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1]
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1]
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1]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社会法学派是西方19世纪末在社会学影响下和在批判分析法学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属于功利主义法学中的社会功利派。
他们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提出了一种与分析法学不同的实在法观念。
1、社会法学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第一,19世纪中叶,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矛盾逐渐暴露,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和与之相配套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所产生的恶果也充分显露,为减缓经济危机及其所带来的后果,19世纪末西方国家开始干涉经济进行一系列改善劳动条件增加社会福利的立法,被称之为“法律社会化运动”。
在法律理论界,对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分析法学也开始被怀疑和批判。
第二,19世纪30年代以后,西方学术界出现了一门新的学科,即社会学。
这门学科的迅猛发展为社会学提供了理论前提和精神动力。
2、社会法学的产生社会法学的产生标志一般被认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1872年《法律的目的论》的发表,这其中他表达了社会法学的基本观点,即法律的目的是社会利益,法律是人类有意识地创造的以达到一定目的即社会利益的手段。
如果说耶林奠定了社会法学的理论基础,即法律根源于社会利益的话,那么埃里希则直接阐述了社会法学的法律观——“活的法”观念。
针对分析法学家们的司法行政过程只是机械地运用法律,因而导致毫无自由裁量权的主张,埃里希认为应该给法官以自由,这不仅包括适用法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包括在法律已经陈旧和明显有缺陷时创制新的法律,即立法的自由。
也就是说,法官可以自由地进行判决,自由地发现法律。
埃里希提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却在社会本身。
”他认为国家制定法仅仅是法律中很小的一部分,社会本身才是法律发展的决定因素,社会秩序本身才是真正的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法律,是一种实际上的法律,即“活的法律”。
3、欧洲社会法学的流派在欧洲,社会法学派发展出以下几大支派:(1)利益法学。
有关西方社会法学派观点的论述
有关西方社会法学派观点的论述与启示一.社会法学派基本简介社会法学派---从社会本位出发,把法学的传统方法同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
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强调不同社会利益整合的法学流派。
社会法学派又称社会学法学派。
西方法学家普遍认为该派具有以下的一个或两个特征:(一)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二)认为法或法学不应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二.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一)社会与法的精神:最早提出该观点的是18世纪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论述了自己对哲学、社会学、法学的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
在孟德斯鸠看来,一国的法律是与该国的社会背景因素相联系的。
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
他还主张,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是随着广泛的文化趋向或立法者的思想而变化的,法律不仅在空间上发生变化,而且因时而变。
(二)法律与“民族精神”:萨维尼是19世纪德国著名的法学家。
他提出“法律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民族力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也同一个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样而消亡”。
同时强调法律既不是理性的产物,也不是人的意志的产物。
法律同民族语言一样,有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各个民族中,久而久之会形成种种传统习惯,不断适用这些传统习惯,便逐渐形成了法律规则。
在此思想支配下,他指出法律像语言、风俗、习惯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精神”的重要表达形式之一。
所以,法律远不仅是规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所反映和展示的是整个民族文化的概貌。
(三)法律与社会工程:庞德成长于19世纪末的著名法学家,他指出当时社会法律不太关注社会正义而过分关注个人权利,把最有意义的社会问题只当作私人纠纷来处理,法律深陷在自然法形而上学的观念里。
简评社会法学派
作者: 潘华仿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60-65页
主题词: 社会法学派;资产阶级;行为规则;法律社会学;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制定法;现实主义法学派;霍姆斯;社会利益
摘要: <正> 社会法学派起源于十九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二十世纪西方各国。
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1862—1922)在美国系统地阐述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1841—1935)、庞德(1870—1964)。
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实证主义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
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宣扬了法的社会性,否定了法律的阶级性。
影响历史的20个法学流派——社会学法学派
Sociological school of law一译社会法学派,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重要派别,也是几个类似派别的总称。
在现代西方法学中,社会学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或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并列;在美国,社会学法学派则长期居于支配地位。
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象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从上述第一种特征看,社会学法学派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对称的社会实征主义法学。
同时,社会学法学派(sociological school of law)、社会学法学(Socio1ogical jurisprudence)和法律社会学(socio1ogy of law)三个概念实质上是同一含义,只是由于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或社会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如青少年犯罪与法的关系问题)时,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
西方法学家有的认为法律社会学是“描述的”,而社会学法学则是“规定的”,也反映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角度不同。
还有人认为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科学,或者认为它是应用法学而非理论法学。
法国A.孔德(1798~1857)由于既是实证主义哲学又是资产阶级社会学的创始人,因而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
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往往分别从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角度来解释法律。
其中较著名的有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1820~1903),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
奥地利社会学家L.贡普洛维奇(1838~1909)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随着国家的出现,就形成国内阶级之间的斗争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法是社会中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法的原则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
社会法学派思想概述
二、社会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
二、分析实证法学派
通常泛指以19世纪A.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 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学派认为各 种自然法学派和其他哲理法学派(如I.康德、G.W.F.黑格尔的法学派别) 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
第三,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所要促进的是社会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 而不在于制裁;
第四,社会学法学从作用上看待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规则,认为法律 规则的种种形式仅是个手段问题;
第五,现代社会学法学家的哲学观点是多种多样的。
三、社会工程和社会控制学说
庞德认为对法律最适合的类比是工程。法学就是一门社会工程学。所 谓工程是指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不仅仅是一些知识或一个固定的建筑 体系。对现在的立法者、法官、法学家也应象对待工程一样看待。
二、社会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分析实证法学派 (边沁、奥斯汀(ting)) 社会法学派 (狄骥、庞德、埃利希)
二、社会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 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 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 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 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社会法学派思想概述
提纲
11、、社社会会学学法法学学概概述述 2、社会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 3、3、主主要要代代表表人人物物及及其其主主要要思思想想 44、、社总会结法学派评述
社会法学派观点
推动法律创新,完善法律体系
推动法律理论创新
01
社会法学派鼓励在法律理论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为法治建设
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02
社会法学派认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要求
不断推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
03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实施和监督的重要性,要求加强执法力度
04 社会法学派对法律制度的 评价
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适应性评价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反映社会现 实和时代精神。
评价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时,需要考虑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水 平、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
适应性强的法律制度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 义。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习俗等存在密切联系。这些社会规范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 社会规范体系。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尽管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存在联系,但它们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点,而其他社 会规范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来保证实施。
法律与道德关系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相对独立,法律可以独立于道 德标准而存在;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紧密相连, 不符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法律发展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应随着社会变迁而发展,以适应社会 需要;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发展应遵循永恒的道德原 则。
与分析法学派比较
01
研究重点
探讨法律制度改进方向时,需要关注社会变革、科技创新、国际趋势等因素对法律制度的影 响。
社会法学
利益法学主张, 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 利 益法学意识到, 利益是法律规范产生的根本动因, 因 为利益造就了“应该” 这一概念。在利益法学看来, 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的冲击。 利益以及对利益所 进行的衡量是制定法律规则的基本要素。“利益”概 念是利益法学研究的出发点。 利益理论经历了产生和发展两个阶段。耶林发现并 指出利益是法律规则得以存在的基础。他所作的研究 应该被看成是利益理论的产生阶段。但是耶林并没有 从其理论中推出与司法判决和法学研究相关的结论, 而这项工作是由其后继者所发展起来且颇有成效的 “利益法学”完成的。
( 二) 利益法学������ 利益法学希望有效地为人们的日 常生活服务。它致力于认识法律之于人们日常生活的 重要性, 并试图从法律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的角度来理 解和发展法律规则。赫克认为, ������ 利益法学从两 个着眼点出发。第一个着眼点是, 在法律制度存在的 背景下, 法官必然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法官必然要 调整各种利益, 并且循着立法者的路子来调整各种利 益冲突。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使法官面对着各种利益冲 突。但是法官对人们利益冲突所作的判决要受立法者 在既定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人们利益冲突所做出的 评价的限制。利益法学的第二个着眼点在于, 法律是 不健全的, 甚至在处理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冲突时 还表现出相当的矛盾性。现代立法者对法律的这种不 健全性可谓耳熟能详, 因此, 他们并不希望法官仅仅 在字面上遵循法律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法官应该熟谙 法律中所包含的利益, 并且在处理案件时, 尽量使自 己所作的利益判断能够与立法者在法律中所表现出来 的利益保持一致。
2 从法律概念的产生上来看, 我们可以将法律概 念分为立法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和在法律科学中形成的 概念。 成文法本身就是被组织起来的概念的集合, 整个法 律秩序也由相互联系的概念构成。另外, 为人们更完 整地理解法律之便, 运用知识活动于其中的法律科学 不断衍生出新的法律概念。立法中的概念和法律科学 中的概念之区别有目共睹, 前者对法官有约束力而后 者则不然, 即便后者明确表达了命令的含义或者为补 充法律之不足而提出。 赫克进一步指出, 在法律科学中, 法律思想有三 个方面的任务, 它必须解决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 其 最终目标是创建法律规则。第二, 它首先必须密切关 注现实生活。第三, 对法律思想之成果进行最后整理。 与法律思想的三个任务相关联, 产生了三种类型的概 念: 即应该、存在和分类的概念。应该的概念更多地 存在于法典之中, 当然也见于法律科学的立法建议中; 存在的概念形成于法律科学对现实生活的研究之中;
社会法学派思想概述
主要著作: 《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 《宪法论》《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
三、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思想
(二)埃利希(Ehrlich,Eugen;1862~1922) 奥地利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在欧洲的首创人之一。出生于律师 家庭。曾在维也纳大学学法律。1899年起在切尔诺夫策大学任罗 马法教授 。
主要代表作:《 法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 理》、《法学逻辑》等。 Ehrlich Eugen
三、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思想
(三)罗斯科 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 美国法学家、社会法学派代表人。1897年获哲学博
士学位。历任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律系主任、芝加哥大学 法学院教授及院长、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及院长, 1946-1949曾任国民党司法部法律顾问。 主要代表作:《普通法的精神》《当代法学理论》《中 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若干问题》《法律中的理想成分》 《法的基础》《美国法律的形成年代》等
二、社会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分析实证法学派 (边沁、奥斯汀(ting)) 社会法学派 (狄骥、庞德、埃利希)
二、社会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 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 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 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 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社会法学派思想概述
提纲
11、、社社会会学学法法学学概概述述 2、社会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 3、3、主主要要代代表表人人物物及及其其主主要要思思想想 44、、社总会结法学派评述
西方法律各学派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发展历史悠久,学派众多,各学派对法律的理解和实践各有侧重。
本文将从西方法律的几个主要学派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对各个学派的法律观点进行剖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对西方法律的全面认识。
二、西方法律各学派概述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是普遍的、永恒的、客观的,是人类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
该学派主张法律应以自然法为依据,维护人的自然权利。
2. 法国法典学派法国法典学派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制定应遵循理性原则,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该学派主张法律应以成文法为主,注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3.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是逻辑推理的结果,法律规则具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特点。
该学派主张以逻辑分析为基础,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4.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反映,法律制定应考虑社会现实,关注社会利益。
该学派主张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对法律进行改革和完善。
5. 实用主义法学派实用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法律制定应注重实际效果,关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该学派主张以实际效果为导向,对法律进行创新。
三、各学派案例剖析1. 自然法学派案例案例: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Equal Protection Clause)分析: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尊重人的自然权利,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体现了这一理念。
该条款要求政府平等地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禁止因种族、性别等因素对公民进行歧视。
这一案例表明,自然法学派关注人的自然权利,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永恒性。
2. 法国法典学派案例案例:法国民法典(Code Napoleon)分析:法国民法典是法国法典学派的代表作,该法典以理性原则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规定了个人权利、财产权、合同法等方面的内容,为法国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这一案例表明,法国法典学派注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社会法学派
(四)社会法学家主要从功能角度 看、带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 的形式只是一个手段问题。 分析法学家将制定法视为法律 的典型形式,历史法学家则将习惯 法视为典型形式。
(五)实证主义、实用主义是其 哲学基础。
二、社会法学派的历史 沿革
根据庞德的观点:社 会法学派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 段:机械阶段、生物学阶段、 心理学阶段、统合阶段。
3、塔尔德(Tarde,1843-1904, 法国社会学家与犯罪学家),具 有律师、法官经验的学者。侧重 研究模仿心理学,模仿是法律发 展的恒定因素。
人类是一种模仿动物: (1)他模仿祖先,这是习俗或惯 例(法律继承); (2)模仿邻人,是时尚(法律移 植); (3)他模仿自己,这是习惯与经 验。 法律就是人们相互模仿的过程中 形成的。
(2)public interests 公共利益是指政治组织基于自身 社会生活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国家利益),包括作为法人的国家的 利益和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国家的 利益。
作为法人的国家的利益:国家人格的 完整、行动自由、荣誉、国家财产主 张。 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国家的利益: 与社会利益有重合之处。
(3)social interests 社会利益是指存在于社会生活,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常生活而提 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这是最重要 的利益形态。
一般社会安全的利益:普遍安全、普 遍健康、和平与秩序、财产安全等。 社会组织的安全:家庭、宗教、政治、 经济组织的安全。 一般道德方面的社会利益:对卖淫、 酗酒、赌博、色情书刊的禁止。 保护社会资源:保护自然资源、人类 资源(特殊才能者的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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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
他们坚持一种社会理论,即 坚持主张研究与思考群体、结社、 和关系而非抽象的个人,这有助于 人们走出十九世纪法学家普遍主张 得以抽象个人作为理论出发点的原 子论立场。
社会法学的主要分支流派
二、社会法学的主要分支流派社会法学是一个极不统一的法学流派,其内部支派很多。
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欧洲的社会法学和美洲的社会法学,各自又有很多支派。
1、欧洲的社会法学的主要支派(1)利益法学。
这是从耶林的思想发展而成的支派,常使人是菲利普•赫克。
他是德国杜宾根大学的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概念与利益法学》,《利益法学》《法哲学和利益法学》等。
该派因发挥叶琳的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观点而得名。
他们认为,传统的法学如分析法学是一种概念论的法学,它实际上假定法律是完整无缺的,因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便可以从法律中逻辑地推论出判决。
而事实上,法律只是立法者为了解决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制定出来的一些原则,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是应注意发现其背后冲突背后的种种利益,特别是社会利益,从而使判决真正地反映立法者的意图。
(2)自由法学。
这是1986年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在德国等地兴起的自由法运动后所产生的一个支派。
其创始人是奥地利的埃利希,主要代表有法国的惹尼、德国的坎特罗维奇等。
改派的中心是反对“概念法学”过于拘泥于法律条文而判决的观点,主张给法官以自由,认为法官有创造法律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法律促进各种利益间的平衡。
它与利益法学的区别只在于它更强调扩大法官的权力。
(3)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是由法国的法学家狄骥依据杜尔克姆的社会学理论所创立的一种社会法学。
(4)斯堪的纳维亚的现实主义法学,又叫北欧法学和乌普萨拉学派。
是20实际初在瑞典的乌普萨拉大学中产生的一个社会心里法学分支。
其创始人为该大学的……这个学派标榜批判“形而上学”,认为分析法学和价值法学都是形而上学。
他们不同意分析法学的法律是命令或规范的观点,而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是为社会安全建立起来的以人为齿轮的社会机器,并不是由于强制,而是出于习惯。
不过他们认为强制的威胁是保证这种服从的最重要的心理因素。
他们也不同意价值法学关于正义等观点,认为根本不能有什么应有世界的科学,正义之类的原则完全是幻想。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强调法律的自然起源和道德基础。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基于自然法则和人类理性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判。
3.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兴起于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进行调整。
4. 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科学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裁判。
这些法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环境中产生和发展,对法学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法独立 5.法律程序 6.法治精神
一、法治的沿革 (一)西方法治的沿革 (二)中国法治的沿革 二、法治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概念诸论 个体行为角度、国家治理角度、国家政治角度、社会一般状态角度 2.法治概念 一定政治体所呈现出来的良法权威至上状态
(二)法治的构成要件 1.法律具有至上权威 纵向上,没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 横向上,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 2.法律良好 ○法律内容良好 人权:自由 平等 财产 民主:地位 运行 救济 科学:确认 保障 ○法律形式良好: 富勒-法律内在道德性: ①一般性 ②公布(公开性) ③不溯及既往 ④明确性 ⑤不矛盾(协调性) ⑥不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可行性) ⑦稳定性 ⑧官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 三、法治的实现条件 (一)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条件 独立 产权 平等 规律 (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条件 公民地位
(二)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及其观点 1.创立时期 边沁(1742-1832),英国思想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主要著作《道德与立法原 理》。 边沁的基本思想:(1)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2)法有“实际的 法”与“应当的法”之分。(3)法学有“注释法学”与“评论法学”之分。 边沁的上述思想为实证主义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3)斯多葛学派 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 种理性。 2.古罗马 (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法律是正当的理性 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 (2)五大法学家
第九章 社会法学派
(3)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 由法法学家狄骥依杜尔克姆的社会学理论创的一社会法学。 后详述。 (4)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北欧法学和乌普萨拉学派 • 是20世纪初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中产生的一个社会心理学法 学分支,创始人为该大学的A.海耶斯特勒姆和丹麦的罗斯。 • 标榜批判“形而上学”,认为分析法学和价值法学都是形而 上学。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是为社会安全建立起来的以人 为齿轮的社会机器,是关于行使武力的规则,是权力的工具; • 认为社会上大多数人之所以服从法律,并不是因强制,而是 出于习惯。不过认为强制的威胁是保证这种服从的最重要娥 心理因素。
• 在国家出现以前法律就已经存在,作为社会秩 序的法律,是一种实际上的法律或“活的法 律”。
• 活的法是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法,能建立社 会秩序的东西,甚至就是社会秩序本身。这种 法存在于社会和各个方面,表现形式多样,有 风俗习惯、社团规章等。 • 在司法中法官应该自由的去发现这些真正的法, 因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还有实际上造法的 权利。
参考文献:
• 1、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 社2005. • 2、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 律出版社1994.
思考题:
• 1、社会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 2、社会法学的法律观的核心是什么? • 3、社会法学的价值何在?
第二节耶林的法学思想
• 一、生平与著作 • 二、学术历程:从概念法学 到目的法学 • 三、“为权利而斗争”
• 因此,社会被看作是个人权利的共同体,虽社 会目的具决定作用,但它要通过同时促进个人 目的才能实现。 • 此“目的”非抽象的目的,而是决定目的的具 体事实,即“目的原因”。为后法社会学发展 确立了方向。 • 发端于椰林的现代法学三个特征: 1、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2、转移法学研究者的视点,由研究法律之性质 转向侧重研究法律之鹄的(bull’s eye),由研 究作为手段之权利转向侧重研究作为目的之利 益; 3、司法行政理论。(庞德)
西方的法学流派一览图
西方的法学流派一览图西方的法学流派基本上主要是三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在现代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学派。
推荐书目:《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吕士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版《当代西方综合法律思潮》,薄正锋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古代时期:一、希腊法学思想(古代的自然法,长于抽象的理性思维)1、前期智者和苏格拉底(法学思想不成体系,是西方法学思想的开端)2、柏拉图(精英治国者,后期思想有所转变,重视法律的作用)3、亚里士多德(比他的老师更尊重法治,论述多个法学命题,如正义等)4、斯多葛学派(自然法和世界观)被认为是自然法理论的真正奠基者。
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
其代表人物:巴内斯、塞内卡、埃彼克泰特、马可•奥勒留(帝王哲学家,著有《沉思录》,是学派晚期最著名的代表)等。
二、罗马时期(注重实践,法典发达,它把蕴涵在自然法中的自由、平等理念转化为实在法的原则,揭示了法治的核心要素,从而奠定了古罗马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的卓越地位。
)1、《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篆》2、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和莫德斯蒂鲁斯(古代商品社会最好的法官和学者了)三神学法学(恢弘的体系,可怕的束缚)1、奥古斯丁(首位取得巨大成功的神学法学家、主张法律是罪的产物)2、托马斯*阿奎那(最出色的神学法学家)四注释法学派,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阐释重现天日的罗马法,分为前期和后期)近现代时期一、自然法学派(经历了从神的理性,到人的理性,在到社会理性的转变)1、古典自然法学派 [卢梭、洛克、霍布斯等](理性主义社会契约法治思想天赋人权)2、复兴的神学法学派 [马里旦、达班、布伦纳](世俗化的发展了中世纪的神学法学)3、复兴的世俗自然法学 [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德沃金](一群牛逼的美国人,除了菲尼斯是英国人)二、分析法学派(主张法是一种规范认为应该区分“法是什么”和“法应当是什么”)1、功利主义法学 [边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2、旧分析法学派 [奥斯丁](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法理学的奠基人之一)3、新分析法学派 [哈特拉慈](批判继承了奥斯丁)4、纯粹法学 [凯尔森](极其纯粹)5 制度法学 [麦考密尔魏因贝格尔](扩大了分析法学的研究领域)6 符号学法学 [杰克森柯尔文森](不懂)三、社会法学派(分支最多的一派生命力强盛把法看作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1、萌芽时期 [休谟孔德韦伯](都是大思想家)2、历史法学派 [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梅因等 ](用历史的实用主义解释法律)3、目的法学 [耶林](人的目的创造了法)4、利益法学 [赫克](法是人的利益)5、自由法学 [埃利希康特洛维奇](主张法官根据正义原则自由创造法律)6、连带主义法学 [狄骥](宣传阶级调和是马克思主义的论敌)7、心理法学派 [塔尔德沃尔德彼德拉任司机](挺有意思的可以研究一下)8、实用主义法学 [霍姆斯庞德](霍是美国第一个有法哲学思想的法官庞德还来过中国,做国民政府的法律顾问)9、现实主义法学 [弗兰克卢埃林卡多佐](又是一群美国人)10、法人类学 [霍贝尔](人类学和社会法学结合的产物)11、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哈盖尔斯特洛姆伦德斯特奥里弗克拉纳](这个半岛上出产了一批名字这么难打的学者)12、马克思主义法学(大家都很熟悉)(1)原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恩格斯 ](我个人认为应该归如此类但所有的国内出版的西方法学思想教材都不涉及马派仿佛马派是东方的法律思想莫名其妙)(2)新马克思主义 [法兰克福学派批判法学派等]四、哲理法学派 [康德黑格尔拉德布鲁赫](看不懂没兴趣因为不熟悉暂且单独列在这里)五、其他法学派1、新自由主义法学 [哈耶克诺锡克](哈曾获得过诺贝尔经济学奖一个大家)2、综合法学派 [霍尔斯通博登海默](试图整合三大法学派)3、经济分析法学 [科斯波斯那](真是功利到了极点)4、行为主义法学 [布莱克](丰富了法学思想)。
第三章社会法学派
第三章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是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念、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推进资本主义法律改良的资产阶级法学流派。
它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
社会法学,全称应为“社会学法学”(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与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 )是两个基本一致、略有区别的概念。
前者是从学派、即从研究方法和理论重心上说,后者是从学科意义、即从法学与社会学跨学科的意义上说的。
从研究方法和理论重心上看,社会学法学注重法的作用和效果,强调法所要促进的社会目的;把视角放在法的实际运行和操作上,而不是法典中的条文和判例;把法律的改进、改革、完善,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矛盾作为其终极理论关怀。
社会学法学引入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但它仍然是法哲学中的一个流派。
而法律社会学则是一门学科。
它是法学与社会学科际整合而形成的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
它以注重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制进程、推动法制与法律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重大的成就之一。
以上说明可以看出,就其理论视角、方法指向、价值目标而言,社会法学与法律社会学是共同的。
另外,社会法学的代表人物大多数也是法律社会学学科中的领袖或富有影响的学者。
这些都说明,社会法学与法律社会学二者实质上是一样的。
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来自法学,而法律社会学的代表人物既有社会学的,也有法学的,主要是社会学的。
来自法学的往往以法学的知识为背景和参照,来自社会学的通常以社会学的知识为背景和参照。
社会法学派在美国的创始人庞德曾把社会法学与其他学派的法学家相比,指出他们之间的差别或对立在于:第一,社会法学家注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第二,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它们,又有意识地创造它们;认为法律既是由理性所发展了的经验,又是由经验所证明了的理性;法律通过人的智慧和努力是可以改善的,法学的目的就在于促使我们进行这种努力,法学家的职责就在于发现能够促进和引导这种努力的最好手段。
西方法哲学流派之三:社会法学
行为主义法学——布莱克 布莱克: 四、行为主义法学——布莱克: 法是政府的社会控制
行为是现实的可变方面。 行为是现实的可变方面。 是现实的可变方面 一切事物都在行为,不论它是否有生命, 一切事物都在行为,不论它是否有生命,不 论它是分子,还是有机体、行星或人。 论它是分子,还是有机体、行星或人。社会 生活——家庭 组织、城市、友谊、会谈、 家庭、 生活——家庭、组织、城市、友谊、会谈、 政府和变革——也在行为 社会生活是主体, 也在行为( 政府和变革——也在行为(社会生活是主体, 即社会生活在变化)。 即社会生活在变化)。
法律
古典多元主义 殖民地
社会
新法律多元主义
现代西方
非国家的法
国家法
非国家法
书本中的法
行动中的法
韦伯:国家、学校、 韦伯:国家、学校、教会都存在 法
法是由特殊机构--“特殊的工作人员” 法是由特殊机构--“特殊的工作人员”执 行 将法与合法性联系 法受到“身体的和心理的 法受到“身体的和心理的”强制力保证
法律在本质上不是科学, 法律在本质上不是科学,而是经 验
霍姆斯: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是一种实际的事情,必须在实际的力量中,发 现它自己本身,裁定的正义性和合理性来自于为我 们所需的社会目的。 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 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 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 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 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 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 与否, 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 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 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 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 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 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 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
社会法学派批判概念法学
社会法学派批判概念法学
社会法学派是现代西方法学的一个主要流派,它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
社会法学派批判概念法学的主要观点如下:
1. 法律的独立性: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体系,不受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受到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2. 法律的确定性:概念法学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认为法律规则应该是明确和具体的。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相对的,法律规则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和适用。
3. 法律的形式主义:概念法学倾向于关注法律的形式和结构,忽视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是评价法律的重要标准,法律应该关注社会问题并为社会服务。
4. 法律的中立性: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是中立的,不偏不倚地适用于所有人。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是具有价值取向的,反映了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和利益冲突。
总之,社会法学派批判概念法学的观点强调了法律与社会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律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和解决社会问题而存在的。
这种观点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概述•法社会学理论•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社会法学派的研究方法•社会法学派的主要研究领域•社会法学派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与贡献01社会法学派概述定义与背景社会法学派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强调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
该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对当时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批判和反思。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不是孤立的,而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应该从社会的角度来研究法律。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反映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功能性法律的相对性法律不仅具有规范功能,还具有社会控制、社会整合等功能。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030201社会法学派的核心思想与其他社会学派的关系与自然法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批判自然法学派的绝对主义和理性主义,强调法律的社会性和相对性。
与分析法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批判分析法学派的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律与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
与其他社会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与其他社会学派如历史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有密切联系,共同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02法社会学理论法律是社会规范体系的一部分,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相互作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法律反映了社会分层和不平等的现实,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维护社会结构。
法律与社会分层法律对社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如公司法、行政法等促进了各类社会组织的建立和规范运作。
法律与社会组织03法律与文化传承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既受文化传承的影响,也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01法律与社会发展的互动法律既受社会发展的推动而变革,同时也对社会发展产生反作用。
02法律与科技进步科技进步对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如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01法律通过设定行为规范和制裁手段,实现对社会的控制,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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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
社会法学派是西方19世纪末在社会学影响下和在批判分析法学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属于功利主义法学中的社会功利派。
他们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提出了一种与分析法学不同的实在法观念。
1、社会法学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
第一,19世纪中叶,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矛盾逐渐暴露,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和与之相配套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所产生的恶果也充分显露,为减缓经济危机及其所带来的后果,19世纪末西方国家开始干涉经济进行一系列改善劳动条件增加社会福利的立法,被称之为“法律社会化运动”。
在法律理论界,对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分析法学也开始被怀疑和批判。
第二,19世纪30年代以后,西方学术界出现了一门新的学科,即社会学。
这门学科的迅猛发展为社会学提供了理论前提和精神动力。
2、社会法学的产生
社会法学的产生标志一般被认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1872年《法律的目的论》的发表,这其中他表达了社会法学的基本观点,即法律的目的是社会利益,法律是人类有意识地创造的以达到一定目的即社会利益的手段。
如果说耶林奠定了社会法学的理论基础,即法律根源于社会利益的话,那么埃里希则直接阐述了社会法学的法律观——
“活的法”观念。
针对分析法学家们的司法行政过程只是机械地运用法律,因而导致毫无自由裁量权的主张,埃里希认为应该给法官以自由,这不仅包括适用法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包括在法律已经陈旧和明显有缺陷时创制新的法律,即立法的自由。
也就是说,法官可以自由地进行判决,自由地发现法律。
埃里希提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却在社会本身。
”他认为国家制定法仅仅是法律中很小的一部分,社会本身才是法律发展的决定因素,社会秩序本身才是真正的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法律,是一种实际上的法律,即“活的法律”。
3、欧洲社会法学的流派
在欧洲,社会法学派发展出以下几大支派:
(1)利益法学。
这时从耶林的思想发展而成的支派,创始人是菲利普.赫克。
该派因发挥耶林的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而得名。
他们认为,传统的法学如分析法学是一种“概念论”的法学,它实际上假定法律是完整无缺的,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便可以从法律中的逻辑推论出判决。
而事实上,法律只是立法者为了解决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制定出来的一些规则,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注意发现其背后冲突的种种利益,特备是社会利益,从而使判决真正地反映立法者的意图。
(2)自由法学。
这是1886年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在等地兴起的“自由法运动”后产生的一个支派。
其创始人是埃里希,主要代表有惹尼、坎特罗维奇等。
该派的中心思想是反对“概念法学”过于拘泥
于法律条文而判决的观点,主张给法官以自由,认为法官有创造法律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法律促进各种利益间的平衡。
本学派更强调扩大法官的权力。
(3)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是由法国法学家狄骥依据杜尔科姆的社会学理论所创立的一种社会法学。
狄骥认为连带关系是一个事实而不是规则,是一切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
人们有共同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满足,人们有不同需要,只有通过相互服务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因而人们要想生存,就必须遵循连带关系的法则。
这种关系不是基督教的仁慈、也不是自由平等博爱的道德观念,人们之间的合作不是“善”,而是为了生存的需要,合作本身具有社会价值和社会效果。
这一学说不是关于幸福的伦理学,也不是利己主义或利他主义的调和,也是对简单事实的陈述。
(4)斯堪地纳维亚的现实主义法学,又称北欧学派和乌普萨拉学派。
是20世纪初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中产生的一个社会心理学法学分支。
该学派标榜批判“形而上学”,认为分析法学和价值法学都是形而上学。
他们不同意分析法学的法律是命令和规范的观点,而认为是一种社会事实,是为社会安定建立起来的以人为齿轮的社会机器,是关于行使武力的规则,是权力的工具;认为社会上大部分的人之所以服从法律,并不是由于强制,而是由于习惯。
不过他们认为强制的威胁是保证这种服从的重要心理因素。
他们也不同意价值法学关于正义的观念,认为根本不可能有什么“应有世界”的科学,正义之类的原则完全是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