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概说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权利义务概说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一)权利概念解析

权利的概念是非常复杂的,有人统计过,理论界针对“权利”至少产生过一百多种定义。有利益说、自由说、资格说、主张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等。这里我们选择一个争议较小的定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指的就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对方作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权利有如下特征:(1)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首先,比如说,我对这块表享有所有权时,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反映的不是我和表这个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是我与除我之外的所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在这个关系中,主体之间一定是对等的。如果不对等,就不是权利,而是权力了。(2)权利由法律规范所规定或认可,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3)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权利观念的要义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财产,置尊重他人于首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继承权、债权。

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念,包括两点:一是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二是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二)义务概念解析

通常,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为一种必要性。它表现为国家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这种责任,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义务必须履行,不得放弃。

(三)权利义务的关系

1.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相互转化。马克思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二者的一致性。公民享有权利,要以履行义务为条件,受义务的制约;履行了义务,就会享有相应的权利。自己权利的实现,要以他人不侵犯这一权利来保障,即他人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自己保障他人的权利,是对他人尽义务。权利与义务对于任何公民具有真实性和平等性。同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教育学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

2.对具体的人而言,权利与义务有时可以分开而独立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要过于绝对化。如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仅由赠与人

负担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而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义务。

3.但在一个社会中权利义务的总量是相同的,履行义务量多的人应该被赋予更多的权利,这种量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标准。(《如何把握“马克思的”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名言——兼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郭辉,《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期)

(四)法律对公民的权利的保护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它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做了大量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物权法对公民的所有权、物权加以保护;继承法保护了公民的继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规定,同时通过规定经营者的义务,也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刑法则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在保护公民的权利上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三大诉讼法则从程序法的角度保障了公民实体权利的最终落实。可见,我们法律内容的讲授,给学生的一个根本的观念是法律是保护我们,这样才能建立起学生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二、思想品德课程中的权利义务内容

《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规定:

★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 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上述两条相关内容见“宪法”讲座)。

★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

★ 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一)人身权

1.人身权概说

(1)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

第一,非财产性。

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身份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在此意义上说,人身权属于非财产权利。

但它又与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①往往是发生财产关系或为主体带来财产利益的依据或前提。如亲权是继承权取得的前提。②人身权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如有信誉的企业法人的名称可以转让,并获得财产利益;③人身权受到损害时的财产补偿性。如自然人名誉权受到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不可转让性。

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与和继承。如,名誉权不得转让也不可能转让。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也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经济价值。如法人名称权的转让和继受。

第三,不可放弃性。

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益。因此决定了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我国《合同法》第35条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第四,法定性。

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法律明文规定人身权的种类和效力范围。权利主体只能依法享有人身权,而不能自由创设人身权。

第五,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是绝对权。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一切人,可以将其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人身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并且义务主体所负的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的义务。人身权的实现不必借助于他人的积极义务,只要他人不侵犯、妨碍,人身权就能实现。

(3)人身权的分类

从性质上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这是对人身权的基本分类。

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需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以人格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