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总结的财产犯罪理论
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上)
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上)目次一、引言二、财产性利益保护与罪刑法定三、“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分立的理论基础四、“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五、财产性利益的限定一、引言一般而言,财产罪立法旨在保护财产权。
关于财产权的载体即财产罪的对象,我国刑法的表述是“财物”或“公私财物”。
但是,《刑法》91、92条只是对“公共财产”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作出了界定。
存在的疑问是,财产罪中规定的“财物”,理解重点是在“财”还是在“物”?如果重视“财”的一面,就可以按照《刑法》91、92条的界定,在“财产”的意义上把握“财物”,“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也在财产罪对象之列;如果关注的只是“物”的一面,恐怕只能在民法“物”的框架下理解“财物”,财产性利益难以作为财产罪对象,或者,在需要保护财产性利益的场合,只能尽可能解释为对财物的保护。
实务中,绝大多数侵财案件都是对动产本身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造成损害,以“物”加以保护即可,对此也没有异议。
但是,在不动产的场合,如窃取他人房产证件后将房产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完成登记的,是作为对不动产这一“财物”的犯罪,还是考虑为与不动产有关的财产性利益为对象的犯罪?再如,盗窃有关债权凭证的行为,是评价为对凭证这一“财物”的犯罪,还是能以侵犯债权这种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对待?还有,在盗用他人财物的场合,行为人对于财物的实体部分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意在对财物的有关价值进行利用,那么,该行为是评价为对财物的侵害还是对财产性利益的侵害?上述设问,涉及的是财产罪的两个保护面向即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财产性利益是否纳入财产罪对象加以保护尚存争议,因此,作为界分的前置性问题,本文拟先对财产性利益纳入财产罪保护的诸多疑虑进行回应;其次,由盗用行为的定性切入,通过财物保护的实体—价值理论,论述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分立的意义与理论基础;再次,对“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提出可行的标准;最后,对财产性利益的保护作出限定,避免刑法的过度介入,这是对界分的延伸与补充。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前世出家人发表于 2007-3-12 20:40:00]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受益匪浅,值得收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2财产犯罪
财产性犯罪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1、法律的财产说:刑法规定财产罪假设为了保护民法上的财产权利,财产犯罪的法益是民事法上的财产性权利的总和。
法律财产说的两个基本前提:刑法从属于民法;违法一元论。
而这并不成立。
2、、经济的财产说:纯粹金钱价值的利益就是财产。
按照经济的财产说,诈骗自己被盗取的财产属于犯罪;诈骗不法原因给付是犯罪;虽然侵害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但如果提供了相当的对价,不存在刑法上的财产损害。
判断是否造成金钱价值的整体减少要考虑商品的商销性。
3、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认为财产是法秩序所保护的、作为整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将违法的利益排除在外。
4、张明楷认为:1)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所有权及其本权;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他本权包括合法剧镖俩双了他物权以及债权(例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占有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现状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这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占有现状的占有是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其占有现状,需要通过法定程序。
问题一,劳务是否是财产、性服务是否是财产有偿劳务说认为事先约定了对价的劳务才是财产性利益;免除对价说认为劳务服务本身不是财产性利益,免除其对价时,属于财产性利益。
张明楷认为劳务不是财产。
1)难以认为劳务服务本身转移给行为人占有或者所有,只能认定为基于劳务或者服务产生的债权属于财产性利益。
2)会导致强迫劳动罪、强迫交易罪没有适用的余地。
因此,张明楷认为,欺骗妓女的性服务,性行为本身不是经济利益,妓女没有遭受财产损失。
单纯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也不应认为造成了财产损失。
车浩老师认为,早期的观点是刑法的违法性判断以民法的判断为前提,但是后来发展出来的观点是刑法要有自己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
例如受贿的场合,受贿的财产也受到法律财产犯罪财产性利益的保护。
性服务是否是财产:在特定的秩序下去获利的机会才是财产。
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
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一、认定财产罪的对象“财物”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对财产罪的对象“财物”的传统理解有三点:一是管理可能性;二是有经济价值;三是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对象。
管理可能性又分为物理管理可能性和事务管理可能性,两者均包括无形能源等无体物,但前者不包括只能进行事务性管理的债权、劳务等。
价值性方面的主要争论在于是否包括没有交换价值但有主观价值的物体和客观价值低廉之物。
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对象,主要排除人体或身体的部分作为财产罪的对象,违禁品、财产性权益等特殊对象也涉及这一问题。
这三个定义“财物”的标准并非没有争议。
1.管理性问题事务管理可能性从目的解释论上来说比较合适,因为侵犯债权、劳务等财产性利益和直接侵犯财物,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的角度看并没有本质区别,但可能存在解释界限不明,违反罪行法定主义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是物理管理可能性,其将债权、劳务等排除在外,相当于基本排除财产性利益纳入到财物中,可能过于狭窄。
笔者认为财物必须具有管理可能性,但不同意通过物理管理性来对财物进行限制;财产性利益过宽的问题,本质不是事务管理性的问题,而是财产性利益的定义和边界问题。
对此可以从体现作为财产的性质、造成被害人直接的现实的损失等进行限制,后文将对此详述。
2.价值性问题其次是价值性问题。
目前主要问题是两个:一是只有主观价值没有交换价值之物;二是客观价值低廉之物。
刘明祥老师认为,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必须体现财产关系,1笔者对此表示同意,因为财产罪规范的是财产关系而非其他社会关系,如打印在一张纸上的重要国家机密,固然刑法应该予以保护,但主要不是体现财产关系,所以不通过财产罪进行规制。
重点在于,如何界定财产关系。
如果将财产关系界定为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关系,静态的表现是物权的所有或支配性,动态的表现是交换关系中的交换价值,这实质是从客观价值的角度看待财物的价值性。
但如果将财产关系解释为包括物的使用价值,则理论上可以“包括阅览、观赏价值,也包括满足精神需求的价值。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一、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构成要件:(1○1当场○2.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3强取公私财物(2○1故意○2非法占有为目的【分析】:○1抢劫vs故意杀人A.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B.抢财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由于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财产意图,进而取财的,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获取死人的财产,张明楷认为和获取遗忘物、埋藏物的性质相同)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再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人后取财——抢劫罪)○2抢劫vs 绑架A.只向第三者勒索财物的,绑架。
B.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抢劫。
C.绑架过程中又另起抢劫之意而当场取财的,张的观点是数罪并罚,司法实践是择一重罪。
○3抢劫vs 抢夺A.直接对物实施暴力,抢夺B.直接对人实施暴力,但该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抢夺。
C. “飞车抢夺”转化成抢劫的情形:(a)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财的。
(b)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夺财的。
(c)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而仍然强行夺财,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3、抢劫既遂条件:获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4、抢劫罪处罚注意事项:(1)入户抢劫”是指,抢劫他人居住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2)“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3)多次抢劫”指三次以上抢劫。
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一次犯罪:○1○2○3(4)实施抢劫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5、事后抢劫成立条件:(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张明楷认为,并不意味着事实上已经构成上述3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上述3罪的故意与行为)(2)当场。
论财产罪法益
论财产罪法益【摘要】财产罪法益是财产罪的基础问题之一。
张明楷教授关于财产罪法益的解释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很大影响,但其存在明显缺陷。
财产罪的法益有必要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对第三人而言,刑法原则上保护财产的占有,其中,既包括合法占有(占有权),也包括非法占有(占有事实);在非法占有的场合,所有权者或其他本权者针对非法占有者恢复权利的行为,原则上不存在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在所有权者转移其他本权者合法占有的场合,是否存在财产罪的法益,需要具体分析其他本权的性质和效力。
【关键词】财产罪;法益;所有权;其他本权;占有刑法规定财产犯罪究竟意图保护什么,该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财产罪的法益”,[1]它是财产罪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中的基础问题之一,直接决定和影响着行为性质的定性,理论上对财产罪法益所持的立场不同,案件的处理也将各异。
比如,甲明知乙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心想即使抢劫该摩托车,乙也不敢声张,于是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将该摩托车占为己有,抢劫中暴力行为还导致乙的重伤。
对于本案,如果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是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本权,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是非法的,依法不享有所有权和其他本权,财产罪保护的法益阙如,本案自然无法成立抢劫罪,而只能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相反,若主张财产罪的法益是占有,那么,本案应依法构成抢劫罪。
又如,被告人汪某等因制假,其制假设备依法被行政执法机关扣押。
随后被告人聚集数百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将已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从执法部门手中抢回,并殴打执法人员。
对于本案,有的学者认为构成抢劫罪或聚众哄抢罪,有的学者主张成立妨害公务罪,{1}53-58究其原因,还是学者们对财产罪法益认识不同。
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提出一己之见,希望对司法实践科学解决财产犯罪定性问题有所助益。
一、学说争议与判例(一)国外的学说及评析对于财产罪的法益问题,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的研究最为引人注目。
在德国,主要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之争。
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以张明楷为例,探讨其犯罪的法律后果。
二、张明楷犯罪的事实张明楷,男,某市人,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张明楷在担任某单位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三、张明楷犯罪的法律依据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 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明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刑事诉讼程序:张明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明楷有权进行辩护,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3. 民事责任:张明楷贪污的100万元公款,依法应当返还给国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张明楷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因贪污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
4. 治安管理处罚:张明楷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对张明楷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5. 党纪处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明楷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
论盗窃财产性利益行为-最新文档资料
论盗窃财产性利益行为一、问题的提出盗窃财产性利益行为在刑法中的评价是一个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问题。
问题缘起对一个案件的思考,该案的基本事实为,犯罪嫌疑人王洋在某小区当保安期间,发现本小区17 号楼17单元101 室长时间没有住户,在更换门锁后,以王群的名字冒充17号楼17单元101室户主刘明强,于2012年6月14日与到本小区租房的王小龙签订租房合同,将租金10 万元占为己有。
后被查获归案。
二、争议问题需要讨论的是王某行为的性质,即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什么犯罪。
首先讨论是否构成诈骗罪、侵占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及是否成立不当得利。
就是否成立诈骗罪而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需要特定的因果流程,即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利益,被害人受有损失。
本案中,第一,对于房屋所有人刘明强的损失而言,由于被骗人租户王小龙并无对刘明强所有房子的处分权,不符合构成要件中处分财产的要求,不成立诈骗罪。
显然这也不是三角诈骗的情形,三角诈骗是指被骗人与受到损失的被害人不为同一人的情景,典型为诉讼诈骗,要求被骗人有对被害人财产的处分权,这也是某些场景中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例如欺骗保姆交出主人家中财物,由于保姆对主人财物没有处分权,可能成立盗窃罪而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被骗人租户王小龙并无对刘明强所有房子的处分权,其居住于被害人刘明强家中行为并非处分财产行为,三角诈骗同样需要符合诈骗罪的因果流程,本案并非三角诈骗情形。
第二,对于租户王小龙租金而言,其交付租金但同时获得了居住利益,并未有财产损失,不符合诈骗罪因果流程,同样不成立诈骗罪。
对于侵占罪,侵占罪是对委托占有物或无人占有物的侵害,本案中房屋为所有权人刘明强事实占有或可推定的事实占有,非无人占有物,不涉及侵占罪问题。
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保安王洋更换门锁进入他人住宅行为可能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但是,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居住安宁,保安进入他人家中,刘明强并不在家中,事实上并未对刘明强的生活安宁造成损害,难以成立该罪,并未对本罪保护法益造成侵害,以我国普遍接受的阶层犯罪论,所谓新古典主义的犯罪论结构,采纳构成要件违法行为类型说的学说、结果无价值的实质违法性论,由于不具有违法性,保安这种进入他人家中的行为事实上并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新论财产罪法益——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新论财产罪法益——与张明楷教授商榷[摘要]侵犯财产罪的法益,直接影响各种行为的性质与认定。
以不法手段取回或者夺回自己所有而又由他人占有的财物,第三者窃取或者骗取他人无权占有的赃物或者违禁品,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等诸多问题是否构成侵占罪,对此存在着不同学说的争论。
重新审视财产罪的法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财产罪;占有;拟制所有权;拟制债权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明楷教授认为,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关于财产罪的法益分析,学术界存在着众多争议。
而我们不揣冒昧提出自己的看法,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应当包括:民法的合法所有权、其他本权以及我们特别提出的拟制所有权、拟制债权。
一、基于刑法占有而拟制所有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占有是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
大体上说,刑法上的占有比民法上的占有在外延上要广,但是,民法承认可以通过代理人占有财物,刑法上则认为这种情况仍属于代理人占有。
[1]由此看出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
日本学者为了避免混同,特地把刑法上的占有称为管理、所持。
日本法院的判例也往往使用“所持”一语。
(p186)刘明祥教授也认为,“刑法上的占有比民法上的占有更为现实,也就是说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事实上占有,而不能是观念上占有。
”(p40)刑法既有补充性,又有独立性,民法上的“占有”含义并不一定是刑法中“占有”的内容,但笔者认为,刑法财产罪中的财产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内容上关系极为密切,我们在研究财产犯罪的应正视这一点,不应完全忽视民法财产的相关内涵。
我们认为,刑法的“占有”包括民法中以绝对违禁品为对象的持有。
对绝对违禁品的事实控制排除在民法占有之外,因为绝对违禁品是特殊物,为行政法所禁止,民法自然不应对事实控制此类物品的行为规定为占有进行保护。
张明楷:无权处分与财产犯罪
张明楷:无权处分与财产犯罪张明楷:无权处分与财产犯罪2015-12-10【摘要】无权处分行为也可能构成财产犯罪,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就否认其成立财产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将他人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本犯盗窃财物后隐瞒真相将赃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赃物犯罪人隐瞒真相将赃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是赃物犯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隐瞒真相将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直接出卖给第三者的,是侵占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隐瞒真相将辅助占有的他人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如果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重合,按想象竞合犯论处,否则实行并罚。
【关键词】无权处分;财产犯罪;刑民关系一、问题所在财产犯罪是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所以,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是认定行为是否成立财产犯罪的关键。
而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常常需要参考或者根据民法规定作出判断,但民法的目的又不同于刑法的目的,故导致财产犯罪认定的困难。
倘若民法关于某种行为的效力存在争议,导致财产损失的认定缺乏定论,那么,就会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增加难度。
无权处分便是一例。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对此,民法学上存在三种学说:效力待定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未定,并非必然有效,亦非当然无效;换言之,合同虽然成立,但其效力悬而未决。
无效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不产生效力。
完全有效说认为,不管无权处分的受让人是善意或者恶意,无权处分行为均应为生效行为。
[1]无权处分行为可能涉及两个被害人:一是财产的所有人,二是受让人。
倘若将上述三种学说原封不动地引入刑法领域,就会出现三种不同的结局:(1)如果认为无权处分是完全有效的,就意味着受让人没有遭受财产损失,无权处分行为仅可能对财产的所有权人成立犯罪,而不可能对受让人成立财产犯罪。
重磅: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完整版)(下)
重磅: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完整版)(下)悄悄法律人按:近日,2016刑事法制高峰论坛“数据、个人权益与网络犯罪”大会上,张明楷和陈兴良教授均做了发言。
因为论坛发言时间有限,张明楷教授讲了《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的发言。
但是本文更为全面系统。
本次推送四篇:1.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完整版)(上)2.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完整版)(中)3.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完整版)(下)4.《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的发言关注公号后,查看历史消息课阅读上述内容。
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来源:《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微信公号中外法学四、盗窃狭义财物与盗窃财产性利益的区分如前所述,逃避交纳费用等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因为缺乏”盗窃“行为,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问题是,行为人转移了狭义财物,但又不是为了非法占有狭义财物,只是为了获得、事实上也获得了狭义财物的经济价值时,是认定为对狭义财物的盗窃还是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在认定为对狭义财物的盗窃时,如何确定犯罪数额?下面联系常见的几类案件展开分析。
(一)盗用汽车的案件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对盗用汽车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黎宏教授指出盗用他人……汽车等的,对于该……汽车的使用价值,可以构成(利益)盗窃罪。
”理由是:盗用对他人财物所造成的损害或者折旧本身可以金钱加以衡量,当其经济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时,就构成对使用机动车辆本身所产生的财产性利益的盗窃,成立盗窃罪。
而且,行为人之所以盗用他人车辆,无非就是想永久地获取或者享受使用他人汽车所产生的可以金钱计算的利益,因此,从“非法占有目的”的角度来考虑,理论上也没有什么问题。
这样说来,使用盗窃不是对被盗用财物本身的盗窃,而是对该财产本身的使用价值或者说是利用财物本身所产生的财产性利益的盗窃。
这样理解,即便从非法占有目的的角度来看,也不存在障碍,完全能够按照《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加以处罚。
「名家」张明楷:财产罪的认定(讲座)
「名家」张明楷:财产罪的认定(讲座)来源:法青苑、平安北京、法制总队一支队财产罪的认定——张明楷教授在首都公安第190期法制教育大讲堂上的讲座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来到北京市公安局和大家就财产罪的认定作一个交流。
今天我主要讲三个问题,首先是把认定财产罪的基本观念与方法作为一个问题来讲,然后分别讲一讲盗窃罪与诈骗罪中的主要问题。
一、认定财产罪的基本观念与方法(一)如何理解财产犯罪的客体或保护法益这个问题很重要,每一个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该怎么去解释,实际上取决于刑法规定这个罪的目的是什么,这个目的就是客体或者保护的法益。
传统观点认为财产犯罪的客体是所有权,但我认为这个观点是比较落后的。
例如,如果认为盗窃毒品构成犯罪,那么就不能说盗窃罪保护所有权,因为谁都不可能对毒品具有所有权,连占有权都没有,但是盗窃毒品的行为明显构成盗窃罪,这就说明在没有所有权、甚至也没有占有权的情况下,也存在值得财产罪保护的法益,这就是占有。
关于占有,不是所有的占有都值得保护,这里存在一个相对关系,合法的占有都需要保护,非法的占有相对于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人来说是不受保护的。
例如,甲盗窃了乙的财物后放在自己家中,丙又到甲家中盗窃了这个财物,我们认为丙是构成盗窃罪的,这里的丙侵犯的就不是乙的所有权了,而是甲对财物的占有;如果乙从甲家里盗走了财物,就不构成犯罪。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的情况很普遍,不像计划经济时代占有与所有不分离,市场经济时代只有实现了对财物的占有后才能进一步使用、收益,比如现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很难,其中债权人的财物被债务人占有了之后,债务人能使用财物并收益,而债权人却无法收益,因此占有显得更重要。
例如,行为人从别人手里借款5万元,把自己的一辆奥迪小汽车质押在对方手里,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周,一周后行为人无力还款,就偷偷到对方家里把车开走。
这种行为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构成盗窃罪,但是在我们国家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认定盗窃数额?是汽车的本身价值50万元吗?当然不是,这里的盗窃数额要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想要获利的数额来认定,行为人盗窃这辆自己所有的小汽车的目的是要让对方损失5万元的债权,同时让自己获利5万元,因此认定盗窃数额为5万元。
张明楷: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张明楷: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作者:张明楷办案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侵犯财产罪中的取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排除意思不限于永久性剥夺公私财产的意思,而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思,而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关键词:财产罪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财产罪分为取得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与毁弃罪;在刑法没有明文盗窃、诈骗罪等取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素的国家,刑法理论对于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财产罪的主观要素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在肯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罪的主观要素的前提下,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也是各执己见。
我国的情形正是如此。
本文主要以盗窃罪、诈骗罪为例展开讨论。
一、目的犯简述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起先认为,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但是,后来德国刑法学者A·Hegler提出,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目的犯(Absichtsdelikte)中的目的,虽然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但它不是责任要素,而是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违法要素。
Mezger进一步认为,除了目的犯以外,倾向犯中的行为人的内心倾向、表现犯中的行为人的心理过程或状态,都是构成要件要素,也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①]现在,德国刑法理论认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还包括“不纯正的心情要素”(unechte Gesinnungsmerkmale,如“残忍地”、“恶意地”)。
[②]我国刑法理论也一直将目的犯的目的视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内容。
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规制故意的内容,换言之,故意的内容与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既遂犯的场合,故意的内容完全客观化,故意与客观事实完全统一。
但是,目的犯中的目的则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
例如,德国、日本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行使为目的”,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已经行使了所伪造的货币,因此,“以行使为目的”就是超过构成要件客观要素范围的主观要素,被称为主观的超过要素。
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
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是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 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张明楷教授: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
张明楷教授: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现在是一部手机走遍天下的时代,完全摆脱有体物会走向一个极端,完全不讲这一点也难以解决很多问题。
讲四个方面的问题吧。
一、财产罪的分类我们国家基本上学日本对财产进行分类的。
日本主要是根据对有体物的分类来进行划分,一项犯罪是对有体物的犯罪,二项犯罪是对财产性利益的犯罪。
德国把财产罪分为四类,第一是对所有权的犯罪,第二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在法条上不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用的词就是“财产”,也没有像日本刑法那样分成两款。
第三是事后参与的犯罪,相当于我们的脏物犯罪,第四是其他犯罪。
德国对所有权犯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范围比较窄。
对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包含在对整体财产的犯罪中,最典型的是背信罪。
我国司法实践把很多犯罪都看做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比如盗窃罪,在很多国家都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
只有对整体财产犯罪的时候才考虑被害人整体财产是否减少,但这种判断并不是纯经济的观点,因为同样的财产面对不同的人,价值是不同的,客观的价值只表明交换的价值,还需要考虑对不同主体的使用的价值是不一样的。
比如一千元的手表,我不卖,然后你放一万元在这,然后偷偷把手表拿走了。
整体财产的减少不是纯经济的衡量。
主观的价值不一样。
一个人甲强奸了另一人乙的妻子,结果乙又去强奸甲的夫人,这能抵消了吗?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除了中国,对财产拿到物价部门去鉴定的。
我们的司法粗糙但是我们对财产鉴定却是最精细的。
二、财产、财物、财产性利益(一)财产。
日本有个案件,日本允许黑社会存在,宪法上的结社自由。
但是日本政府想方设法控制黑社会的活动。
比如高尔夫球场禁止黑社会进入。
一个人带黑社会成员去打球,日本认定为诈骗罪。
有人认为人家也付钱了,没有损失什么,这是整体性财产的思维。
但是日本不认为是对整体性财产,如果黑社会来了,其他人就不敢来打球了,所以有损失啊。
你看的不长远不全面,所以你认为没有损失。
经济的财产说,1.违法的劳务。
甲骗乙说,你把刘老师车毁坏,我给你10万元。
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二阶层犯罪论体系
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二阶层犯罪论体系2016.03.11阅读162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二阶层犯罪论体系二阶层犯罪论体系1、按照命题人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犯罪构成应采取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
认定犯罪时,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
亦即,首先要判断客观行为是否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就不需要进一步判断主观要素;如果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并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才需要进一步判断主观要素。
2、犯罪构成,应采二阶层理论,即违法性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前者主要讲解两个问题,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阻却事由,后者也讲解两个问题,即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有责性阻却事由。
通常来讲,所谓违法,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反价值的;有责,是指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
3、构成要件符合性是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第一层客观违法要件的内容。
在解释构成要件时,必须使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且是值得科处刑罚的违法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具有可罚的违法性的行为,都必须被解释到构成要件中去。
毕竟,刑法并非处罚任何违法行为,而是只处罚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4、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命题人的观点是二阶层理论。
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行为不是所谓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而是孤立地判断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假象,但整体地判断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5、对构成要件必须做实质的解释。
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所以,对违法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易言之,必须将字面上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
6、违法和有责,是犯罪论体系的两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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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提纲在司考中得"刑、民"者,得天下,最难的学科是刑法学,而在刑法考题中最容易出错的就是"财产犯罪",其每年直接考核的分值不低于15分。
接下来大家看看2013年的考题。
今天我来就是帮大家解决这问题的,给大家详细的讲解"财产犯罪理论"。
可能大部分同学在大学时刑法学老师没有讲过这方面的知识,甚至上过司考辅导班的同学也难得听到这个概念,或者学得不全面,因为在司考中财产犯罪理论考的很细,花2小时左右的时间讲财产犯罪理论。
听过我课的同学,财产犯罪的题小菜一碟。
【2013-2-15】甲、乙为朋友。
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
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
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2013-2-1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
到达后,乙欲游泳。
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
"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
甲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2013-2-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
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13-2-61】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
乙还款时未要回借条。
一年后,甲故意拿借条要乙还款。
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1万元。
甲虽获得1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B.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人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收取租金2万元。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请客(餐费1万元)后,发现未带钱,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
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走。
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D.乙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后发现是一堆白纸。
由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乙不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甲不成立诈骗罪【2013案例】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
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
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
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
(事实一)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
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
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
(事实五)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
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答案: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
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
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
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答案:5.(1)构成。
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
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
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
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
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财产犯罪理论一、财产犯的法益1. 所有权;例如:甲盗窃乙的名牌手机,甲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2. 合法占有对抗所有权;例如:甲将名牌手机质押给乙或者借给乙使用,或者交给邮局托运,或者被法院扣押的,甲在晚上私自将手机偷回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3. 非法占有不能对抗本权者,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或者甲为实现其合法债权的,永远不构成财产犯罪,但侵犯其他法益的除外;例如:甲的手机被乙盗走,甲将其拿走的,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取回财物或者实现债权的,成立非法拘禁罪;采取暴力方式取回财物,并导致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4. 违禁品的占有;甲盗窃乙占有的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不计算金额,而计算数量和情节量刑。
5.财产犯罪的特例。
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就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即不法侵害延续到追捕过程中,直到行为人将财物安全藏匿。
例如,甲抢劫到乙的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乙当场对甲使用暴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
二、行为对象是财物,对"财物"的理解。
第一,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有体物、无体物(对之进行管理)以及财产性利益都是财物。
财产性利益具有财产价值,甚至可以转化为现金或其他财物,当然值得保护。
例如:甲通过技术手段将乙存折中的存款转人自己的存折中。
即使尚未取出现金,也应以盗窃(既遂〉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实际上是指使用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债务的免除意味着行为人取得了财产性利益。
注意:由于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行为,被刑法规定为侵犯知识产权故商标权等一般不属于财产罪的对象。
第二,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财物的价值性包括交换价值(客观价值)与使用价值(主观价值)。
具有交换价值的财物当然可以财产犯罪的对象,只有使用价值的财物能否财产犯罪的对象?一般不能成为数额犯的对象。
所谓使用价值的物品:1、主要是指所有者、占有者经常使用的物品。
如:身份证、出人境证件、信用卡、存折、住宅钥匙等2、虽然不是经常使用但对所有者、占有者具有客观作用或者精神意义的物品。
如:具有纪念意义的照片、值得保存的书信等。
交换价值极为低廉的物品,不是盗窃罪的对象;例如,他人口袋里的餐巾纸、价值低廉的手帕、已经使用且没有利用价值的作废车票、普通信件、普通圆珠笔、名片等。
没有交换价值,而且使用价值低廉或者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例如,他人住宅内的价值低摩的书籍、普通水杯、牙刷、牙膏、毛巾等,虽然具有使用价值,但使用价值低廉,不值得刑法保护。
例外:对于所有人、占有人来说即没有交易价值又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但落人他人之手后可能被直接用于不当活动,进而使所有人、占有人遭受财产损害的物,也属于有价值之物。
例如1,银行收回准备销毁的破损货币,对于银行没有积极价值,但只要具有使用的可能性,就不能落入他人手中;窃取这种破损货币的,也成立盗窃罪。
例如2,啤酒生产商收回的已经兑奖的瓶盖,对于啤酒生产商没有积极价值,然而,一旦落人他人之手依然可能再次兑奖。
窃取该瓶盖的,成立盗窃罪。
但是,对于所有人、占有人没有积极价值,也不能被他人直接利用的行为,不能视为财物。
例如3,已经使用过的实名车票,如果对所有人、占有人不再具有使用价值,他人又不具有直接利用的可能性,因而不应认定为财物。
第三,财物是否仅限于动产?1、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2、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3、至于能否盗窃、抢劫不动产,则存疑问。
但按理说,这并非不动产能否成为财产罪对象的问题,而是对非法取得不动产的行为,能否被评价为"盗窃"、"抢劫"的问题。
事实上,科技的发展使抢劫、盗窃不动产成为可能。
第四,财物是否包括违禁品?刑法保护社会秩序稳定性,没收违禁品也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故对违禁品的占有也是财产罪的法益,违禁品能成为刑法上的财物。
小强抢回赌资案。
第五,财物是否包括葬祭物?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取得葬祭物罪,但对窃取葬祭物的行为有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
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葬祭物仍然由死者亲属占有和所有。
第六,财物是否包括人的身体?人的身体本身不是财物。
安装在人体上的假肢、假牙等等,理当属于财物,是财产罪的对象。
从人的身体分离出来的器官、血液、精液、头发等,也是财物。
虽然法律禁止买卖器官,但从人体分离出来的器官、血液等确实具有财产价值,故可以将其解释为财物。
例如,盗窃他人从人体分离出来用于移植的器官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再如,盗窃已与人体分离的血液的,同样成立盗窃罪。
第七,财物是否包括债权凭证?债权凭证本身是刑法上的财物,至于其能够成为哪些财产罪的对象,则取决于具体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人户盗窃被害人一张存折的,应认定为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存折本身这一有体物,而不是存折所记载的存款〉第八,财物是否包括虚拟财产?从网络购买的Q币、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的确具有使用价值。
三、财产损失1、原则上,给他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可以认为财产损害。
2、无效债权的丧失不能视为财产损失,所以,采取欺骗行为使妓女免收嫖资的,不成立诈骗罪。
3、即使提供了相当对价,但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仍应认定存在财产损失。
例如;甲在进入乙的办公室盗窃乙价值2000元的手机时,将自己的2000元现金(乃至更多)放在乙的办公桌上,也对手机成立盗窃罪。
不能以甲自愿给乙2000元现金为由,否认乙的财产损失。
因为盗窃手机的行为违反了乙的意志,乙对手机的占有是值得刑法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