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合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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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合议记录)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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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玉学:今天我们三位就东河镇艳红过桥米线涉嫌使用未经消毒餐具案进行合议,现在请大家就此案处罚谈具体意见和建议。
李铁光:我个人认为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上看,该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
九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以上至贰
万元以下。
郑强:该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未经消毒餐具,但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整改,态度端正,对社会未造成不良影响,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吉林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可以给予贰仟元罚款。
常玉学:该餐饮单位使用未经消毒餐具,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贰
仟元罚款是合法的。
李铁光:我认为可以,因为该店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按照罚款额度下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郑强:我同意你们两位的意见,因为本案有足够的证据。
常玉学:今天的合议大家意见一致,因为本案的违法实事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合议建议,对当
事人予以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处罚。
合议人员签名:
注:该文书为相关执法文书的续页。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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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相亦:今天就东河镇艳红过桥米线涉嫌使用未经消毒餐具案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侯玉山:该餐饮单位无餐具消毒设施,使用未消毒餐具。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上看,该餐饮单位使用餐具未经消毒,证据确凿、实
事清楚,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
但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态度端正,应从轻或减
轻处罚,根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
定》,可以给予贰仟元罚款,现在请大家就此案处罚探具体意见和建议。陈德志:该案证据确凿,案件清楚,同意罚款。但该店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从轻处罚,对当事人处以贰仟元罚款是合法的。
侯玉山:我认为可以,因为该店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按罚款额度下限处罚,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
陈德志:我同意侯玉山的意见,因为本案已有足够证据,所以同意处罚人民币贰仟元。
张相亦:今天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大家意见一致,因为本案的违法实事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及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建议,对当事人可予以作出罚款贰仟元。
注:该文书为相关执法文书的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