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司发[1996]006号【失效依据】司法部公告第143号——关于公布《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和《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二)【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96.09.26【实施日期】1996.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1996年9月26日司发[1996]006号)《律师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它的颁布是我国律师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
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既是《律师法》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律师法》的重要保证。
根据当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和律师队伍的实际,为了更好地贯彻《律师法》,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作如下决定:一、切实把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律师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经曲折,前后不过二十几年时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重建,律师队伍从重建初期的八千余人发展到现在的九万余人,不仅数量上升,素质也有提高,充实了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懂科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律师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律师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律师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
这支队伍的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党、政府和人民对律师事业的关心和爱护,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结果。
广大律师没有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十六年来,广大律师不仅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通过法律顾问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各级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推动了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模拟试卷14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模拟试卷14(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多项选择题(总题数:10,分数:20.00)1.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些可以成立?( )(分数:2.00)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B.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可以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C.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D.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解析:解析:B项错误。
201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5条规定:“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下列律师事务所的做法中。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是哪几项?( )(分数:2.00)A.某律师事务所为感谢常年的老客户,向其赠送一批《阿凡达》电影票√B.某全国知名律师将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以自己的名字命名√C.某高校教授兼职律师向当事人表示受案法院的法官都是自己的学生D.向当事人暗示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非知名法学院,水平有限解析:解析:考查律师事务所制度。
4.下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哪些行为符合关于律师执业推广的相关规范?( )(分数:2.00)A.赵律师以授课形式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B.王律师以其个人名义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律师广告,并且注明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
司法部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文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总任务,牢牢把握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总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深入推进司法行政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大力推进司法行政队伍教育管理创新,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司法行政队伍。
(二)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确保司法行政干警忠诚可靠,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坚持把履职能力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深入推进专业化建设,提高广大干警素质和本领,确保更好地履行职责任务;坚持人民群众满意标准,始终践行执法执业为民宗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保清正廉洁;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解制约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促进司法行政队伍长远发展;坚持尊重干警主体地位,把促进司法行政干警全面发展作为队伍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激发司法行政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队伍生机与活力。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司法部2016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律师协会和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当前律师协会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律师协会组织机构还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还不够完善,自律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促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津司律管发[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司律管发〔2009〕152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OO九年六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行风建设,促进全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天津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目标任务》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增强律师行业社会公信力,为构建和谐天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工作目标。
经过扎实工作,到2012年,基本建立健全律师队伍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具体目标是:律师行风明显改善,教育、监督、惩戒制度建设比较完善,律师诚信执业意识进一步增强、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得到解决,人民群众对律师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深入开展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有计划、分专题地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律师队伍,坚定律师队伍行风建设正确方向。
大力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的认识,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86]司发人字第74号【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86.03.13【实施日期】1986.03.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1986年3月13日[86]司发人字第74号)现将《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提高全体干警的素质,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司法行政工作质量,搞好“四个服务”的重要保证。
请你们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我部提出的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司法行政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在今年内有较大的提高。
各地关于加强队伍建设的部署、经验,请及时报部。
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最近,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是不行的。
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中央书记处在听取司法部整党汇报时指出:“要在本世纪末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有严格的法制做保障,司法部应当以此作为奋斗目标。
”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任务很繁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只有狠下决心,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因此,我们要求经过几年的努力,建设起一支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四个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政治、业务素质都比较高,“顾大局、讲团结、比贡献、重实效”,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爱戴,有权威的司法干警队伍。
具体措施是:一、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
用一年时间,在原有调整的基础上,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进一步充实加强,使其达到: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群体结构合理,年龄形成梯型;能团结共事,协作精神好。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4.11•【文号】司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2006年4月11日司发[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保障律师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现就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迫切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这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我国律师事业迅速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开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和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不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广大律师的执业思想进一步端正,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初步解决,诚信为民的社会形象不断树立。
广大律师积极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律师队伍建设工作是有成效的。
但是,律师队伍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
极个别律师理想信念动摇,甚至以所谓“维权”为名,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在一些干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少数律师政治意识淡薄,缺乏大局观念,社会责任感不强,违反执业纪律的问题时有发生;有些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不高,诚信观念不强,看重经济利益,一味追求金钱,忽略社会效益;一些地方律师管理工作不到位,管理措施不得力,监督制度不完善,基础环节比较薄弱,等等。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序号发文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日期一、监狱工作1司法部关于坚决制止犯人纹身的通知(87)司发劳改字第175号1987年8月18日2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发[1990]247号1990年12月31日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犯人生活管理的通知司发通[1992]111号1992年12月2日4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1994]002号1994年1月3日5司法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保证罪犯和劳教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5号1995年7月21日6司法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司发通[1995]122号1995年11月8日7司法部关于禁止监狱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的通知司发通[1996]066号1996年5月10日8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监狱系统警官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7]089号1997年9月2日9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053号1998年5月31日10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136号1998年10月30日11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01]009号2001年8月27日12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2001]013号2001年11月2日1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1号2003年12月10日14司法部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5]90号2005年11月30日15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通知司发通[2006]3号2006年2月14日16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司发通[2007]46号2007年7月4日17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8]119号2008年8月11日18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核的通知司发通[2008]174号2008年12月23日19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3号2009年8月31日2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的通知司办通[2010]39号2010年4月21日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对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起诉及审判管辖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08号2011年11月25日22司法部关于发布《监狱信息化软件开发总体技术规范》等十五项业务技术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12]125号2012年5月28日二、社区矫正工作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2003年7月10日2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4]88号2004年5月9日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2005年1月20日26司法部对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可否将检察院“定罪免诉”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司办函[2008]236号2008年11月26日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2009年9月2日28司法部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98号2011年5月23日29最高人民法院、最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2012年1月10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30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33号2012年2月15日31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2]126号2012年5月30日3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95号2013年5月9日三、律师工作33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司发[1990]056号1990年3月6日34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1]052号1991年2月22日35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1991年9月11日36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参加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批复司发函[1993]339号1993年9月2日37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司发通[1996]148号1996年11月14日38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7]042号1997年2月17日39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司发函[1997]271号1997年7月18日40司法部关于自治州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司发函[1997]353号1997年10月5日41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6号1998年5月13日42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9号1998年6月9日43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联合申请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复司复[1998]011号1998年7月3日44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9]033号1999年5月10日45司法部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司复[1999]7号1999年8月2日46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司复[1999]8号1999年8月5日47司法部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1999]9号1999年8月31日48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2000年6月7日49司法部关于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其司复[2000]7号2000年8月16日使用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50司法部关于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8号2000年10月24日51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发通[2001]051号2001年5月14日52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私刻印章并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批复司复[2001]9号2001年6月26日53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01]12号2001年8月9号54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2]30号2002年3月26日55司法部关于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常驻代表执业证发放事项的通知司发通[2002]38号2002年4月9日56司法部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提供伪造证据是否适用《律师法》予以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5号2002年9月12日57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2002年10月22日58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2002年10月22日59司法部关于律师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如何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8号2002年11月4日60司法部关于公安机关辞退人员能否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02]9号2002年11月22日6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提建议回复意见的函司办函[2003]10号2003年1月6日62司法部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无注册律师如何办理注销问题的批复司复[2003]2号2003年2月26日63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32号2003年3月13日64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批复司复[2003]6号2003年4月11日65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3]51号2003年5月30日66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司发通[2003]52号2003年6月4日67司法部关于因泄露国家秘密而受到原单位行政处分的人员能否参加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前实习的批复司复[2003]17号2003年6月19日68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2003]14号2003年8月12日69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法律顾问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11号2004年1月12日70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22号2004年2月23日71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司发[2004]8号2004年3月19日72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4]31号2004年3月19日73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等规章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发通[2004]85号2004年5月18日74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90号2004年6月3日75司法部关于规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和律师协会之间合作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4]139号2004年9月20日76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151号2004年10月9日77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2004年11月10日78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有效问题的通知司发电[2005]1号2005年1月5日79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05]2号2005年1月26日80司法部关于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应当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批复司发函[2005]234号2005年8月11日8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重申办好法律服务投诉电话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5]63号2005年8月24日82司法部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司宁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司复[2006]3号2006年4月6日83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2006]5号2006年4月11日8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6]28号2006年4月24日8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司办通[2006]22号2006年4月29日86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68号2006年10月12日87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1号2007年9月5日88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司发[2007]14号2007年10月30日89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依法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的批复司复[2007]18号2007年12月4日90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司复[2008]12号2008年5月27日91司法部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部分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8]85号2008年5月28日92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2008]12号2008年8月14日93司法部关于同意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9]108号2009年7月14日94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9]165号2009年9月22日9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10]125号2010年5月28日96司法部关于指导律师协会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15号2010年7月5日97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调整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批复司复[2011]3号2011年1月20日98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发通[2012]19号2012年2月3日99司法部关于重庆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6号2012年6月1日100司法部关于如何界定律师执业经历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15号2012年10月17日101司法部关于安徽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23号2012年12月19日102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2013年5月2日103司法部关于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13]111号2013年7月3日四、公证工作104司法部关于停止办理日本孤儿证明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3号1983年7月14日105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7号1983年7月16日106司法部关于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315号1983年9月14日107司法部关于印发《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87)司发公字第050号1987年3月16日108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062号1988年3月18日109司法部关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为世界银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47号1988年6月5日110司法部关于办理外文文书公证事的意见(88)司发公函字第224号1988年10月6日111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1989年2月24日112司法部关于统一继承在加拿大遗产委托书格式的通知司发函[1990]256号1990年7月21日113司法部关于不能由比尼公司等单位代办台属继承遗产事的通知、司发[1991]033号1991年2月26日114司法部关于印发《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8号1991年4月2日115司法部关于印发《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7号1991年4月3日116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1991年8月31日117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7号1991年9月20日118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8号1991年9月20日119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1991]085号1991年11月29日120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司发函[1992]008号1992年1月14日121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08号1992年2月14日122司法部关于印发《批量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72号1992年8月4日123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074号1992年8月12日124司法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98号1992年10月9日125司法部关于印发《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101号1992年10月19日126司法部关于印发《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2]015号1992年12月31日127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1993]006号1993年5月11日128司法部关于向海基会寄送企业资格证明等公证书副本的复函司发函[1993]247号1993年6月22日129司法部关于不得办理台胞定居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13号1993年10月20日130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司发通[1993]125号1993年12月29日的通知131司法部关于不为私渡去台人员办理公证的复函司发函[1994]158号1994年5月19日132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司发[1994]008号1994年6月30日133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司发通[1994]056号1994年8月1日134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4]070号1994年8月26日135司法部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4]091号1994年12月17日136司法部关于禁止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夜总会等场所演出办理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5]008号1995年2月17日13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通知司办字[1995]12号1995年4月18日138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提存公证规则》的通知司办字[1995]19号1995年6月19日139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6号1995年7月4日140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司发通[1995]088号1995年7月25日141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6]018号1996年1月26日14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1996年2月18日143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6]032号1996年3月1日14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司办字[1996]39号1996年6月20日145司法部关于办理未婚(未再婚)保证书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051号1998年3月12日146司法部关于涉及日本侵华罪行公证事的批复司复[1998]003号1998年3月31日147司法部关于为抗日阵亡的原国民党军方人员办理基本情况公证问题的批复司复[1998]007号1998年5月13日148司法部关于严格办理与日本在华孤儿相关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147号1998年12月1日149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33号2000年3月3日150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035号2000年3月11日151司法部关于进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00]039号2000年3月11日152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00]099号2000年8月10日15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2000年9月1日154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0]121号2000年9月4日155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字[2000]89号2000年12月15日156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字[2001]32号2001年10月24日15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2002]15号2002年2月25日158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2]41号2002年4月16日159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2]57号2002年7月5日16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将公证专用水印纸具体管理职责移交公证行业协会的通知司办通[2002]58号2002年7月5日16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书用纸改为A4型的通知司办通[2002]85号2002年10月22日16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意见司发通[2002]82号2002年10月25日163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3]42号2003年5月8日164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2003年6月15日165司法部关于寄送“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健康检查证明”公证书副本的批复司复[2003]16号2003年6月15日166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司发[2003]16号2003年9月1日167司法部关于不同意在芜湖市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批复司复[2003]20号2003年9月28日168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128号2003年12月17日169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87号2004年5月29日17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25号2005年4月6日171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5]56号2005年6月17日172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8号2005年7月7日17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9号2005年7月7日174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意见司发[2005]8号2005年8月28日175司法部关于涉台公证文书能否附英译文的批复司复[2005]16号2005年9月29日176司法部关于因公证机构原因导致公证卷宗丢失能否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撤销公证书等问题的复函司复[2005]20号2005年11月29日177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司发[2005]13号2005年12月10日178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证法》做好省(区)公证处移交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11号2006年2月22日179司法部关于民族自治州公证处设置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2号2006年4月3日18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规格等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6]18号2006年4月6日181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8号2006年5月11日182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批复司复[2006]11号2006年8月9日18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2006年8月14日184司法部关于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6]59号2006年9月15日185司法部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6号2006年10月20日186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任免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7]15号2007年10月19日187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7]67号2007年10月30日188司法部关于东莞市和中山市可以比照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批复司复[2008]13号2008年6月23日189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8]177号2008年12月30日190司法部关于将相邻县(市)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合并为一个共同的执业区域不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批复司复[2009]6号2009年5月14日191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9]12号2009年9月4日192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不属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批复司复[2009]20号2009年12月30日193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1]6号2010年1月15日194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3号2010年3月8日195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司发通[2011]18号2011年1月31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12.01•【文号】司发通〔2014〕138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取得了显著成绩,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执法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组织保证。
当前,司法行政工作肩负着重要的职责使命,队伍建设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是履行司法行政职责使命,服务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确定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司法行政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
司法人员和律师如何交往?最严规定出炉
司法人员和律师如何交往?最严规定出炉│文本刊全媒体记者曾那迦2020年12月4日,号称“最富法官”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判决出炉,其因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获刑十八年。
在向张家慧行贿的37人中,律师达到18名。
在其被认定的60多起受贿犯罪事实中,绝大部分请托案件为商业案件。
在她干预的60多起案件中,有28起按其意思进行了办理,乃至改变裁判走向。
2021年5月底,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西北片区调研座谈会上提出要建立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教育管理和职能预防预警机制,健全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禁止性情形,严格回避制度。
近日,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
“这就是以更严厉的手段来维护整个司法系统的公正廉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法院一院领导告诉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同时这也让法官和检察官这样的公职人员在明确拒绝来自熟人律师的请托时有章可循,是对法官、检察官的一种保护。
”最严规定出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被业内看作一个职业共同体。
这三个群体大多都出自法学专业,各自选择了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职业,彼此在一些场所会接触。
而此番出台的《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和《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被一些法律行业从业者视为“全世界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关系界定最严格的规定”。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已于2015年9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中对司法人员与律师的正当和非正当接触作出了以下要求,一方面,“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1.26•【文号】司发通[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05]2号2005年1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巩固和扩大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成果,保障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从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监督、强化自律等方面人手,通过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进一步促进律师执业活动和管理行为的规范化,培养律师良好的执业观和价值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
2.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学习教育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律师的政治信念、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准入机制,确保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具有良好的资质条件和道德修养,使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强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管理责任,使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监督惩戒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使律师行业的预警、监督、处理系统得到进一步完善;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保障机制,为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市场和政策条件,使律师的执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评价机制,构建科学的行业评价指标体系,使行业评价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得到进一步落实。
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4.20•【文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16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作用作出了全面部署。
为做好《意见》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工作,高度重视律师队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改革完善律师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律师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对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部署。
《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提出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任务、措施,对新形势下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必将推动我国律师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司法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司法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一)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力度。
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不懈地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遵法守法、服务民生、纪律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教育,增强广大律师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倡导“诚实守信”执业精神,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律师队伍。
(二)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律师工作规律和特点,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适当集中教育相结合,加强经常性教育工作,增加思想政治教育在律师培训中的比重;不定期开展集中教育,有针对性地解决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律师自我学习与监督检查并重,督促律师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二、强化律师行业管理(三)加强律师队伍管理。
律师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务素质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律师业务培训,科学设置培训内容,丰富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律师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能力。
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握律师队伍发展方向,切实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坚持律师准入标准,引导执业律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树立鲜明的政治立场,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承担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任。
律师协会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完善律师准入、退出机制,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惩戒制度。
(四)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11.01•【文号】司发通[1996]139号•【施行日期】199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司发通〔1996〕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最近,司法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对加强律师队伍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应当看到,近年来,特别是去年8月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党的组织建设的意见》发出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重视和加强律师队伍中党组织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强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建设和党员的教育与管理,使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和模范带头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许多地方召开了会议,认真总结律师队伍党建工作的经验,积极部署党建工作的开展,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但是,当前律师队伍中党的建设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突出表现在:各地贯彻《意见》的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尚未建立党组织;有的虽然建立了党组织,但开展党的工作不够有力,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松懈,对发展新党员工作抓得不紧,有的甚至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有些党员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缺乏党性意识,组织观念淡薄,甚至长期不转组织关系,不过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律师队伍中党建工作仍然滞后于律师工作改革和律师队伍发展,需要引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严肃认真、扎扎实实地加以解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司法部《决定》的要求,加大律师队伍党组织建设工作的力度,狠抓落实,务必短期内见成效。
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律师队伍党的组织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我国律师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浙司[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司〔2004〕64号)各市司法局:春节期间,胡锦涛总书记等五位中央领导同志分别就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批示。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切实解决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律师执业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司法部的部署,省厅决定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一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
活动实施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十分重视律师队伍建设,在抓好律师业务素质的同时,注重加强律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强化律师的自律意识。
1998年以来,省厅已连续六年在全省律师行业中开展了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查等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综观我省律师行业的现状,虽然队伍建设的成效明显,但律师队伍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个别律师在执业中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漠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收了费不办事,或是私自收费、乱收费,对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玩忽懈怠;向办案人员请吃送礼,向客户拍胸脯打包票,影响了司法公正,缺失了律师业赖以生存的诚信基石。
少数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散、乱、差”问题突出。
这些问题是多年来累积的深层次矛盾的体现,败坏了律师的声誉,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形象,必须引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这次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不仅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也是建设一支让党和人民充分信任和满意的、能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律师队伍的必然要求。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司发通[2002]10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2.01.30【实施日期】2002.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2〕10号 2002年1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精神,适应入世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完善律师队伍结构。
随着我国入世,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仅数量增加且日趋多样化,单纯发展社会律师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要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要认真总结公职律师试点的经验,积极推广。
要选择一些条件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律师的试点。
二、认真搞好律师继续教育工作。
要制定律师继续教育的中长期计划,对继续教育进行整体规划。
充分利用现有的各律师学院及高校教育机构,开展律师继续教育。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律师学院。
要开辟更多渠道,选派优秀律师到国外学习培训,实地考察学习国外律师的先进经验,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人才。
同时,大力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各种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培训活动。
要继续开展学历教育培训,通过与有关学校联合开办专升本课程,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三、完善实习制度,严把律师队伍的入门关。
要以全国司法考试为契机,完善实习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知识测试为知识测试与实务培训并重。
取得资格的人员,在申领执业证书前,必须要在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中完成一年的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发机关:市南区司法局成文日期: 5月28日主题词:律师队伍建设意见编号:南司法〔〕22号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的要求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司法部、省、市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依法治区的进程中,充分发挥律师工作的作用,更好地实现服务为民,维护司法公正,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区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律师队伍得以恢复和迅速发展,成为依法治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重要力量。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律师队伍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由原来的5个律师事务所、37名执业律师,发展到现在13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00名。
其文化结构、执业水平、办案数量、业务收入逐年提高,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这支队伍已发展成为我区法律职业中一支规模较大、素质较高,富有朝气,充满活力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全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区律师队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体制结构、社会环境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加之各种因素的影响,队伍中存在着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矛盾和问题。
少数律师缺乏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重经济利益轻社会利益,缺乏维护公平正义的信念,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观念淡漠,偏离了社会主义律师的行为宗旨;诚信缺失,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收费不办事,工作不尽职尽责;业内不团结,进行不正当竞争,以贬低同行、压价和回扣等方式争揽业务,违反了行业规则,败坏了行业风气;收费不规范,高收费、私自收费、案外收费、乱设名目收费;与司法人员相互利用,相互串通,形成不正当关系,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少数律师事务所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内部管理混乱。
司法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司法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变得日益庞大,对律师队伍的需求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证法治社会和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司法局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从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当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维护公平正义、维权救济的重要作用。
而律师队伍建设是推动司法公正进行的重要保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律师作为公民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2. 维护社会稳定: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帮助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减少社会矛盾的积累,维护社会的稳定。
3. 提高司法效率:律师队伍建设能够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升司法公正的质量和水平。
4. 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能够不断完善法治社会建设,推动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深入,保证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
二、当前存在问题然而,在律师队伍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1. 资源不足:律师事务所面临人员不足、经费紧缺等问题,制约了律师队伍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2. 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不够严格,导致部分律师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给当事人的法律维权带来一定难度。
3. 缺乏行业规范:律师行业目前还没有完善的行业规范,导致一些不合规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三、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当前律师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司法局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1. 加大投入:司法局应该适当增加对律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加强经费保障,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以吸引更多有才华的人才从事律师工作。
2. 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对律师资格考试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确保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考核。
3. 建立行业规范:制定行业规范,明确律师的职业行为准则和工作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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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5]2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5.01.26
【实施日期】2005.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司发通[2005]2号 2005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巩固和扩大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成果,保障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从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监督、强化自律等方面人手,通过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进一步促进律师执业活动和管理行为的规范化,培养律师良好的执业观和价值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
2.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学习教育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律师的政治信念、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准入机制,确保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具有良好的资质条件和道德修养,使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强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管理责任,使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监督惩戒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使律师行业的预警、监督、处理系统得到进一步完善;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保障机制,为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市场和政策条件,使律师的执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评价机制,构建科学的行业评价指标体系,使行业评价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得到进一步落实。
二、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学习教育机制
3.严格职前培训教育。
建立统一的律师职前培训制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职前培训指导纲要》,规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省级律师协会在司法厅(局)监督指导下具体负责培训工作。
职前培训侧重于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执业技能和技巧训练。
4.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严格规定培训组织、效果考核、记录统计以及未按规定参加培训人员的处理等相关制度。
充实和完善培训内容,结合律师队伍实际,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进一步改革培训方式,统一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5.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坚持不懈地加强律师队伍的政治理论、政治信念和政治思想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坚持诚信为民,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深入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律师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执业的水平。
三、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准入机制
6.加强实习人员管理。
完善实习制度,防止实习走过场。
制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实习人员的管理以及实习的内容、要求、考核、评价机制等。
建立实习人员指导老师制度,明确指导老师的责任。
实习人员必须在运作规范、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
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职前培训和实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应予以批评和纠正。
7.严格品行考核和审查。
进一步健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品行考核审查制度,防止品行上有污点记录的人员进入律师队伍,确保进入律师队伍的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行业道德标准》。
律师事务所建立拟接收执业人员品行考察制度,认真做好品行考察工作,考察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注意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料,并充分利用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查询系统等信息资源,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作出品行鉴定。
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拟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