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合集下载

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哪些

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哪些

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哪些在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举证困难。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下⽂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哪些⼀、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在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举证困难。

从2002年4⽉1⽇起,在我国因医疗⾏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举证⽅式上的改⾰。

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这⼀转变来源于2001年12⽉21⽇公布的《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

其规定为: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

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式正好相反,即⼀⽅当事⼈提出的主张⽽由对⽅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这⼀规定,很多⼈不理解,并且错误地认为患⽅不需要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对此,最⾼⼈民法院民⼀庭负责⼈在答《⼈民法院报》记者问时,明确指出这条规定⾄少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

即原告⾸先应当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

这种证据法理论上“提出证据责任”。

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证据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民法院⽀持的。

2.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

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

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其医疗⾏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合理的。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举证责任倒置,是特殊侵权领域实行的过错推定原则的衍生特征,即当原告受到侵害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

这实际是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倒置,即只要求患者证明医疗事故的客观要件,同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则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医方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反证,则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处理程序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冷静看待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

冷静看待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

冷静看待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从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已经正式实施,按照这个规定,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诉讼时,医院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清白”,否则将被判败诉。

从9月1日起,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已正式开始实施,条例不仅扩大了医疗事故的界定范围,强调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而且明确规定,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将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而改由专门的医学会负责实施。

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赢得了人们普遍而热烈的赞誉,人们相信,新的举证制度和新的处理条例,将有助于病人权益的维护,有利于医疗市场的规范。

近来,笔者与本校多位临床医生和医学博士生就此进行了交流探讨,从了解的情况看,医务人员普遍感到压力巨大,特别对于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持有诸多不同看法。

笔者在此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检查套餐”损害患者利益“举证责任倒置”是一个明显有利于患者的举证制度,它使得医务人员在医疗诉讼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为了尽量避免医疗纠纷或为了在医疗诉讼中争取主动,医院必然会采取各种“对策”以求自保,比如要求病人在治疗或手术前签订各式各样的《委托书》、《协议书》、《责任书》,不签协议就拒绝治疗等等。

对于医生来说,为了避免由于误诊而吃官司,也会要求病人在治疗前做一系列“检查套餐”,将原来的许多特殊检查变作常规检查。

可以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比如一个感冒头痛患者去医疗看病,以往最多需要十几分钟,开点感冒药即可。

现在就没这么简单了,医生可能会要求患者去做脑电图,甚至去耳鼻喉科做彻底检查。

因为除了感冒可以引起头痛外,脑子里长瘤子也会头痛,中耳炎、鼻窦炎、高血压、青光眼等等也会头痛,如果医生只给这位看似感冒的患者开感冒药,患者真是感冒自然不在话下,万一是其它病引起的头痛就会造成误诊,耽误治疗。

如果患者事后去法院告状,医生就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2)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2)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2)(三)从司法解释的基础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根据现行法律特殊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过错推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但本司法解释要求医院同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损害后果与己无关对医疗机构过于苛刻。

本司法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可能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之一-平衡原则来分配医患之间举证责任的。

我们常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观点:医务人员掌握专业知识、证据又在医生手中,病员在整个医疗活动中虽然可以感觉到自己受到了伤害,但由于知识的欠缺和证据的缺乏根本无法证明这一点,可能是基于这种考虑本司法解释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占“绝对优势”的医院,对这种做法笔者存有异议。

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平衡只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之一,事实上举证责任最重要的原则在于公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必然导致裁判上的不公!毫无疑问公平是举证责任的第一原则,其次才是平衡原则,也就是说公平这一民法理念在举证责任分配时是应当首先考虑的因素。

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患方做为原告应对医疗侵权的发生负一定限度的举证责任,其后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而本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对医方太不公平。

从另一个角度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患方可以复印病历资料中的一些内容,患方完全可以用这些材料通过专家证言的形式取得证据,因此以资料的保有来加重医方的责任是欠妥当的。

(四)从司法解释权与立法权看医疗侵权看举证责任倒置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本法解释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实体法的影响问题。

我们认为本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实体法产生了实质的影响,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大家知道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司法解释又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审判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解释,最高院没有立法权。

本司法解释规定了八种适用举证倒置的情形,这八种情况中的六种都有法律基础,分别是《专利法》57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6条、第127条以及《环保法》第41条等,共同危险行为和医疗侵权没有法律基础7。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摘要:举证责任分配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我国在医疗侵权领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妥当,欠缺法理支撑,对医学发展不利。

在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或举证责任的倒置中作出选择并非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关键,关键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以平衡患方的弱势地位和医方的强势地位。

故应当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进行有限制的倒置规则并赋予医疗机构以合理的倒置异议权。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侵权诉讼D925.13 :A :2095-4379-(2015)08-0100-02作者简介:范维(1994-),女,四川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12级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举证责任倒置理论概述(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20世纪初期,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的“法律要件分类学说”①成为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理论基础,他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采取抽象统一的分配方法。

但是到20世纪50-6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出现了一些特殊类型的侵权诉讼案件,其中以环境污染、医疗侵权为典型代表,若这些案件仍旧以“法律要件分类学说”为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则会导致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难以完成举证责任,从而丧失胜诉的机会。

于是,德国法院通过判例对法律要件分类学说进行局部修正,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二)举证责任倒置理论的理解举证责任倒置由德语“Umkchrung,Verschiebung,shifting”一词翻译而来,乃大陆法系的特有概念,原意是指“反方向行驶”,从词语意思上看不是说“应当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给彼方”,而是“应由此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被免除,由彼方的当事人对本来的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

”[1]举证责任倒置理论存在以下几个特点:1.倒置的是败诉风险。

举证责任分配的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摘要:最⾼院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做了规定,规定医疗侵权案件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就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院⽅、患⽅、法院⽅等6个⽅⾯进⾏分析:从“防御性医疗”的出现看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患关系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司法解释的基础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司法解释权与⽴法权看医疗侵权看举证责任倒置;从法官的⾃由⼼证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医⽅“举证难”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如何从根本上、制度上防范和减少纠纷是⼀个我们应该努⼒的⽅⾯,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法应该予以摒弃。

可以肯定地讲,完全不发⽣医疗纠纷是不可能的,任何国家都做不到,既然医疗纠纷的发⽣不可避免,那么从制度设置上就应当着眼于化解风险、化解⽭盾、理性处理纠纷。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前存在的⾮常尴尬的医患关系,需要从规范和制度层⾯上来解决。

综上我们认为“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取消;若认为完全取消不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可在取消的同时单列⼀条:“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提出主张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应⾸先举证,再由另⼀⽅当事⼈举证。

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若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审判⼈员可以综合全案情况确定责任”,我们认为医疗侵权案件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以起到保护患者的作⽤。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也只是现⾏医疗体制下的权宜之计,不应作为今后民事证据法分配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依据。

关键词: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2001年12⽉6⽇最⾼⼈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司法解释,在第四条第(⼋)款中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浅谈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浅谈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 第4期浅谈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胡 姝 李如波(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辽宁沈阳110001)【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证据制度达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强调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医疗纠纷侵权之诉纳入推定过错责任范畴。

本文阐述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概况、变化情况及概念,同时还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举证责任倒置应注意那些问题上提出了个人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 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中图分类号:D915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3979(2002)04-007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若干规定》的制定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证据制度新体系,标志着我国证据制度达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旨在于强调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若干规定》对与老百姓打官司关系重大的证据制度问题作出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规定,在举证责任配置上更加细化。

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础上,合理分配一些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负担,特别是第四条中的一些相关规定,采取了国际通行惯例的举证责任倒置做法,最为引人关注的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医疗纠纷侵权之诉纳入推定过错责任范畴。

在这之前,《民事诉讼法》只是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未作明确规定,之后,虽然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74条中做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6种情形,但对于倒置的哪些事项的举证责任不明确。

而《若干规定》的出台不仅是对《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进一步完善,而且也为弱势群体撑起了一片蓝天,使弱势群体看到了曙光。

民事法学上举证责任倒置又称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不应当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而应当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即将原来的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证明责任。

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目录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其中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各界态度褒贬不一,医疗界甚至在“两会”上提出了暂停该规定的提案。

对此,作者从对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界的反应、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及其实施的意义等方面阐明了支持规定实施的立场。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据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①。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9月份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该规定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各界持褒贬不一,有的甚至强烈反对。

作者认为,规定的实施,不仅切实维护了患者的权益,对医疗机构也是一个不断完善、规范的良好契机。

一、对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过失致患者损害这一领域的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因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已发生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过失。

二、医疗界反应强烈规定实施以前,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由于种种不能克服的困难,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处于举证劣势地位。

规定的实施,在医疗纠纷中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分配原则,体现了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这对医疗界的震惊是不言而喻的,认为这是一种“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的证据分配原则。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医疗纠纷案件是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类事件,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争议点。

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告方不需要出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而是由原告方来出示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

这种情况下,原告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方的错误行为。

本文将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进行浅析。

一、举证责任为什么要倒置?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为什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

这是因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生所掌握的关于患者健康状况、病情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是患者不具备的。

因此,在这种不对等的情况下,如果对于患者来说,需要他们出具证据来证明医生犯错误,那么他们就可能会面临很大的难度。

所以,为了维护患者的权益,举证责任才会倒置。

二、被告方如何承担起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的责任?既然举证责任被倒置了,那么被告方如何承担起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的责任呢?首先,被告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当包括诊断报告、治疗记录以及医生的处方等。

而且证明材料不仅要齐全,还要真实有效。

其次,在进行诊治过程中,被告方需要尽到医疗职责,做到认真负责,切实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

最后,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告方需要积极协调处理,公开透明,不隐瞒事实,不搞欺骗,不耍花招,与患者和解或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三、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行业有哪些影响?举证责任倒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医生的规范。

但是,如果滥用这种制度,就会导致医疗行业的损失。

对于医院来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败诉,会直接影响到医院的信誉和声誉。

当患者遭受了损失,需要进行法律投诉时,对医院来说不仅会涉及到牵连方面的问题,还会面临财务上的压力。

四、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我们应该如何避免滥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我们也要避免它的滥用。

浅析我国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浅析我国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浅析我国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作者:邹异花来源:《商情》2013年第29期【摘要】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种举证责任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因证据控制不均引起的诉讼中举证能力的不对等问题,部分免除了患者的举证责任,扩大了对患者的保护范围。

本文从医疗纠纷的含义着手,对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价值及其正负效果等问题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分析如何正确适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以期努力构建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配一、医疗纠纷概述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

医疗纠纷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从一般民事纠纷的角度,医疗纠纷可以理解为医患双方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如患者对诊疗效果不满意而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发生的争议,对构成医疗事故后的民事赔偿发生的争议,医疗机构因患者拖欠医疗费而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这是广义的医疗纠纷。

狭义的医疗纠纷,仅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一般而言,凡是病人或其家属对诊疗护理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出现的伤残或死亡,以及治疗延期或痛苦增多等情况负有责任,与医方发生争执,都属于医疗纠纷。

从纠纷解决的角度而言,医疗纠纷的概念一般采用广义的定义,即指医患之间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一)举证责任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认为,“所谓的举证责任,乃当事人请求依其主张为裁判,须就其主张待证之事实,有举证证明之负担。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特殊侵权⾏为归责适⽤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实⾏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把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般原则本属于⼀⽅当事⼈应负的举证责任,因某种原因⽽转移给另⼀⽅当事⼈承担。

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反在⼀般侵权责任中某些应由受害⼈承担的举证责任,移转给加害⼈承担。

举证责任倒置,加害⼈举证证明的范围是:
适⽤⽆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不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亦免除受害⼈证明加害⼈过错的责任。

加害⼈如认为损害的原因是因受害⼈的故意或者受害⼈⾃⾝原因或第三⼈的原因造成的,应由加害⼈负举证责任。

加害⼈证明属实的,免除加害⼈的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证明不⾜的,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实⾏推定过错原则,证明加害⼈⽆过错的事实。

适⽤推定过错原则,是由已知的违法⾏为和损害事实,以及⼆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事实中,推定加害⼈对损害的发⽣有过错,对此免除受害⼈的举证责任。

这⼀举证责任,转由加害⼈承提,其主张⾃⼰⽆过错,须举证证明。

证明属实的,确认其⽆过错,不构成侵权民事责任;不能证明和证明不⾜的,确认其有过错,构成侵权责任。

除上述两项事实的证明由加害⼈负举证责任即实⾏举证责任倒置以外,其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事实,均仍由受害⼈承担举证责任,加害⼈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浅议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议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内容提要;自2002年4月1日起针对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至今已经7年。

在此期间,这一制度保护了很多患者的合法权益。

就以XX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为例2002年至2004年,该院在审结的95件医疗纠纷案件中,通过判决支持患者诉讼请求的为49件,通过调解支持患者诉讼请求的为26件,两项之和为75件,占所结案件的78%,除撤诉案件外,判决驳回患者诉讼请求的仅为13件,占1 4%。

这些数字显示,在当今医疗纠纷中医患官司不再难打。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制度这保护了患者的利益维护了我国司法公正。

同时也应该注意到这一制造还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它就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但是,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总体来说利大于弊我们应该更多的看到它有利的方面。

我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这些不足会逐渐的得到解决。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目录引言-----------------------------------------------------------------------------------------------1一、医疗纠纷的概念-----------------------------------------------------------------------1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述------------------------------------------------------------------2(一)、举证责任的概念----------------------------------------------------------------------2(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2(三)、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X围---------------------------------------2(四)、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3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3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3(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4(三)、案例分析医患双方具体的举证责任------------------------------5四、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效果------------------------------------------------------------6 (一)、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积极效果---------------------------------------------------6(二)、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消极效果---------------------------------------------------6结束语---------------------------------------------------------------------------------------------7参考文献------------------------------------------------------------------------------------------7浅议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引言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

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作者:罗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9期摘要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方与患者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医患关系紧张以及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2002年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其中明文确立了在医疗事故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今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指明了方向。

然而近几年,有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异议,反对这一举证原则的适用。

本文认为,医疗事故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并具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医疗事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作者简介:罗甜,南华工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律法规教育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89-02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医疗机构拥有众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占据主导地位,掌握更多的证据材料,证明能力明显强于患方,而患者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为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矛盾,本文从医疗事故案件本身着手,对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的适用等方面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在我国有明确的定义,即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方面: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必须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务人员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浅析医疗事故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浅析医疗事故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探索与研究医疗过程的标准化建设,在规范医疗过程行为的同时,也必然对病历、病程记录、会诊记录、有创操作记录、手术记录、抢救记录等重要医疗文书的记录做出规范要求;对告知制度、签字制度、会诊制度、报告制度等重要医疗制度的执行做出规范要求;对药品、材料和医疗设备的使用作出规范要求。

这些要求的切实执行,和相关的制度、规定及执行记录一道,在保障病人知情权、适当治疗权的同时,也必将形成医院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成为医院在可能出现的纠纷诉讼中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有力武器。

显然,构筑防范医疗纠纷的长堤是一项极其艰苦、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医护人员、患者和患者家属价值观的重塑、医学科学知识的普及、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的真正提高、医学技术水平的进步、医院服务意识的增强、舆论监督的公正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的国家法律化与依法执行等诸多环节的共同作用。

医疗过程的标准化管理仅仅只是构筑这个长堤最为基础和医院可以相对自主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而医疗过程的标准化建设自身也同样充满了挑战。

病种的复杂性、病变表现的多样性、病人自身的特异性、诊疗过程的经验性,都是医疗过程标准化建设道路中面临的一道道必须跨越的障碍。

从全面质量管理到6σ管理,从单病种管理到临床路径管理,全世界的医务工作者都在以不同的方式探索医疗过程质量控制的可行方法。

尽管我们面临着这么多的困难,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医疗过程标准化建设所带来的益处,将不仅仅是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和控制,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医疗过程的资源浪费、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改善医院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实力等,都是医疗过程标准化建设必然带来的巨大效益。

只要我们克服畏难情绪,结合各自医院的实际情况,从医疗纠纷高发环节、高发病种和高发科室做起,从基础工作做起,循序渐进,逐个攻克,就一定能从这个制度建设中获得预期的成果。

[收稿日期:2003-11-25](编辑 宋芳春)浅析医疗事故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任晓春① 摘要 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确立,认真解读医疗事故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阐明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提出当今医疗机构在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中应采取的积极对策。

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陈倩琳: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自该条文实施以来,争议不断。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中,有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的区别。

一般规则是当事人须对法律规范中对其有利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即“谁主张,谁举证”。

这也是我国民诉法中最常见和最普遍的。

而特殊规则则是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即“举证责任倒置”。

《证据规定》第四条对需要倒置证明责任的侵权诉讼做了规定,该规定涉及的八类案件中五类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而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讼诉也在其中之一。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有其合理性。

其主要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

举证责任公平分配应该考虑举证的可能性。

而证据的提供是由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决定的。

现今医疗技术专业性强、技术性高且并不公开使得患者在医疗证据取得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更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这个问题上其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平衡医患双方长期以来不平等的地位,保护患者合法权利。

并且更加有利于判决合法性。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自其存在以来就有着各方巨大的争议,来自病患,也同时来自医院。

首先是增加了医疗的费用。

为了更加确保病人的安全,医院方会对其进行全方面的检查,使得原本较小的病情花费高于一般治疗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费用。

再次,在医疗技术尚不发达的今天,很多疑难杂症需要的是探索治疗,因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存在,很多医生就放弃了对病情严重患者的治疗,使得生命不保的同时对医疗进步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从法律关系来看,本法不符合“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而是一种近似退步的“疑罪从有”。

既是说患者告了医生,先假定医生是有过错的甚至有罪的,医方必须找出可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洗脱罪名。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随着医疗事业的进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慢慢上升之势。

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置条例》,更将使这一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受到普遍关注。

一、关于医疗纠纷的涵义有许多说法,作者以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以为医疗单位或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效劳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吵。

此概念包括几种特殊情形: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必然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睬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单单是医患两边。

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

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

如此,在两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明白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取得相应的补偿。

如此,平等的两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

因此为了保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稳两边的权益。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确实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那么。

二、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一概念源自罗马法,现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纳。

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负担败诉的风险。

就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

不然,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就无法依照证明责任作出裁判。

证明责任要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不尽举证义务者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证明责任的分派是指依照必然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两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派,使原告、被告各自大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

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

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此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 就是医疗机构对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倒置, 必须适用, 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

其二, 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为部分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 即过错和因果关系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

人民法院要想在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好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 首先应该分清两者在诉讼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 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第一, 患者的举证责任。

《若干规定》规定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 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侵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 患者要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 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 要对自己受损害行为提供证据, 在什么时间受到什么伤害提供证据, 即作为原告的患者的损害与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事实因果关系, 这些事实可以通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的挂号、交费单据等证据证明。

否则, 如果患者在此医疗机构就诊而起诉其他医疗机构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主张。

其次, 患者要对受损害的结果提供证据, 受到了多大的伤害, 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 损害数额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这些都是要由原告即患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

再次, 在医疗诉讼中, 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后, 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 否则, 患者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

《医疗举证》浅谈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举证》浅谈举证责任倒置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举证】浅谈举证责任倒置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则司法解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侵权诉讼承担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的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

在现实工作中有些患者要求医院在任何诉讼中都承担举证责任倒置,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让我们从一则案例看一下举证责任倒置的有限性。

2002年月7日23日北京市卫生局转发了《卫生部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的通知》,北京地区各医院为此展开了相应的检查,北京某医院在自查自纠中发现本院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少量复用心导管和球囊导管现象,医院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北京市卫生局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该事件后来被媒体曝光,形成了所谓“二号管(即复用导管)事件”,于是几十余名患者起诉医院要求赔偿。

在诉讼中患者要求医院证明其在手术中使用的是新球囊和导管,即要求医院承担举证责任。

作为代理人,我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患方的这种观点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误读,我认为在本纠纷中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说服法官接受了我的观点: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不是无限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有限的!我们赢得了案件公正合理的解决。

在庭审中我对二号管的举证责任分配分析如下:《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医疗侵权不在此列,因此医疗侵权本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法释(2001)33号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项要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目前大家所知道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关于二号管纠纷患者及其代理人在理解这一司法解释上存在很大的误区,这表现在:1、医疗举证责任倒置仅存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导管和球囊的复用与否不适用此原则。

2、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方也并非完全不负举证责任,患方对医患合同存在与否及损害后果存在与否仍负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是按照什么原则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是按照什么原则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是按照什么原则
1.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病人损害,医务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医务人员需要证明他们在医疗行为中没有出现过错,对病人造成的损害并非他们的原因。

而病人只需要证明自己发生了损害,无需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

2.相对举证责任原则: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的举证责任是相对的,即医务人员和病人双方都有举证的义务。

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的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和标准,没有过错;而病人也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

3.法官裁量权和推定原则:在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确定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裁量权,并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推定病人受到医疗事故损害的原因以及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医务人员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无过错,法官可以根据推定原则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而病人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法官也可以根据推定原则认定医务人员无过错。

4.追溯原则: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后,如果事后有原因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者医疗行为不符合规范,那么这个证据可以被追溯到医疗事故发生时的举证责任上。

这意味着即使在医疗事故发生时,病人可能无法立即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但如果事后有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这个证据也可以作为病人追溯举证责任的依据。

总之,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是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相对举证责任、法官裁量权和推定、以及追溯原则进行确定的。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保持和提高医疗质量,并对医疗事故进行及时和公正的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仅危害性大,而且它还可以吸收并包容伪证行为。笔者同意对这种 情况应按吸收犯的原则定罪处罚,但是一概按照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 却显得过于绝对,值得商榷。
吸收犯是指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依据日常一般观念或法条内 容,其中一个行为当然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 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进行告发后,在司法机关追究被诬陷者的刑 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中,又作伪证的,因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 伪证证明自己捏造的犯罪成立,是其先行诬告行为的必然结果,两者 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存在着一种吸收关系。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的原则,对此应按行为人所触犯的重罪进行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 243 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第一个量刑幅度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幅度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而《刑法》第 305 条规定的伪证罪的刑罚情节一般的是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规定可以看出,诬告陷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既低于伪证罪 的第一个量刑幅度,更低于伪证罪的第二个量刑幅度。如果诬告陷害 出现了严重后果,则其法定刑要重于伪证罪的法定刑。所以,捏造他 人犯罪事实予以告发而后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伪证的案件,应根据 具体情况分别按诬告陷害罪或者伪证罪定罪处罚。具体地讲,如果诬 告陷害造成了严重后果,因为诬告陷害罪的法定刑重于伪证罪的法 定刑,对此应按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伪证行为被诬告陷害行为吸收; 如果诬告陷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伪证罪的法定刑重于诬告陷害罪 的法定刑,应按伪证罪定罪处罚,诬告陷害行为则被伪证行为所吸收。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7-066-02
据医疗事故网报道称:近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 疗纠纷案件,德清县人民医院因涂改病历,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 能正常进行,被法院判决承担六成责任,赔偿死者亲属 60%的医疗费、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加上 4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18 万 余元。
法律经纬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 08. 07(下)
浅析我国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刘烟芳
摘 要 本文对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进行了探讨。分析得出在我国目前形势下其存在具有必要性,但是在实践
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应当疗事故 必要性 举证责任
二、我国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医学的发展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如果没有举证责任 的束缚,医方可以肆无忌惮地利用病人来发展风险医疗技术。那么必 然的后果就是牺牲很多不必要的生命来换取医学的发展。如果以发 展医学为借口践踏人的生命,如果将医学的发展置于漠视公民的生命 基础之上,那么医学的发展也没有任何意义可言。因此,尽管举证责 任倒置客观上从某种意义而言限制了医学发展,但其存在还是合理且 必要的。 其次,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建立,医疗单位在进行医疗行为 必然会更加细致,以求最大化减少失误,并且会加强自身的医疗服务 水平。因为若不如此,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单位如果不能提出有 利证据就要承担相关责任。 再次,在我国医疗过程中患者虽有一定的参与权,但主要是在医 生的指导下执行医生的诊疗方案,患者的知情权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 护。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了包括患者在内的消费者知 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可是长期以来, 医生和患者的关系并不平等。患者及其家属没有被视为法律地位平 等的服务接受者,常常得不到病历,也看不到相关的治疗记录。对于 大部分人来说,在没有发生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之前,对自己的 疾病和治疗情况掌握甚少,一旦发生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举证 的难度非常大,更何况某些医院还存在隐匿病例、销毁病历的情形。 由是,基于“公平原则”,我国的此类诉讼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 任。在此制度下,即使患者及家属看不到病历也没有关系,因为医院 一般都会被要求出示病历记录证明自己是否无过错;患者也不用担心 病历是否会被销毁、丢失、隐匿,因为医院若无法出示证据证明自己无 过错时,就推定医院有过错,医院仍要承担责任。 第四,在我国患者在证据搜集方面处于弱势。一方面而言传统意 识的影响,中国公民几乎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和习 惯;另一方面,在中国普通老百姓对于哪些证据是可用,哪些证据是不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法院报.2002-12-13. [2]左菁,张小璐.中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比较.法制日报. [3]王俊秀.医改的几个关键路径选择.中国青年报.2002.
(上接第 42 页)既遂。因为,本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只要司法机 关得知有关犯罪事实,就可能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从而,他人的人身 权利就会存在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至于司法机关是否开展侦查活 动,是否提起公诉,是否已对他人判处刑罚,都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
三、诬告陷害罪的罪数问题 关于诬告陷害罪的罪数界限,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栽赃给他人予以告发是按一罪处理 还是按数罪并罚 有论者认为,栽赃行为和陷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目的和手段的关 系,因此,在处理时,应当按牵连犯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还有论者认 为栽赃是为陷害做准备的,因此,应按其实行行为即陷害行为定诬告 陷害罪。上述观点有些片面,笔者对此不能苟同,在刑法理论中,牵连 犯是指以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它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栽赃给他人予以 告发的行为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具体的分析与处理: 1.如果行为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先实施某种犯罪后进行告 发,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牵连犯的规定,对行为人 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2.如果行为人初始没有诬告陷害的目的,而是在实施某种犯罪后 为逃避罪责栽赃于他人,行为人的行为就不符合牵连犯的规定,就不 应该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定罪处罚,行为人在产生数个犯意支配下 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对此,应对行为人按照其先前实施的犯罪和诬 告陷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进行告发后,在司法机关追究被诬 陷者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中,又作伪证的,是按一罪处理还是按数 罪并罚 有论者认为,对此只定一个重罪名诬告陷害罪,因为诬告陷害罪
的治疗方法和技术,有些病情严重的患者通过创新治疗技术和方法可 能还有一线生还的希望,因该规定出台而丧失机会。因为创新的治疗 一旦失败,医方被推上被告席,将百分之百输掉官司。因此,该规定的 出台极不利于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既阻碍了医疗技术的发展, 又造成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影响。
四、如何解决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的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客观上带来 一定负面影响,但是相对其在保护患者权利、规范院方医疗行为、等积 极方面作用而言,此制度是利大于弊的,有必要继续下去。但是需要 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首先,政府继续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以解决公民看病贵看病 难的问题。如同卫生部前部长高强所言:“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又要引 入市场机制。”“医改要建立四项基本制度: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 卫生保健制度;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 进行公立医院改革。” 其次,在有些情形下,某些新技术新药品已经经过专家无数次论 证、实验,用于人身危险性较小;在有些情况下,病人在现有的医疗条 件下已经不治。当这两个前提都具备时,笔者认为在患者或其家属同 意的前提下,应允许院方对患者使用新药品或新技术。只要院方尽了 最大注意义务,那么在危害结果出现时,院方就可以免责。这样可以 在新药品新技术的发展和患者权利的保护之间形成平衡。 再次,国家应该加大在研发新药品新技术上的资金投入并建立对 研发新药品新技术的激励机制以促进医学的发展。
作者简介:刘烟芳,长沙医学院。
66
20 08. 07(下)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法律经纬
可用及应该如何搜集证据的概念是模糊的。因此,一旦发生医疗行为 引起的侵权诉讼,患者进行举证就非常困难。所以,基于我国的现实 情况,在因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于保护患 者,实现实质公平是必要的。
2007 年 1 月 25 日,德清县的癌症患者叶某因腹部疼痛到县人民 医院就诊,医院安排她于 2 月 1 日做结肠镜检查。2 月 1 日上午做完 检查后不久,叶某便感到腹部疼痛和腹胀,随即被安排住院治疗。当 天晚上,叶某病情恶化,并于第二天凌晨死亡。事件发生后,叶某的丈 夫及其子女发现医院对病历记录进行多处涂改和添加。为此,他们请 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 28 万余元。
实际上,在《规定》实施前,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一直适用的是“谁主 张,谁举证”的原则。但这样的规定,首先会直接导致医务人员的责任 心不强,患者就医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其次,不利于对患者在医疗 事故的鉴定中以及在相关诉讼中合法权益的保护。如 2003 年 8 月 22 日的《人民法院报》就曾经披露:在 2002 年 9 月 1 日《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实施以后,贵州省医学会根据新的规定,组织专家对 99 例被 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进行重新鉴定,结果竟然有 50 例被 重新鉴定为医疗事故。《规定》实施以后,我国医疗事故诉讼的举证责 任由医院承担。因此,在这类诉讼中,患者只须证明曾在医疗单位就 医并存在损害结果,而医疗机构则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变化调整了以 前诉讼程序中的不平等因素,更大限度地维护了“公平”原则,更好地 体现了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最后,作为普通患者,其对医疗知识这种专业性极强的知识的了 解程度必然低于作为专业人士的医护人员,患者对于病情的发生发展 以及损害产生的原因,损害造成的后果的了解也是有限的。因此,在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是合适且必 要的。
三、我国医疗事故责任倒置制度带来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也出现了 很多问题。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客观上为医疗费用上涨推波助澜 这一规定颁布实施后,医方在医疗行为中为保护自己避免在医患 纠纷占据主要地位,必然在行医过程中大量收集客观证据和规避风 险.首先,由于医方为了保护自己在医疗纠纷中占据主动而留下客观 证据而导致医方开大处方、大检查等过度医疗行为存在,这种行为大 大增加了患者的诊断检查费用。其次,在治疗过程中,价廉的药物和 治疗方法同一些贵重药品和新技术相比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如显 效慢,存在一定的副作用等。为了减少纠纷医方在治疗患者时一般都 会选择显效快的新药,这又客观上造成医疗费用的上涨。 (二)限制风险医疗技术的开展 医疗行业是一种高风险、高技术和高难度的行业。在疾病诊治过 程中采用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许多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创新。特别是 有些疾病存在着特殊的变化,按照常规的诊治或者书本上的规范这些 疾病是难以被治愈的,这就需要冒风险和创新,探索新的治愈办法和 技术。但是,按照举证倒置这一规定,医方不愿意冒风险去开展创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