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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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5]2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5.01.26

【实施日期】2005.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司发通[2005]2号 2005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巩固和扩大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成果,保障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从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监督、强化自律等方面人手,通过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进一步促进律师执业活动和管理行为的规范化,培养律师良好的执业观和价值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

2.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学习教育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律师的政治信念、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准入机制,确保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具有良好的资质条件和道德修养,使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强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管理责任,使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监督惩戒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使律师行业的预警、监督、处理系统得到进一步完善;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保障机制,为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市场和政策条件,使律师的执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评价机制,构建科学的行业评价指标体系,使行业评价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得到进一步落实。

二、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学习教育机制

3.严格职前培训教育。建立统一的律师职前培训制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职前培训指导纲要》,规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省级律师协会在司法厅(局)监督指导下具体负责培训工作。职前培训侧重于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执业技能和技巧训练。

4.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严格规定培训组织、效果考核、记录统计以及未按规定参加培训人员的处理等相关制度。充实和完善培训内容,结合律师队伍实际,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进一步改革培训方式,统一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5.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坚持不懈地加强律师队伍的政治理论、政治信念和政治思想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坚持诚信为民,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深入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律师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执业的水平。

三、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准入机制

6.加强实习人员管理。完善实习制度,防止实习走过场。制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实习人员的管理以及实习的内容、要求、考核、评价机制等。建立实习人员指导老师制度,明确指导老师的责任。实习人员必须在运作规范、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职前培训和实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应予以批评和纠正。

7.严格品行考核和审查。进一步健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品行考核审查制度,防止品行上有污点记录的人员进入律师队伍,确保进入律师队伍的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行业道德标准》。律师事务所建立拟接收执业人员品行考察制度,认真做好品行考察工作,考察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注意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料,并充分利用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查询系统等信息资源,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作出品行鉴定。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拟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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