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综述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社会保障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近些年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问题分析
1.低保额问题
目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较低,大规模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难以满足受害者的要求,同时也无法弥补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保险产品设计问题
目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比较单一,缺乏差异化的设计和服务,无法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同时保险产品的区域性也很窄,缺少国际、全球化的视野。
3.商业化程度不足
目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商业化程度方面还有待提高。
在保险市场的竞争中,辽宁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占有率较低,需要更加积极地探索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提高竞争力。
二、对策与建议
应根据实际需要提高保险责任限额,提高保障水平,保证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和企业能够得到充分的经济赔偿和补偿。
应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设计出更加差异化的产品,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同时应关注产品的国际化、全球化,在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和移动互联网等手段,积极拓展保险销售渠道和服务渠道,提升保险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认知度。
同时,可以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增强商业运营的活力。
综上所述,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并不少见,但只要采取对策和建议,就能够逐渐解决这些问题。
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应当共同合作,为建设绿色发展的辽宁省贡献力量。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辽宁省是我国的工业重镇,同时也是我国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增加。
为了应对环境污染问题,辽宁省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
在制定和执行这些政策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对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问题分析1. 监管不足导致环境保护政策执行不力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虽然已经出台,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执行,但是由于监管不足,一些企业仍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环境保护政策执行不力。
这些企业往往会故意违法,导致环境污染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2. 责任保险门槛过高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门槛较高,一些小微企业无法负担这项成本,导致他们无法获得必要的保险保障。
这就使得一些小型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从而增加了环境管理的难度。
3. 保险公司参与度不高在辽宁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的参与度相对较低。
这些保险公司缺乏对环境保护行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其在保险产品设计和理赔处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4. 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识不足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特殊性,一般的社会公众对此并不了解,导致其在环境保护和环境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区。
这就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
二、对策与建议1.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政策执行效果为了解决环境保护政策执行不力的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辽宁省环保部门应当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故意违法的企业,应当给予重罚,并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建立黑名单制度,以示警示。
2. 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门槛,鼓励企业参与为了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门槛过高的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降低企业参与的难度。
例如设立补贴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资金支持,降低其参与的成本。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环境污染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损失,各国纷纷出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
辽宁省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经济重镇,环境污染问题也备受关注。
虽然辽宁省已经建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重点探讨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保障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1.2 问题意识辽宁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规模的扩大,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为环境污染事故的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险形式。
在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目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购买率较低,企业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对环境责任的认知和承担。
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的经验和技术还不够成熟,很难提供有效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监管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2. 正文2.1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1.保险产品不足:目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供应数量有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需求并不充分。
部分行业或企业可能无法购买到适合自身情况的保险产品,导致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无法完全得到覆盖。
2.赔付标准不明确: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方面,存在赔付标准不明确、操作不便利等问题。
一些企业在申请赔付时面临审批困难、赔付过程冗长等情况,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后的经济损失无法及时得到补偿。
3.信息不对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部分企业对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了解不足,导致购买保险时存在盲目性,无法最大程度地发挥保险的作用。
4.监管不严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存在一些非法经营、不规范操作的现象。
浅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摘要在我国工业化生产过程当中,由于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措施,加之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较低,严重污染自然生态环境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雾霾、沙尘暴、地下水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等,一方面阻碍了我国社会与生态环境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对企业自身的经营也构成威胁。
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较为成熟,作用效果良好,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
本文基于作者自身的实际工作与学习经验,首先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然后主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策略,以期能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广应用起到促进作用。
论文关键词重金属污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一)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为特殊,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广过程中,对其进行宣传至关重要。
现阶段,我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较低,很多组织、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没有过多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二)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第一,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能力较低。
从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面较为狭窄,而且比较集中,一般都是针对化工这类的环境污染高风险行业,很多企业自身并没有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是通过政府的强力要求而购买的,这就非常不利于分散环境污染风险。
加之保险公司自身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经验薄弱,这方面的人才与管理能力较为落后,产品功能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的市场需求。
而与普通的责任险相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为特殊,索赔时效也更长,所以在产品的功能与管理上也就具有更高的难度。
第二,保险条款粗糙。
从试点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还较为粗糙,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保险费率的设计也过于简单,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完整的设计思路,也不能准确的对企业环境污染风险进行等级调研、划分,造成了投保企业管理水平与风险的不平衡,难以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调节功能。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基本问题探究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基本问题探究【摘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为了应对环境污染、资源损害等问题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本文从定义、演变历程、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和发展对策等方面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探讨。
现有环保政策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保费过高、赔偿难以实现等。
未来,应该加强法规制定和监管体系建设,推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政策建议包括建立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框架,强化监管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环境风险管理。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定义、概念、演变历程、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发展对策、未来发展趋势、政策建议、总结、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法律法规、环境风险管理。
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可以通过购买环境责任保险来减轻自身承担的环境赔偿责任。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和环境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逐渐成为各国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之一。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各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给人类和整个地球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危害。
传统的环境管理手段已经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引入为解决环境赔偿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和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各国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升。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不仅可以有效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还可以促进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研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分析其在保护环境、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以及保障受害方利益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调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其运行机制、政策依据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建议和推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我国的环境并不算很好,这个时候如果出现的单位污染环境的话,就可以直接举报处理,⽽且有的地区举报环境污染⾏为还可以获得⼀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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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建⽴了海洋油污损害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他有关环境侵权的规定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等少数法律,这些法律只建⽴原则性框架,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赔偿损失”,这些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额度,也没有明确企业的保险责任和监督管理机构,受害者不能依据法律得到补偿。
⽬前国家层⾯的环境责任险的依据只有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的指导意见》,这⼀意见⽬前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度。
2009年我国新《保险法》在保险责任的实现中做了相应的完善,新《保险法》第65条第⼀款保留了原《保险法》第50条第⼀款的规定,即“保险⼈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
同时增加了第⼆款,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的请求,保险⼈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
被保险⼈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请求赔偿保险⾦”。
虽然法律做了改进,但还是不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
从规定上我们不难看出,第三者直接向保险⼈请求赔偿⾦建⽴在两个条件上:(1) 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
此条件可产⽣两个法律效果,⼀是被保险⼈对第三者的侵权之债确定,被保险⼈基于侵权关系成为第三者的债务⼈; ⼆是保险⼈对被保险⼈应赔偿的保险⾦确定,被保险⼈基于合同关系成为保险⼈的债权⼈,也就是被保险⼈把⾃⼰对保险⼈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第三者;(2)被保险⼈怠于请求。
责任保险论文有关保险论文: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责任保险论文有关保险论文: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通过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缺乏配套的环境污染法律体系、产品设计专业性强且设计难度大、保险企业经营成本高等。
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如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借鉴先进经验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培养高科技人才、完善产品设计以及加强政府参与等。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保险产品0引言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科学家雷切尔·卡逊在她的著作《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明确提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来,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何保护环境逐渐成为各个研究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
伴随着环境污染引起的环境责任事故以及环境责任纠纷的频繁出现,针对如何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种损失以及环境责任的界定及承担范围等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在世界各国络绎出现。
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以责任保险作为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法律技术手段,是经济制度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结合的产物。
它是指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发生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投保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为各国经济发展创立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它既有利于企业的稳定经营,也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1](P46-47)1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比分析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并随着环境的不断恶化逐步确立,现已趋于较成熟阶段。
世界范围内的环境责任保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其中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业走在世界前列,于20世纪70年代末就推出了环境责任保险。
随后英国、瑞典、德国、意大利、芬兰等国也纷纷以不同模式迅速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而美国最具有代表性。
1.1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美国采用专门承保机构承保环境责任保险,并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主要应用于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辽宁省是一个工业化程度较高的省份,因此环境污染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了应对环境污染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辽宁省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和企业风险防范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本文从问题和对策两个方面,对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分析和讨论。
问题1. 保险赔偿金额过低。
目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较低,无法满足被污染方的实际损失。
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选择不购买保险,而采取其他应对措施,这会降低保险制度的覆盖率和效力。
2. 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不足。
虽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成为法定保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此类保险的企业数量还不够,很多企业还是采取传统的风险控制模式。
3. 保险机制不够完善。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一些缺陷和实施的不到位,导致保险机制不够完善,无法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对策和建议1. 提高保险赔偿金额。
为了提高保险购买者的保障感和覆盖率,应该考虑加大保险赔偿的力度,将赔偿金额提高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同时,应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赔付机制,确保被污染方能够顺利获得保险赔付。
2. 加强环境风险教育和宣传。
通过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企业对环境风险的认识,促进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购买行为。
特别是针对那些高环境风险的企业,需要更加强调环境保护服务的重要性,鼓励其采取能够保护自身和环境的措施。
3. 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
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险机制,包括保险产品设计、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方面。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本地的保险机制。
4. 增加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的合法合规行为是关键因素之一。
因此,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起一个更加有效的监管理念和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环境风险的评估和预测,更好地预防环境事故的发生。
简述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研究及对策
简述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研究及对策【摘要】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是保障农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
本文通过对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的研究,发现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保费过高、保障范围不够全面、理赔难度大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对策,包括政府加大支持力度、促进行业合作、推动技术创新等。
结合总结回顾和展望未来,本文最终提出了建议措施,以期推动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
通过持续研究和改进,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将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农业环境责任保险, 发展问题研究, 对策, 政府支持, 行业合作, 技术创新, 研究背景, 研究意义, 总结回顾, 展望未来, 建议措施.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一种针对农业生产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环境责任风险进行保障的保险产品。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加剧以及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农业环境责任保险逐渐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中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也面临着农药、化肥过度使用、农膜废弃等问题,很容易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随着农业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也逐渐引起了关注。
目前,我国的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体系尚不完善,保险产品种类单一,保障范围狭窄,保险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较为突出。
加强对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引导政府、保险机构、农业企业等各方共同关注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促进其健康发展,推动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为农业生产者提供环境责任保障,帮助其应对环境风险和责任。
研究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可以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通过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农业生产者将更加重视和尊重环境,采取更加环保的农业生产方式,降低农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难点及建议.doc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难点及建议我国近年来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从康菲集团的渤海湾漏油污染事件到云南省铬渣倾倒事故再引环境污染大波澜,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和被污染环境的修复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污染事件发生后,通常采取的企业被罚、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的处理机制引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为了构建多元化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2012年2月21日,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将2006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内容改为“强制责任保险”,要求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首次正式提出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现出我国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以及我国解决环境问题的迫切性。
笔者就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的难点及相关建议作初步探析。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挥积极作用自2006年《意见》出台以来,全国先后有广东、浙江、重庆、云南等12个省市开展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在损害赔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保险报》披露,在2008年12月,环保部向媒体发布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案例,当年9月,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该企业赔偿部分村民后,又有120户村民要求赔偿。
之后,该企业联系了承保该险种的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经核查属实后,该公司及时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
2013年3月,鄞州一家电镀加工厂内的废水处理池地基沉降,导致池底出现裂缝,部分污水渗漏排入附近水域内一网箱水产养殖基地,进而出现鱼苗大面积死亡现象。
接到报案后,人保财险鄞州支公司立即派专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
经查证,确系企业意外造成此次环境污染损害。
在结合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事故鉴定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很快与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并向该企业兑现了环境污染损害赔款5000元。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重,给自然环境和人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多地已经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
然而,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
一、问题分析1、保险赔付金额不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付金额应当能够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覆盖,但是辽宁省的赔付金额并不高。
根据现有数据,高污染行业的第三方责任险一般只能赔付少量的费用。
一旦发生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赔付金额不足的问题将会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
2、责任界定不明在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中,责任界定存在不明确的情况。
对于形式复杂的污染事故,责任往往难以被明确。
而且,通过历史案例的观察可以发现,赔付金额的大小通常与责任的界定紧密相关。
这就需要对责任范围的界定加强规范化,避免模糊的情况出现。
3、风险评估缺乏在保险业务中,风险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策略。
然而,在辽宁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风险评估常常被忽略。
如果不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那么整个保险机制的稳定性将会大大降低。
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风险评估必须纳入考虑。
4、缺乏监督机制针对保险机制的监管和监督是非常关键的。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整个保险业务的稳定性难以保证。
监管机制必须加强,对于环境保护方面重大的事故进行有效的跟踪处理。
二、解决方案针对目前赔付金额不足的情况,可以采取提高保险费用来增加赔付金额的方案。
同时需要完善保险机制,为高污染行业建立更加全面和适宜的赔偿机制。
为了避免责任的不明确,需要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界定和责任的归属。
建立起高污染行业责任界定的标准模板,即在环保法中对于责任的扩大与加重,吸取以往经验,制定可行的、只读的责任认定原则,减少责任方的推干的情况,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针对风险评估缺乏的情况,可以加强对潜在污染事故风险的评估,采取科学方法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风险控制能力。
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综述
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综述一、存在的问题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率低,覆盖面不全,应对风险能力差据统计,20XX—20XX年,湖南省累计投保1027家,保额亿元,发生理赔54笔,赔款831万元。
保险覆盖面包括: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砷制品、涉镉等高环境污染风险。
试点的实践证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健康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调节器”、“稳定器”的作用。
但是,这种作用还没有完全充分发挥出来。
据有关资料显示:湖南全省14个市州的77个工业园区中共有8434家,而一些重大风险污染风险源如化工、石化、火电、钢铁、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等污染较重,依然散布在工业园外,绝大部分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参与投保的数量不多,成为环境污染管理和保险的盲区,这不符合保险业经营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而且投保以风险相对集中的中小为主,既不符合保险投保人选取上相互补充的原则,导致保险的风险过度集中,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2.需求的意愿不足,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可以少赔、迟赔甚至不赔的情况下,既缺乏环境风险防范的意识,也不承担全部污染损害的赔付责任,所以大多不愿意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经营成本之中,因此也就不具有购买保险的需求,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内在推动力。
在现今试点阶段,政府部门出面要求少数投保此类保险,这些是为配合政府部门或能享受某种优惠才投保的,对于大多数来说,政府还不能强制其投保,也不可能普惠制地给其优惠,自然缺乏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意愿。
3.缺乏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财政和信贷扶持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
高赔付率、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市场失灵”,必须得到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优惠政策的支持才能产生有效的制度供给。
小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劣势及威胁分析
小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劣势及威胁分析才子城相关才子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首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双重不足。
在制度供给层面上。
我国目前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国家立法始终缺失。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的基础是完善的环境侵权救济体系。
现有的环境污染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决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l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有关污染损害赔偿,尽管可以从多部法律中找到原则规定,但污染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
在需求层面,既然国家和社会的其他成员会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污染者便普遍存在侥幸心理。
主观上缺乏环境风险防范的意识,在习惯了搭便车后,大多不愿意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经营成本之中,觉得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不是一件必须要做的事情。
其次,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还面临着许多技术性问题,我国尚未有统一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在查勘、事故损失的核算标准与责任认定上存在困难,损失风险难以把控,进而影响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和产品开发。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内在推动力。
通过相关资料调查,本毕业论文发现,环境损害具有损失难以确定性、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性、损害的长期性、复杂性以及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依据无过失责任原则为环境损害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必然导致污染责任人负担加重。
从投保企业的角度而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同过窄。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
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和逐渐性两种。
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损害立刻显现,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的认定也较为容易。
事实上,由于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逐渐性污染事故。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摘要:近几年各试点省市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投保企业数目逐年增加,但叫好不叫座的现象仍十分严重。
本文通过借鉴美国发展该制度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风险评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为投保标的的责任保险。
由于其运用市场化的途径解决环境污染给公众带来的损害,同时也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降低污染事故发生率,因此又称之为绿色保险。
一、我国环境污染中存在的问题1、投保量少,企业保费压力较大目前,我国在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环境高风险行业及少数省市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多数省市针对非金属和石油化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处于非强制的自愿保险阶段,各地投保量主要由政府引导和保险公司的宣传力度决定,而且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业性较强,众多涉及排污的企业并不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及保障范围,所以从 2007 年推行保险至今,投保量虽然一直呈上升趋势,但涨幅较小。
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针对企业污染环境的惩处力度有限,造成企业缺乏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动力,投保意愿不足。
另一方面,从全国试点情况看,保险公司短时期内聚集大量同质风险,而且是高风险,保险公司出于利润考虑,形成保险费率高、赔付率低的局面。
一些投保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保费压力较大,投保情况一直不尽如人意。
2、险种不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目前,我国普遍推广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包括一个主险和四个附加险。
其中,主险的保险责任仅包括:第三者责任及相应的施救费用、清污费用和法律费用。
四个附加险分别是: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和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
可见,我国推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险种的设计开发和保险责任的确立方面过于狭窄,理赔范围小,只针对在事先约定的区域内,当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直接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会给予赔偿。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1. 引言1.1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义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针对环境污染事件可能引发的赔偿责任而设计的一种保险产品。
其主要是为了保障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帮助其承担赔偿责任,减轻环境损害事件可能带来的财务压力。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义包括环境损害责任险、环境修复责任险、环境事故责任险等,旨在促进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该保险产品在保障企业自身利益的也有助于推动企业实施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的内容体现了对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视和对环境污染可能带来的损害进行有效保障的意义。
1.2 当前面临的问题当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着诸多问题。
保险覆盖范围不足,许多企业并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后无法有效赔偿受害方。
监管不到位,存在一些企业未尽到环境保护的责任,且保险公司对企业实际环境风险的监测不够全面,难以为企业提供准确的保费定价。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难以明确各方责任,容易产生纠纷。
企业责任意识薄弱,一些企业缺乏环保意识,对环境污染问题重视不够,导致环境污染风险难以控制。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升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亟待各方共同努力。
2. 正文2.1 加强监管和监测加强监管和监测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目前,监管和监测体系仍存在着不足,导致环境污染难以及时监测和控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测机制,加强对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服务质量和责任意识。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辽宁省作为中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长期以来面临着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解决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和风险,辽宁省实施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保险制度的运作情况、责任主体的界定、保险保障范围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分析当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制度的运作情况问题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在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旨在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推动污染企业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目前该制度的运作情况存在一些问题。
保险市场的健全度不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保险公司参与度较低。
部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司的资金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难以确定责任的问题,导致理赔难度较大。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制度的运作情况。
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供给。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提高其资金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有效履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职能。
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的审查和监督,减少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明的情况,提高理赔效率。
二、责任主体的界定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明确责任主体的界定。
在实际操作中,责任主体的界定存在一些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广泛,责任关系复杂,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
环境污染责任主体之间存在权责不对等的情况,导致责任的划分困难。
针对责任主体界定的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应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范围和界定标准,建立完善的责任主体识别机制。
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主体之间权责关系的研究,建立权责对等机制,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和义务。
三、保险保障范围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直接关系到受益人的权益保障,而目前保险保障范围的问题比较突出。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摘要】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主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
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监管执法力度不足、制度不完善、企业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切实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监管和评估;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只有这样,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全面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加清洁美丽的生态环境。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辽宁省、问题对策、现状分析、监管执法、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发展前景1. 引言1.1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为了防范和减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目前在该省的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情况下,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来提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效力和作用。
在现状分析中可以看到,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监管不严、执法不力等问题,导致企业往往能够逃避责任并且不愿购买保险。
第一项对策就是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且鼓励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现有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细化的保障条款和赔偿机制,无法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第二项对策是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更加细致和灵活的保险产品,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企业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也是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之一。
许多企业存在着环保投入不足、环保措施不到位等情况,需要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三项对策是加强宣传教育,推动企业建立环境友好型企业文化,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通过以上对策和建议的实施,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更加完善和有效,为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支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优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税激励制度。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以保费补贴,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投保企业的保费补贴力度。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税收优惠制度,对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将其保费支出税前列支,对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税收减免等。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贷优惠制度,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法律支持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依法经营保险、依法认定责任、依法追究责任的前提。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尚未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法律法规体系,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只有“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一些政策性文件进行规范,如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1月国家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广东、湖南、内蒙古、山东、陕西等不少地方虽然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但这些文件都比较原则化,缺乏操作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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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综述
一、存在的问题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率低,覆盖面不全,应对风险能力差
据统计,20XX—20XX年,湖南省累计投保1027家,保额亿元,发生理赔54笔,赔款831万元。
保险覆盖面包括: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砷制品、涉镉等高环境污染风险。
试点的实践证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健康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调节器”、“稳定器”的作用。
但是,这种作用还没有完全充分发挥出来。
据有关资料显示:湖南全省14个市州的77个工业园区中共有8434家,而一些重大风险污染风险源如化工、石化、火电、钢铁、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等污染较重,依然散布在工业园外,绝大部分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参与投保的数量不多,成为环境污染管理和保险的盲区,这不符合保险业经营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而且投保以风险相对集中的中小为主,既不符合保险投保人选取上相互补充的原则,导致保险的风险过度集中,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2.需求的意愿不足,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可以少赔、迟赔甚至不赔的情况下,既缺乏环境风险防范的意识,也不承担全部污染损害的赔付责任,所以大多不愿意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经营成本之中,因此也就不具有购买保险的需求,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内在推动力。
在现今试点阶段,政府部门出面要求少数投保此类保险,这些是为配合政府部门或能享受某种优惠才投保的,对于大多数来说,政府还不能强制其投保,也不可能普惠制地给其优惠,自然缺乏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意愿。
3.缺乏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财政和信贷扶持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
高赔付率、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市场失灵”,必须得到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优惠政策的支持才能产生有效的制度供给。
从目前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来看,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的范围又过窄,加上发展历史较短、经营管理方式还未成熟,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需要政府的扶持。
为了使环境责任保险稳步发展,环境污染责任
保险需要由专门化的保险机构来承担,而且需要得到政府财政及银行信贷的有力支持。
与发达国家大幅度补贴环境责任保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政府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补贴非常有限,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税收倾斜力度还非常不够。
目前,湖南省政府还没有出台针对环境保险的地方性财政扶持制度,仅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分行一家金融机构提出“以绿色信贷助推两型社会”理念,对贷款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对信用优良的环境友好型,贷款利率给予下浮10%的优惠。
由于环境污染的高风险,保险赔付率非常高,所以,湖南省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仅平安财险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试点经营该项业务。
4.地方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规亟待建立
环境污染是外部成本显着的经济行为,需要政府通过系列制度安排予以规范,才能约束环境污染行为。
从国际经验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地方,往往就是那些拥有健全法律制度的国家或地区。
环境污染责任险常以强制保险形式开展,这更需要法律规范的支持。
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各地经济发展和环境状态的不同,我国的环境法律在制度设置层面多原则性的规定,这需要地方根据本地环境保护的要求,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则。
目前,湖南的环境保护仍然是以行政管理为主,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欠缺制度性安排,总行、分行是向各支行提供支持的中后台。
地方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规仍是空白,由此引发投保率低,风险意识淡薄。
由于缺乏明确的环境社会责任体系的约束,加上环境法律本身在责任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预留处罚空间不够,使得在现实中出现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象,一些污染和生态破坏因为关系到经济发展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放任,致使现阶段全方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尤其是实施强制保险制度的依据不足,况且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的财产和民众的生命安全都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风险补偿,不利于当地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稳定。
二、推进湖南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
1.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快建立完善湖南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保险理论认为,环境责任保险同环保本身一样,带有明显的公益性,经营环境责任保险保险不能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其实施目标应与国家环保政策相一致,应以壮大环境监管力量、降低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为最终目的。
湖南省经历了高速发展时期,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环境问题。
由于环境事件、纠纷频频发生,风险不断加大,因此,应当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管理体制、发展资金进行地方性立法保证,来分担目前所遇到的这些风险。
为了尽快改变目前湖南省推行环境责任保险保险无法可依的现状,省人大应组织省环保厅、省保监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和相关专家,依据我国《保险法》、《环保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试点所面临的问题,从地方立法层面尽快制定相关法
律法规,推进湖南省环境保护法规的建立及完善,保障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使之成为新上项目和已有工业、运转的“硬约束”。
有法可依是促进履行环境责任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对生产行为的刚性要求。
这些法律法规将为环境保护保驾护航,引导环境责任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2.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协力推动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
一方面,地方财政应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相应的保费补贴,吸引工业、投保,并通过自愿投保与法定投保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投保范围;另一方面,除了保费补贴外,政府还可以向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机构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减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营业税。
如果政府对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减免承保机构的营业税,那么,承保机构的税收负担就大大减轻了,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就调动起来了。
保险监管部门应鼓励引导保险公司采取联合承保方式,以进一步分散风险,并督促保险公司及时收集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经验数据,以便测定不同行业和区域的环境风险等级,评价不同行业和区域的实际污染与危害,规范损害赔偿范围,核算污染实际造成的损失,从而为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定价提供科学依据。
保险公司也要积极开发切合市场需求、能有效保障环境风险的保险产品,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指导投保开展事故预防管理,提高环境事故预防能力。
3.加强社会环保宣传力度,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识淡薄是阻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从试点的实践经验出发,进一步加大利用保险机制贯彻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力度,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
其实,保险机制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而这种功能在环保领域作用的发挥则有赖于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政府环保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实施环境风险评估检查,开办环境风险管理学习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知识讲座,组织编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知识普及手册等各种方式,全方位加强宣传和指导,提高环境风险认识和环境风险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意识。
与此同时,要制定激励政策,通过给予低息贷款、减免税费等措施鼓励改进生产工艺,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节省在履行环境责任中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