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DB11T 13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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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35—2001代替DB/1100R 1602—88

前言

为贯彻国家交通部、国家经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提高我市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DB/1100R 1602—88《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对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的技术条件做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交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世光、渠华、冯玉琴、李建林。

本标准于1988年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往复活塞式四行程汽车发动机的大修。其他形式的汽车发动机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 3799 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JT 3101 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DB11/044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045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发动机大修

指为恢复发动机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2 发动机大修竣工质量

指发动机大修竣工后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程度。

3.3 原设计

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

4 要求

4.1 发动机外观

4.1.1发动机外观必须整洁完好,附件齐全、有效。

4.1.2发动机外表应按规定喷(涂)漆,漆层应牢固,不得有气泡、剥落和漏涂现象。

4.1.3发动机各部位应密封良好,不得有漏油、漏水、漏气现象,电气部分应绝缘良好。

4.2 发动机装备

4.2.1 装配的零、部件和附件均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制造或修理技术条件。

4.2.2各零部件的装配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各螺栓、螺母的扭紧顺序及扭紧力矩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并锁止可靠。

4.2.3发动机应按原设计规定的品质及数量加注润滑剂。发动机经过冷、热磨合后,应更换润滑油,同时更换机油滤清器或滤芯。

4.2.4发动机应按原计划规定加装限速装置,或对限速装置作相应调整并加装铅封。

4.3 发动机性能

4.3.1 起动性能

汽油发动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ºC时,允许起动三次,每次不超过5s,应能起动成功。在正常工作温

度下,发动机应能在5s内一次起动成功。

4.3.2 冷起动

冷起动后,发动机暖机过程转速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4.3.3 怠速运转

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发动机怠速运转平稳,怠速转速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4.3.4 运转状况

在正常工作温度下,以高、中、低速运转,应供油正常,运转稳定、无过热现象;改变转速时,应过度圆滑,

不得有突爆、回火、放炮等异常现象。

4.3.5 异响

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发动机在额定转速范围内以高、中、低速运转应无异常响声。

4.3.6 机油压力

在正常工作温度和规定转速下,机油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4.3.7 气缸压缩压力

在正常工作温度下,气缸压缩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各缸压缩压力差,汽油机应不超过各缸平均压力的5%,柴油机应不超过8%。

4.3.8进气歧管真空度

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发动机进气歧管真空度,怠速下应为57kPa~71kPa(430mmHg~530mmHg),其波动范围不超过4kPa。

4.3.9排放污染物

发动机排放污染物限值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4.3.10 最的啊功率和最大扭距

发动机最大功率和最大扭距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定值的90%。

4.3.11 燃油经济性

发动机的比油耗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承修单位必须按本标准对大修发动机进行严格的检验,发动机外观、发动机装备和发动机性能4.3.1至4.3.9条为必检项目。其检验基本文件(参见附录A)应完善;检验单中字迹应清晰,项目齐全、完整、填写真实、正确;检验项目、名词术语和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车辆修理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大修竣工的发动机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通知送修单位或送修人验收。

5.2 接车人员在接车时,如发现发动机总成或某些部件有故障或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承修单位应立即查明,予以修理或调整,直到全部符合要求,方准出厂。竣工出厂的发动机由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发动机大修出厂合格证”。

6 质量保修期

6.1发动机大修的质量保证期,自签发“发动机大修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为三个月或行驶里程10 000km(以先到者为准)。

6.2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属于修理责任造成的故障或损坏,应由承修单位负责包修,并应优先安排修理。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检验基本文件

表A1 发动机大修进厂检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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