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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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局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局
依据:
1、《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3、《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行政处罚(共20项)
一、供应补助粮食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二、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或者回购补助粮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处罚种类: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五、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六、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七、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八、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九、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十、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