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犯罪的刑法适用辨析_唐勇
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和案例分析
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和案例分析一、全国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背景及意义一)背景:1、“小金库”呈多发高发态势。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治理“小金库”问题,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坚决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治理“小金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
据XXX披露,从1998年到上半年,共8年半,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小金库”(含挤占挪用)金额1406亿元。
分不同的年度,1998年111亿元,1999年65亿元,2000年133亿元,83亿元,134亿元,244亿元,194亿元,312亿元,上半年130亿元。
财政部虽然没有对每年查处“小金库”数字进行统计,但在每年开展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都要处理一批“小金库”问题,其中不乏大案要案。
所有这些数字与现象都表明,“小金库”在全国仍呈现出多发高发的态势,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2、“小金库”的危害越来越严重。
小金库”问题的长期存在、蔓延,且不竭的向隐蔽化、恍惚化、复杂化偏向发展,其危害也在不竭加大。
二是“小金库”的存在扰乱了经济秩序,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小金库”的存在,致使大量本应在规定会计账簿核算的资金游离于单位账外,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此外,一些单位利用资产出租、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导致了国有资产收益甚至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因此,小金库”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政府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影响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是“小金库”的存在破坏了社会和谐,影响了支出分诶的公正性。
一些单位和部门用“小金库”资金违规发放津补助贴、奖金、福利,导致了一些部门“补贴比工资制高”、“灰色支出以至黑色支出比一般支出高”的不合理现象。
长此以往,将是现在本已十分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更加恶化,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
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加剧,我国的经济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企业效益下滑,就业压力加大。
七类“小金库”的定性和条款适用、涉及犯罪行为
七类“小金库”的定性和条款适用、涉及犯罪行为小金库是单位常态查出小金库是本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并未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对私设“小金库”等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如果构成违纪应该如何准确适用处分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是执纪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极有探讨的必要。
本文结合实际,对“小金库”案件的定性和处分进行探讨01小金库的概念和分类《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中纪发〔2009〕20号)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该规定认为小金库不但包括相关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也包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对“小金库”表现形式作出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相关案例[1]:某村党支部书记郑某某违纪案中,郑某某所在的村为修缮村内道路,在该项目可以得到上级相关部门拨付修路资金的情况下,郑某某仍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村民收取费用的方式筹集资金12万元,并将套取的资金交由村会计保管,用于解决村级历史遗留账务,后将这笔款项支付村级日常事务支出的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规定,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可由村民出资出劳。
同时规定明确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论“小金库”的违法性及治理对策
论“小金库”的违法性及治理对策作者:张桂华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19期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小金库”情况就不断的增多,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国家对“小金库”的治理工作也在不断的进行,但是由于“小金库”的形成具有多方面的原因,而相关的处罚法律法规不完善,这对“小金库”的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基于此,本文就“小金库”的违法性及治理对策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小金库” 违法性治理对策一、“小金库”的概述(一)“小金库”的定义“小金库”违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包含有价证券,与其他行成的资产。
对“小金库”形成的方式手段、资金形式、有无列入财务账簿或预算管理都进行了界定。
(二)“小金库”的特点1、违法违规,手段多样“小金库”通过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形式,虚报支出、截留拨款、占用收入、单位回扣、违规收费、违规罚款、套取国有资产、非法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将国有资产私有化,或者是将国有资产违规、违规、违法支出,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2、普遍存在,花样翻新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了中饱私囊设立了“小金库”,许多单位的“账外账”、“脱账”现象明目张胆,甚至同一单位中不同科室之间都有自己的“小金库”,具有普遍性。
设立“小金库”的单位通过分散合算、多账操作的方式暗度陈仓,设立帐外公司,通过帐外公司的“合法操作”,脱离财政监管,以公为私,花样不断翻新。
3、隐蔽性和挥霍性“小金库”的管理一般都经过了单位负责人、领导的暗示或默许,由专人专责进行保管和经营。
其套取的现金或是假借其他形式的资金都保管与个人银行账户,或者是由虚假的资金流动来保存与帐外公司的账户,极具隐蔽性。
隐蔽的“小金库”的资金逃避法律法规的管理,一些资金被由于单位员工的将近、补助和福利发放,一些资金被用吃喝宴请,甚至行贿送礼,有些资金直接被填进个人腰包。
浅议贪贿案件中“小金库”款项性质认定
浅议贪贿案件中“小金库”款项性质认定[摘要]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公共财产中的公款,但是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公款的概念和外延予以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公款认定标准的掌握也不统一,尤其是对因公权力不规范运行而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款项的性质如“小金库”款项的性质更是存在深刻分歧。
本文以挪用“小金库”中职工工资案为例,对贪污贿赂案件中“公款”的认定标准略作研究,希望能对司法实践统一公款认定标准有所裨益,同时能对以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的款项为对象的犯罪认定有所启示。
[关键词]小金库;贪污贿赂;公款;财务已付;实际控制从2009年4月份全国开始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以来,因私设和使用“小金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不在少数①。
但是作为司法机关,在严惩因私设小金库而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人员时,却不得不面对另外一个问题,即依法的问题。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因为中央对“小金库”的整治,在认定贪污贿赂犯罪时,将本应司法部门处理的犯罪问题当成仅仅是私设“小金库”的违纪问题,使得“小金库”成为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保护层”。
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个简单问题,我们需要以法律人的”冷峻”对有关小金库的问题予以深入研究,以廓清私设“小金库”与贪污贿赂犯罪之间的关系和界限,以便有效整治“小金库”,准确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一、“小金库”的概念界定“小金库”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从司法实践中对“小金库”一词的用法来看,“小金库”的外延相当宽泛,有些检察机关在向案发单位提检察建议时,将所有违规资金都统统划入“小金库”,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看似义正言辞实际上毫无新意也收效甚微的整改措施。
将一切违规资金都划入“小金库”,并且作为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的对象,这大体上没错,但是细究起来,却会发现,这种认识或做法其实和对“小金库”的定义并不相符。
2009年8月份,中纪委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小金库”做了如下定义:“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私设小金库的定罪标准
私设小金库的定罪标准私设小金库是指个人或组织以非法手段收取、垄断、控制资金,用于非法经营、洗钱、逃税等活动的行为。
由于私设小金库涉及经济犯罪和非法金融活动,对其的定罪标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在我国,针对私设小金库的定罪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来源的非法性:私设小金库的资金来源通常包括走私、贩卖违禁品、非法融资等,这些资金都属于非法来源。
一旦被确认资金来源非法,就可以作为判决定罪的重要依据。
2.资金用途的非法性:私设小金库的资金往往被用于非法经营、洗钱、逃税等活动。
非法经营包括非法赌博、偷税漏税、走私等,这些活动都被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
一旦确认资金用途非法,也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
3.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私设小金库通常会建立完整的组织结构,并采取相应的运作方式。
例如,组织者会设立虚假企业或商铺,虚假收据、虚假发票等以掩盖非法资金的流动路径。
这些行为都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以揭示私设小金库背后的组织结构。
4.法律法规的违反程度: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私设小金库属于刑法第三节“非法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具体涉及犯罪的条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并以非法经营为主要手段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非法持有、私藏、运输、制造、销售非法金融票证”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和具体情节,可以依据刑法中相关的量刑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定罪。
5.涉及的社会危害程度:私设小金库除了触犯法律之外,还带来了严重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风险。
例如,私设小金库的资金来源非法、用途非法,会导致税收、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严重扰乱,同时也可能给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涉及金额巨大、涉及面广泛、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私设小金库,往往会加大量刑力度。
以上是对私设小金库的定罪标准的一些简要介绍,具体的定罪标准还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裁定。
小金库的刑法问题辨析
理论探讨
较合适。当然也不排除贪污的情况, 实践中, 关键是查 证清楚通过这种形式流入“ 小金库 ” 的公共资金,行为 人是采取什么方式掩饰, 有没有掩饰。 如果行为人是在 想方设法的通过其他途径去弥补亏空,而且是着手或 者已经实施成功, 则认定为挪用; 如果行为人根本就是 直接把这些公共资金变为任意支配的私存款项,而没 有打算归还单位财务部门的则应认定为贪污罪。 “ 小金库 ” 三、 对 存在及其支出形式的刑法考辨 “ 小金库 ”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 从存在形式上看, “ 小金库 ” 三方面: 第一种是账外账形式, 这种形式的 一 般设在财务部门, 也有的设在“ 小金库 ”相关收入和使 用部门, 其特点就是在单位内有一定透明度、 收入和支 出均有账簿记载, 有的还比较规范。其资金来源既有合 法收入,也有非法收入,其支出中, 也多存在合理支出 和不合理违纪违规支出并存现象。判断这种账外账的 合法与否,关键是看该账与单位的财务账是否有往来 债权债务对应的关系,若其账外资金来源与支出被单 位财务帐以对应的应收款或应付款所控制, 那么, 该账 “ ” 外账就不属于 小金库 范围, 相反, 如不存在债权债务 “ 小金库 ” 对应控制关系, 则属于 。 同时, 需要指出的是, 对于部分受控部分不受控的,没有对应控制关系的那 “ 小金库 ” “备 部分账外资金则应定性为 资金。 第二种是 “ 小金库 ” 用金型 ” 形式, 这种形式的 往往以业务需要或 者是方便核算等等看似合理的形式,套用备用金的使 用方式,虚列相关费用或者专项资金支出, 从而为“ 小 金库 ”穿上“ 合法 ”的外衣,判断这种账外账的合法与 否。关键是看两个标准: 一是该项资金是否来源于专项 费用核销的账内支出部分; 二是该资金在使用中, 是否 存在超越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项目,或者是属于跨会 计年度、 跨资金使用期限的已完成项目的资金结余。同 “ 小金库 ” “小 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则是 , 缺一则不属于 金库 ” 资金, 而是其它的违规行为。第三种是跨期收入 形式, 这种资金一般表现为来源合法, 但是没有纳入单 位账目, 被查处时行为辩解称准备入账, 根据当时情况 又很难判断资金归属的情形。认定跨期收入的资金性 质, 也有两个标准, 一是其相关收入是否已经跨越该单 位常规会计核算记帐期限, 有无正当理由; 二是在尚未 入账的资金中, 是否有违规的坐支行为, 只要具有上述 “ 小金库 ” 两个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认定为是 资金。 从刑法的角度如何看待上述三种形式的“ 小金库 ” 及其支出行为的性质呢?这里首先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单纯“ 小金库 ”资金形式, 另一种是揉合有合法 “ 小金库 ” 来源及支出资金的 。 对于前者, 符合我国刑法 规定的贪污挪用犯罪的可以根据前文论述认定其为贪 污挪用犯罪, 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对于后者, 则相当 复杂了, 因为, 就我国现行的财政运行状况来看,各种 ( 包括国有企业、 单位 公司、 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企业 集团、 事业和行政单位、 社会团体及各种协会、 学会等 ) 管理层次不一, 财政拨付程序差异性也较大, 再加上, 我国的公共财政体系也正处于探索和初始运行阶段。 因此, 有些单位出于多种考虑, 把一些本来应该通过正 常财务管理的资金人为地置于“ 小金库 ” ,或者另外建 制账目脱离了单位财务账。对这种混杂有合法与非法 “ 小金库 ” 的资金, 一概认定为 , 对其收支全部按贪污挪 用犯罪论处, 很明显是不行的。笔者认为, 从维护转型 期社会经济正常管理秩序出发,对存在这种混合账目 状况的单位,只要查明行为人没有在客观上利用职务 或者职权之便利条件侵吞截留公共财产归个人所有, 主观上也不是故意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原则上可 不以贪污挪用的犯罪行为论处。但是, 如果查明行为人 明知是违背职务廉洁性而为了谋取个人或者是部门的 “ 小金库 ” ( 包括对单 不正当利益, 把这些 资金用于行贿 位行贿 ) 或者直接私分的话, 数额较大的, 则可以认定 ( 如果 其为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或者私分国有资产罪 这些资金来源属于罚没财物的,则相应的认定为私分 “ 小金库 ” 罚没财物罪 ) , 这里关键是对 资金的支出去向 查证的问题,这种查证的方向不仅仅是查清非法来源 的资金,而且要查清虽然合法但是脱离单位财务监管 “ 小金库 ” 的资金去向。 因为, 的资金除了以典型的账外 账形式存在外,还有大量的是以备用金形式和跨年度 期限形式存在的资金, 这些资金往往是鱼目混珠, 老帐 新帐杂糅, 合法与非法同时并存。有实务部门的同志认 “ 小金库 ” 为, 的犯罪原理在于其神秘性、 规避性、 随意 “ 小金库 ” 性、 掩盖性, 就很恰当地揭示了 中的这种犯罪 “ 小金库 ” “ 备用金 特性。因此, 无论是以账外账形式、 型” 形式还是跨期收入形式存在, 只要它具备了主体的 公职性、 手段的非法性、 危害的严重性和非法目的性的 特征,而行为人又不能解释“ 小金库 ” 的合法来源和支 出方向, 并且经查证确实属于脱离单位财务帐目的, 就 必须要按照我国刑法相应的贪污贿赂犯罪追究有关行 “ 小金库 ” 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 实践中, 很多 资金只 是滋生贪污贿赂犯罪的温床,要从刑法意义上准确认 定其具体罪名, 笔者认为, 其突破口应放在从其来源和 支出项目与单位财务的对应帐务关系上,如果根本就 没有对应关系或者是存在虚假对应关系,差距数额较 大的就应该查明这些资金的去向,有私分行为或者是 行贿行为的, 或者是贪污挪用行为的, 就应该以为相应 的犯罪定罪处罚。 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 周洪波
小金库情节轻重认定标准
小金库情节轻重认定标准
小金库情节轻重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资金来源:如果资金来源合法,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情节
较轻。
如果资金来源涉及非法活动,如贩毒、赌博、贪污等,情节较重。
2.资金数额: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小,情节较轻。
如果涉及的金
额较大,或者超过一定的法定金额标准,情节较重。
3.使用用途:如果小金库的资金是为了满足合理的经济需求,
如支付家庭开销、教育费用等,情节较轻。
如果资金被挪用于非法用途,如赌博、奢侈消费等,情节较重。
4.行为方式:如果小金库的资金管理是一种固定的习惯方式,
情节较轻。
如果小金库的管理方式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等,情节较重。
5.社会影响:如果小金库的存在和管理方式对社会没有或者影
响较小,情节较轻。
如果小金库的存在和管理方式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情节较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小金库的情节轻重认定标准可能会因国家法律、地区法规以及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判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量。
“小金库”的定性及处理处罚适用法规探析
财务会计 部门账内 ,或未纳入预算管理 , 用途 径等作为判 别是 否为小金 库的依据 , 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是进 行小金库认 定 更不能 因有 关资金在 保存或使用 中的个别 的 主要 参照依 据 。就该规 定 的 内容 分析 合理性 成分 等 因素而 否认 其小 金库的性 质 看.其包含 了两个方面的认定要件: 其一 , 。 是 账外 所谓 “ 来列人 单位 被审计单位以 向个人集资等方式取得
定性 为 小金库 的同时 ,还应定性为虚 列支出;不彝备上述第二十条件 的合理 支 出部分 , 应定性 为核 算不规范或记账不及
一
独作为一娄特 定的 “ 准违规 行为 ,而模
综上所述 , 虽然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渠 糊 了其小 金库 的违纪本 质. 在客观上为小 虚列各种 支出 ( 或专项 、非专项资 金 )取 判定这类小金库的标 准应是 : 其账外账资 得的 ,还有靠实施乱收费等 三乱 行为 垒来源 与披 审计单位财务账是否存在往来 或收 受赞助 .接受捐赠等形式取得的;保 债权 、债务对应关系 ,若其 账外费垒 来源 管方式多样 ,既有私下存放 ,个 别人 掌管 已计人被审 计单位往来 .由被审计单位 以 的 ,也有账 外设账存放 ,小集体保管使用 “ 收款 ” 应 等债权的 方式控制 , 则该账外 账
必须是在 账外存放 ,未反映 在被审 计单位 为小金 库 ,这一点在定性 中要注意 。 法定账务 内。因此 ,对有些单位存在的 收 人挂往 来账 在应收府付款 中坐收坐 支各
需要”或 方便核算 等种种看似合理的 理 由为名 , 靠虚列相关专项 费用或专项资 金支 出, 为资 金来 源而设 置的 。 定这 作 判 类 形式小 垒库 ,应 同时捕 足以 下 两个条
罚;若不存在债权控 制关 系 ,则属于小金 库行为。对账外账资金来源中 ,既有账 内 债权控 制 部分 ,又有账 外 其他来 源 部分 的 .其账 外其 他来源部 分 的资金 收支 行
“小金库”涉及的犯罪
“小金库”涉及的犯罪“小金库”涉及的犯罪在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中,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可能涉及的主要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贪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将“小金库”资金据为己有或者瓜分,达到法定数额的,就构成贪污罪。
贿赂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
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小金库”资金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行贿罪;个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小金库”资金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小金库”资金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挪用公款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
如果“小金库”资金的性质为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小金库”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资金等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了此罪。
为逃避检查或者以防“小金库”被发现,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
警示:故意销毁小金库会计凭证和账...
警示:故意销毁小金库会计凭证和账...原创声明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原创文章,转载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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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账目也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故意损毁属犯罪行为!作者:唐青林李舒张德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公司私设“小金库“偷逃税款的现象可能很多企业都会存在,但当“小金库”被发现,面临税务机关处罚的之时,老板往往会命令会计人员把记录“小金库”的账目进行销毁。
那么,“小金库”的会计账簿和凭证到底属不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公司是否可以将其进行销毁呢?会计人员只是奉命刑事销毁账簿就不构成犯罪了吗?本文将给出答案。
裁判要旨“小金库”中涉及的会计资料也记载了单位特定时期的一部分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情况,这一违法账目与明账结合在一起,才构成该单位资金业务往来的全部记录。
“小金库”的账目,也是业务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该单位的资金往来情况,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财务人员故意销毁“小金库”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案情简介一、2013年至2014年,文山市供销社经班子成员决定,对单位小金库的财务资料进行销毁。
二、在文山市供销社主任罗启文的授意下,财务人员郝某某、沈某某、陆将文山市供销合作社私设的两个分别由陆某、沈某某负责管理资金总额约300万余元人民币“小金库”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拉到文山市头塘坝旁的一条路边故意销毁,被告人沈某某与陆永玲将一部分未装订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在文山市供销社办公室销毁。
三、2017年,文山市检察院以郝某某、沈某某犯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向文山市法院提起公诉。
四、文山市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二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
裁判要点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隐匿了本单位的部分经营项目与资金往来,规避了国家对其正常的审核与监督,因此行为不合法。
查办私设“小金库”案件的几点思考
查办私设“小金库”案件的几点思考私设“小金库”案件是一种常见的腐败行为,指的是官员或员工私自设立的用于收受贿赂或挪用公款的非法账户。
这类案件对于打击腐败、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查办私设“小金库”案件进行思考。
首先,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私设“小金库”案件涉及到利用职权便利进行非法活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应加大对地方立法的指导,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立法机关的作用,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类腐败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为寻找、查办与打击私设“小金库”案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其次,需要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
监督是查办私设“小金库”案件的关键环节。
政府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监察机构和制度。
加大对公职人员财产的监测,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规定公职人员需申报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以及所有可能涉及的金融账户。
此外,要进一步增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内部审批制度,压实部门领导责任,防止私设“小金库”案件的发生。
第三,加强教育和培训。
私设“小金库”案件往往是在职权滥用与道德堕落的背景下滋生的,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与职业道德培训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公职人员的道德底线,强化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诚信意识,强调廉洁从政的重要性,提高公职人员自我约束的意识。
第四,加大惩治力度。
私设“小金库”案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惩治力度。
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建立起严密的打击机制,严肃查处涉案人员,通过司法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
对于查办私设“小金库”案件的成果也要及时向公众公布,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
私设“小金库”现象在许多国家都有出现,跨国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因此,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腐败行为,共同维护国际反腐败的合作机制,形成打击私设“小金库”案件的合力。
对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
对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一)1999年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二)2001年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2005年2月起实施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金库”行为的认定标准、条款适用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小金库”行为的认定标准、条款适用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小金库”外表形形色色,内在错综复杂,容易滋生fubai、诱发fanzui。
由于“小金库”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且相关党纪法规几经修改,我们在办理“小金库”相关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惑。
一、设立“小金库”行为的认定标准资金及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关键,但在审理实践中,还需结合行为的主客观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一是必须具有主观故意。
设立“小金库”行为应出于主观故意,目的是方便用钱用物,其核心表现是故意使相应资金、财物,规避或者脱离财政、审计、jiwei等监管监督。
由于财务人员业务不精或工作疏忽大意,导致一些资金及资产未列入符合规定的指定单位账簿,或未列入单位账簿中符合规定的指定科目,都不应当认定为设立“小金库”行为。
二是规避或脱离正常监管。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列出了“小金库”的7种主要表现形式,其中之一就是“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将本单位资金转入下级单位账内核算,虽然下级单位账户也是正规账户,也要接受正常监管,但资金经过这样“倒腾”,监管就弱化了。
同样,将本单位行政资金转移到工会或食堂账户内核算,其支出由本单位实际掌握、支配,故意弱化监管的本质没有变,仍应按设立“小金库”处理。
总之,在单位所有正规的账簿以外设账,脱离正常监管的,应当认定为设立“小金库”行为。
三是“小金库”虽有较强隐蔽性,但仍应当在其单位内部有一定人员知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具体什么范围,视情况而定,重点把握是否有监管。
若某领导将单位收入或套取的资金放入个人账户,除自己之外无人知晓、无人监管,则不应作为设立“小金库”行为来处理,而应考虑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等。
二、“小金库”违纪违法行为的条款适用一是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违纪违法行为的定性归结。
小金库情节轻重认定标准
小金库情节轻重认定标准小金库的■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属于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贿案件中“小金库”款项性质认定分析【精品推荐】
贪贿案件中“小金库”款项性质认定分析【精品推荐】贪贿案件中“小金库”款项性质认定分析====================================================================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公共财产中的公款,但是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公款的概念和外延予以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公款认定标准掌的掌握也不统一,尤其是对因公权力不规范运行而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款项的性质如“小金库”款项的性质更是存在深刻分歧。
本文挪用“小金库”中职工工资案为例,对贪污贿赂案件中“公款”的认定标准略作研究,希望能对司法实践统一公款认定标准有所裨益,同时能对以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的款项为对象的犯罪认定有所启示。
【关键词】小金库;贪污贿赂;公款;财务已付;实际控制【正文】从2009年4月份全国开始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以来,因私设和使用“小金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不在少数[1]。
但是作为司法机关,在严惩因私设小金库而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人员时,却不得不面对另外一个问题,即依法的问题。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司法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但是不能误解或曲解“服务大局”的内涵,根据政治动员或政治口号对涉及“小金库”的贪贿案件为进行惩处,而是应该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因私设“小金库”而被查处的人员份情形予以区别对待:将违纪问题交纪检部门,将违法问题交执法部门,将犯罪问题交司法部门。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因为中央对“小金库”的整治,在认定贪污贿赂犯罪时,将本应司法部门处理的犯罪问题当成仅仅是私设“小金库”的违纪问题,使得“小金库”成为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保护层”。
根据笔者从事反腐工作的不多经验及相关阅读,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个简单问题,我们需要以法律人的“冷峻”对有关小金库的问题予以深入研究,以廓清私设“小金库”与贪污贿赂犯罪之间的关系和界限,以便有效整治“小金库”,准确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维护法制统一。
『小金库』的刑法问题辨析
『小金库』的刑法问题辨析
吴华清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 "小金库"问题可以说是当前反腐败问题的一大要害和重点问题.它既是滋生腐败和产生经济犯罪的重要途径,又是违法乱纪者笼络人心搞帮派体系的经济基础.其危害之烈,公众意见之大,已是有目共睹.但是,从目前的立法、司法与实践来看,对"小金库"问题的清理还仅仅是停留在行政和经济处罚层面上,对"小金库"的来源及表现形式中涉及的刑法问题认识很为不足,因此导致了打击和惩治措施的过于"仁慈",这或许也是"小金库"屡禁不止,屡查不绝,成为"顽疾"的原因之一.有鉴于此,本文拟就"小金库"中存在的刑法问题进行一次粗浅的辨析,以期有利于实践的需要.【总页数】3页(P57-59)
【作者】吴华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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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如何认定“小金库”性质的公司为单位还是个人所有
贪污罪——如何认定“小金库”性质的公司为单位还是个人所
有
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作者:《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编写组
当当
贪污罪
——如何认定“小金库”性质的公司为单位还是个人所有
典型案例裁判指引
《刑事审判参考》第1142号王雪龙挪用公款、贪污案:从知情面、经费使用、受益方等判断“小金库”公司的性质
从公司设立知情面来看,虽然从表面上知情面较窄,具有一定隐蔽性,但由于“小金库”性质公司的设立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单位的决策管理层应当对该公司的设立知情,而绝非仅个别领导知情。
本案中,转制前的通阳公司由神牛公司出资设立,此时神牛公司管理层对通阳公司的设立是知情的。
从公司设立知情面来看,虽然从表面上知情面较窄,具有一定隐蔽性,但由于“小金库”性质公司的设立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单位的决策管理层应当对该公司的设立知情,而绝非仅个别领导知情。
从公司管理来看,“小金库”及“小金库”性质公司的管理同样应体现单位意志,在“小金库”资金的收入、支出,或者“小金库”性质公司的人、财、物管理等方面都应体现出单位的集体决策。
因为从本质来讲,单位“小金库”中的资金仍属于单位财产,即使成立了独立的“小金库”性质公司,该公司的财产也属于设立该公司的单位所有,公司事务也应由设立其的单位管理。
从经费的使用及受益方来看,“小金库”或者“小金库”性质公司中的资金由设立其的单位支配、使用,受益方也是设立该“小金库”的单位,这是由“小金库”的性质决定的。
来源:《职务犯罪办案手册》、纪法实务
作者:李高明、戴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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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总第330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1,2012(Cumulatively,NO.330)[摘要]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文章试对小金库行为涉及的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等主要罪名进行分析,期为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小金库;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从设立到使用可能涉及到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本文将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例进行具体阐述。
一、贪污罪先看一案例,某机关单位领导张三,财务科长李四,二人相互勾结采取虚开发票的形式骗取公款50万元放入由出纳马六保管的小金库中。
后张三、票据经手人王五和出纳马六三人用烟酒、礼品等票据将50万元予以套取并私分,其中张三30万、王五10万、马六10万,由张三给李四5万。
本案中,二机关争议的焦点在于共犯和账款的去向问题,检察机关认为李四分得了赃款构成贪污罪共犯,法院认为虽然李四分得了赃款但没有贪污罪的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共犯问题,一个是赃款的去向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李四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犯,其构成要件有三,分别为主体为二人以上,共犯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指的是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不论是事前共犯还是事中共犯均强调共犯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因为只有共犯人之间进行相互的意思沟通和意思联络进行分工合作才能形成组织性的犯罪,最终形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强调意思联络但不是绝对的,理论界在一定程度上也承认片面共犯。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意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单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
实践中,片面实行犯和片面组织犯没有认定为共犯的必要。
理论界承认片面共犯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片面帮助行为者和片面教唆行为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否则片面帮助行为者和片面教唆行为者就无法受到应有的刑罚。
在本案例中,李四虽然参加了骗取公款存入小金库的行为,但是并没有同另外三人中的任何一人进行犯意联络,不存在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不存在贪污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不能因其分到5万元而客观归罪。
其次是贪污赃款的去向问题。
本案例中小金库形成后,李四获得的4万元能否认为其构成贪污罪。
司法实践中赃物去向问题往往影响我们对贪污罪的认定,理论界普遍认为赃款去向不是构成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不把贪污案赃款去向作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有利于贯彻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有利于弥补法律空白,有利于打击犯罪和反腐败。
小金库形成过程中,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均构成贪污罪。
实践中,只要小金库中资金资产的获得是通过贪污罪中的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等非法方式获取的,那么该资金和资产就为赃款。
至于赃款形成之后是用于公、用于私还是查不清去向只要能查明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都不影响贪污罪的构成。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不可逆转性,贪污罪一旦既遂就不可逆转,赃款的去向只是其处理犯罪所得的方式,充其量作为量刑的情节,赃款用于公务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值得推敲。
再次是关于贪污罪的既遂标准问题。
对于此理论界有失控说、占有说和控制说。
失控说认为只要所有人失去对公共财物的控制贪污既遂,该学说没有考虑行为人的行为结果扩大了打击范围;占有说认为只有公共财物被实际占有贪污才既遂,该学说忽略了行为人对公共财物的间接控制缩小了打击范围可能放纵犯罪;控制说(支配说)认为只要公共财物被实际控制贪污既遂。
笔者赞同支配说,只要公共财物为国家工作人员所实际支配,包括直接支配和间接支配,就实现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为贪污既遂。
该标准也为我国司法机关所认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规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最后是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归自己占有和第三人占有,这里的第三人包括单位。
小金库的赃款形成后,不论是由行为人自己占有还是其亲属占有,甚至是公有,都属于非法占有。
综上,看小金库所涉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首先要看资金资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其次是看资金资产是否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再次看资金资产的去向是否是以自然人名义决定而不看是用公还是用私。
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其自然人行为一般均构成贪污罪。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小金库里的资金或资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资产是指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小金库犯罪的刑法适用辨析唐勇(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河南开封475000)70依据通常的理解,资产则是指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一般而言,财产是法学意义上的概念,而资产则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
美国经济学家约翰·康马斯指出:资产的法律意义是财产而财产的经济意义是资产。
国有资产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有资产指国家投入到经营性企业中的财产及其收益;广义的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等同,指我国境内外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形态的财产。
笔者赞成广义说,认为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等同,因为国有资产中的各项资产包括增值的和非增值的资产所有权均归国家所有,都为国家职能服务。
另外,国家机关中的资产也很难投入到生产经营和增值,故国有资产就是国有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施行)》在附则部分规定:“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小金库中的资金资产是否为国有资产,要根据资金资产的来源进行区分。
如果小金库属于截留国家资金资产设立,那么肯定为国有资产;单位的各种收入利润也为国有资产;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也属国有资产;罚没财物不属国有资产,因为刑法设有私分罚没财物罪。
可见小金库中的资产资金大部分都可以认定为国有资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奖金福利能否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判断的关键是奖金福利是否属于预算范围内,如果超出预算范围则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对象,否则就是正当的。
其次我们应该注意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贪污罪是自然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受罚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是否体现集体成员的意志是二者区分的关键,如果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实施、以单位名义进行私分、体现单位意志那么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获得资金资产、体现个人意志、在共犯之间进行私分则构成贪污罪。
最后我们还必须弄明白私分的含义。
所谓私分就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分配,不一定是秘密的不公开行为。
综上,形成小金库的资金资产除了罚没财物外大部分都可以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
如果以单位名义进行私分资金资产、体现单位意志就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仅在少数人之间进行私分、体现个人意志则构成贪污罪。
三、挪用公款罪首先小金库里的资金是不是公款。
所谓公款就是公共财产中以货币形式表现的那一部分,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三百八十四条、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刑法意义上的公款包括国有财产中的公款、集体财产中的公款、扶贫或者国家财政拨款的特殊救济金、社会自发捐助、各大科研院校以及中学中受人捐助的各类奖助学金、外国政府或者民间组织捐助的各类救济金、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扶贫等七种特定款物、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等。
小金库的资金大部分都是与单位的职责有关的依法应当上交国家的资金,其性质明显属于公款。
其次是把握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标准。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既遂理论界有实际控制与支配说、暂时失控说和构成要件说三种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应该在构成要件说的基础上参考实际控制与支配说。
通说认为只要某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某具体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该行为就构成该罪,挪用公款罪也不例外。
既遂标准也应看其具体的构成要件,但是还应该参考实际控制与支配说。
因为挪用公款罪为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在主观目的支配下,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并将会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危险状态,使得国家暂时丧失对公款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使国家财产处于危险状态。
实际控制与支配说是挪用公款罪既遂的客观表现,同时还要结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才能正确认定该罪的既遂。
挪用源于小金库里的资金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停止形态也要以此为标准。
以上是小金库行为所涉及的主要职务犯罪,另外小金库行为还可能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这里不再逐一分析。
本文还必须提一下的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也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此罪为打击小金库犯罪不可缺少的罪名之一。
小金库的治理仅靠纪律和行政处罚是不够的,在其治理过程中应该发挥刑法的应有作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予以查处,使其受到刑法的制裁。
[参考文献][1]屈茂辉.中国国有资产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3]王玉瑊.私分国有资产罪疑难问题探析.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4]周建旭.浅谈“小金库”引发的经济犯罪.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5]田宏杰.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11,(7).[6]杨景瑞.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2009年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7]黄进萍,吴情树.支用小金库是贪污还是私分国有资产.财经政法资讯,2010,(3).[8]李如君.小金库”概念浅析.中国监察,2011,(18).[9]柳振兴.刍议赃款去向与贪污受贿犯罪的构成.人民检察,2011,(12).[作者简介]唐勇,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