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项目目标风险抵押管理办法(征求建议稿)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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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目标风险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建筑产品优质、经济效益合理、社会效益突出”的项目管理升级目标,不断促进和实现“安全、质量、工期、成本、环保”等多项目标的集成管理和综合控制,高质量、高数量、高水平地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践行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和我局“共赢”文化理念,提升项目生产力水平,特制定《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目标风险抵押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法人管项目”的原则,按照“价本分离”和“风险抵押”机制推行项目目标管理。项目目标管理采取《项目部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简称“责任书”)形式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办法本着“成本核定、落实责任、风险抵押、节点考核、过程兑现、确保上缴、节约嘉奖、超支受罚”的原则制定,达到“规避风险,明确责任”的目的,是全局员工在“收入透明、效益公开”下追求“阳光下收入”的企业管理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局名义、局属各法人公司所承接的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本办法中的“公司”指:局属法人公司、区域公司、直营公司。

第二章项目目标风险抵押管理相关方主体职责

第五条公司与项目的关系

1、项目经理部是公司派出管理工程项目的一次性管理机构,项目与公司之间既有行政隶属关系,又有经济合同关系。

2、项目经理是公司在工程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受公司经理委托,履行局、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约,对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全方位负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的关系。

第六条公司的职责

1、编制项目管理策划书,指导、并审核(批)项目部编制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2、选聘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组建精干、高效的项目管理班子。

3、建立项目成本测算体系,公平、合理地测算项目责任成本,并组织签订责任书。

4、提供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机械设备、周转料具、资金等生产要素。

5、协调项目与项目之间、项目与外部之间的关系,为项目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为项目办理或提供施工生产必备的法律手续和相关资料。

7、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进行指导与监督。

8、及时组织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阶段、年度审计(工程周期超过两年的项目),并根据审计结论和责任书规定进行奖罚兑现。

9、负责项目的回访与保修工作。

第七条公司的权限

在项目管理上,公司是管理层,项目部是执行层,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由公司实施集中控制。

1、工程承包合同及分供(分包)合同一律由公司经理(或其委托人)签订,并由公司统一管理。以局名义承接的项目合同严格按照《中建七局分供(分包)合同管理办法》执行,总包合同一律归局签订。

2、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如周转材料、工具、用具、行政办公用品等)及其他财产(如临建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其购置、调动、转让、租售统一按照建七财【2010】227号《中建七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建七工【2011】276号《中建七局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3、行使对人力资源的管理权。主要包括行政职务的任免,职称的晋升、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升降,岗位的调动等。

4、对施工项目所需要的主要材料、大宗材料、劳务队伍,统一按照建七工[2011]272号《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材料管理制度》、建七工[2011]258号《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管理办法》的授权和要求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5、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由公司按照局内部银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借贷的统筹管理和有偿占用,这样既能保证生产经营的资金运作,又能保证项目部按目标责任书及时上交利润,从而减少项目的资金占用成本,做到对资金管理的有效控制。

6、对施工项目所需的各类机械设备、周转料具等,统一按照建七工[2011]276号《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授权和要求

进行统一采购、统一租赁、调度使用,项目部不得自购,不得滞留。

7、公司各职能部门每季度对项目成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8、具有项目的结算与交付的决定权。

第八条项目经理应按照项目承包责任书的要求履行职责,其职责包括:

1、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带领项目团队履行责任书规定的任务,做好与公司职能部门的工作沟通,寻求业务支持与帮助。

3、在公司的指导下,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计划书。

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公司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7、按责任书处理项目经理部与国家、企业、分包单位以及项目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

8、接受并协助局、公司进行项目检查、评价和评奖申报。

第九条项目经理的权限

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公司授权范围、时间和内容行使职权。严禁项目经理行使超越权限,项目经理在其承包的施工项目中具有以下权限:

1、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建设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洽谈业务,签署与项目生产有关的业务性文件(不包括具有重要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文件)。

2、参与项目管理班子的组建,提出项目一般管理人员名单,并经公司审核后予以聘用。

3、在公司授权范围内,项目经理对项目人员月度绩效工资有建议权。负责对项目成员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有功人员,经公司批准后进行嘉奖;对考评不合格者,有权进行经济处罚,必要时可将其退回公司。

4、协助公司选择劳务作业队伍。根据劳务合同,对不符合项目施工生产要求的劳务队伍,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与公司有关部门协商后,有权辞退出场。

5、可受公司委托自行负责特殊材料、零星材料和应急材料的采购;对公司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大宗材料具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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