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募集资金设立MBO投资基金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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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募集资金设立MBO投资基金的设想

设立MBO投资基金的设想

一、背景资料

1、什么是MBO?

MBO,即Management Buy-out,译成中文是“治理者收购”、

“经理层收购”或“经理层融资收购”。在资本市场相对成熟的

西方发达国家,MBO是LBO即“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

的一种。MBO即目标公司的治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

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操纵权结构和资

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

行为。

2、MBO的特点

1)MBO的要紧投资者是目标公司内部的经理和治理人员。

他们通常会设立一家新的公司,并以该新公司的名义来

收购目标公司。通过MBO,他们的身份由单一的经营者

变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双重身份。

2)MBO要紧是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的。目标公司的治理者

要有较强的组织运作资本的能力,融资方案必须满足贷

款者的要求,也必须为收益持有人带来预期的价值。

3)MBO目标公司往往是具有庞大资产潜力或存在“潜在的

治理效率空间”的企业,通过MBO,可节约代理成本、

获得庞大的现金流入并给投资者带来超额回报。

4)MBO完成后,一样公司会寻求机会上市套现,使得MBO

的投资者获得超常的回报。

3、MBO的普遍意义

MBO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关于整合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治理水平以及优化资源配置都有着重大意义。

1)MBO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重新整合企业的业务。

(1)通过MBO,分离、分拆或剥离企业余外的分支部分,得以集中资源,深入拓展核心业务。

(2)M BO提供了企业转移经营重点的途径,使企业能够从原有的老行业中退出,转入有高预期和进展潜力的行

业。

(3)关心企业实施连续的“张缩型”进展战略。企业为确定适合经营的资产,要长期从事广泛的收购活动,同

时也需要通过MBO改组或卖出不合适的分支机构。

(4)目标企业的股东从出售分支机构中可获得现金收入,用以从事新的项目投资,并减少对外部融资的依靠。

2)通过MBO,能有效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

(1)治理者拥有企业的股权,企业业绩与治理者酬劳直截了当挂钩,促使他们致力于创新,挖掘企业潜力,进

行具有长期效益的改革。

(2)通过MBO形成的企业股权结构比较集中稳固,使监督更有效。

(3)M BO常伴有高负债杠杆的作用,这也进一步约束了治理者的经营行为。

3)MBO后,企业的经营绩效往往得到专门大的改善。

实施MBO后,企业往往致力于内部改革和要素重组活动,积极开展利润及附加值高的业务,使正常的现金流能满足还本付息的需要。

4、MBO对中国的意义

1)国有企业MBO。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强调,大多数国有企业要退出一样竞

争性领域,政府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将国有企业的产权有偿

出售。国有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与职员购买本企业的所有

权也成为国企产权改革的重要方法之一。因此,MBO对建

立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集体企业MBO。

产权不明晰一直是集体企业的通病,许多民营集体企业也

在进行多种方式的产权改革,其中由要紧治理者或全体职

工共同出资购买企业产权而成为企业的新股东,这一方法

越来越具有普遍性。

3)私有企业MBO。

随着企业规模壮大、知识技术密度加大,私营企业所有者

在治理上面临着严肃的挑战。在中国,差不多显现了许多

私营企业主把企业转让给本企业治理者或职员的实例。

5、MBO在中国面临的进展障碍

MBO被认为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一剂良方,由于MBO在鼓舞企业内部人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被国外的企业界普遍采行。

然而,在中国,进展MBO还面临一些障碍。据专门为国内企业提供MBO整体实施方案的投资公司介绍:治理层融资问题是最大的困难。许多企业,专门是国有企业的治理层长期拿的是工资,其自身的积存无法承担收购股权的庞大代价,因此,必须依靠融资来解决资金问题。

该公司认为:目前治理层收购的融资渠道还专门不畅通。银行贷款差不多不可行,因为商业银行法禁止将贷款用于股权性质的投资;靠个人借款往往又无法筹措到足够的资金。因此,如何解决融资问题是MBO面临的关键问题。

6、募集MBO基金的现行运作方式及相关问题

由于MBO是新生事物,在我国的进展时刻还不长,因此,目

前还没有专门正规的MBO基金产生。

现在MBO的资金筹集要紧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

1)私募MBO基金

(1)基金的形式无法确立。按现行法规,私募MBO基金只能采纳投资公司的形式,这种形式在税收、融资

途径等诸多方面给私募MBO基金造成了限制。

(2)融资方式问题。依照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公司不是合法的借贷主体,企业法人之间不得互相借

贷,他们之间的借贷行为属非法,这就限制了私募

MBO基金的放款方式,他们只能借款给治理层个人,

而不能借款给治理层设立的其他公司。而在现实操

作中,大部分MBO案例是是通过治理层设立其他公

司的名义进行收购的。

2)集资。

假如治理者在收购过程中因收购资金的缺乏,通过向社会上不确定的自然人,承诺以高于银行的利息,在一定时期内由治理者还本付息的方法筹集收购资金,这就构成典型的非法集资,这是不正当的筹资方式。

3)企业垫资收购

治理者由于收购资金的缺乏,由被收购企业先借给治理者一笔款项。治理者用该笔款项作为收购资金,然后在收购完成后通过企业对治理者的分红来归还治理者向企业的借款。这也是不正当的收购资金来源,其中涉及到的违法、违规问题专门多,治理者不能使用。

4)截留应收款充抵收购资金

治理者因收购资金缺乏,往往将企业应收款截留充作收购资金,然后在收购完成后再将企业对治理者的分红逐步充抵应收款,这也是一种不正当的资金来源,其做法的违法、违规问题也专门严峻,治理者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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