Th ol e W rd& Ch n q n o g ig
重庆与世界 21年第2 卷第3 01 8 期
Vo. 8 No 3 2 1 2 . 01 1
“ 合 ” 论 述 评 竞 理
薛 丹丹
( 合肥工业大学 人文经济学 院, 肥 合 2 00 ) 30 9
“ 合作竞争是一种超 越 了过去 的合作 以及 竞争 的规则 , 并 且结合 了两 者优 势 的一种 方法 。合 作竞 争意 味 着在创 造
利益群体的联系越 来越 紧密 ; 化着 的社会 价值 观念 ( 变 如 环境与生存 、 性化 和一体 化等 ) 断影 响着 企业 的决 策 个 不
张明楷周光全观点比较《刑法学》4《刑法总论》2
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张明楷老师《刑法学》(第4版)与周光权老师《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一、为什么要进行观点对照在阅读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和周光权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之后,感到两位老师的教材中就各种问题所提出的观点,尽管有些相同或者相似,但也有很多彼此迥然有别。
在刑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位学者的学派立场等的差异,存在不同观点是在所难免的。
但是,在阅读或者思考的时候,也会感到比较混乱。
为了学习与思考的方便,同时为了体现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论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将张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与周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的部分观点进行对照。
不过,这些观点是否皆与学派立场有关,还需要具体考察。
在编排体例和先后顺序上,考虑到学习上的便利,一般按照教材的讨论顺序进行排列。
同时,考虑到周老师的书的篇幅较小,更为简洁,而张老师的书体系庞大,讨论的问题更多,属于鸿篇巨制,一时间难以把握。
因此,在正文中的观点是周老师的观点(讨论顺序也是按照周老师的书的章节编排序列),在注释中注明的是张老师的观点。
还有,需要留意的是,张老师的书是《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以下简称“张书”)。
周老师的书是《刑法总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以下简称“周书”)。
待将来阅读周老师的《刑法各论》(第2版)之后,再进一步进行补充。
二、《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一)刑法基础论第一,对频繁的刑事立法活动进行反思(第12页);[i]第二,对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进行反思,提出两者的并重(第16页);[ii]第三,要求刑法理论发展应当关注社会发展和司法实务,[iii]并结合市民刑法与敌人刑法的区分问题进行说明(第17页);本书还在多处就刑法理论问题从刑事诉讼司法实务方面进行思考,例如,就特殊防卫人的说服责任进行探讨(第156页);第四,对刑法客观主义与刑法主观主义进行探讨(第18页以下),提倡学派之争(第24页),主张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重视法益概念的基础功能(第24页);[iv]第五,提出并论证新行为无价值论(第24页以下);[v]第六,反对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司法解释(第37页);[vi]第七,反对主观解释,主张客观解释。
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划分标准与竞合类型
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划分标准与竞合类型付恒【摘要】长期以来刑法学界聚焦于法条竞合类型的理论纷争,盖其根源在于通说未能澄清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划分标准与竞合类型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法条竞合的范围界定不仅是类型划分的前提,更是科学分类之关键,直接影响并决定着划分标准;划分标准则是法条竞合分类的基础,是识别、掌握纷繁复杂的竞合类型之关键.在竞合范围上,对同质犯罪构成与异质犯罪构成间能否发生法条竞合进行探讨,主张在中国刑法体系的语境下,仅在异质犯罪构成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可能性;在划分标准上,应在形式层面和实质层面分别建构不同形式构造的划分标准,克服单纯采用逻辑标准或在同一阶段采用多重标准的弊端;在类型划分上,应该在科学厘定范围、合理划分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将法条竞合划分为从属关系、交叉关系与分解关系的理论学说.【期刊名称】《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45)004【总页数】11页(P62-72)【关键词】法条竞合;存在范围;划分标准;竞合类型【作者】付恒【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 61006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3一问题的提出及既有研究观点述评法条竞合论在当下我国刑法学研究中占据颇为重要的理论地位,其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合理地解释立法与正确地适用法条有着积极的指引作用。
“德国刑法学者Binding最早发现法条之间的竞合现象,后经Honing、Klug、Jakobs、Puppe等学者的‘继力’和‘加功’,法条竞合研究逐渐呈现一派繁荣的景象”[1]。
然而,自民国伊始①,法条竞合的相关概念引入中国以来,有关法条竞合的理论纷争就从未休止,各种观点纷呈迭出,蔚为壮观。
时至今日,法条竞合的理论纷争在促进法条竞合理论演进的同时却又不自觉地陷入了“令学者绝望,实务上无解”的困局[2]序言,1。
法条竞合的类型是认定法条竞合的表征。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一直使用罪数论的概念,“法条竞合的下位类型和罪数论中的吸收犯等概念又往往存在交叉关系,因而让人感觉杂乱无章和充斥着混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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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合的概念
1. “竞合”(Konkurrenz)是指同 时发生、出现或竞争。 2. 刑法上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或数 个行为与一个规范或数个规范的 一对多、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三)竞合论的任务
1.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上看,行为人 的行为构成数个犯罪之时,刑法 应当如何处理。 2. 竞合论是犯罪论与刑罚论的结合 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含义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一)法条竞合的含义
法条竞合又称为法规竞合、法律单一,是 指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因其规定的 构成要件在内容上具有从属关系或交叉关 系,当适用于某一行为时,只适用其中某 一法条而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形。由于 最终只适用一个法条,所以又将法条竞合 称之为假性竞合。(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
c. 法律拟制的行为单数:本来属于行为复数, 但刑法出于拟制规定而将其规定为行为单 数。(1)转化犯:实施一个较轻之罪,由 于附加了另一行为而又触犯另一较重之罪, 法律规定以较重之罪论处(例如,非法拘 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重伤、 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 处);(2)转化型抢劫和携带凶器抢夺
竞合论
目 录
一、竞合论概述 二、行为单数与行为复数 三、法条竞合 四、想象竞合 五、实质竞合 六、竞合的判断步骤
一、竞合论概述
(一)概述 (二)竞合的概念 (三)竞合论的任务 (四)竞合的类型
(一)概述
行为人扔一块石头砸坏他人的名贵花瓶, 无论如何只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可 能产生竞合问题;相反,行为人昨天打伤 人,今天又偷人家的iphone,构成故意 伤害罪,也构成盗窃罪;或者丢了一块石 头,打破了人家的名贵花瓶,又将人家眼 睛打成重伤,就可以出现竞合的问题。
(1)单纯的行为单数
a. 单纯的行为单数是指行为人出于 一个行为决意所显现出的一个意 思活动。 b. 甲扔一颗手榴弹,炸死乙和丙两 人,并毁坏三辆汽车。
(2)自然的行为单数
a. 在外观上虽属于数个可分割的举动,但从日常 生活的观点来看,只要行为人是出于单一的意 思决定,而且这个举动间在时空上又存在紧密 关系,从一个旁观者的立场来看,也会认为是 一个单一行为时,即可认为是自然的行为单数。 b. 甲趁店员乙上洗手间的实际,迅速地偷走收银 机里面的现金和货架上的商品。 c. 甲用拳殴打乙数拳,致使乙身上多处轻伤,其 中一拳,还打坏了乙的眼镜。
d. 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分别所实现的 数个犯罪行为间,在客观上所侵害的 法益具有同类性、侵害方式具有同类 性,主观上具有涵盖个别行为重要事 项的整体故意。(多次实施盗窃行为)
e. 第三罪的夹结效果
i. 如果两个本属行为复数关系的行为,分别与第 三个犯罪行为具有行为单数关系时,则可被视 为第三个犯罪行为夹结(Klammerwirkung einer dritten Tat),而将三者评价为法律的行 为单数。 行为人为刺探国家秘密,实施了部分的盗窃国 家公文印章,实施了部分的伪造国家公文印章。 盗窃国家公文印章罪与伪造国家公文印章之间 本来不具有行为单数关系,但被第三个刺探国 家秘密罪所夹结,三罪具有行为单数关系,成 立想象竞合。
• • • •
观点一: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 观点二: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并罚 观点三:故意杀人罪,取财行为被吸收 观点四:抢劫罪
分析:自然意义的行为复数(杀人与取财),但 规范存在将自然的行为复数确定为行为单数的情 形(复行为犯:先杀人后取财),在确认为行为 复数之前,必须排除成为规范上复行为犯的情形。
ii.
4. 行为复数的判断
(1)行为复数即不属于行为单数的情 况。 (2)行为复数还需每个行为都符合对 应的规范行为,才是真正的行为复数。 (行为人盗走他人汽车,用于实施故 意伤害被害人的运输工具,事后又将 汽车还回)
李春林故意杀人、盗窃案
• 2000年9月,被告人李春林到被害人刘立军承包经营的速 递公司打工,并与刘立军共同租住在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 巷3号。同年11月,刘立军以人民币2万元将速递公司的 经营权转包给李春林。因刘立军多次向李春林催要转包费, 李无钱支付,遂起意杀死刘立军。 2001年1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李春林趁刘立军熟睡 之机,持斧头猛砍刘的头部和颈部,将刘的颈右侧动脉及 静脉切断,致刘因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后又 将死者身上的1800元人民币和旅行包内一工商银行活期 存折连同灵通卡(存有人民币1万元》及其密码纸、西门子 移动电话、充电器等款物拿走。李春林用灵通卡分3次从 自动取款机上将存折内1万元人民币取出后,购买了电视 机、移动电话、毛毯等物。 2001年2月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春林家中将其 抓获。
典型一罪、竞合论、典型数罪
1. 典型一罪:一行为对应一规范 2. 竞合论: a. 一行为对应数规范(想象竞合、法条 竞合) b. (有关联的)数行为对应数规范(牵 连犯、吸收犯、连续犯等) 3. 典型数罪:(无关联的)数行为对应 数规范
(四)竞合的类型
二、行为单数与行为复数
1. 行为单数与行为复数的判断是竞合论的出发点。 2. 区分原则:由于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往往是由 一连串的物理动作所组成的特定社会意义单元, 所以必须就法律与社会的意义关系,对外形上 可分割的个别动作,判断其在刑法评价究竟是 属于行为单数与行为复数 3. 行为单数通常可以分为单纯的行为单数、自然 的行为单数与法律的行为单数。
(3)法律的行为单数
a. b. 法律的行为单数可以区分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单数、法律 拟制的行为单数、连续行为、第三罪的夹结效果。 构成要件的行为单数是指构成要件将数个自然概念上的 意思活动纳为一体,而成为行为单数(1)复行为犯的 行为单数:一个独立构成要件中兼含数个行为的犯罪 (抢劫罪);如果根据构成要件的解释,构成要件虽然 并非必然包含数行为,但却可以涵盖反复同种行为的实 施之时,则这些反复实施的数行为,也成立构成要件单 数(多次虐待行为);(2)继续犯的行为单数:行为 人所造成的持续违法状态,也成立构成要件行为的单数 (非法拘禁罪);(3)集合犯的行为单数:由数个长 期性、经常性动作组合而成的行为系列,例如常业犯 (赌博罪)、营业犯(非法行医罪)、惯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