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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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的时候,很多⼈也开始重视环境保护,不少保险公司在这时候就会乘机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购买了这个保险如果遇到污染问题可能可以获得理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有哪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侵权⾏为的频繁发⽣以及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出来。

通常⽽⾔的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导致其化学、物理、⽣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或危害⼈体健康和⼈类⽣活的现象。

⽽环境责任保险⼜被称为“绿⾊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发⽣污染⽔、⼟地或空⽓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种⽣态保险,投保⼈以向保险⼈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期。

⼀些地⽅的⼯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盾。

利⽤保险⼯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分散⼗分有利,促使其加快恢复正常⽣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平;有利于使受害⼈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

这就需要建⽴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到: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建⽴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标准和相应核算指南;建⽴规范的理赔程序;从⽽提⾼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为充分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保障功能,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2021年7月1日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单位)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深监管机构(以下称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单位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公示本辖区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单位名单,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报送投保、承保、风险管理和理赔信息。

第五条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提升会员单位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能力。

(一)第三者人身损害。

投保单位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二)第三者财产损失。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人保是什么?现代社会的人们理财投资意识越来越强,不少人有点闲钱都会去创业试试,而工厂是大家创业投资的首选。

可是工厂必要然排放污染物,而环保局做出了相关规定,不得排放超标的污染物。

下面我们就看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人保是什么?现代社会的人们理财投资意识越来越强,不少人有点闲钱都会去创业试试,而工厂是大家创业投资的首选。

可是工厂必要然排放污染物,而环保局做出了相关规定,不得排放超标的污染物。

下面我们就看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人保是什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经国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为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承保区域的具体范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清污费用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承保区域内非自有场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范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范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本文将深入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分析其保险范围、赔偿流程以及存在的不足与建议。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提供的一种保险。

该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分析1. 保险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

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同时,部分条款还可能涵盖因污染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 赔偿流程(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对被保险人进行查勘定损,并确定赔偿责任。

(3)若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提交赔偿申请材料。

(4)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根据约定进行赔偿。

3. 条款特点及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特点主要表现在其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灵活性。

首先,条款中明确了保险范围、赔偿责任等内容,使得被保险人能够清晰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其次,条款中规定了合理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确保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

最后,条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不足与建议1. 不足(1)部分条款对环境污染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2)部分条款的赔偿限额较低,无法满足高风险行业的保障需求。

(3)部分地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力度不够,导致企业和公众对其认知度不高。

环境污染责任险

环境污染责任险

开办意义
有关调查显示,在全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
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 域;45%为重大风险源。一旦事故发生,将引起群体性事 件,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能够较为 有效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国际经验证明, 一个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
条款比对
总版条款 主 险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 被保险人的清污费用 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 附 加 险 省版条款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 被保险人的清污费用 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 太保条款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 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
自有场地清污费用责任
污染救助费用保险条款
盗窃、抢劫责任
自然灾害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超额赔偿特别约定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
清理污染费用保险条款
疏散人群费用保险条款 自然灾害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地下储存罐污染责任保险条 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责任信用/意外健康险部 杨露
目录
一、法律背景 二、案例
三、条款介绍
法律背景
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污染隐患多
,一些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越来越高。为明 确环境污染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方式,我国先后出台了多
项法律法规,其中:
《民法通则》 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给邻方造成妨碍或 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 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注:条款中的承保区域是指保险地址外围一公里以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甲方(以下简称“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以下简称“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环境保护方面有共同的责任和利益;2.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3. 为了降低环境污染风险的损害,投保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共同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免责和赔偿安排;故本协议制定。

第一条被保险责任范围1. 被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拥有、控制的现有或将来可能拥有、控制的项目、设施、设备等,涉及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2. 具体的被保险责任范围详见附表一。

第二条免责条款1. 下列情况不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1.1 投保人故意或蓄意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1.2 投保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措施、标准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1.3 投保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1.4 投保人未履行正确的环保手续,或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存在风险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1.5 投保人故意隐瞒环境污染风险的事实;1.6 投保人故意或蓄意污染环境而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赔偿责任1.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2. 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提交的索赔申请,依法判定责任,并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3. 被保险人应在出险后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按要求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四条保险费和费用支付1. 保险费按_____________(金额)计算,具体金额请参照附表二;2. 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向保险公司支付。

第五条合同期限和解除1.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年__月__日终止;2.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3. 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照附表三执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3.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可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调整。
4.保险金额:根据企业规模、风险等级、历史损失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保险合同条款
1.合同生效: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或双方约定的起始日期生效。
2.保险费支付:企业在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或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方式缴纳保险费。
3.赔偿程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赔偿限额:设定合理的赔偿限额,以保障企业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的经济安全。
5.免赔额:根据企业风险特征,合理设定免赔额,以鼓励企业采取预防措施。
五、投保流程
1.企业提出投保申请: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并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2.保险公司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进行现场勘查(如需),评估企业环境污染风险。
4.绿色理赔:保险公司设立绿色理赔通道,为企业提供便捷、快速的理赔服务。
七、合规性说明
1.本方案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要求。
3.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八、总结
本方案为企业提供了一套合法合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旨在帮助企业应对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提高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可以有效减轻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损失,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希望本方案能为企业在环保道路上提供有力支持。
2.监管合规: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3.信息真实: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因信息不实导致的合同无效或索赔困难。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苏州环保局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苏州环保局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务关强环护见发根据《国院于加境保重点工作的意》(国[2011]35务关发现险务业号)、《国院于加快展代保服的若干见发意》(国[2014]29关环污责险号)、《于境染任保工作的导见环发指意》(〔2007〕189关进环污责号)、《于推境染任险试见苏环办保点工作的意》(〔2010〕4关发号)、《于印推进环污责险试实苏环办境染任保点工作施方案的通知》(〔2010〕301关开环污强责险试导号)、《于展境染制任保的点工作的指见环发意》([2013]10号)和关发发现《市政府于印加快展代险务业实见苏保服施意的通知》(府[2015]60号)等文件精神,结实际实见合本市,制定如下施意。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范围环污责险业发污对境染任保是以企生染事故第三方造成的损应赔偿责为标险业强害依法承担的任的的保,有利于促使企加环风险污发应对污境管理,减少染事故生;有利于迅速染事故,时补偿护污权险及、有效保染受害者益;有利于借助保“大数法则业对污赔压”,分散企染事故的付力。

业录列入以下行名的单位环污责险需投保境染任保:监污业(一)国家、省、市重点控染源企。

涉污业(二)及重金属染物排放的企。

(产储经营设仓储输险三)生、存、(未置的除外)和运危化学品数量大的企。

较业(四)生、收集、存、运、利用和置危物的企产贮输处险废业。

(五)用水源地二保区范内的所有的工企、太饮级护围业业湖流域一、二保区、阳澄湖准保区、江沿存在境级护护长线环污染的所有工企。

风险业业(六)地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境敏感区300处环米范内,存在境染的企。

围环污风险业(七)水理厂、垃圾填埋厂()、垃圾焚、石油、污处场烧化工、冶金、、焦化、、制、皮革、造、制、印钢铁电镀药纸浆染、造、造、檬酸、塑料制造、水泥制造、机械制造、橡酿铸柠胶制造(加工)、火力、池生、路板制造等企。

发电电产线业(八)生、售、使用Ⅰ、Ⅱ、Ⅲ放射源和Ⅰ、产销类类类类Ⅱ射装置的企事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评标准、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且被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指“承保区域”是指保险地址外围一公里以内的范围。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清污费用是指为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光电、噪音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自然灾害;(六)井喷;(七)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不达标排放。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发现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三)水体、大气、土壤等生态污染的损失;(四)累进式、渐变式污染造成的损失;(五)政府列明了的潜在污染地的任何索赔,保险单另有约定的除外;(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七)因环境污染间接受损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八)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九)精神损害赔偿;(十)未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但超过分项责任限额的损失;(十一)本保险单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及免赔额以内的损失。

2023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1. 引言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以便应对因其经营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而产生的责任和相关费用。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保险范围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两个方面:2.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责任和费用,将在此保险范围内得到保障。

这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环境修复费用;•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害;•因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诉讼费用及相关法律费用。

2.2 环境监测与管理保险被保险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监测与管理费用,将在此保险范围内得到保障。

这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监测设备和仪器的购置、维护及修复费用;•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管理咨询费用;•环境培训和意识提高活动的费用。

3. 免除责任根据保险合同,情况将免除保险人的责任:•非法或违规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未履行必要的环境保护程序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自身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4. 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一次事故或事件中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最高金额。

赔偿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常见的赔偿方式包括:•实际损失赔偿: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定额赔偿: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事件事前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混合方式: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和约定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5. 报案和理赔流程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保险人将进行理赔评估,并于评估完成后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理赔流程一般如下:1.报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环境污染事件的基本信息;2.材料准备: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事故报告、损失清单等;3.理赔评估:保险人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理赔评估,确定赔偿金额;4.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责任险 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险 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光电、噪音污染;(五)自然灾害;(六)硅、石棉及其制品;(七)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八) 井喷;(九) 污染状况的首次发生是在“承保地点”已被被保险人有偿转让、弃置、赠予或被查封之后的污染事故;(十)任何源自承保区域内“地下储罐”的污染事故(“地下储罐”指贮槽及关联的管道和连接的附属部件,该贮槽有多于10%的容量位于地下);(十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完整word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附件1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目录第一章总则 (6)第一条(立法目标) (6)第二条(定义) (6)第三条(适用范围) (6)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6)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7)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7)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 (8)第七条(统一条款与费率监管) (8)第八条(费率浮动) (9)第九条(责任限额) (9)第十条(保险合同) (9)第十一条(承保) (9)第十二条(通知义务) (9)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10)第十四条(合同解除通知环保部门) (10)第十五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10)第十六条(投保方式) (10)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排查 (10)第十七条(风险评估) (10)第十八条(投保后风险排查) (11)第四章赔偿 (11)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触发) (11)第二十条(除外责任) (11)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勘查) (12)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请求) (12)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12)第二十四条(事故核定) (12)—4—第二十五条(事故鉴定) (13)第二十六条(纠纷处理) (13)第五章罚则 (13)第二十七条(对应保未保的惩处措施) (13)第六章附则 (14)第二十八条(解释机构) (14)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1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标)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或个人免受由于其经营活动导致的环境损害所带来的财务损失。

该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具体条款根据当地法律和监管要求而异。

1. 保险范围:明确被保险人的环境污染责任范围,通常包括污染物的泄露、排放、散发或扩散,以及土壤、水源、大气和自然资源的损害等。

2. 保险金额:规定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赔偿金额上限,通常以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总赔偿限额为依据。

3. 免赔额和自负额:规定保险公司在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时需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该金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 终止合同:列明合同终止的条件,例如保险期限届满、被保
险人违约或申请解除合同等。

5. 异常风险: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风险,例如核事故、战争
或恐怖主义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

6. 报案和索赔: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后需要
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以支持索赔。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监管要求、保险公司的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环境污染责
任保险前,被保险人应详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根据自身的情况选
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试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保险条款

试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保险条款

2016年2月J o u r n a l o fG r e e nS c i e n c e a n dT e c h n o l o g y第4期收稿日期:2016-01-09基金项目:北京市法学会研究课题(编号:B L S (2014)B 019)作者简介:王丽媛(1990—),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王丽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为例,分析了作为内生因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之现状,指出了存在同质化现象严重、保险责任条款设计不合理、保险条款多争议等弊端,表明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是我国当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之重任。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保险条款;环境污染事故中图分类号:X 19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4-0131-031 引言随着步入工业化发展关键阶段,我国突发环境事故进入高发期,环境风险隐患不断集聚,对我国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备分散转移企业经营风险、落实环境损害赔偿、预防和化解环境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功能,是新时期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必要举措。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20世纪90年代起经历了起步、停滞、发展等阶段,特别是2013年《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颁布和2015年新环保法明确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来再度高涨,但不可否认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面临着实施难、操作难的实践困境。

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操作之直接依据,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健全、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乃是我国摆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困境之必然要求。

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概述2.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概念及特征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责任保险在生态环境领域中的特殊类型,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签订为前提和依据。

环责险投保单

环责险投保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单重要提示:本投保单由保险条款和投保明细表组成。

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请您特别注意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以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所作的说明,如对保险人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明细表之前向保险人进行咨询;如未咨询,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经国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为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承保区域的具体范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清污费用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承保区域内非自有场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电磁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和光电、噪音、微生物质污染;(四)硅、石棉、转基因物质及其制品引起的索赔;(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自然灾害;(七)因交通工具导致的任何索赔;(八)因酸雨导致的任何索赔;(九)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十)被保险人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业务的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渐进性污染。

环境污染责任险

环境污染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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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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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背景 二、案例 三、条款介绍
环境污染责任险
投保主体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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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保险责任(主险)
1.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突发意外事故或安全生 产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溢出、渗 漏,且被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为 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或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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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保险责任(附加险)
✓ 自有场地清污费用责任 ✓ 盗窃、抢劫责任 ✓ 自然灾害责任 ✓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超额赔偿特别约定 ✓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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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1、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承保了因约定的污染事故发生,导致保险 地址被污染而需要清理的,对被保险人为清理保险 地址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 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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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2、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约定了由于外来盗窃、抢劫引起的突发意 外事故导致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人 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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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3、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承保了由自然灾害引起的环境污染赔偿责 任,类型包括雷电、暴雨、洪水等其它人力不可抗 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及其次 生灾害、海啸。
环境污染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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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和申请条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和申请条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和申请条件一、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为企业提供环境污染责任的保障。

本文将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以及申请条件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保障内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保障内容:1. 第三方责任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承担企业因污染环境而导致第三方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

如果企业的生产活动导致了环境污染,并对周围的居民或其他机构造成了损害,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损方提供相应的赔偿。

这包括对污染的修复费用、医疗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的赔偿。

2. 法律费用保障:当企业涉及环境污染纠纷时,可能需要支付大量的法律费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常也会承担相关的法律费用,以确保企业在面对诉讼或索赔时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支持。

3. 临时应急保障:环境事故往往需要进行紧急处理,以尽快减少损害并避免进一步扩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提供临时应急保障,包括提供紧急污染清理和控制措施、紧急救援费用等。

4. 污染损失附加险保障:除了基本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障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提供额外的污染损失附加险,用于保障企业在意外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停产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三、申请条件申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清晰的行业定位:保险公司通常会对申请企业的行业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所处的环境风险等级。

对于具有高环境风险的行业,如化工、冶金等,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更严格的申请条件。

2. 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企业需要具备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评估、污染防治等措施。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同时也可以提高申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功率。

3. 合规经营:企业需要符合相关的环境法规和标准,并能够提供合规经营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环境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4. 风险评估和调查:保险公司可能会对申请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查,以确定其环境风险程度和申请保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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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日期: 2022-06-25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允许。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偶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伤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允许,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光电、噪音污染;(五)自然灾害;(六)硅、石棉及其制品;(七)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八) 井喷 ;(九) 污染状况的首次发生是在“承保地点”已被被保险人有偿转让、弃置、赠予或者被查封之后的污染事故;(十)任何源自承保区域内“地下储罐”的污染事故( “地下储罐”指贮槽及关联的管道和连接的附属部件,该贮槽有多于 10%的容量位于地下);(十一)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72 小时内发现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者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三)水体、大气、土壤等生态污染的损失;(四)累进式、渐变式污染造成的损失;(五)政府列明了的潜在污染地的任何索赔,保险单另有约定的除外;(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七)任何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及精神伤害赔偿;(八) 投保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就已知道或者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状况,或者在本合同的起始日以前就已在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已存在的“污染伤害”;(九)飞机、汽车、机车、船只:由被保险人所有、操作、租用或者借用的飞机、汽车、机车、船只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者环境伤害;(十)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十一) 被保险人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十二)承保地点内的清污费用。

第八条未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或者设备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保险单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商议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商议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追溯期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允许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殊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问询。

第十五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和污染物管理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竭力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竭力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份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造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即将纠正已发现的污染缺陷并调查和纠正类似缺陷,必要时应当公告其的危(wei)险性,新增设备或者流程的,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合格验收。

否则,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wei)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者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竭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即将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者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伤害赔偿请求时,应即将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允许,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者赔偿,保险人不认可。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即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法院传票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者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赋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者必要协助引起或者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所辖保险地址的县级及以上国家环保部门污染事故认定书、污染程度及事故损失鉴定材料、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者和解协议、损失清单、支付凭证,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份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份。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抛却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允许抛却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伤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商议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除第三者依法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外,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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