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 四)评价
霍布斯对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是很大的,他使 格老秀斯开创的古典自然法学更加系统化和更具有 理论的色彩。这突出地表现在,他第一次详细地论 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具体内容,并 第一个明确地指出自然法的本质是道德;他用社会 契约论阐述了国家和法的起源问题;他对实在法的 本质、特点、作用、种类等也作了较多的论述,从 而奠定了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虽然与后 来的古典自然法学家相比,霍布斯有更大的保守性 和旧的痕迹。就其理论的系统性和某些观点的深 刻性来说,还超过了其他人。
古典自然法学的总的特点是以人文主义或人 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政治法 律问题。而且,这种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 的,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契约而产生的。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的具体特点(四个)
第一,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 律的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 第二,强调个人的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 第三,对自然法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 第四,把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
(二)三个自然思想 3.自然法 自然状态下,虽然人们享有无所不包的
自然权利,但由于人们都享有它,无限制地 使用它,可以相互侵害,形成一种战争状态, 人们的生命安全毫无保障。人们都想摆脱这 种痛苦的状态,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种过和 平生活的要求。而人是有理智的,其理智也 会告诉他们怎样才能过一种和平的生活。
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1632年—1677 年)。荷兰著名启蒙思 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 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 说创始人之一。他关于
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的绝妙论述,奠定了近 代自由理论的基本框架。
第五章古典自然法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的背景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三)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四)自然科学的发展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宗教改革 1517年,德国的马丁· 路德(1483-1546)发表《95条论 纲》,揭露教皇出卖赎罪券的荒谬,认为教徒自己阅读 《圣经》,能直接与上帝相通,无须教会作中介,不承认 教会对《圣经》解释有垄断权。1536年,法国的加尔文 (1509-1564)发表《基督教原理》,认为人们得救与 否全由上帝决定,教会无权过问。1534年,英国国王亨 利8世(1491-1547)宣布脱离罗马教廷自立英国圣公会, 北欧各国相继效法。基督教于是分成三部分: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希腊正教)、新教。
新教对原来基督教的冲击:
新教是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 宗派,以及从这些宗派中不断分化出来的众多宗派的统 称。 新教强调因信称义、信徒人人都可为祭司和《圣经》具有 最高权威三大原则。这是和天主教针锋相对的,是新教各 派共同的特点。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原义“发光”)是17-18世 纪西欧在文艺复兴之后又一次推进民主和科学的思想解放 和社会改革运动,开创于英国,蓬勃于法国,实践于美国, 扩大到整个世界。康德说:“启蒙就是使人们脱离未成熟 状态。”
第二篇 近代
第五章 古典自然法学派
根据传统的观点,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概括为四 个发展阶段: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 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 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 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法学派并非一个统一的学派, 而是指西方自然法在17~19世纪时的一个 发展阶段。其理论的批判矛头指向中世纪 神学,而其立足点则在于为人的权利,特 别是资产阶级权利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如 果说“自然法”一向是革命的学说,那么, 自然法的革命意义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特别 明显。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社会工作班刘东来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线索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世纪不拘一时,不拘一地的一个重要细想流派。
其产生于自然资本主义时期,代表人物:格老休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斐逊等……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
二人权。
“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基本线索:(1)15、16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在荷兰。
核心内容:自然法思想从神学思想中剥离出来,由依附于神学变为独立。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
格劳秀斯荷兰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他对政治权利与法律关系的探讨沿袭了西方传统学说中自然法高于人法的思路,认为人们如果仅仅凭借经验观察来探讨法律问题,那就不发解释法律的本质。
(2)17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转移至英国,在17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代表人物霍布斯和洛克。
1、霍布斯,英国最有影响的法律思想家,是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
霍布斯的思想中心是国家主义的法律思想。
希望英国建立强大的王权,平息内乱,管理国家政治,促进经济。
因其担心内乱,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国家发展联系在一起。
2、洛克,代表资产阶级,他是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家,最重视财产权。
是近代的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主要著作《政府论》。
他认为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用自己的想法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多余其他的权利,一切权利和管辖都是相互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而和财产。
(3)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转移到法国,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1、孟德斯鸠,代表资产阶级,反对君主制,提倡三权分立自由主义,强调政治自由。
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先于人定法,强调三权分立与制衡。
权利不能再少数人手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乱用权利主张不分权就不自由。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海上 自由论》、《荷兰法律导论》等。
二(二)理论特点
1、国家公法为主要关注点,运用自然法理论,改 造万民法概念,初创国际法。
2、改造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理论,使之世俗化。
(1)否认自然法与上帝的关系,认为自然法本源 与人的本性,即使上帝也无法更改。
2、性质 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面对神学
自然法思想,资产阶级思想界用文艺复兴 运动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思想嫁 接自然法学,用世俗代替神圣,用人权代 替教权与教条,用国家代替教会,用人的 理性代替神意,形成了一种新的自然法学。 最终促成了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确立。
一(一)概念
3、发展概况
5、法律公益说
关于实在法的本质的理论,认为国家所制定的 法律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法 律是公意的宣告,法的制定要经过全体社会成 员的同意。一般言之,公意不是个人意志,也 不是个人意志的综合,而是个人意志的共同部 分,一般以社会共同利益为基础。
一(四)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
1、实践方面: (1)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理论武器。 (2)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法制建设提供了
共同构成的总体,而是分为纯粹的 自然法(即人类在原始状态的自然法)和有限自 然法(即人在社会状态的自然法)。
3、把近代自然科学,特别是几何学的方法引入法 学研究,即从一些最简单的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 进行推理,建立起一整套的合理体系,其中包括 许多的原理、定律、注释和推论等。
存在双重契约和单次契约的差异:双重契约: 社会的形成与国家的产生分为两个契约阶段; 单次契约:社会与国家的形成视为一次形成。
3、人民主权 关于国家权力归属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说的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及其历史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及其历史意义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在人类法学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研究法律的学人都不可能绕开它,对其视而不见。
不仅如此,我们每一位研习法律的学人都应该下大力气把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弄通弄懂。
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今天的法律制度有更为深刻的了解,才能知道,我们现今世界的文明国家的政府是如何运行的,它们为什么要这么运行,其理论依据又在哪里?一、古典自然法学产生的背景( 一) 一般历史背景任何一种思想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有孕育其生长的社会大环境,古典自然法学思想也扎根于孕育它成长的社会大环境之中。
认真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产生背景,我们就不得不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说起。
一般认为,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是西方现代社会的开始。
这两场运动各具特点,都对人类历史有着重要的贡献。
公元14 世纪到16世纪,西方社会正处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
文艺复兴是指新兴的资产阶级用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反对封建的意识形态,建立新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运动。
在文艺复兴后期同时发生了另一场运动,即宗教改革运动,其目的就是要求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来改造教会和改变宗教教义。
如果说文艺复兴是一场由贵族和精神贵族们所发起的一场贵族革命的话,那么可以说,是底层受苦受难的人民发起了宗教改革运动。
在很多方面宗教改革运动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首先,宗教改革运动使宗教成为一种国家管辖下的社会组织,打破了基督教世界铁板一块的局面; 其次,各种宗教成功转型为个人信仰,政治舞台上的宗教痕迹越来越少; 再次,新教各派提倡开明主义,自由平等,反对中世纪的专制;最后,改革后的宗教教义更加符合资产阶级的要求。
( 二) 马基雅维利和布丹马基雅维利是文艺复兴在政治学上的优秀代表之一,他的方法论首要之处在于: 使民族国家摆脱了宗教神学之束缚,对民族国家的观察,对民族国家自然规律的探究,开始从人这个角度考虑,以人类理性为出发点。
另外一个方法论重点在于他从政治哲学中剔除了道德和宗教因素。
《古典自然法学派》课件
自然权利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另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它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拥有自由和平等,这些权利是天赋的、不可 剥夺的。政府和社会不应该限制这些权利,而是应该保护和促进它们。自然权利 论强调了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性,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和平等对待。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新兴资产阶级 的崛起,促使人们思考如何构建一个 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
理论基础
以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为基础,强调 人类理性在构建社会和政治制度中的 作用。
主要代表人物
01
02
03
格老秀斯
荷兰法学家,被认为是近 代西方国际法的奠基人, 强调自然法理论在构建国 际关系中的作用。
霍布斯
社会契约论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国家与公民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强调公民权利与 国家义务的平衡。
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01
国际法理念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念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国际法
的形成和发展,为国际关系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02
国家主权观念
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国家主权观念,认为国家有权自主管理国内事务,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性的自私性,导致人们之间存在冲突和战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放弃部分自由和权利,组成一个国家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社会 契约论强调了人民主权和政府权力的限制,认为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反过来。
自然权利论
权利观念的引入
自然法学派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 程中的权利观念产生了影响,推动了中国法律体系对个人权 利的保护和尊重。
简论自然法派的法律定义
简论自然法派的法律定义刘俊辰在此我所阐述的法律定义正是在欧洲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影响最大的法学定义之一。
作为一个大一的本科生谈这些难免有点班门弄斧,也就姑且做些简单的阐释吧。
自然法观点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的哲学家普遍承认世界史拥有自己运行的规则与秩序的,而自然、人类社会都存在着这种规律,对于这种规律的叫法这种规律的叫法各有不同。
有的人就将这种规律看作宇宙自然的”法”,叫它自然法。
例如柏拉图则将世界中的事物分为自然事物与人为事物两种,例如城邦就是人为事物,而作为对应的应该有一个自然状态下的城邦存在的,这就是他所提到的“理想国”,而自然法则区别于君主、议会制定的法律,自然法是先于实定法出现的,也是高于实定法的。
而这里的自然法是不能得到实证的、是抽象的。
更多指的是价值、正义层面的法律秩序、制度和规范等内容。
而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自然是十七至十八世纪的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他们的观点各有侧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谈的是法律背后、影响法律的内容,洛克主要是谈的作为政府的权利产生以及分权学说。
但其主要观点仍然是“法律是高于实在法的道德或正义原则”。
这里我想以让·雅克·卢梭为代表来阐释古典自然法学派对于法律的理解与阐释。
谈到卢梭的法律定义,自然先要谈及他的“自然状态”这一概念,而这种自然状态就是野蛮人群居的状态,野蛮人只是知道保护自己。
“人类的第一法则就是要维护自己的生存;人类的首要关怀就是关注他自身。
”1在这种条件下人类不可避免的成为了“自己的主人”。
而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不存着理性的成分,野蛮人是没有理性的,而存在的自然法的基础就是人的天性中的同情与怜悯,这便是自然法产生的基础。
但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理性,也没有对于自然法有力的裁决者、执行者,这样每个人都可以随意的解释法律,随意的使用法律。
而人们订立契约进入公民社会后,情况就不同了,“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1[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徐强译,北京:九州出版社,第9页。
简析自然法学派
简析自然法学派李鑫(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030006)摘要: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是西方法学理论中最具生命力的法学体系。
这种观念现在已经成为西方稳定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天赋人权;人本主义;自然权利中图分类号:DF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一鹃81(2009)01_015锄2自然法学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产生到现在,时刻影响着法学的发展,对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按照不同的时期,自然法学派经历了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他们在各自不同的历史时期指引着法学前进的方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及发展(一)自然法学的产生背景自然法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以及以此建构的学说就是起始于斯多葛法学派。
斯多葛学派产生在希腊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瓦解的时期,当时的社会分崩离析,所以,在他们的哲学思想中强调的是一种和谐的秩序,不仅是事物的秩序,也是人的理性。
理性是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使所有的人能够平等、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
因此,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自然地生活。
斯多葛学派还主张:“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的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别,但人人至少都有维护人的尊严的起码权利,正义要求法律应当认可这些权利并保护这些权利。
”由此可见.在斯多葛学派学派的自然法观念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到现今也是我们法制建设中不能忽视的一大原则。
(二)古代自然法学派在古代自然法学派时期,不能不提到的一个人物便是西塞罗。
他是罗马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他深受斯多葛哲学家观点的影响。
像斯多葛哲学家一样,他倾向于把自然和理性等而视之,并把理性设想为宇宙中的主宰力量。
西塞罗认为,法既不能由人民来决定,也不能由法官或国王来决定。
假如正义的原则是建立在人民的法令、君主的意志或法官的判决的基础上,而且这些行为是经过平民投票和法令批准的,那么,正义就将鼓励人们随意抢劫、通奸、伪造。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是17世纪至18世纪期间兴起的一种法律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包括托马斯·霍布斯、托马斯·里德、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等。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不是由政府或其他机构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法中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人类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础。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美国宪法就深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其中的“人权”和“自由”等概念就是源自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此外,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也对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例如《联合国宪章》中的“平等权利”、“人民自决”等原则也是自然法学派思想的体现。
总的来说,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强调自然法的普遍适用性、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理念,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
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这一批著作的发表不但使原有的基 本理论更加丰富,而且创立和完善了 许多新的理论,如天赋人权理论、分 权制衡理论、社会契法学派概述
3、发展阶段 第三个阶段是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 初。这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应用时期。在 这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不但被 用于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实 际斗争,而且被用于创立部门法学。
第四讲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 期的西方法律思想(古典自然法学派)
提示:政治契约、自然权利、自然法、法定权利、 固有权利(权力) 学习本章应思考的问题: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与古希腊、罗马、 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的区别。 2、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三者的关系 3、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关系问题(在社会状态 下)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3、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2)社会契约论 第一,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原因 第二,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途径 第三,社会契约思想的形成 第四,评述
3、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2)社会契约论 第一,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原 因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家关于国家和实在法起源 的理论假说。 这个理论认为,社会状态与自然状态的主 要区别就是国家和实在法的产生。人类之所以要 从自然状态转为社会状态,原因主要有二:其一 是自然状态不好或有缺陷,人们在这种状态下人 身和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其二是人类本身有一种 自我完善的能力,加上私有制的出现等,使人类 的自然状态难以继续。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1)“三个自然”的理论 第一,对自然状态的两种描述
“三个自然”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三个假说。他们认 为,要研究自然法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而且是 未污染的人性,于是假设了一个人类未进入社会 之前的状态,即自然状态或本来的状态。它是与 社会状态相对而言的。
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关于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的观点是分为四类: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
本文主要将从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特征、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历史作用上介绍。
1特征一、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
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
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ν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υ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υ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古代自然法学派
古代自然法学派古代自然法学派是法学史上的一派重要学派,其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主要代表人物、核心理论以及对法学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古代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其核心思想是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之中,是一种超越人类意志的客观规律。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
1. 苏格拉底(Socrates)苏格拉底是古代希腊的哲学家,他提出“认识自己”、“追求真理”的思想,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柏拉图(Plato)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他通过对话的形式,深入探讨了人类的本性和道德价值观,提出了“理念国家”的概念,对古代自然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3.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认为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法律是为了实现人类幸福和正义而存在的,提出了“幸福理性”和“正义平等”的理论。
三、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理论1. 法律的本质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源于自然,超越个体的主观意愿。
法律规定了人类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秩序,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而存在的。
2. 自然法的原则古代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即符合理性和公正。
他们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良知,应当根据理性和良知来判断是否违反自然法的原则。
3. 法律的目的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人的本性和道德价值为基础,旨在维护人类的权利和利益。
四、古代自然法学派对法学发展的影响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他们强调了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使法律不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超越人类的意志,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次,他们将法律与道德、正义联系在一起,强调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为后世法学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1.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理中的三大派别之一,在西方的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的法理学研究有很深远的影响。
本论文从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和现状以及自然法学派对我国依法治国借鉴意义进行展开和论述。
标签:自然法学派;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一、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一)自然学派的历史发展自然法学派坚持法是整个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实在法必须符合普遍的正当行为原则才能称做法,正义是法的标准。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自然法学派又分为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这三个阶段。
1.古代自然法学派自然法作为一种概念和学说起源于斯多葛学派。
其主要成员认为“自然”即是万物的的秩序,也是人的一种理性,并且是一种和谐的秩序。
因为理性是适用于所有人并使其能够平等的、和谐的生活在一起的最高原则。
所以人们理性的去生活,就是自然、有秩序的地生活,。
同时,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在财富地位,才智体魄存在千差万别,但是人也有维护其尊严的最起码的权利,正义要求法律认可人们的这些权利,并且要明确保护他们。
由此可见,平等、正义的思想是自然法一个重要的原则。
进入中世纪后,被宗教文化所渲染,自然法学派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认为,自然法来自于神的意志,是神对人类的要求和命令;是上帝意志意志的化身;是上帝的统治计划。
因为上帝是至善、正义的化身,所以自然法是永恒的。
2.古典自然法学派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自然法学派进入第二个时期即古典自然法学,自然法学的理念得到了很好的延续和发展。
这得益于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和启蒙思想的推动,自然法学的思想和观点逐渐从从古代的自然规律、中世纪神的理性逐渐转移到关注人的本身,人本主义、公意、社会契约占据了主体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而且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性,批判是非善恶的根本标准。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西方法学具有重大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深厚的理论背景。
众多法学家共同构建了庞大的理论体系,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而其存在的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导致了其衰落。
标签:自然法;社会契约;分权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史上影响很大的法学派别,直到今天其学说还有重要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引起了古今中外众多学者的思考,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学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背景16世纪,在欧洲许多国家掀起了对等级制度的攻击运动,目标指向封建主义的世俗秩序。
在政治方面反对封建贵族和特权,在经济方面反对封建的经济制度、农奴制度和行会制度。
这些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世俗主义的势力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崛起。
与这些运动密切相关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哲学的总称。
他们并没有一起言说,其代表人物的政治立场甚至是截然对立的,但是他们都从自然出发论证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合法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观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古希腊的很多理论都是从自然出发的。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而这个世界是有规律可循的,人们应遵循这种规律,类似于中国传统道家的思想,顺应天道。
按照自然去生活这一法则表明自然法则与社会的伦理法则具有类似的一面。
以自然法则来论证社会法则,从自然法则出发推导出一些政治、伦理、法律等社会法则,他们认为国家制定法律要根据风俗习惯,而风俗习惯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们自觉制定的。
这种方法实际上与古代科技落后有关系,人类早期对自然了解有限,对自然充满敬畏,认为自然法则不容违背,要向自然学习。
这种自然观或自然主义的研究思考方法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以此指导创设社会法则的确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也有丰富的自然法思想。
西塞罗的自然法哲学是讲求理性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ν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υ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υ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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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典自然法学派摘要: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西方法学具有重大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深厚的理论背景。
众多法学家共同构建了庞大的理论体系,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而其存在的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导致了其衰落。
关键词:自然法;社会契约;分权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5-0125-03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史上影响很大的法学派别,直到今天其学说还有重要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引起了古今中外众多学者的思考,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学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背景16世纪,在欧洲许多国家掀起了对等级制度的攻击运动,目标指向封建主义的世俗秩序。
在政治方面反对封建贵族和特权,在经济方面反对封建的经济制度、农奴制度和行会制度。
这些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世俗主义的势力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崛起。
与这些运动密切相关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哲学的总称。
他们并没有一起言说,其代表人物的政治立场甚至是截然对立的,但是他们都从自然出发论证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合法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观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古希腊的很多理论都是从自然出发的。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而这个世界是有规律可循的,人们应遵循这种规律,类似于中国传统道家的思想,顺应天道。
按照自然去生活这一法则表明自然法则与社会的伦理法则具有类似的一面。
以自然法则来论证社会法则,从自然法则出发推导出一些政治、伦理、法律等社会法则,他们认为国家制定法律要根据风俗习惯,而风俗习惯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们自觉制定的。
这种方法实际上与古代科技落后有关系,人类早期对自然了解有限,对自然充满敬畏,认为自然法则不容违背,要向自然学习。
这种自然观或自然主义的研究思考方法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以此指导创设社会法则的确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也有丰富的自然法思想。
西塞罗的自然法哲学是讲求理性的。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本性是正确的理性。
他认为人是具有理性的,理性是论证、推测、辩论综合的能力。
因为每个人都具有理性,所以人是平等的,同时西塞罗认为人独有这种能力,动物是不存在的。
他认为自然法具有永恒性,永远不会失去效力;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人类由自然所造,应普遍遵守自然法则;法律应该是这种自然法则的体现,如果体现自然法则,那么法律就是正确的,应为人类普遍遵守,这种法律普遍适用的思想为罗马帝国的扩张提供了论证。
他认为法有自然法和人定法之别,这是自然法哲学的思想渊源之一。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两位哲学家的思想中含有这种二元论思想,而明确、系统阐述这一自然法哲学思想的是西塞罗。
这种自然法思想对建构自然法哲学是不可缺少的,没有这种二元的划分,自然法哲学无法开始论述。
无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还是后起的新自然法学派都继承了这一思想。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观点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具有庞大理论体系,这归因于多位法学家。
这些法学家主要在欧洲大陆,最著名的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法国的卢梭和孟德斯鸠、英国的洛克,下面我们逐一进行论述。
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格劳秀斯较早地打起自然法学派的旗帜,其不朽名著《战争与和平法》影响深远。
格劳秀斯主张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意志法两种,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
对于如何证明事物是否符合自然法,他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找寻人们的共同意识。
人类一致同意的就是自然法,崇尚意愿的一致性是格劳秀斯自然法理论的特征,这种自然法是人类意志所决定的。
这种自然法思想为其国际法理论提供了基础。
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的定义是: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自然法讲的是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什么是我们必须做的行为、什么是禁止我们做的行为。
自然法这种正当的理性准则,指示着人类的交往,是永恒不变的,是普遍存在的。
那么自然法的渊源来自于什么呢,格劳秀斯对此问题做出的回答是来源于人类理性。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的主要原则有,“不欲求属于他人的东西;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并用我们自己的财物使他人的财产恢复原状;遵守合约并践履诺言;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给应惩罚的人以惩罚”[1]。
格劳秀斯是较早论述自然法理论的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其思想是对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使自然法成为一种世俗政治理论。
格劳秀斯还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提倡者,他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契约,格劳秀斯认为在人类社会早期存在一种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并不安全,松散的形式无法抵挡其他种族的侵袭,于是人们想到应该联合,联合的方式是契约。
这样人民把它们的主权让渡给了掌握权力的人,这些掌权者有义务遵守自然法和国际法原则。
格劳秀斯认为国家是由自由人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其目的是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的任务就是维护公共安全。
他认为主权是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内容是国家的统治权,这种统治权是至高无上的。
斯宾诺莎也是一位伟大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
他也对前国家形态即自然状态做了表述。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较少受理性的支配,较多受欲望的支配。
所以自然状态并不美好,人们只知道追求自己的利益,不顾及他人的利益,这样个体或群体的力量成立了决定性的因素,其实力有多大,其利益就有多大。
因此这种状态是充满争斗的状态,是无序的状态,是充斥仇恨的状态,也是遍布悲惨的状态。
斯宾诺莎认为这种状态无所谓罪恶和正义。
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人类一产生,伦理规则随之产生,母原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卢梭以《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闻名于世。
卢梭的作品充满激情和浪漫主义。
卢梭认为人类存在大量不平等现象,这种不平等造成了人类的痛苦,这个问题值得思考又难以思考。
要解决这个问题,他从人本身出发去研究,也就是从人性出发去研究。
卢梭假定存在一个平等的自然状态,人们一个个本性善良,不会做伤害他人的事情。
自然状态中人是有自爱精神和怜悯精神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人变坏了。
卢梭这样假定是为了论证人类缔结社会契约,成立政府的合理性。
卢梭从自然状态出发论述了自然法理论,卢梭不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结晶,他认为自爱精神和怜悯精神这两种精神是自然法的规则基础。
自爱精神是维护自己利益的精神,怜悯精神是同情别人的苦难的精神,近似于中国儒家所说的恻隐之心。
因为这两种精神的相互作用,产生了调解人与人关系的自然法则。
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自然法思想充满人性精神,有一定的合理性。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人类疾病很少,虽然缺医少药但不是问题,因为人们会自然而然好起来。
自然状态是物质匮乏、衣食住行都很不方便、生活必需品严重不足,但不是问题,因为人们也乐得清净。
显然历史事实不是如此,卢梭就是个浪漫主义的思想家。
卢梭坚持人有一定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是自由的、平等的,而且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
卢梭认为人类不平等起源于私有制,财产权和法律的设定是不平等的第一项。
因为法律和私有制度,不平等成为合法的存在,而法律和私有制度是人类能力和人类智慧发展的结果,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苦难反而开始了。
人口越增长,痛苦就越多。
当然人类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变得擅长思考,变得更加谨慎,人们审视着社会,审视着同类,寻求规律和规则,以此增强自己的生存发展能力。
卢梭认为根据人类的社会契约,法律与自由具有一致性。
法律表达了人民意志,人民服从法律相当于服从自己,所以说民主为法律提供了合法性。
所以说卢梭是法律与自由具有同一性的支持者。
在法律与自由的统一性中,自由起了内在作用,没有自由,人民就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同时,卢梭也提到法律对自由具有保障作用。
人们遵守法律,不伤害别人,才谈得上社会有自由。
自由是保证法律符合公共意志的前提,因而我们可以说自由与法律是一致的。
卢梭还对主权问题做了丰富的论述,他认为主权是一种普遍的强制力。
他认为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代表,主权是绝对的、不可侵犯的、至高无上的。
卢梭的主权理论为民主共和提供了理论基础,也是反对封建专制的有力武器。
孟德斯鸠是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较早地使用了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对西方法律思想史做出了重要贡献。
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比较独特,他认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自然法是自然状态中存在的一种规律,人们必须接受和遵循这种规律,这种自然法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
他认为第一条自然法是和平,第二条自然法是促使人类寻找食物,人们之间自然的爱慕则是第三条自然法。
自然法是永存的,在人类告别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社会产生了实证法,如果实证法与自然法的内容相重合,则实证法不能违反自然法。
孟德斯鸠详细阐述了政体理论。
他把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各种政体的腐化总是从原则的腐化开始。
孟德斯鸠从政治自由出发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
他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的权利,为了保障自由,需要三权分立并相互制约,原因在于权力容易被人滥用。
三权分立理论中分权思想是对前人思想的继承,而制约思想则是其创新。
孟德斯鸠还有丰富的法社会学思想。
他认为地理状况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土壤条件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也有重要影响,另外他还指出气候条件同样影响着社会政治法律制度。
孟德斯鸠的法社会学思想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洛克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也是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著名代表。
洛克从自然状态论述他的思想。
他认为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美好的,奉行自由、平等和博爱精神。
自然状态下人们受自然法的支配,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
由于没有法律,也没有公共执行机构和人员,所以受害者的救济方式是私力救济。
但是私力救济是有缺陷的,容易导致战争。
为摆脱这种状况,人们缔结契约,成立一个公共的权威机关,国家和政府由此产生,国家和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们的生命权和各种自由权利。
洛克认为每个人只是放弃部分权利交给全社会,而不是放弃全部的自然权利,放弃的权利是个人惩罚犯罪的权利;每个签订社会契约的人将权利交给了全社会而不是个人;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应该取决于绝大多数缔约者,但也不能忽略个体的意愿;在缔约后,缔约者仍然保留了部分权利,主要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洛克还有丰富的宪政理论,他认为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
立法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立法的目的应该是为人民谋福利,其范围也当以公共福利为限;法律应该正式公布;因为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之一是保障财产权,所以立法机关除非得到人民或代表的同意不能征税;立法机关不能将立法权让渡给其他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