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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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件合议制度
一、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3日内,稽查股应当组织3人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
二、案件合议由稽查股长主持,案件合议除主办人和协办人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股室人员参加合议。
三、案件合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提出违法事实及依据,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或吊销、移交、移送意见;
2、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进行讨论认定,对处罚裁量进行讨论确定。
3、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做出出合议决定;
四、案件承办人制作的《案件合议记录》参加合议的人员均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在案件合议中,与合议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经合议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及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
经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下列案件的行政处罚,由药监局分管负责人提请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1、拟作出罚没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
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案件;
3、建议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案件;
4、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5、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复杂的案件;
6、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上报制。
集体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在案件讨论中,与处罚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明确记载。
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药监局局长,局班子成员、稽查股及相关人员参加合议。
七、经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案件,应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依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
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八、经合议后并通过审核的行政处罚意见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任何人无权变更。如确需变更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按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定执行;不复议或不诉讼的而要求降低罚款数额的,且有正当理由的,由案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局长批准。
九、擅自降低处罚数额的,降低部分,由其补足擅自降低的数额;严重者、影响恶劣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十、典型违法犯罪案件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