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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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开票有误需要重 新开具的,先按原 税率开具红字,再 重新开具正确蓝字
三
补开发票的,按 原税率补开
四
开票软件默认显示新 税率,可以手工选择 原适用税率开具
1.2 出口退税过渡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内容
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 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 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 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 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 为9%。
服务销售收入28万元。
该纳税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思考:某纳税人于2019年4月成立,税务登记主营房地 产,兼营物管服务。
4-8月零申报,7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9月申报 仅货物销售收入31万元,10月申报服务收入39万元, 11月零申报,12月申报不动产销售收入1000万元。
该纳税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近年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
5
征收品目
营改增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以来 7月1日 5月1日 4月1日
普通货物销售、修理修配劳务 17%
16% 13%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 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 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 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 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 子出版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 号
政策内容
一是,今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 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 性予以抵扣。
二是,今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 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 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 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3 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
2019年 深化增值税改革培训会
2019.3.29 货物和劳务税科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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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2月28日签订货 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 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 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 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 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
海关出口报关单 上注明的出口日
期
免
抵 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出口适用增
退 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 税 10%的),继续执行16%(10%)的退税率。
•
进项税额 抵扣 调整
2.1 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
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以首次有销售额月份起的连续3个 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 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可按规 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3.1 例:
思考:某纳税人于2019年2月成立,税务 登记主营商品批发,兼营咨询服务。
2月申报仅服务收入9万元,3月登记 为一般纳税人,3月仅申报货物收入8万元, 4月申报仅货物销售收入41万元,5月申报仅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 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 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1 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
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其它的,扣除率调
整为9%。
农产品 抵扣凭 证?
➢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 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四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 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行业 邮政服务业
16.其他生活服务业
选项
本纳税人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
比计算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此期间提供邮
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
3.2 加计抵减的程序
提交
《适用加计抵减 政策的声明》
加计抵减政策是按年适用的,按年度次提交当年的《声明》,享受当年的 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可以补充提交《声明》,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需要自行判断并勾选其所属行业。如果兼营 四项服务,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 进行勾选。
纳税人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计算区间, 以及相对应的销售额和占比。
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3月20日发货,4月5日 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签订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 4月5日才发货,当天收到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开票的前提是发生应税行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 天。
计算进 项税额 :
➢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 式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预缴税款义务。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 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发票处理
9
一
已按原税率开具发 票,因销售折让等 需要开红字发票的, 按原税率开具
出口退税过渡政策
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出口适用增
免 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 退 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税 继续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
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
1+3%)×3%
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 运输费用,属注: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
2.3 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 改为一次性抵扣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 的公告》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
中扣减: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 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 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 动产净值率
思考:医院等免税行业购进不动产是否应 该取得进项抵扣凭证?取得了是否可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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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第 39 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 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13%
11%
10%
9%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 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11%
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
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
6%
2019年调整增值税税率
【执行节点】 2019年4月1日
【节点理解】
4月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时间。凡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 1日之前的,适用旧税率。在4月1日后的适用新税率。
1 降低增值税税率 2 抵扣政策调整
3 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4 留抵税额退税 5 纳税申报表调整
降低 增值税 税率
1.1 降低增值税税率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 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 整为9%
入日常经营抵扣?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 个人消费的
服务业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应纳税额
3 加计抵减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
政策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 策)。
3.1 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
以邮政服务、电信服 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 (以下称四项服务)销售额 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 超过50%的,则可以适用加 计抵减政策。
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 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 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 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 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 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 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 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 收款日期的当天;
领用时加计扣除
2% 2% 1%
2.2 旅客运输服务 纳入抵扣范围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
政策内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 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 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2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暂 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 项税额:
•
近年农产品抵扣率调整情况 15
普通货物 适用税率
营改增 以来
17%
2017年
7月1日
财税(2017) 037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18年
5月1日
财税(2018) 032号
16%
2019年
4月1日
13%
农产品 适用税率
13% 11% 10% 9%
购进农产品抵扣率
13% 11% 10% 9%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普通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