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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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人治理机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调研、策划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1名董事、2名公司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中的另外2名委员负责提供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研究、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调研、公司战略与投资会议及相关工作的资料准备。

第三章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长期和年度投资方向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2)审议修订总裁提出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年度经营总目标及经营方针;

(3)审查和监督集团年度投资方案和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对集团年度投资活动进行最终评价,向董事会提交相应的评估报告;

(4)审核和论证子公司、直属企业提出的重大年度投资方案和年度经营计划,向董事会提交报告;

(5)对子公司、直属企业的战略审核和投资项目的评审并提出决策建议,如子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整顿、兼并、清产;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中的另外2名委员负责协调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直属企业历年发展工作报告;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直属企业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下属子公司、直属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

(4)公司进行战略研究、制定及投资计划研究、制订所需的其它工作汇报。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会员会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召集和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或者由半数委员选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5年。

第十九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此前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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