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力量设奖管理办法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6•【字号】河南省政府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01.04.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3月29日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二00一年四月六日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托管、康复等服务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及有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坚持社会福利性质,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兴办或资助社会福利机构,促进社会福利事业与当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下简称申办人),凡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本规定,兴办社会福利机构。
第七条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民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并按下列程序申请批准:(一)申办需冠省名的社会福利机构,由省民政部门审批;(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境外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经省外经贸部门审核后,由省民政部门审批。
(三)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申办,由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批或规定。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我国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现状分析与探讨获奖科研报告
我国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现状分析与探讨获奖科研报告摘要: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是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对我国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基于各类相关政策文件与管理办法的内容,全面分析了我国社会力量设奖的发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未来发展路径进行探讨。
关键词:科技奖励;社会力量;国家奖在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中,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始终是主体,享有最高的权威、地位和荣誉,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则是国家科技奖励的有益补充。
1999年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以来,按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经科技部批准登记并正在运行的的社会力量设奖至今已达298项。
社会力量设奖作为国家科技奖励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创造热情,推动相关学科发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社会力量设奖的政策背景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项(以前也被称为“民间科技奖励”或者“非政府科技奖励我国社会力量设奖起步较晚。
改革开放前,我国仅有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自然科学奖,无任何力量设立科技奖励奖。
80年代末期,只有少数几个社会团体设立荣誉性奖励,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没有针对社会力量设奖的管理办法和条例,社会力量设奖基本处于“散养”状态。
199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颁布,从法律的角度对社会力量设奖给予充分的肯定,对我国社会力量设奖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进行改革时,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中提出了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登记制度的要求。
同年12月科技部出台了配套规章《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简称3号令),有效加强了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支持、引导和规范管理,社会力量设奖工作真正进入了全面、健康、快速发展时期。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07]42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07〕42号)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8号)精神,全面清理和规范我省社团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社团组织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社团组织快速发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我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
但是,由于个别社团组织行为不规范,过多过滥地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这次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将社团组织列入清理范围,不仅有利于规范社团组织的行为,增强社团组织的服务意识,而且对和谐中原建设将产生积极影响。
各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明确清理工作的范围、原则、要求、方式、步骤,标本兼治,认真对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二、社团组织要把清理工作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对近年来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逐项提出撤销、合并和保留的意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后于3月15日前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由省民政厅统一汇总报省联席会议审批。
三、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2]332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2〕332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扎实做好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的宣传和动员实施工作。
河南省民政厅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省民政厅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凡注册登记满2年(含2年)或评估登记有效期满前2年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评估。
第六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七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
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
(一)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力量设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确定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设奖申请的受理机构及受理办法。”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
社会组织薪酬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薪酬管理制度社会组织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力量,对于推动社会进步、满足民众需求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社会组织的运营和发展,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社会组织薪酬管理制度展开探讨。
一、背景介绍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在其运营过程中,薪酬管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
薪酬管理涉及到职工的利益问题,直接关系到组织内部的稳定和发展。
而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的特点,如资金来源多样、目标非营利性等,因而其薪酬管理制度需要针对这些特点进行设计。
二、薪酬管理原则1. 公平原则社会组织的薪酬管理应坚持公平原则,即以工作内容和工作贡献为基础确定薪酬水平,避免出现内外部的薪酬差异过大,保证员工的公平感和满意度。
2. 激励原则薪酬管理应注重激励,通过制定合理的薪酬体系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组织的整体绩效,并为员工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3. 可行性原则薪酬管理制度要具备可行性,即在组织可承受的范围内进行薪酬分配,避免因高额薪酬开支导致资金短缺影响组织的正常运营。
4. 透明原则薪酬管理制度应该是透明的,即组织应向职工公开薪酬结构、薪酬政策等相关信息,确保员工对薪酬体系具有清晰的认知,消除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因素。
三、薪酬管理策略1. 差异化薪酬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重要性,设置不同的薪酬等级和档次,以达到激励和保障员工利益的目的。
差异化薪酬可以通过设定基本薪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方式来实现。
2. 灵活的薪酬构成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计灵活的薪酬构成方式,包括绩效工资、职务津贴、奖金、津贴等,使得薪酬构成与员工的工作贡献和价值相匹配。
3. 长期激励机制除了基本薪资和绩效奖金,社会组织还可以通过设立长期激励机制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如设立员工持股计划,让员工分享组织的成果和利益,激励员工对组织的长期发展产生归属感。
四、薪酬管理实施过程1. 薪酬调研社会组织应对内外部相似组织进行薪酬调研,了解行业内薪酬情况和员工对薪酬的期望,为制定合理的薪酬管理策略提供参考。
省部级奖和社会力量设奖规范发展
1个奖 项后 因客观原 因注销 ) 地方性社会力量设奖约 续发展。 四 1 ,
60 中 国 科 技 奖 励 CHI AW ARDS NA FOR SCI ENCE AND TECHNOL OGY
地 区最高奖 , 重奖科技 杰 出贡 献人物, 年来共奖励 1 8 ; 8 9人 1 4 省 区设有 自然科 学 类奖 , 年来 奖 励总 数 为1 6 5" 8 66
人/ : 项
1 - 省 区设有 技 术 发 明类 奖 , 年 来 奖励 总数 为6 5 I 5' - 8 0
新疆 设 立 的科 技 奖励 覆 盖面广, 对科 技 创 新 和人
社会力量设奖概况
才激励 作用 明显 , 现 了直 接激 励科 技人 才的特点 , 为我 体 成 国科 技 奖励 体 系中的重要 内容 。 过 基金 方式 和企 业 捐赠 通
量 目 已经 批 准 登 记全 国性社 会 力量 设 奖 2 1 ( 中 前 0 项 其 等渠 道 筹集 奖励 经 费 , 证 了 益性 科 技 奖励 活 动 的可持 保 公
1 9 年改革后各地省级科技奖授奖情 况统计 99
省级地方政府设奖概况
目前我 国除港 澳地 区外 , 2 有3 个省 区 ( 含新疆 生产建 设 兵 团) 个计 划单列市设 立了省级地 方科学技术奖。 和5 2 0 — 0 7 , 国共评 出省 级地 方科技 奖5 5 2 / 00 20年 全 17人 项, 平均每年约6 4人/ , 4 7 项 平均每个省 区每年约14 7 项。 3 个 省级 地 方设有性质 相当于 国家最高科 学技 术奖 的 2
科技奖励
S e t u cs M
团
省部缀奖和社会力量设 趣蒸发展
1 9 年奖励制度 改革后 , 级地方政府设 奖得到了规范 99 省 发展 , 会力量工作成绩 显著, 社 奖励 法规制度 建设 进一 步完 善, 奖励力度和 重视程 度进 一步加大 , 奖项设 置体 现了本地 方倍B 门特色和需求 并成 为推荐国家科技 奖励的重要基础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豫民文〔2022〕119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豫民文〔2022〕11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2022年5月-7月。
三、整治任务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3.另行制定章程的;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社会力量设奖
社会力量设奖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奖励名称:承办单位(盖章):原证书编号: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件:填报日期:年月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制承诺书本报告书由设奖者及承办单位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年度奖励活动实际情况编制,我单位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填报单位(盖章):一、基本情况二、年度自查注:自查条款严格根据科技部第10号令规定而制。
如存在其它违规行为,可另付材料说明情况。
三、工作总结四、奖励数据1、统计数据2、本年度获国家奖情况(可另加页)3、奖励结果(重点推荐的获奖项目、获奖人或组织请放在第一行)①获奖项目(可另加页)②获奖人(可另加页)③获奖组织(可另加页)五、意见和建议填写说明填写后用A4纸打印纸质版,在封面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报送。
如有附件材料,请一并报送。
提交的电子版文件名称请用格式:奖励名称,例如: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
一、报告书封面奖励名称:指奖励的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二、基本情况1、奖励名称:与封面填写一致,不得使用简称。
2、原证书编号:指2013年5月之前发放的登记证书编号,之后设立的奖励可不填。
3、设奖日期:指奖励设立日期。
年份用4位数,月份、日期用两位数,如2010年01月01日。
4、设奖者:如有多个设奖者,在基本情况表设奖者一栏中填写全部设奖者。
5、承办机构:指具体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机构。
6、所属学科:指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中所列的一级学科。
7、所属行业: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中所列“门类”。
8、奖项设置:其中“奖项名称”指奖励下设的子奖项,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9、等级设置:指各子奖项所设等级,如一等、二等、三等;金奖、银奖、铜奖等10、奖金额度:指各子奖项各等级的奖金额度,奖金额度应该与奖励等级对应,中间用“;”隔开,如“4;3;2;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交通安全法》及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道路交通
安全条例》不相适应。
24
河南省医疗广告管
理办法
1998年10月21日
省政府令第43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2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
奖励暂行办法
1997年1月18日
豫政〔1997〕4号发
布
主要内容与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不相适应。
23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若干规定
1997年6月4日
豫政〔1997〕34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
6
河南省星火奖实施细则
1988年6月14日省政府批准
原省科委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7
河南省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规
定
1988年6月19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8
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
暂行办法
1988年7月7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9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
1988年8月18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与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及2001年1月1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办法》不相适应。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豫民文〔2021〕244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1〕244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规定和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一)2019年10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满3年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可申请参加2021年度评估。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1.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的(2020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未履行2020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义务的);2.2020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3.2019年度和2020年度检查结论均为基本合格;4.2021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四)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符合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评估内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实施。
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的评估指标,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党建工作和社会评价5个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三、具体安排(一)评估申报。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13—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14—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九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部主管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
社会力量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地方经济竞争力。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通过奖励政策,激发了社会力量 的创新活力,推动了科技创新和 成果转化,为地方经济注入新的 动力。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有助于优化资源 配置,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缩 小地区差距。
奖励政策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将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招商引资中,吸引更多关注环保和 可持续发展的投资者。
未来奖励政策的实施策略
强化政策宣传和培训
加强对奖励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投资者对奖励政策 的认知和了解。
优化服务流程
优化招商引资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为投资者提供 更好的服务体验。
加强监督和评估
加强对奖励政策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 高奖励政策的实施效果。
02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总览
奖励政策的目的
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奖励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推动经济增 长和发展。
优化产业结构
通过引入外资和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水 平。
增加就业机会
奖励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从而增加就业 机会,促进社会稳定。
奖励政策的类型
税收优惠
包括减免企业所与奖励
VS
详细描述
政府通过提供土地资源的方式,鼓励社会 力量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比如,对于成功 引进外资的企业或个人,政府可以提供一 定面积的土地资源作为奖励,以支持企业 的发展。
04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实际 效果评估
奖励政策对招商引资的促进效果
吸引投资额增长
01
财政奖励
包括对引进外资或内资的企业给予一定的 财政奖励。
土地优惠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豫政办[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1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审批职责。
2.取消民营科技园区认定审批职责。
3.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职责。
4.取消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职责。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投标、评估和过程管理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科技成果评价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科技扶贫、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期刊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承接的职责。
1.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2.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3.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全省科技发展战略的建议;牵头拟订激励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牵头拟订全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负责《河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发展社会力量奖励意义及强化管理的思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励两个层级的奖励制度 ,从此 ,社会力量奖励作为 国家奖 励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得 以 设 立 。 近 年 来 , 在 国家大 力 支 持 下 ,社 会 力 量 奖 励 发 展 迅 速 。截 止 21 0 0年底 ,全 国 已登 记 注 册 的 社 会 力 量 奖 励 达 到 2 1 ,其 中正 常开展 活动 的有 2 8项 ,基 本 涵盖 2项 0 了我 国 国民经 济 的所 有 行 业 ,而 且 随 着 社 会 力 量 的 发 展 ,社会 力 量 奖励 对 政 府 奖 励 的补 充 作 用 越 来 越 显 著 。据科 技 部 一 项 研 究 表 明 ,我 国每 年 可产 出 3 万 多项省 部级 以上 的科 技 成 果 ,但 是 由政 府 ( 国 含 务 院 和省级 人 民政 府 ) 授 奖 认 可 的仅 有 10 0项 左 0 右 ,相 当部 分 成果 得 不 到 同行 的评 价 和认 定 ,或 者 有 部分成 果 由于 受 制 于设 奖数 量 而 得 不 到 更 为 合 理 的评价 ,而 社 会 力 量 具 有 辐 射 范 围 广 、行 业 性 强 、 专业 认可 度 高 等 优 势 和 特 点 ,与科 技 成 果 连 接 更 为 紧 密 ,能 更及 时地 对科技 成果 作 出评价 。 12 发展 社会 力量 奖励 有 助 于 营造 良好 的 自主创 新 .
( 南农 业大学科技 管理 与规 划研 究所 ,广 东广 州 50 4 ) 华 16 2
摘 要 :由社 会 力 量设 立 的科 技 奖 励 是 国家 科技 奖 励 体 系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也 是 国 家科 技 奖励 的 重 要 补 充 ,本 文 阐述 了促 进 社 会 力 量 奖 励 发 展 的 重 要 现 实意 义 ,并 结 合 当前 社 会 力量 发 展 存 在 的 问题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加 强社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豫民文〔2023〕55号•【施行日期】202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3〕55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性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豫政办〔2017〕80号)要求,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省民政厅决定对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委托河南天明会计师事务所、河南永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大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辅助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对象2022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二、抽查内容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基础条件、内部治理、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管理等。
财务主要抽查2021年1月份至2022年12月份的账目。
抽查具体内容包括:1.党组织建设及党的工作开展情况;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及作用发挥情况;3.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报备情况;4.按章程开展业务情况;5.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情况;6.重大活动决策执行情况;7.社会团体涉企收取情况;8.财务管理和制度执行等情况;9.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价值确认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规;10.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包括项目执行方、受益人的选择是否遵循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项目资金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11.信息公开情况;12.其他需要抽查的事项。
211178747_《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问答
3INSTALLATION2023.4停办时主动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章 指导服务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推动社会科技奖规范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具备一定科技评审力量、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社会科技奖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培育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奖项。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鼓励代表性较强、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共同制定发布社会科技奖设立和运行团体标准,引导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书面报告情况,编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社会科技奖目录,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在统一的社会科技奖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目录。
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适时组织重点宣传或者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公开举报受理渠道,接受监督举报,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科技奖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发现的异常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实施部门联合惩戒,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三)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豫民文〔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豫民文〔2021〕11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民政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推动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现将《河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1日河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精神,切实开展我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因地制宜为基本原则,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
(二)发展目标。
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20〕158号),结合省民政厅等21部门《关于加强河南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豫民〔2020〕4号)、省民政厅印发的《河南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意见》(豫民〔2020〕5号)等文件要求,到2023年,每个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每个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所属学科
(含个一级学科,分别是)
注:请按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据实填写
所属行业
□A农林牧渔业□B采掘业□C制造业□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F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G交通运输、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及邮电通信业
□H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I金融、保险业□J房地产业□K社会服务业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年月
民族
职称
法定代表人在评审机构中担任何职务
法定代表人是否专职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邮箱
机构具体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邮箱
机构专职人员数
机构兼职人员数
专职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简介
(纸面不够可加页)
二、社会力量设奖基本情况
奖励名称
(全称)
奖励网站
奖励简介
(500字以内)
设奖者
(发起人/单位)
设奖日期
承办机构
奖励范围
□面向全省□面向省内部分区域或行业(具体范围:)
奖励周期
□一年□两年□三年□其它
周期奖金
总额
_____万元,其它(请注明:)
奖金来源
□设立基金,基金规模_______万元
□自有资金,资金规模_______万元
□固定赞助商赞助,赞助规模_______万元
□临时募集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承办机构信息表
奖励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设奖者___________________
(发起人/单位)
承办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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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河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在河南省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九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全省社会力量设奖工作。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管理,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奖励办法;(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四)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五)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七)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面向河南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统一由省科技厅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一)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二)与科学技术无关的奖励;(三)支付给科技人员的劳务报酬或者知识产权报酬;(四)对科技人员的劳动表彰性质的奖励;(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有与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二)必须用于奖励办法规定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三)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出资者相对独立。
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的,应当同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设奖者可以委托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所设奖项的日常管理、组织评审等相关活动。
接受委托的承办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相应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河南省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河南省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必须委托在河南省设立的承办机构负责承办。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者的性质和奖项规模相适应。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一般应当同时包含以下内容:(一)机构名称、人物姓名、企业字号或者地域名称;(二)行业、专业或者领域名称;(三)类别名称。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与在先登记的其他社会力量设奖名称相同,并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国际知名的科学技术奖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
凡存在冠名争议的,在争议处理完毕之前不得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不得冠以“河南”、“全省”、“中华”、“中国”、“全国”、“国际”、“世界”等字样。
名称中带有“河南”、“全省”、“中华”、“中国”、“全国”、“国际”、“世界”等字样的设奖者,在其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中使用该字样的,应当使用设奖者的全称。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进行命名,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章审查与登记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范围的;(二)设奖者不能证明其奖励经费来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经费不足以维持奖励活动正常开展的;(三)奖励对象或者范围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事项的;(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在河南省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奖励活动的范围、奖励经费数额、奖励活动周期等。
第二十六条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延续、变更与注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更改奖励名称;(二)更换设奖者;(三)更换承办机构或者变更承办机构法人登记事项;(四)变更办公场所;(五)修改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第三十条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一)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设奖延续、变更、注销的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对象及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开展科技奖励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奖励范围、对象、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等必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社会力量设奖在评审和奖励活动中不得向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在推荐和授奖之前,应事先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或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十九条参与社会力量设奖及其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于每次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该次奖励活动的工作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展奖励等活动的情况、奖励经费开支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二)超出奖励办法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第四十三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