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桩基础工程造价审查案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桩基础工程造价审查案例

某大厦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单位为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该工程桩基础工程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深圳某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建。并于2002年3月5日订立预制管桩工程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招标图纸中的全部桩基础工程的全部内容及现场情况(包括打桩、预制砼管桩,材料费、运桩、卸桩、机械费和进出场费、桩尖费、送桩费用、场地平整等一切内容)。合同价款为7300000.00元,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约定计算:工程量按桩基础招标图计算,依据现行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合同价按投标价一次性包死。同时补充条款对于合同价款及调整又作了具体约定,即合同价已包括完成招标实物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量所需费用,除发生招标书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合同还约定工程量调整的情况为:经批准的设计修改(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工程变化部分按投标报价给予调整,经批准的施工现场签证可以调整。对于合同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则按2000年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计算后,按投标报价下浮率同比例下浮。合同开工日期为2002年3月28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02年5月28日。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工程量计算,设计变更认定、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停工索赔等方面均存在广泛争议:

㈠、施工单位认为:1、甲方拖延支付、少支付工程款,致使停工98

天,造成停工损失100万元,应由甲方给予赔偿;2、甲方招标过程中隐瞒地质实情,多次修改设计,致使实际施工时的桩长、桩型、桩数均有较大变动,使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较投标时的工程量在工程造价上有较大改变,甲方应对所有增加工程量给予计算,并重新核算项目单价,其理由一是施工设计图纸先后二次作出修改,建筑物在前后的设计对比上位置整体偏移;二是地质报告及设计图所示的桩长与实际不符,且甲方故意隐瞒地质资料,提供不准确的地质报告,并设计了非通用的招标方案;三是增加的工程量不在招标实物工程量所包括的范围且由设计修改所造成的;四是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出增加工程量价款确认,而甲方不予答复,应视为甲方已经认可;3、在具体结算方面的分歧:关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确定方法,乙方认为对于施工没有送桩的,入土深度应为自然地坪至桩端的长度,有送桩的但施工桩顶高于设计桩顶标高的,为施工桩顶至桩端的长度,而对于有送桩但施工桩顶低于设计桩顶标高的,应为设计桩顶到桩端的长度。关于计价依据,乙方认为合同订立前有工程投标价组成和单价构成分析两个价格,后者只是对前者的解释和澄清,应以前者的报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关于断桩、超送桩补桩费用,甲方认为该部分为未明确部分应通过协商处理,乙方认为该部分应直接计入工程造价;关于管桩外露及超送桩接桩费用,甲方不予计算,乙方认为应合理的计取。

㈡、建设单位认为:1、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在招标投标中已有明确,施工中实际桩长可能超出或少于预估桩长,其风险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已体现,结算时除设计变更外不能对招标范围内项目作任何调

整;2、乙方没有全面履行合同,致使工程至今办理竣工验收;3、工程停工的原因为乙方违约并擅自停工,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由乙方给予赔偿;4、本工程勘察院提供的地质资料真实、准确,真实的反映了工程的地质实况,施工单位以地质情况与勘察结果不符,要求重新核算造价的要求不能成立;5、780根桩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桩顶标高的责任人属于乙方,其接桩工程费用已包含在打桩价格中;6、贯入度的确定不构成设计变更,不应调整合同价款。

三、审查方案:

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标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分析:

㈠、本工程为招标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已明确本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和招标文件有关一次包死的表述,招标答疑会已作了特别解释,即一次性包死是指投标人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和桩基础施工图纸全面复核工程量计算后,桩基础施工图上的全部内容闭口包净,即包括工程量、总价、及现场勘察情况等内容。因此本工程图纸包干部分造价应按照合同价格(投标报价)结算。

㈡、设计变更及签证部分,按照合同确定的原则,投标报价有单价的按投标报价计算,无报价的则按2000年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计算后,以投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本工程投标报价下浮率为14%,应按14%计算。

㈢、招标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部分,经分析工程图纸及相关资料,本工程在开工前作了大量的设计变更,甚至变更将工程坐标向南移动近500米,原地质报告所勘察的范围也发生了变化,致使桩成孔的实际长

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应认定为工程量增加是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本工程应对实际超出招标工程量部分给予调整。

㈣、关于增加部分价格的计取,应按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中标人关于投标报价的构成分析价格,只能作为本案的参考价格。

五、审计结果:

经计算,本预制管桩工程造价为8634200.34元。(附件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