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国家作为一个主权实体的权力和责任。这些权利和义务通常在宪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旨在确保国家的稳定、繁荣和公正。

国家的基本权利通常包括:

1.主权:国家享有独立决定自身事务的权力,包括制定和实施

法律、外交政策、经济政策等。

2.领土完整:国家拥有和控制自己的土地和领土边界,有权保

护领土的完整和安全。

3.防御权:国家有权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领土和公民免受外

来侵略和威胁。

4.政府权力:国家有权组织和管理自己的政府机构,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

国家的基本义务通常包括:

1.保护公民权利:国家有责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权、

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平等和公正的权利。

2.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国家有责任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和

秩序,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

3.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有责任为公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交通等,以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4.促进经济发展和福利:国家有责任推动经济发展,提供有利于公民福利的就业机会、经济机会和社会福利政策。

总体而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公民权益,确保国家的稳定、繁荣和公正。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 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 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 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 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御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义务 现在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全面深化改革 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期 一、学校的任务: 全面加强对学生的守法教育 切实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不断培养学生法治精神 二、社会注意法制的要旨和精髓 约束官员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三、基本法制观念 宪法、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权由法定、依法使权 四、目的 1、使全体师生成为宪法和法律的忠实崇尚者、真诚信仰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力: (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我国公民的五大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

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20170930讲义)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同样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精选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 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两方面: (一)政治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的概念: 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现在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公民与人民在概念上有什么不同。 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概念的属性、概念所指的范围等都是不同的。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1 、平等权 2 、人身自由 3 、政治权利和自由 4 、宗教信仰自由 5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6 、社会经济权利 7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8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1、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人身自由权 (1)公民人身自由的含义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2)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一,人身自由权 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 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公民的上述人身自由权利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下面我们分析一个案例,看看在这个案例中女大学生杨某及其父亲的哪项宪法权利受到了侵害。 不坐我车打你头破血流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引言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我们既拥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既是我们作为个体的保障,也是我们作为社会成员的 责任。在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被明确规定在宪法中,为了更好 地理解这些权利和义务,本文将从简单到复杂,逐步探讨我国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公民基本权利 1. 人身权利的保障 作为公民,我们享有人身权利的保障,这是我们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任何人不得侵犯这些权利,国家 也会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护我们的人身权利。 2. 人权、人身尊严和自由权利

在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自 由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我们的人权和人身尊严,让我们能够自由地 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仰。 3. 社会和经济权利 公民还享有一系列社会和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这些权利保障了我们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平等和公正 待遇。 4. 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作为公民,我们还享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这包括选举权、被选举 权等。通过参与政治生活,我们能够对国家的发展和决策发挥积极的 作用。 三、公民基本义务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的根本规则,它们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应当遵循这些规定,不得违 反法律。

2. 尊重和维护社会秩序 公民有义务尊重和维护社会秩序,不得从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们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尊重公共设施,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3. 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当我们目睹犯罪行为时,应该积极报警,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证据,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4. 积极参与公共事务 公民有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我们可以通过参与社区活动、志愿者工作等方式,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 我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连的,相互依存的。只有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公民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对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和照顾,是实现社会共同利益的重要保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谈谈你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理解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 "当家作主",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享有基本权利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 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论文导读: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离的。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应该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无权国家。关键词:国家,基本权利,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离的。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应该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无权国家。所以,讲述国家的基本权利也就包含着国家的基本义务。 一、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免费论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有直接承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是一个集合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最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发展史 在国际法学界,一般都承认国家拥有基本权利,承担相应的基本义务。但是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根据是什么,存在不同看法。自17世纪以来,当主权国家的观念兴起以后,整个国际法学说为自然权利理论所控制,每个国家除了

为国际共同体的利益而让渡部分权利外,还保持着其拥有天赋权利的自由。随后学者们按照其意愿任意增减基本权利清单,他们认为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主权、平等权等。至于可供考虑的义务范围就更加受限了,因为学者们在论义务时通常都局限在与权力相关的方面,一国的权力对另一国的就是义务。 19世纪末,由于条约法的发展,观察家都意识到基本权利理论的随意性和有害性。一些学者试图恢复基本权利理论,同时为其构建新的基础,而不仅仅只是把它们视为是先于社会存在的天赋权利,国家的权利因而不再是道义规则,而成为法律规则。免费论文。学者们试图将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罗列到一份宣言中,欲使其成为国际社会的宪法性文件。这一运动由美国国际法律协会在1916年发起,并起草了一份宣言;1919年由国际法律协会发表的较完善的方案,这些努力意义深远。[3]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传统国际法把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大类。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派生权利是指从国家基本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权利。他是运用国家主权或行使国家基本权利的结果,因而各国享有的派生权利是不同的。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的内容有主权、平等权、独立权,除此之外还有自卫权以及禁止

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自己整理)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根据性的权利。对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都承认以下四项: (一)独立权 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独立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二是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独立权是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在某种意义上,独立权即主权。 独立权既包括政治独立,也包括经济独立,政治独立是经济独立的前提,而经济独立是政治独立的保障。 (二)平等权 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国家不仅平等地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现代国际法要求,国家平等应是实质上平等,而不是形式上的平等,即同等地享受权利,又同等地履行义务。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平等权的种种表现形式,对此,在实践中,都应共同遵守。 (三)自卫权 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和自卫的权利。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另一方面是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按照宪章的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有权进行自卫的是遭受侵害的国家和国家联合体,且只有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遭到严重侵害,情势十分危急,防卫已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自卫权。宪章对自卫权的行使附加了限制条件:①自卫权的行使限于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办法以前,一旦必要的行动已采取,自卫即应停止;②自卫权必须在安理会监督下进行,且行使自卫权的国家有义务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四)管辖权 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一般认为,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 1、领土管辖,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其主要以领域作为管辖的对象和范围。领土管辖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管辖,在管辖冲突时具有优越权,但属地优越权并非绝对,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 领土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利用边界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对于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辖权的制约;等等。 2、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及义务重点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益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同等权;政治权益和自由;宗教崇奉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和自由;特定主体权益的保护;监察权。我国公民应当执行的基本意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国家一致和民族团结;恪守宪法和法律,守旧国家奥密,爱惜公共财富,恪守劳动纪律,恪守公共次序,尊敬社会公德;保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据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据法律纳税和其余义务。我国宪法例定的公民基本权益和义务的主要特色有:公民基本权益和义务的宽泛性;公民基本权益和义务的同等性;公民基本权益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益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益自由拥有宽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益自由,表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全部权益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宽泛的权益自由,可以经过各样门路 " 当家作主" ,享受各项权益自由,履行参加国家管理的权益。社会主义民主 " 全部权益属于人民 " 的实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益自由的规定拥有宽泛性。这类宽泛性表此刻两个方面: (一)享有基本权益自由的主体拥有宽泛性 我国公民权益自由的宽泛性,第一表此刻享受公民权益自由的主体极其宽泛。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益自由的公民,不过很少量,绝大部分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益自由。 在政治权益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 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 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益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剥夺政治权益属于我国刑法例定的一种附带刑,一定经人民法院对犯法分子依法判处才能合用。没有被合用该附带刑的被关押的犯人,其在服刑时期,仍旧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据统计,到 1994年末,我国牢狱在押犯总数为 128.7万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国家作为一个实体有权利和 义务来保护和促进其公民的利益和幸福。这些权利和义务 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中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权利 1. 自由权利:自由权利是指个人的自由行使权利,包 括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组织自由和出版自由等。 2. 平等权利:平等权利是指对所有人平等对待,无论 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等。 3. 生命权利:生命权利是指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健康、 安全和人身保护等基本自然权利。 4.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个人拥有、控制和支配其 个人、集体和国家的财产,包括土地、财物、积蓄、股票、债券等。 5. 教育权利:教育权利是指所有人能够接受基础和高 等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等。 6. 福利权利:福利权利是指每个人享有社会和政府的 福利保障,包括健康保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 二、基本义务 1. 保护公民权利:国家有责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包括法律援助、司法保护等。 2. 维护社会安全:国家有义务维护社会安全,包括维 护国家的治安、公共安全等。

3. 提供公共服务:国家有责任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和设备,如公共卫生、教育、交通、通信等。 4. 税收缴纳:公民有义务按规定缴纳税收,确保国家获得足够的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和设施的建设。 5. 膜拜国旗国歌:作为公民的义务之一,要求公民在特定场合,如国庆节、重大节日等,齐唱国歌,举国旗,表达爱国情感。 6. 参军服役:国家有权利和义务要求公民在必要时服兵役,为国家安全和利益作出贡献。 总之,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确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更加强化了人民对于国家的认同和责任。只有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互配合,才能构建一个强大、稳定和有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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