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突出解决农村住宅建设规划审批问题,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农村村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8〕1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具体如下:

一、原则和要求

(一)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

1.完善村镇规划编制。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编制要求,抓紧编制镇乡规划,及时对编制时间较长、内容明显滞后的乡(镇)、村各项规划进行修编,并做好城乡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有机融合,探索建立“多规合一”实用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城乡规划修编时,结合上位规划要求,进一步划定农村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改建或新建住宅;适建区内村民可改建或扩建、新建住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建房。

2.自然村村民建房规划引导。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内无法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的自然村,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村民的建房需求,依照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自然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划定农村村民建房点,报蕉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结合“两违”综合治理,推动村庄整治,引导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城镇、中心村集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加强重点区域和地段的规划管控

1.强化历史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规划管控。属历史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在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保护规划执行。

2.强化省、市级试点小城镇的规划管控。属省、市级试点小城镇已确定的重要节点、启动区及主要街道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主要街道综合整治审批的方案执行。

3.强化水源涵养地的规划管控。属河道、湖泊、江河入海口、水库库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的,应禁止在其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4.强化文化保护地的规划管控。属历史文化古迹、遗址、场所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单位的,应禁止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5.强化禁止开发区域的规划管控。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自然保护区、文化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管控区,应禁止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三)引导村民科学使用建设用地

1.优先使用旧宅基地建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坚持“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合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在保障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农村村民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危房户和火烧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对于因灾后重建等原因得到妥善安置的农村村民,其原有旧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

2.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每户80㎡,4-5人每户100㎡,6人以上每户120㎡,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村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的用地面积。城市周边、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3.积极引导农村村民集中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1)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2)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3)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5)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四)加强村民住宅外立面及房屋顶建筑风貌管控

1.规范村民住宅外立面建设。村民住宅外立面应以“灰、白、黑”为主基色调,充分提炼蕉城地域特色建筑元素。

2.规范房屋顶建筑风貌的管控引导。引导村民住宅屋面形式采用歇山顶、硬山顶、悬山顶等传统屋面形式,坡屋面的平面形式宜为L形、U形等形状覆盖,规范建筑风貌管控。

住宅外立面及混凝土坡屋面作为发放建房审批强制前置条件。

二、区域和事项

(一)强化管理区域

按照加强重点区域和地段的规划管控的原则要求,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中委托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规划管理的区域划分:

1.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外:蕉城区所辖乡镇共8个,包括八都镇(不含纳入宁德城市总体规划的村庄)、九都镇、霍童镇、赤溪镇、洋中镇、洪口乡、石后乡、虎贝镇。

2.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内非集中建设区范围内,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行政村共12个,包括:八都镇(4个),南冈村、韩丹村、半山村、林洋头村;飞鸾镇(8个),岚口村、梧埕村、连顺村、亭里村、沈洋村、新岩村、澳坪村、陈家洋村。

3、宁德市规划区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村村民,属于危旧房D级或受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的房屋参照上述管理区域由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据上述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二)规划管理事项

1.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外蕉城区所辖的8个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镇规划区及镇(乡)域农村的农村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批后管理工作,并将材料报备区自然资源局。

2.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内非集中建设区范围内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12个行政村,由村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定村庄范围内符合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批后管理工作,并将材料报备区自然资源局。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予以审批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

(2)属于成片住宅小区(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农村村民住宅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