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派的方法论探源
历史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历史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可是个有趣的话题呢,大家常说“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这正好体现了历史法学派对法律与历史的重视。
他们认为,法律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从历史的土壤中长出来的,像是一棵根深叶茂的大树。
这种观点特别强调法律与社会、文化的紧密联系,听起来是不是特别有道理呢?就像你每天出门都要穿衣服,法律也是社会生活的必备装备,没有它,生活就乱套了。
说到这里,大家有没有想过,历史法学派是如何看待法律的演变的呢?他们觉得,法律就像是一条蜿蜒的小河,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变化。
比如说,社会风俗、经济发展、政治权力的更替,这些都能让法律变得不同。
就像你上学的时候,老师教你的一些规定,到了大学可能就不再适用,这就是变化的体现。
历史法学派还强调“不忘本”,他们特别注重法律的传统和历史背景。
就像老祖宗传下来的家规,不能说丢就丢,他们觉得,历史中的智慧是我们现今法律的基石。
法律不能只看眼前的利益,还要考虑过去的教训。
就像打麻将,碰到老玩家,你可得认真听他们的经验之谈,否则可能就要吃亏了。
再说说这个派别对立法的影响,历史法学派鼓励立法者要深入研究历史,了解过去的法律是如何运作的。
他们认为,光靠理论是没用的,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就像煮菜一样,光看食谱可不行,得亲自尝试,才能知道味道如何。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要把历史的智慧融入进去,这样法律才有生命力。
历史法学派对法律的灵活性也很有见地,他们认为,法律是活的,得根据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就像天气变化,早上热,中午冷,晚上又要加衣服。
法律也是一样,不可能一成不变,得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变化。
听起来是不是很有道理呢?法律要能应对新情况,不能像老古董一样,放在那儿没人碰。
历史法学派也遭到了一些批评,很多人觉得他们太过于依赖历史,可能忽略了法律本身的原则和公平。
有人说,不能总是盯着过去,未来才是最重要的。
可历史法学派却认为,忘记历史就是背叛,法律的基础是历史,必须深入挖掘。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历史法学派是法学史上的一个重要学派,该学派主要关注法律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以及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相互关系。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历史现象,其产生和变迁受到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的影响。
下面将从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出发,探讨法律的历史性、法律和社会的关系以及历史对法律的影响等方面。
历史法学派强调法律的历史性。
根据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社会现象。
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的产物,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状况。
例如,古代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国家统治者的权益为主要目的,而现代法律则更加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正。
因此,了解法律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对于理解现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至关重要。
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与社会是密不可分的。
根据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反映了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和需求。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社会的特定情况和社会成员的利益。
例如,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律应当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而在一个专制社会中,法律则可能更多地体现统治者的意志。
因此,了解法律和社会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革。
历史法学派也认为历史对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根据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往往受到历史事件和社会变革的影响。
例如,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可能受到战争、革命、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等因素的影响。
同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也会对后续的法律发展产生影响。
因此,了解历史对法律的影响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趋势,从而更好地应对法律的变化和挑战。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强调法律的历史性、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历史对法律的影响。
了解法律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同时,理解法律和社会的相互关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革。
此外,了解历史对法律的影响有助于我们预测法律的发展趋势和应对法律的变化。
历史法学派述评
历史法学派述评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得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得利益,在以后得进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得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差不多上代表了法学思想进展得主流.〔1〕历史法学派得先驱者是霍伯特(hauboldt)和贝克曼(beckmann),而历史法学派得创始人则是胡果.胡果(gustavhugo,1764~1844)得要紧著作是《作为实定法哲学得自然法》(1798)、《市民法教科书》(全7卷,1792~1802)、《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1832)等.历史法学派得核心人物是胡果得学生、德国闻名私法学家萨维尼(fcvonsavigny,1779~1861),要紧作品有《占有权论》(1803)、《论立法及法学得现代使命》(1814)、《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和《现代罗马法得体系》(1840~1849)等.继胡果和萨维尼之后,历史法学派得另一位要紧代表是萨维尼得学生普赫塔(georgfriedrich puchta,1798~1846),其要紧著作有《适应法》(全2卷,1828~1837)、《潘德克顿教科书》(1838 )、《教会法入门》(1840)和《法理学教程》(全2卷,1841~1847)等.除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外,历史法学派得代表还有艾希霍恩(kfeichhorn,1781~1854)、温德海得、耶林、格林、祁克等.一胡果最先将历史性得有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得”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得同时,反对纯理论得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得自然法思想.他在《作为实定法哲学得自然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得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因此他们得一般性得思索对立法没有价值.他指出,一定民族得各种法规、法律,可不能顾及一般性得自然法,如同大夫在开处方时,总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可不能顾及医学得一般原则一样.因此,历史主义得个不化得观看方法与一般化得认识方法是对立得.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进展得僭越.他指出,“将自己得意见提供给统治者得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得其他人贤明多少.”〔2〕他们试图将法纳入各种法律之中得努力,完全是荒谬得,法得本质之源是适应法.从现存得历史和比较观看中,必定导致出今后应发生得情况.而与此相对,自然法并不是追求正确得、合目得得事物得标准.所以,在这一点上,胡果还不是站在民族精神得意识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鸠在继承法国道德论过程中确立起来得经验主义立场上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批判.〔3〕系统论述历史法学派之差不多观点得是萨维尼.他通过对法得产生、法得本质和法得基础三个咨询题得阐述,表达了该学派得代表性理论.萨维尼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进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得立法手段来创建.”〔4〕他指出:“一个民族得法律制度,象艺术和音乐一样,基本上他们得文化得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在任何地点,法律基本上由内部得力量推动得,而不是由立法者得专断意志推动.”〔5〕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停息得时候,它同其他得民族意识一样,总是在运动和进展中.“法律随着民族得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得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6〕萨维尼认为,法得进展呈现几个时期:第一时期,法直截了当存在于民族得共同意识之中,并表现为适应法.第二时期,法表现在法学家得意识中,出现了学术法.如今,法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是民族生活得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学家手中一门特别得科学.所以,能够促使该时期法进展得法学家,必须是那种具有敏锐得历史眼光,又有渊博知识得人,而如此得法学家现在在德国还非常少,因此,在德国还未具备开展统一立法得条件.第三时期确实是编纂法典.但即使是到了此时期,也要慎重立法.对法得本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得,而是世代相传得“民族精神”得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得真正制造者.在《现代罗马法得体系》中,萨维尼指出,法律得存在与民族得存在以及民族得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得.在人类得早期时期,法就差不多有了其固有得特征,就如同他们得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得特征一样.“在所有每个人中同样地、生气勃勃地活动着得民族精神(volksgeist),是产生实定法得土壤.因此,对各个人得意识而言,实定法并不是偶然得,而是必定得,是一种同一得法.”〔7〕这种同一得法,反映得是一个民族得共同意识和信念.因此,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立法者得任务只是关心人们揭示了“民族精神”,关心发觉了“民族意识”中差不多存在得东西.最后,萨维尼对法得基础作了阐述.他指出,法得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适应,只有在人民中活着得法才是唯一合理得法;适应法是最有生命力得,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适应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得固定性和明确性.它是体现民族意识得最好得法律.继胡果、萨维尼之后,普赫塔在《适应法》这部著作中运用费希特(jgfichte,1762~1814)和黑格尔得历史哲学、辩证法得技巧,对从罗马法主义得民族精神转向专家支配得过程进行了分析.他继承并发挥了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得现代使命》中提出法得进展三时期得学讲,认为法得进化经历了“朴素得时期”、“多样性时期”(即经验性得判例时期)和多样性与学咨询性结合得“高层次统一性时期”(即学者性得法律家统治时期)三个时期.而在这最后一个时期,只有学者性得法律家才能制定法律.普赫塔认为,作为民族得“机关”得这种法律家,在学讲和判例中得法形成中占有特别得地位.在《潘德克顿教科书》中,普赫塔依据得是后期历史法学派提倡得理性法理论得演绎方法,即不是从各种法律、命题以及判例中概括、抽象出概念,而是从概念中演绎出教条式得命题和判例.这种方法虽被后来耶林批判为是“倒置法”,但却为后期历史法学派中“潘德克顿法学”得繁荣奠定了方法论基础.〔8〕二随着历史法学派得进展,在该学派得内部也出现了分化,即尽管大伙儿都强调法是民族精神得体现,法学研究得首要任务应是对历史上得法律渊源得发掘和阐述,但在哪一种法体现了德意志民族得精神、哪一种法最为优越这一点上产生了分歧.因此,便形成了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得法律渊源得罗马学派(romanisten)和认为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得是德国历史上得日耳曼适应法(德意志法),强调应加强古代日耳曼法得研究得日耳曼学派(germanistik).罗马学派得代表人物,除了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外,还有温德海得(b windscheid,1817~1892)和耶林等人.该学派强调当前德国法学家得任务,是对德国历史上得罗马法穷根究底,进行深入得研究,发觉其中内含得原理,区不其中哪些是有生命力得,哪些是差不多死亡了得.胡果和萨维尼,都试图在研究罗马法得基础上构造一门概念清晰、体系完整得民法学学科,正是在他们得努力下,罗马学派开始向概念法学进展.19世纪中叶以后,罗马学派又分为两派,一派以温德海得等人为代表,在研究《学讲汇纂》得基础上,使概念法学进展得更为充分、更加系统化,从而形成了“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另一派则以耶林为首,逐步意识到概念法学得弊端,主张对法不应当仅仅作历史得、概念得研究,还必须从法得目得、技术、文化等角度来研究.历史法学派中得罗马学派转变为“潘德克顿法学”,是当时德国社会进展得必定结果: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开始出现统一得趋势,统治阶级开始认识到,统一得德国关于其挤入帝国主义列强是必要得.为此,在德国出现了统一立法得趋势.1848年以后,《德意志一般票据条例》开始在德意志关税同盟得绝大多数盟国实施.60年代,《德意志一般商法典》在绝大部分德意志同盟成员国实行.其后制定民法典得呼声也甚高.而在这些现象得背后,则体现了国家得意志.这无疑刺激了“潘德克顿法学”得成文法至上主义.“潘德克顿法学”得体系,由专事研究《学讲汇纂》得学者海塞(heise)创立,而最有代表性得是温德海得.温德海得既是“潘德克顿法学”得核心人物,也是后期历史法学派得要紧代表.温德海得得代表作品有:《关于前提得罗马法理论》(1850)、《条件成就得效力》(1851)以及《潘德克顿教科书》.温德海得得理论要紧集中在后者中.该书是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得集大成.首先,该书在对所有“潘德克顿法学”文献进行概括、整理和阐明内容得同时,站在客观得立场上对其进行了公正得批判;其次,该书体系完整、理论结构严密,不仅在各项制度研究上运用了由概念得形式逻辑性操作构成得系统得法学方法,而且将其推广到了整个私法学领域;第三,传统得“潘德克顿法学”作品,或偏向于理论或偏向于有用,而本书则第一次将理论和有用结合在一起.它是对以往“德国一般法”理论得集大成,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极大得权威,不仅支配了整个德国得民法学,而且也深深地妨碍了1900年《德国民法典》(1888年得民法典第一草案就曾被讲成是“小温德海得”.).〔9〕“潘德克顿法学”得特点,一是对概念得分析、阐述特别完善;二是注重构造法律得结构体系,尤其是温德海得在《潘德克顿教科书》中确立得五编制民法学体系,成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包括后来得日本和旧领域,两者都有拘束力,而越出了交叉得范围,则属于两者各自管辖得领域.所以,一般而言,道德管辖得范围比法律要大得多.此外,法和道德也有冲突之时,即对道德同意得,法有时会禁止;对道德禁止得,有时法律却是同意得.因此,必须协调两者得关系,既要发挥道德得规范作用,也要倡导法律得教化作用.〔17〕在《德意志私法论》第一卷中,祁克还对社会法思想作了阐述,他指出,“与人得本质一样,在法律上也存在着个人法和社会法得差不.这是因为,人作为个人在其是一种独立得存在体得同时,也是构成社会得成员.”〔18〕祁克认为,“个人法是从主体得自由动身,规律个人相互平等对立得关系得法律;社会法将人视为拥有社会意志得成员,将人视为整体得一分子.……因此,社会法是从对主体得拘束动身,规律有组织得全体成员得法律.”〔19〕在《国家法得差不多观念》中,祁克进一步指出:“社会法,是从人得结合得本质动身,对人得共同形态得内部存在进行整理,从小得团体到大得团体,从低得团体到高得团体,日积月累得建设性得法则;是从夫妻到家庭、从家庭到村落,逐渐向上、逐渐扩大,最终至国家得构造起来得组织法.”〔20〕总之,祁克得理论,既是对历史法学派观点得继承,又有许多创新,尤其是他得社会法思想,对后来社会学法学得诞生发生了巨大得妨碍.诚如西方学者指出得那样:“祁克首次在个人法领域之外,提出还存在着社会法领域,这是对现代法学得最大功绩.”〔21〕四关于历史法学派,至少能够作出如下四点评价:第一,历史法学派对近代民法学得形成和发达作出了贡献.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诞生于法国,但由于当时法国学术界对法典得过分崇拜,导致了忽视适应法和判例法,仅仅以法典条款为研究对象得注释学派得诞生,该学派统治法国近一个世纪,阻碍了民法科学得进展.〔22〕与此相对,在德国,由于学者们埋头于对罗马私法和日耳曼私法得研究,创立了一个庞大得民法体系,形成了近代民法学学科.而为此作出巨大努力得德国法学家,几乎无一例外基本上历史法学派得成员:胡果、萨维尼、普赫塔、艾希霍恩、耶林、温德海得、祁克等.能够讲,假如没有历史法学派,那么,近代民法学就可不能达到如此高得水准.第二,历史法学派在挖掘、整理、恢复人类法律文化遗产方面作出了贡献.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学学科得历史基础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前者从中世纪起就开始受到学者得重视,如意大利波伦那大学得前、后期注释法学派(伊纳留斯、阿佐、阿库修斯以及巴尔多鲁等)、16世纪法国得“人文主义法学派”(阿尔恰特、居亚斯等),以及18世纪法国私法学家朴蒂埃等,都对罗马《国法大全》进行了整理、注释.历史法学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总结、汇合、出版,从而使古代罗马法得经典文献能为创建近代法学服务.后者即日耳曼法,尽管从11世纪后,也为一些学者所研究,但大规模从事这项工作得是历史法学派中得日耳曼学派.尤其是祁克,他得《德意志私法论》和《德意志团体法论》,在保存、恢复和阐明日耳曼法方面所取得得成果,至今还没有一个学者能够超越.第三,历史法学派人物众多,观点也不一致,不能以萨维尼否定自然法理论、提倡法是民族精神得体现、反对编纂统一法典而否定该学派对世界法学进展得整体贡献.第四,即使是萨维尼,笔者认为也是应当确信得.这个地方涉及得咨询题是:一、萨维尼得作品《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得体系》,对近代民法学得诞生所起得作用,是任何其他法学家得著作所不可替代得.二、萨维尼提出得“法源自民族精神”得观点,如同自然法学派认为法起源于人得理性一样,是人类在认识法得形成方面作出得努力之一.它拓宽了人们得视野,促使人们在比较虚无得“人类理性”之外,去查找法得起源得途径.正是受了萨维尼这种历史主义得、民俗学得法学研究得启发,后人便进一步将社会学、文化学、经济学得方法引入了法学之中,从而创立了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经济学等,丰富了人类认识法这一社会现象得手段.萨维尼得观点是人类试图科学地认识法得起源得很多智慧链条中得一环,不能全盘否定.三、至于萨维尼得政治立场,由于其出身贵族,加上他反对自然法学派和反对编纂法典等,人们往往将其视为是代表了大封建主得利益,是反动保守得.但从他得学术成果,以及他从政时表现来分析(1842年他担任普鲁士政府得司法大臣后,曾用心于改革贵族制度、拥护都市自治、淡化婚姻法中得宗教色彩、确保出版自由、制定德意志一般票据条例和德意志一般商法典等),讲19世纪40年代后得萨维尼是一名资产阶级政治改革家和法学家也并只是分.注释:〔1〕r庞德著,曹士堂、杨知译:《法律史解释》, 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作者前言”.〔2〕〔3〕〔8〕fwieacker著、铃木禄弥译:《近世私法史》,创文社1978年版(日文),第470、471、483页.〔4〕〔5〕见《美国百科全书》第24卷(1978年英文版)第312页.引自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69页.〔6〕见萨维尼:《论立法及法学得现代使命》第11页. 引自山田升著:《德国得历史法学》,载尾高朝雄等编:《法哲学讲座》第4卷,有斐阁1957年版(日文),第44页.〔7〕萨维尼著,小桥一郎译:《现代罗马法得体系》第1卷,成文堂1993年版(日文),第42页.〔9〕奥田昌道:《温德海得》, 载伊藤正己编:《法学者——人与作品》,日本评论社1985年版(日文),第20页.〔10〕村上淳一:《耶林》,载伊藤正己编:《法学者——人与作品》,日本评论社1985年版(日文),第28页.〔11〕sir john macdonell and edward manson,great juristsof theworld,p595.〔12〕〔13〕〔14〕〔15〕〔16〕〔17〕〔18〕〔19〕〔20〕〔21〕石田文次郎:《祁克》,三省堂1935年版(日文),第174、178、180、221、199—200、213—214、76、77、78—79、73页. 〔22〕见拙文:《十九世纪法国注释法学派述评》,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秋季号.。
梅因《古代法》中的法学历史方法论初探
梅因《古代法》中的法学历史方法论初探作者:王一如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梅因,全名为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在西方法学界影响颇大。
梅因的《古代法》出版后,很快便成为欧美法学界普遍研究的经典之作。
梅因主张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在英国开创了法学研究的新的方法论。
关键词:梅因;《古代法》;历史方法论梅因的经典代表作,就是《古代法》,对于这部著作,得到广泛好评,在学术界很被认可,甚至说其跟18世纪的经典法学代表作一样,这部著作就是《论法的精神》,梅因的这部作品,对法学影响深远,推动了当时人们的思想,以及当时社会的法学进步,并为人们的思想,提供了前进的方向,这二部著作,都是在法学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作品,在19世纪出现的《古代法》,对于英国现代历史法律的诞生,它是标志性的作用。
《古代法》这本书中,一共分为六个章节,总论位于本书的前五章,首先阐述了罗马以及古印度的法律制度,并且跟英国的都相互对比,把静止社会,以及进步社会的概念,进行了区分界定,并提出观点,想要实现现代的法律制度,必须要进步社会,静止社会少了发展的动力,也不具备发展的条件,即使法律完备,也不适宜;本书的第二章,介绍了古代法的起源,它的发展阶段是判决,之后是习惯,再之后形成习惯法,最后一阶段就是成文法,在这几个阶段中,都有可以代表其特征的实例,第三部分讲的是习惯法是真正的法律,习惯阶段,就是“达克”,判决阶段就是“地美士第”,在习惯法转化成成文法中,有一个典型的范例,就是来自于罗马的一部法曲,即“十二表法”;第四部分就是讲在古代的成文法中,它不断的在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技术得以发展,生成了借助法律拟制的技术,并且生成了完备的立法,并且让法律得到进化,第五部分,讲述了社会的运动,是有规律的,可以通过公式来表达,这个公式就是从身份到契约。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学派刘性仁【学科分类】法理学【出处】北大公法网【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前言凡是法律研究者,必须对于法学研究之学派有基本的认识,使得在法学研究的领域内,更能清楚地掌握法理,进而深化法学研究,本文主要针对法学研究之四大法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发学派、自由法学派〉,做一理论的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厘清法学思想的混淆,更能精确掌握法理思想。
二、自然法学派思想自然法学派完全依照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重视人民之总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性与思辩性,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的演进:〈一〉自然法思想:此学派以西塞罗为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客观性的存在于天地之间一种不变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来补充实定法的缺陷,故其适合于自然法思想与行为的形式,此称之为正义。
〈二〉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以亚奎纳斯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原理是正义与理性,以神学自然法思想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三〉经验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以格老秀斯为代表,该派首先切断自然法与宗教的关系,并认为神系不存在的,而自然法是存在的,因为格老秀斯如此地主张,故被称为是自然法之父。
〈四〉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系以十八世纪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的渊源就是社会契约。
综上可知自然法学派思想之四个演进时期。
三、实证法学派思想而实证法学派是先由国家依照公权力而制定,再依照法律之方法论,进而推论到具体案件,故实证法学派是由人类基于经验而创造的具体法律规范,再依据文理、系统、历史与类推解释,按照三段论法予以推论的法学方法,在这个推论之下,只要法律具备完整,就能规范社会上之一切行为。
实证法学派认为人类之行为与自然现象不同,自然现象受到因果律的支配,而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目的律之支配,因此目的为一切文化制度之创造者与社会生活的原动力。
历史法学派
• 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和法理学的当代使命》中,首次 提到了他的法律观。 • 他认为:法律绝不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 制定的东西。他说,法律乃是那些内在的、默默地起作用 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 起真正的圆圈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 (the common consciousness of the people)。就像 一个民族的语言、构成和举止一样,法律也首先是由一个 民族的特性,亦即民族精神决定的。 • 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 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 法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个民族生活中的一种功能。 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强大而强大,最 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 法律工作者应该被视作人民的受托人和“被授权对法律进名门世家。 • 萨维尼的祖父仕至威尔堡行政 长官,在题为《重新统一中的 分裂》一文中,曾激烈抨击路 易十四的专制与野心。而萨维 尼的父亲,在“七年战争”期 间,曾参加过围攻土伦的战役。 • 1800年萨维尼开始先后在马尔 堡大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 大学任教。1810年柏林大学创 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 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 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 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 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 修订法律大臣。
德国的历史法学派
——民族精神的自然言说
• 在德国,人们对法国大革命的理性主义原 则和世界主义思想产生了更为强烈的反动, 并掀起了一场颇有影响的运动。这场运动 具有浪漫的、非理性的、鼓吹民族主义的 性质,并在文学、艺术和政治理论等领域 得到了表现。在法学领域,这场运动的代 表是历史法学派,这个学派最著名的代表 人物是萨维尼。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强调法律的自然起源和道德基础。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基于自然法则和人类理性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判。
3.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兴起于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进行调整。
4. 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科学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裁判。
这些法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环境中产生和发展,对法学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七章_历史法学派
萨维尼强调习惯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首先,习惯法是最合理的法。
其次,习惯法是最具有生命力的法。 另外,习惯法是基础性的法。 总之,习惯是一切法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德]萨维尼:《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 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许章润主编:《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广西 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二、历史法学派的发展线索与主要代表
19世纪初,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德早期历史法学派 的产生标志历史法学的最终形成。 时间上分:早期和晚期历史法学派; 连续性上分:德国的历史法学和英美的历史法学。 (一)德国历史法学派
(二)英美历史法学派
(一)德国历史法学派
奠基人为哥廷根大学教授古斯塔夫· 胡果(17641844),著作《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 《市民法教科书》、《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 核心人物为其学生萨维尼(1779-1861),主要 代表有:普赫塔、爱希霍伦、雅各伯格克里姆等。
思考题:
1、如何理解萨维尼关于法的起源和法的本质的观 点? 2、萨维尼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是什么?
第三节梅因的法律思想
一、梅因与晚期历史法学派 二、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后有保罗· 维诺格勒道夫、波洛克、梅特兰、霍兹 沃思等人。
2、美国的历史法学 代表人物:詹姆斯· 库利奇· 卡特,纽约律师,美律师界 领袖。受其老师卢瑟· S· 库欣影响。
卡特强调惯例的地位,认为习惯和惯例提供了调整人 们行为的规则,而司法惯例只不过是“权威的惯例”。
卡特同萨维尼一样也卷入一场关于法典编纂与否 的激烈论战中。 19世纪后半叶,美法律改革家戴维· 达德利· 菲尔 德建议纽约州通过一部全面的民法典,指出法官 都须不是立法者,法典将给法律以明确性和确定 性,从而能使人们事先知道其有哪些权利义务。 卡特坚持历史法学观点,竭力反对此建议。认为, 从法典需要解释和补充这一点看,法典仍是法官 制定的法。
6第六章 历史法学派的法律哲学
第二节 萨维尼的历史法哲学
二、萨维尼的法律观点 (一)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阶段: 自然法” 第一阶段:“自然法”或习惯法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学术法 存在于法学家的意识中 民族生活的部分+法学家掌握的科学 法学家是民族的代表
第二节 萨维尼的历史法哲学
二、萨维尼的法律观点 (一)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阶段: 自然法” 第一阶段:“自然法”或习惯法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学术法 第三阶段:编纂法典阶段或“法典法” 第三阶段:编纂法典阶段或“法典法” 法典的产生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 法典的产生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不 是人为可以奏效的。 是人为可以奏效的。
第六章
历史法学派的法律哲学
第一节 概 述 一、历史法学的产生背景 历史法学派是19 19世纪初德国兴起的坚持历 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初德国兴起的坚持历 史实证主义立场、反对理性自然法的学派。 史实证主义立场、反对理性自然法的学派。 历史法学” “历史法学”是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学的 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法学思 后来被视为一种方法论。 潮,后来被视为一种方法论。 古典自然法学无法解决现实问题 反理性主义思潮
第二节 萨维尼的历史法哲学
一、生平与著作 (二)萨维尼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萨维尼 蒂博(Thibaut) 蒂博(Thibaut) 二、萨维尼的法律观点 (一)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阶段: 自然法” 第一阶段:“自然法”或习惯法 一个民族历史中自然发生的, 一个民族历史中自然发生的,以口头或 文字沿袭下来的规范总和。 文字沿袭下来的规范总和。
第三节 梅因的历史法哲学
(三)进步社会法律演进的公式 from status to contract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
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 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 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 的增长。‘个人’不断代替了‘家族’, 的增长。 个人’不断代替了‘家族’ 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用以代替 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 的关系就是‘契约’。” 的关系就是‘契约’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 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 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
第七章历史法学派
二、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
• 1、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个性,自己的精神,这一精神 体现在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民族制度中。 • 萨氏的论述里民族精神是先于法律、语言等民族属性, 而与特定的民族共生共存,它不依赖其它事物而存在, 相反却决定着民族及其属性的存在和发展,因为民族 精神表征着特定民族存在的独立性,决定了民族的发 展及其方向。特定民族一旦失去这种民族个性,也就 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根基,就会走向消亡。
• 蒂保通过运用古典自然法的理论,强调人的理性,要 求排除罗马法的成分并废止各邦实行的习惯法,尤其 是要依据《法国民法典》的形式来制订一部统一的德 国民法典,以求经由法律上的统一最终带动政治上和 地理上的统一。可以说,蒂保的主张完全符合当时形 势的需求,他本人也籍希望通过该法典的制订能够在 政治上促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 • 但是当时在德国,资产阶级是极为软弱的,占统治地 位的是封建贵族。因此,他的主张遭到了普鲁士政界 和法学界多数人的反对。为首的反对者就是历史法学 派的主要代表人萨维尼。
《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写作背景:
• 拿破仑称霸欧洲时,也将法典带到被他征服的国家, 包括德国很多地区在内。他垮台后,重新掌权的德国 各邦君主当然要清除拿破仑的一切遗迹,其中最重要 的遗迹之一就是他的法典。19世纪初关于是否制定全德 法典的论战,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开展起来的。 • 论战是从海德尔堡大学著名的法学教授蒂保在1814年出 版的一本题名为《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的小册 子开始的。
观点评述:
• 1、拓宽了人类认识法的视野;
• 2、启发了后世学者将人类学、社会学、经济 学等方法引入法学的研究,丰富了法学方法论;
• 3、可以解释不同民族法律的差异性。
三、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学派刘性仁【学科分类】法理学【出处】北大公法网【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前言凡是法律研究者,必须对于法学研究之学派有基本的认识,使得在法学研究的领域内,更能清楚地掌握法理,进而深化法学研究,本文主要针对法学研究之四大法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发学派、自由法学派〉,做一理论的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厘清法学思想的混淆,更能精确掌握法理思想。
二、自然法学派思想自然法学派完全依照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重视人民之总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性与思辩性,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的演进:〈一〉自然法思想:此学派以西塞罗为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客观性的存在于天地之间一种不变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来补充实定法的缺陷,故其适合于自然法思想与行为的形式,此称之为正义。
〈二〉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以亚奎纳斯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原理是正义与理性,以神学自然法思想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三〉经验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以格老秀斯为代表,该派首先切断自然法与宗教的关系,并认为神系不存在的,而自然法是存在的,因为格老秀斯如此地主张,故被称为是自然法之父。
〈四〉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系以十八世纪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的渊源就是社会契约。
综上可知自然法学派思想之四个演进时期。
三、实证法学派思想而实证法学派是先由国家依照公权力而制定,再依照法律之方法论,进而推论到具体案件,故实证法学派是由人类基于经验而创造的具体法律规范,再依据文理、系统、历史与类推解释,按照三段论法予以推论的法学方法,在这个推论之下,只要法律具备完整,就能规范社会上之一切行为。
实证法学派认为人类之行为与自然现象不同,自然现象受到因果律的支配,而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目的律之支配,因此目的为一切文化制度之创造者与社会生活的原动力。
历史法学派 - 副本
该是立法者。如果制定一部法
典将会使法律具有确定性和明 确性,从而使人们事先知道他
们有哪些权利、义务和责任。
2.法律修改工作只有在坏的法律已 2.法典也会使法律更加系统化, 经造成了损害之后才能进行,因此 法典会阻碍法律的发展。
容易掌握,这样就减少了研究
法律的负担
04
4
评价
局限性:
1.唯心主义史观,过分夸大法律的民族特殊性,否认法律与
继承与发展
1
萨只注重本民族的历史法律文化的特 点及其与民族法律之差异,梅因则不 再局限于本民族,而是面向整个世界。
2
梅因在强调习惯法的作用的同时, 更明确地指出了习惯法必须进一步
发展成为实定的成文法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
萨等只注重通过历史研究解释和说明现行法,而梅因确认为研 究法律不能局限于现行法律,还必须用比较的方法在详细的研 究之后得出法律发展的真理。
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1822~1888)
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近代法律史学家、比较法学科的开路先锋。因其著作《古代法》 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也标志着历史法 学进入成熟期。
主要著作:
《古代法》、《东西方村落共同体》、《古代法律史》以及 《平民政府》
主 要 思 想
法的发展规律
有条件的 法典编纂
习惯法的作用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
• 1.民族精神是法律的发展动力,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
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的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
• 2.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 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
• 3.法律伴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 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
历史法学派的荣光--历史法学派对近代民法典建设的影响
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 。 其间萨维尼提出 了法的发展 的三个 阶段 : ( 1 ) 存在 于民族共 同意识 中的习惯法 。( 2 ) 表现在法学家
意识 中的学术法 。( 3 ) 谨慎立法 , 编纂法典 。《 潘德克顿教科 书》 中, 普赫塔依据后期历史法学派提倡 的理性理论 的演绎方法从
1 历史法学派破天而生
l 8 世纪末 1 9世纪初 ,在德 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 为 首的历史法学派 。该学 派诞 生之初代表 了德 国封建贵族 的利 益, 在此以后的发展中逐渐演变 为资产 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
一
的民事立法所效仿 , 也说 明了“ 历 史法 学派 ” 的学术思想要 旨反
概念 中演绎出教条式的的命题和判例。为后期历史法学 派的发 展的繁荣奠定 了方法论基础 。
2 在历史法学派的沃土 中成长的《 德国 民法典》
历史法学派的学说 日益 丰满完善 , 对于近代德 国对 民法 的 编纂起着理论依据与引导的作 用。 自从 1 8 1 4年 蒂堡教授与萨 维尼 教授民法典制定大论 战萨维尼 得到普遍接受后 , 《 德 国民
法典》 的制定就与历史 法学派结下了深厚 的渊源。
( 1 ) 历史法学派在方法论上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 2 ) 历史法学派的法律观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 3 ) 历史法学派 的研究成果加深了我 国对法律发展阶段 的
认 识
首先 , 历史 法学 派在挖掘 、 整理 、 恢复人类法律文化 遗产 等
方面做 出了巨大 的贡献 。在罗马法复兴运动 当中, 对前期 的意 大利学者 和法 国学者的大量成果进行 了总结 、汇集和 出版 , 建
历史法学派观点
历史法学派观点历史法学派是法学领域的一种学派,它的观点主张通过对历史的研究来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本质和演变过程。
历史法学派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代表人物有约翰·奥斯汀、萨沃尼耶尔·拉多伊斯基、海因里希·布伦特亨特等。
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或制度,而是一种民族文化和历史传统的体现。
他们主张通过对过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研究,来揭示法律的真正含义和演变规律。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强调法律的发展是一种渐进的过程,通过对历史的研究可以看到法律的演变和变革。
他们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密切相关。
通过对历史的研究可以了解到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形成和演变的,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解释现行法律的含义和作用。
历史法学派还强调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达,它反映了一个民族的价值观、道德标准和社会关系。
通过对历史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了解到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实践,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还强调法律的变革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环境和社会需求的影响。
法律不是僵化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
通过对历史的研究可以了解到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如何适应社会需求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从而对现行法律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提醒人们不能忽视法律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只有通过对历史的研究和理解,才能更好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同时,历史法学派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和视角,通过对历史的研究可以丰富和拓展法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
历史法学派通过对历史的研究来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本质和演变过程。
他们强调法律的发展是一种渐进的过程,是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密切相关的。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和视角。
[整理]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人物简介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人,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社会法学派的鼻祖。
创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理论。
生平:1689年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的一个贵族家庭,其家族是法国王室的远房宗亲、查理大帝的后裔,年轻时即承袭家族的爵位和政职。
1700-1705年在巴黎附近的奥拉托里会学院读书,对古代希腊、罗马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产生浓厚兴趣,对于希腊、罗马人酷爱自由的传统和勇敢作战的精神深表敬意;1706年返回波尔多,专攻法律,19岁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从事律师职业。
27岁时继承了伯父波尔多郡议会议长职位,而他的兴趣不在于从政,后来,由于不满法国专制制度,以60万磅卖掉了他的职位,用充足的钱财开始学术旅游,对欧洲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风土人情和宗教信仰进行了系统地考察,为他后来在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的著述提供了丰富的实证材料。
1728年获得法国文人最高荣誉,成为法兰西学院院士;还曾当选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德国皇家科学院院士。
1755年在旅途中患病,病逝于巴黎,终年66岁。
著述1《波斯人信札》(1721)早期著作2《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3《论法的精神》(1748)是孟德斯鸠最系统、最成熟的政治法律理论的代表作,是他花了20年心血的结晶。
它的出版轰动了整个欧洲,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出版了22版,被译成多种文字。
内容涉及政治、法律、经济、历史、地理、宗教等领域,并以独特的方式研究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同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作,被伏尔泰誉为“理性自由的法典”。
全书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总论,论法的定义和种类,其中包含着自然法理论;第二,法与政体的关系,其中有著名的分权与制衡学说;第三,法与地理、经济、人口、宗教等社会因素的关系,实际上是广义的社会法学;第四,法的历史与比较研究,包括对罗马法、法国法、封建法制等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
试析梅因的历史方法及《古代法》
试析梅因的历史方法及《古代法》作者:张小雨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17期摘要:梅因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他受萨维尼的影响,撰写了传世巨著《古代法》,梅因主张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在英国开创了法学研究的新的方法论。
文章梳理了《古代法》的主要内容及结构,总结了梅因的历史主义研究方法,并提出其局限性。
关键词:《古代法》;历史方法梅因(1822-1888),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他毕生从事法律史的研究工作,写下了大量的论著,主要著作有《古代法》、《村落共同体》等。
在这些著作中,他通过对英国、罗马、希腊和印度等古代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试图揭示它们之间的联系、它们与当时社会的联系以及与现代法律概念的联系,解释一些法律概念诸如财产、遗嘱继承、契约等的发展演变过程。
梅因主张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在英国开创了法学研究的新的方法论。
一、《古代法》的主要内容及结构《古代法》是梅因的代表作之一。
曾有评价认为,19世纪的《古代法》,犹如18 世纪的《论法的精神》,对西方法学乃至世界法学,对当时乃至其后的人类思想发展进程和方向,影响之深之远,难以估量。
《古代法》在19世纪执行了甚至更为重大的职能,它的出现标志着英国现代历史法律学的诞生。
在《古代法》一书中,前五章可以看作为本书的总论部分:首先,通过比较古罗马、古印度及当代应该法律制度,区分出了“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
“除了世界上极小部分外,从没有发生过一个法律制度的逐渐改良。
世界有物质文明,但不是文明发展法律,而是法律限制着文明”。
文明发展法律的就是进步社会,而当法律限制着文明时就是静止社会。
只有进步社会才能实现现代法律制度,静止社会虽然法律发展完备,但一旦完备则会立刻丧失继续发展的条件和动力。
其次,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古代法律的起源是经过了判决-习惯法-成文法(法典)这三个阶段的。
方法论简述——以《古代法》为中心
[6][英]亚伦:《<古代法>导言》,载[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27
万方数据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7年第5期(总第54期)
”梅因对世界的最大贡献依然是他的《古代法》,这本书读起来象文学作品,也象哲学。梅因主 要关心的是文明的起源,他把立法史卜丰富的材料当作工具,而不是当作目的来估价的。他的 历史的和比较的方法结束了奥斯丁实证主义法律学派的统治。”[7]对梅因本人的历史法学而 言,《古代法》同样占有了异常莺要的地位,按照英国法学家亚伦的说法,这本书“应该被认为 好像是梅因毕生工作中的一个宣言书”,在该书中,梅因就已经阐明了他的理论体系的一般原 理(尽管是最粗糙的),而他所有的后期作品中,“除,二本比较不重要的之外,只是用了更详 细的和更明确具体的例证,以深入阐明他在开始其专业时所提出的各项原理”J 文将围绕着梅因的《古代法》来讨论他的历史法学方法论。 二、梅因历史法学方法论的理论预设:进化论的历史法学 相比萨维尼的历史法学理论,梅因的历史法学则相对要单纯许多。在萨维尼那里,就萨 维尼本人的思想的理解就有无穷的版本,任何人似乎都能从他的学说中找到支持自己的理
使并不对于全人类都是如此,但无论如何,对于印度——欧罗巴系各国是一概可以适用
的”;【16]‘.因为大多数占代社会似乎迟早都会有法典的,并且如果不是由于封建制度造成了 法律学史上重要的中断,则所有的现代法律很可能都将明显地追溯到这些渊源中的一个或 一个以上上去”;“这(法典的出现)所谓同一个时期,我的意思当然并不是指在时间上的同 一个时期,而是说在每一个社会相对地进步到类似的情况下出现的”;[17]“大体而论,所有 已知的古代法的搜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使它们和成熟的法律学制度显然不同。最显著的
分析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及意义
分析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及意义法学派是法学研究的不同流派,其产生有着各种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法学派的产生背景和意义,来深入理解法学派的发展。
一、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1.社会变革:法学派的产生与社会的变革密切相关。
在工业革命和城市化进程加速的时代,社会关系和权力关系的复杂性增加,传统的法律体系面临挑战和瓦解。
法学派的诞生可以被视为一种回应,试图对法律领域进行重构和重新思考。
2.法律教育的兴起:法学派的产生也和法律教育的兴起相关。
法学派是法学教育中不同理论流派的集合,每一派别都对法理有着不同的解释和理解,这种多元的观点使得法律教育更加全面和深入。
3.现代国家的形成:法学派的产生与现代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现代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法治思想的兴起,推动了法学领域的研究和理论化。
法学派的产生可以被视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4.法学方法论的突破:法学派的产生是法学方法论不断突破的结果。
不同的法学派倾向于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以寻求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这种不同的方法论突破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层次和视角。
二、法学派的意义:1.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法学派的产生推动了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不同的法学派提供了对法律问题的多重视角和解释方式,激发了更多的学者关注和投入到法学研究中。
这种多元的研究方式丰富了法学的内涵和广度。
2.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法学派的产生对法学教育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学教育不再是僵化的传统知识灌输,而是通过不同法学派的观点和思想,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和创新能力。
这种多元的教育方式提高了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3.影响法律政策的制定:法学派的研究成果对法律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不同法学派提供了不同的法律观点和建议,为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这种影响力使得法学派的研究成果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促进了法律的实施与改进。
4.推动法学跨学科研究的发展:法学派的产生推动了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和研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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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流派,它发端于德国,而影响力则遍及欧洲许多国家。
在19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在德国法律人的精神世界中一直处于支配性地位。
历史法学派之所以能成为一个学派并且对那个时代产生重大影响,主要是因为它有独特的方法论。
尽管萨维尼、艾希霍恩、贝泽勒等历史法学家的观点存在诸多分歧,但在方法论上存在某些基本的共识。
因此,要想深刻地理解历史法学思想,必须由其方法论入手。
本文拟对历史法学派方法论的思想根源进行探究。
一、前历史法学时代德国的法学方法论范式:理性法学方法17世纪后期与18世纪中前期,德国处于理性法时代[1]。
萨缪尔·普芬道夫与克里斯蒂安·沃尔夫的理性(自然)法理论盛极一时,在德国人的精神世界里逐步取得了意识形态的地位,普鲁士的腓特烈大帝(Friedrich II)将其作为推行自上而下式的启蒙运动以及开明专制主义的精神纲领。
理性(自然)法是近代欧洲理性主义思潮的产物,而理性主义则主要归功于近代科学的勃兴。
近代科学的基本特征是追求精密性、确定性、实证性与严谨性,这些属性正是古代科学所欠缺的。
[2]近代科学家借助于各种仪器取得了单凭感官永远不可能取得的精确的观察结果,并且用实验来验证各种科学命题,科学开始真正地超越常识。
研究手段与方法的进步使得近代科学家形成了质疑陈见、批判传统的科学精神。
笛卡尔说:“凡是我没有明确地认识到的东西,我决不把它当成真的接受。
”[3]当科学精神越出自然科学的范围进入知识的全部领域时,它就演变成理性主义精神,所谓的理性主义实际上就是科学精神及其方法的泛化,那个时代的人们对理性充满信心,他们相信借助于人自身的理性可以认识世间的一切真理,包括伦理学与法学领域内的真理。
于是我们看到斯宾诺莎把几何学证明的方法引入伦理学;[4]德国思想家莱布尼茨主张确立一门有关定性秩序的数学,称之为“万能算学”,他说:“有了这种东西,我们对形而上学和道德问题就能够几乎象在几何学和数学分析中一样进行推论”。
[5]德国的理性(自然)法理论就是在这样的精神氛围中降生的。
从普芬道夫1672年出版的《自然法与万民法八卷本》一书篇首的那句话就可以清楚地看出科学精神及其方法对自然法理论的影响程度,他说:“哲学(形而上学)的首要任务是给事物下一个最全面的定义、对它们进行恰当地分类并揭示各种事物的本质属性,迄今为止,对于自然物的分类,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已给予充分的关注,但对于伦理事物,这样的科学研究却远远不够。
”[6] 在该书的第二章“伦理科学的确定性”中,普芬道夫主张伦理学也能获得科学的确定性,为此,应当把数学证明方法引入伦理问题的研究。
[7]沃尔夫在这方面的立场更为鲜明,其代表作《以科学方法研究的自然法(八卷本)》的书名本身就已充分彰显了科学方法的基础地位,几何学证明方法在该书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8]。
1750年,沃尔夫出版了这部巨著的摘录本《自然法与万民法原理》,并于四年后发行了该书的德文版。
在该书的序言,沃尔夫毫不掩饰地表达其对几何学证明方法的兴趣,并宣称要用这种方法从人的本性中推导出所有的权利义务,尽管把权利义务与人的本性相连结的做法古已有之,但却从未有人对其进行严谨的证明,沃尔夫主张通过确信(Ueberzeugung)而不是劝说(Ueberredung)来达致真理。
[9]在这本书中,沃尔夫几乎对每一个命题都以三段论以及形式逻辑的其他方法予以证明,在证明比较具体的规则时,经常援引前文已经得以证明的比较抽象的原则、规则或概念。
借此,他将整个自然权利义务体系以逐步推进﹑环环相扣的方式建立在少数几个基本范畴与公理的基础之上。
沃尔夫的弟子们将其自然法理论及其方法论贯行于法学的各个领域,尤其是民法学领域。
在这方面,丹尼尔?内特布拉德与约阿希姆?格奥尔格?达耶斯的贡献尤为突出。
1749年,内特布拉德出版了一本题为《关于德国民法学与自然法学之现状、必要之改善以及对此可用之手段的粗浅想法》的小册子。
在这本书中,内特布拉德分别就民法学与自然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提出了改革主张。
在谈到民法学的体系构造时,他主张民法学教科书的体系不应当以传统的罗马法或寺院法为基础,而应当以自然法为基础,以法的内容之分类而不是以法源形式之分类为依据进行结构安排。
[10]内特布拉德认为,自然法学在一个世纪的时间里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沃尔夫对此功不可没,其自然法著作阐明了很多民法原理,但此种著作终究不可能专门应用于民法学领域,他认为,编写一种专门应用于民法学领域的自然法教科书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从形式上看,自然法学可以使民法学更加清晰明确,从内容上看,自然法原理可以作为民法未规定之案型的裁判依据。
[11]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自然法在内特布拉德的民法知识体系中已经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他意图把沃尔夫的自然法理论与民法学衔接起来,借此重构民法学的体系。
[12]他主张在民法教科书中,一般原理应当置于具体理论之前,为后者提供具备体系性的理论平台。
[13]其所谓的一般原理实际上是从自然权利义务理论继受而来的。
内特布拉德1749年出版的《应用于实在法学体系的普通自然法学原理体系》与《罗马—日耳曼帝国普通实在法学原理体系》践行了其法学改革构想。
第一本书即为其设想中的专门适用于民法学的自然法教科书。
第二本书包含了最一般的民法概念与原理:人的概念、物的概念、法的约束力与有效性、权利义务的一般原理、占有以及关于伦理人的论述。
[14]很显然,这些内容大部分来自普芬道夫与沃尔夫的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内特布拉德将该理论移植到民法学之中,作为民法的一般原理,用于指导民法学的各个具体领域。
在《关于德国民法学与自然法学之现状、必要之改善以及对此可用之手段的粗浅想法》一书中,内特布拉德主张民法学研究应采用几何学证明方法,并且对此予以详尽论证——其论证过程本身就经常运用几何学证明方法。
他认为,把几何学证明方法引入民法学,要求正确地定义民法术语,正确地确立并证明民法的原理。
[15]在他看来,证明方法是达致清晰、确定的知识的唯一路径。
[16]沃尔夫的另一位得意门生达耶斯同样长期致力于践行自然法理论。
他曾经受莱布尼茨的启发,提出一个关于重构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设想,后来尝试在《罗马—日耳曼私法学原理》一书中实现这一设想。
[17]达耶斯在该书中认为,应该在哲学秩序中阐述民法的原理。
[18]其所谓的哲学秩序实际上就是自然法秩序,因为他把自然法学、伦理哲学与政治学视为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相对应。
[19]达耶斯把从合乎理性的概念中推导出来的自然法理解为可用于指引实在法的总则。
“潘得克吞现代运用学派”主张市民法未规定的事项,可依自然法进行裁判,换言之,自然法是替补。
达耶斯则认为,自然法是民法的基础,而不仅仅是替补。
[20]由此可见,自然法在达耶斯的心目中对民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1762—1763年出版的《自然法与万民法》一书中,达耶斯频繁运用以几何学方法为典范的形式逻辑方法。
在每一题中,他通常都是先提出命题,然后进行证明,有时还会针对该命题设问,再给出答案,然后予以进一步的证明。
证明的时候一般都是援用前文已经阐述过的定理,或者援引其他学科的定理或生活常理。
譬如,在“总论”第三章第136题,他提出一个命题“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在进行证明之后,他又设问“上帝能否更改自然法?”,答案是“不能”,证明如下:上帝不能命令我去盗窃,因为“盗窃是有害的”是一个不变的定理,如同“三角形有三个角”是一个不变的定理那样。
[21]该书在方法上的另一个特色是频繁使用图表化的方法,对很多法学概念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进行严格的划分,借此阐明这些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原理。
受沃尔夫、内特布拉德与达耶斯的启蒙式影响,在18世纪中期德国的民法学界,理性(自然)法理论走向普及。
民法学者在其著作中援用自然法理论作为民法原理、规则的论证理据与解释基准几乎成为一种惯习。
理性(自然)法学的科学方法(几何学证明方法、从一般到具体的“自上而下式”的逻辑推演方法、图表化方法)成为民法学者常用的方法。
后期“潘得克吞现代运用学派”的很多民法学家,如施特里克、伯默、奥古斯丁?雷耶瑟等人,已经表现出向理性法学靠拢的倾向[22],借助于他们与实务界的密切关系,自然法理论逐渐渗透至德国的司法实践。
甚至到18世纪后期,自然法理论及其方法在德国民法学界仍有余热。
内特布拉德的弟子特林登(Terlinden)在1787年出版的《当代德意志普通实在法学初探》一书中认为,以人的自然权利义务为研究对象的自然法学与实在法学(主要是民法学)密切相关,没有自然法学,就无法深刻、准确地理解实在法(民法)的精神,无法发展出实在法的基本概念。
特林登还把沃尔夫的几何学证明方法作为实在法学的唯一研究方法。
[23]与特林登差不多同一时代的施奥特与基尔德梅斯特等人也有类似倾向。
[24]很显然,在18世纪中前期的德国法学界,沃尔夫学派理性法学的科学方法已经成为法学方法论的范式。
二、哥廷根学派对理性法学方法的批判当理性法学在德国如日中天的时候,一个与沃尔夫学派相对立的学派悄然兴起,那就是哥廷根学派。
该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包括康纳迪斯、马斯科夫斯,格奥尔格?克里斯蒂安?哥鲍尔等。
他们热衷于对法律进行历史性与实证性的研究,尤其是对古罗马原始文献的整理与阐述。
[25]对于他们来说,历史经验与现实观察的意义远胜于理性法学空洞的玄思冥想。
早期哥廷根学派在德国法学界并未产生太大的影响。
直到约翰?施特凡?普特(Pütter)与古斯塔夫?胡果成名之后,该学派才真正崛起。
普特在1746年被任命为哥廷根大学教授。
[26]尽管普特与内特布拉德、达耶斯属于同一时代的法学家,而且都曾经在课堂上接受沃尔夫哲学与自然法思想的熏陶,但他后来却走上了与沃尔夫学派相背离的道路。
1769年,普特在《法学百科与方法论新尝试》中阐明了其关于法学教学与研究的革新设想。
该书的第一部分为“法学百科”、第二部分为“法学方法”。
普特在《法学百科与方法论新尝试》中所阐述的法学方法革新思想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要点:其一,强调法与伦理的区分。
普特认为,法学的对象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义务,不可强制执行的义务,即所谓的不完备义务(officia imperfecta)属于伦理学范畴。
[27]从普芬道夫到沃尔夫及其门徒,所谓的不完备义务与不完备权利均被纳入自然法体系,[28]自然法与伦理混为一体,法学被放在伦理学的框架内研究,普特通过把不完备义务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明确区分了法与伦理,从而纯化了法学,捍卫了法学的独立性。
其二,明确区分自然法与实在法,并且强调实在法的重要性。
普特认为,自然法包含法的一般概念与原理,这些概念与原理对法学的其他部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他认为,自然法的教学研究应当与部门法学分开,尤其是与作为私法学核心部分的罗马法学分开,[29]而且,在他看来,实在私法并非都与自然法相关,而是更多地建立在各国特殊情况与立法者意志的基础之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