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营业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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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营业税纳税地点

【问题】

我是一家监理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某市承担监理工作,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我们监理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纳税,但没有出证书的文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要求(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理?他们要求在项目所在地纳税是否合理?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所称机构所在地是指依法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并非法人机构所在地,为进一步解释,总局近期下发了《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42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具体情况请携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具体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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