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相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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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科研机构和个体在商业领域的重要资本。

其独特性和价值的凸显使得越来越多的投资方式选择以专利权作为出资,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对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

二、专利权出资的概述专利权出资,即投资人以其所拥有的专利权作为对企业的投资,从而获得企业的股权。

这种出资方式不仅有利于企业快速获取技术资源,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然而,专利权出资涉及到权利的转移、评估、保护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三、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1. 权利的转移问题在专利权出资过程中,权利的转移是关键的一环。

这涉及到专利权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的转移。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转移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如登记、公告等。

此外,还需要考虑专利权是否存在纠纷、质押等问题。

2. 价值评估问题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是专利权出资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由于专利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量化等特点,因此其价值评估往往存在较大的难度。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这给专利权出资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

3. 保护问题在专利权出资过程中,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是另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由于专利权的特殊性,其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得投资者在维权时面临较大的困难。

此外,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轻,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法律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首先,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专利权出资的程序、权利转移、价值评估、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应加大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建立价值评估体系其次,应建立完善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包括评估方法、评估机构、评估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非专利技术评估问题的探讨

非专利技术评估问题的探讨
一 、影 响 非 专 利 技 术 评 估 的 因 素 ( 一) 分类 非专利技术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刚刚研究开发的新技术; 另一 种是行之有效的成熟技术, 即已投入生产过程且效果良好。在评估的 时候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 区别对待, 才能更加准确地反映其价值。 ( 二) 使用期限 非专利技术依靠保密手段进行自我保护, 不受法律保护。但是 非专利技术作为 一 种 知 识 性 技 巧, 也 会 因 技 术 进 步 、市 场 变 化 等 原 因而被先进的技术所替代。一旦被泄密, 就会成为一项普通技术, 它 就 没 有 任 何 价 值 了 。所 以 非 专 利 技 术 的 使 用 期 限 应 由 评 估 人 根 据 本 领域的技术发 展 、市 场 要 求 等 情 况 及 技 术 保 密 情 况 进 行 估 计 , 也 可 以 根 据 双 方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协 议 估 计 其 具 体 的 期 限 。 ( 三) 价值评估
由于非专利技术资产成本构成项目难以列举, 成本总额难以
择参照对象的技 术 特 征 、收 益 性 、技 术 参 数 是 可 以 分 析 和 完 全 定 估算, 使之可操作性较差, 定量计算比较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三
量的, 而且要求这些信息完全可以从市场上获取。然而由于非专 个方面: 一是非专利技术资产形成的相关费用一般从当期生产经
这就给收益法评估造成了一定的局限性。
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评估的目的, 主要在于测试实施独占
权时, 非专利技术所能带来的全部收益, 因此应当运用收益现值
法 较 为 适 宜 。其 中 收 益 的 界 定 应 当 包 括 由 专 利 带 来 的 额 外 收 益 的
税 后 利 润 额 和 专 利 的 成 本 摊 销 额 两 部 分 。计 算 非 专 利 技 术 价 值 的

知识产权入股(二):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

知识产权入股(二):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

知识产权入股(二):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知识产权入股(二):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关于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法律问题在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情况下,由于非专利技术不像商标、专利一样具有有公示性,也不像专利技术那样受到法律保护而容易操作,因此要确定非专利技术是否出资到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现实中也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纠纷。

所以,操作中必须十分重视以下问题:最常见的问题非专利技术的出资到位问题,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人股,该非专利技术已经过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作价且也是股东合意,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已确认该非专利技术出资釗位,但仕木投人生产的情况卜,难以显示该非专利技术的财产性。

如设立公司股权中含有非专利技术,在公司整体转让时,该非专利技术是否亦一并转让?转让的价款如何构成?该非专利技术持有人可否另行成立公司。

如设立公司股权中含有非专利技术,发生清算时,有剩余财产时,如何进行分配,是否向非专利技术持有人进行分配,或其得到分配后是否有权继续以非专利技术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入股。

思考延伸:非专利技术出资到位的标准据对前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到位应有以下几个标准:是否依法经过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移交公司;技术资料是否移交给公司并为公司实际使用;其他股东是否提出过异议。

公司整体资产转让后,在偿还完毕公司对外所有负债后仍有剩余资金,是否应当向该股东进行分配?1)公司清算时按照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至于非专利技术,从股东出资到位之日起就已经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同丧失了对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对于公司财产的处理,应当由公司股东协商处理,可以作价卖给第三方或者任何一方股东,所得款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不能将投资入股的非专利技术强行退回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一方股东。

对非专利技术入资的公司进行审计时需关注哪些事项?

对非专利技术入资的公司进行审计时需关注哪些事项?

对非专利技术入资的公司进行审计时需关注哪些事项?案例情况:M建筑公司原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4年增资10000万元。

增资资本为股东B个人拥有的非专利技术,经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值10000万元(评估依据为建筑公司提供的多个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M公司从接收这些无形资产投资次月起,按10年分月摊销。

问题:请问对M建筑公司年报审计时需关注哪些事项?案例解析:我们认为审计项目组需要对非专利技术入资关注如下的事项:1、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为职务发明公司股东在用非专利技术出资时,该非专利技术的权属是否清晰应重点关注。

该非专利技术是否为公司股东个人所有的发明,还是属于公司所有的职务发明,需要经过缜密的论证和大量真实详实证据的支撑。

比如,需要论证出资人的个人研发能力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出资人委托第三方研发技术,并明确技术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利用业余时间研发、未利用公司物质条件;公司之前的研发团队成员就该项技术发表声明,未参与该项技术研发;出资前公司未使用该技术,公司财务账面上未出现该技术;取得出资人研发该技术的原始资料等。

2、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属于出资不实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如经过评估,会计师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该技术的评估价值是否虚高,是否可为公司具体施工业务做出贡献。

比如,与评估师沟通评估方法、评估思路、参数的选取等并形成书面记录,查阅评估底稿;验证该技术对公司发展具有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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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能找到作者和原始出处,还望谅解,如原创作者看到,欢迎联系“咸蛋说”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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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审核案例总结

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审核案例总结

【案例总结】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案例总结(转)1、对非专利技术为股东个人成果的说明,并得到当时全体股东的确认;2、公司经营需要该非专利技术的说明;3、该技术投入公司后使用效果良好的说明,将评估报告中的税后利润与实际税后利润进行对比;4、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符合相关规定的说明;5、增资得到当时股东一致确认的说明;核查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呢?是对作价有异议?还是对权属不放心?权属的话,上面所说是自主开发,那么应当是有些内部立项文件、投入人力财力的一些凭据吧,还有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档资料,最后应当还有保密规定什么的。

作价如果对第三方作评估报告不放心,至少可以按投入的成本核算出来一个底线价值,再按产生的效益做个估算吧。

但是如果涉及向第三方转让或增资,还是要评估的,找个靠谱点的机构吧。

专利技术出资一定注意金额不能太大,不能存在分歧,更不能出现类似职务发明的嫌疑。

而且涉及非专利技术的核心技术人员也要一并核查,大多数要签订保密协议和避免同业从业承诺函。

所说的评估存在问题,有两种情形:(1)非专利技术不属于投入的股东,应属于公司的(比如职务发明),那么是要全部现金置换的;(2)如果仅是评估值过高导致出资不实的,那么建议现金补足出资,而不要减资,减资操作比较敏感且法律程序复杂。

一、案例总结案例1潜能恒信: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及资本充实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说明:潜能恒信(发行人)与恒信潜能(已注销),为两家不同的公司。

反馈意见一关注、律师解释了以下问题:(1)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潜能恒信2003年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达67%,结合1999年《公司法》,国务院《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实验区暂行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关村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等,及2005年修订《公司法》及《立法法》的规定,认定发行人符合上述国家对无形资产出资特定领域的特别规定,不构成发行障碍。

(2)资本充实性:当时出具了评估、《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鉴于当时评估机构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0年进行评估复核,确认非专利技术价值高于原评估结果。

技术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3篇)

技术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技术出资是公司设立和运营中常见的一种出资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技术出资可能存在瑕疵,这会对公司的设立、运营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技术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技术出资是指以技术成果作为出资的方式。

在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技术出资被明确规定为一种合法的出资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技术出资可能存在瑕疵,如技术评估不实、技术成果权属不明等。

这些瑕疵可能给公司设立、运营以及相关利益主体带来法律风险。

二、技术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1. 技术评估不实技术评估是技术出资的核心环节,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出资价值的确定。

技术评估不实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评估结果失真;(2)评估方法不当,未能准确反映技术成果的实际价值;(3)评估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导致评估结果虚高或虚低。

2. 技术成果权属不明技术成果权属不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技术成果的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2)技术成果的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存在争议;(3)技术成果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未得到妥善保护。

三、技术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1. 影响公司设立(1)技术出资瑕疵可能导致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如出资不到位、出资价值不实等;(2)技术出资瑕疵可能导致公司设立登记受阻,影响公司合法成立。

2. 影响公司运营(1)技术出资瑕疵可能导致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如技术成果侵权、技术秘密泄露等;(2)技术出资瑕疵可能导致公司面临巨额赔偿风险,损害公司利益。

3. 影响股东权益(1)技术出资瑕疵可能导致股东权益受损,如股东分红权、股权转让权等;(2)技术出资瑕疵可能导致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影响公司治理。

4. 影响债权人和其他利益主体(1)技术出资瑕疵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如公司无力偿还债务;(2)技术出资瑕疵可能导致其他利益主体受损,如合作伙伴、消费者等。

《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价值日益凸显。

在企业的运营和投资过程中,专利权出资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出资方式。

然而,由于专利权出资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相关法律制度尚待完善,因此,对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企业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二、专利权出资的概念及法律依据专利权出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所拥有的专利权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一种出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之一,而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自然也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

三、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1. 专利权出资的评估问题专利权出资的评估是专利权出资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由于专利权的价值难以准确估算,加上评估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专利权出资的评估结果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

因此,如何合理、准确地评估专利权的价值,是专利权出资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

2. 专利权出资的权利归属问题在专利权出资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权利的转移和归属问题。

如何确定专利权的归属,以及如何保障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专利权出资过程中的重要法律问题。

此外,当企业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如何处理已出资的专利权的权利归属问题也是需要关注的内容。

3. 专利权出资的合同约定问题在专利权出资的过程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合同内容的复杂性和法律规定的差异,合同约定往往存在不清晰、不完整等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各方权益的争议和纠纷,对企业的运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如何制定合理、完善的合同约定,是专利权出资过程中的重要法律问题。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法律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与建议:1. 完善专利权评估制度为解决专利权评估问题,应建立完善的专利权评估制度。

政府应加强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评估标准和程序,为合理、准确地评估专利权价值提供制度保障。

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价值及权属确认@石林_律师

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价值及权属确认@石林_律师

案例
研活动的研究成果,赵敏本人对该无形资产拥有完全的权利。 2、潜能恒信 根据其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东周锦明先生用于出资的 “三维 AVO 技术”与恒信潜能业务及周锦明先生在恒信潜能的工作职责存有紧 密关联的情形不能否认,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非职务成果。但 恒信潜能已于 2004 年 2 月注销,即便前述技术为职务成果,也随 着恒信潜能的清算和注销作为剩余财产用于分配,注销时其他股东 已确认对该非专利技术无异议。发行人成立以来,无任何主体提出 异议,诉讼时效已届满。因此,周锦明先生该非专利技术出资所获 股权无纠纷或潜在纠纷。 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应当关注其是否构成原任职单位及现 单位的职务成果,搜集相关证据,具体可以从工作期间关联性、物 质技术条件的利用、研发费用的归属、其他股东有无异议及相关各 方的约定等方面进行论述。 非专利技术的权属转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 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 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 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 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相关法律 法规依据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 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2、证监会、科技部《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 意见》 一、……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支持在企业创立之初,通过 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 作价、 折股数量和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形成明晰的产权……。 二、……支持企业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 、 化法》《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相关的职务发明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在职务发明中享有的权益, 并依法确认科技人员在企业中的股权。

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相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相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相关问题的思考在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情况下,由于非专利技术不具有公示性,也不像专利技术那样受到法律保护容易操作,因此要确定非专利技术是否出资到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现实中也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纠纷。

汉华所的律师团队在办案过程中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归纳总结了判定非专利技术是否出资到位的相应标准,现将我们的研究结果记录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当事人咨询的问题一方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入股,该非专利技术已经过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作价,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已确认该非专利技术出资到位,公司成立一年多以来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

该公司成立至今尚未投入生产,仍在筹建之中。

现该公司因某些原因要进行整体资产转让。

当事人的问题是:1、该股东的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已经到位?2、如果公司整体资产转让后,在偿还完毕公司对外所有负债后仍有剩余资金,是否应当向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进行分配?二、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司法中关于非专利技术的相关规定1、1993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1999年公司法、2004年公司法规定同1993年公司法3、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关于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思考知识产权出资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经常发生的一种合作方式。

它是指一方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提供给另一方使用,而后者以某种形式为前者提供资金支持。

这种出资方式在当前的商业环境下越来越普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出资问题进行思考,并探讨其相关的法律和经济因素。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背景和意义知识产权是公司或个人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保护和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单靠一方的力量难以支撑。

此时,知识产权出资作为一种合作方式应运而生。

知识产权出资能够帮助知识产权拥有者获得资金来推动创新和研发活动,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出资方来说,通过与知识产权拥有者合作,他们可以获得独特的技术或专利,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

因此,知识产权出资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和投资者的重视。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出资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公司法等。

出资方和知识产权拥有者需要签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通常包括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范围、出资金额和方式、知识产权拥有方的权益保护等条款。

同时,合同还需要考虑到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相关问题。

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作方式有多种,例如技术许可、专利权转让和股权出资等。

不同的合作方式涉及不同的知识产权法规定。

例如,在涉及技术许可的合作中,合同双方需要遵守许可合同的约定,并且许可合同应符合当地的专利法规定。

在涉及股权出资的合作中,相关的公司法规定也需要考虑。

除了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外,知识产权出资还需要考虑到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在合作过程中,出资方和知识产权拥有方需要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通过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限制竞争或者打击竞争对手。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经济问题知识产权出资的经济问题主要包括出资回报和风险分担。

出资方通常希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出资获得一定的回报。

非专利技术评估问题的探讨

非专利技术评估问题的探讨

非专利技术评估问题的探讨[摘要]企业整体出售或者非专利技术单项出售时,往往需要对企业的非专利技术进行必要的评估,以便于确定其售价。

影响非专利技术评估的因素有使用期限、价值评估、权利限制、收益期限等等;非专利技术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应科学予以选择。

在评价过程中,还要注重评估报告的写作。

[关键词]非专利技术;评估方法;评估报告非专利技术是指发明者未申请专利或不够申请专利条件而未经公开的先进技术,包括先进的生产经验、先进的技术设计资料以及先进的原料配方等。

非专利技术不需要向有关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因而不受法律保护,只靠其技术持有者采用保密方式维护其独占性。

只要非专利技术不泄漏于外界,就可以由其持有者长期享用,因而非专利技术没有固定的有效期。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这里的非专利技术就是指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中使用的“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与“非专利技术”的含义是相同的,可以相互替代(贺绍奇,2005)。

从财政部2006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可以看出,关于无形资产外延的解释中这两个概念是等同的,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通常所说的技术秘密,指从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种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从行政法规解释和司法解释来看,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是三个等同概念,其内涵与外延并无实质上的差别。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这三个概念在理解上的差异,导致了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转让标的企业的无形资产通常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没有纳入资产评估的范围,从而加剧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

为此,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及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3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是三个等同概念。

公司法非专利技术出资有什么要求?

公司法非专利技术出资有什么要求?

公司法非专利技术出资有什么要求?《公司法》27条对非专利技术出资作出了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专利这个词,我们都应该听说过,但实际的接触应该都不多。

之所以申请专利就是为了保护这项技术或配方,专属于这个权利人,防止被侵害。

这是说的专利技术,那么非专利技术又和它不同。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公司法非专利技术出资有什么要求?▲公司法非专利技术出资有什么要求?▲一、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界定▲(一)非专利技术的界定非专利技术这一概念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 我国《公司法》在第三次修改建议中采用“非专利技术”的概念, 在2005 年第三次修改中删除了这一用法。

非专利技术是一个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它是对专利形式以外所有技术的一种概括。

非专利技术与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之间的概念有所重叠和交叉,容易产生混淆。

“非专利技术”是一种财产,是出资人能够享有所有权的一类财产,是可以转移所有权的财产。

因此,“非专利技术”不是公知技术(公知技术不是任何人的财产),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

与“非专利技术”相似的一个概念是“专有技术”,至于专有技术,是指享有专有权的技术,应该是更大的概念。

依据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都可能产生专有权,严格意义上,非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不是等同的概念,应从理论上加以区分。

但在工商登记实践中,区分非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的意义不大。

因此,本文从实践出发,认为“非专利技术”是特定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可以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是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值的概念,不是专利技术的对称,已经公开的技术不属于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是指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秘密以及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其属于技术成果的一部分。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其本身的财产价值,同时,也是许多公司赖以经营的重要手段和条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知识产权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愈突出,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法定出资形式之一。

然而,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与实践中的出资需求不甚符合;对知识产权利用中的一些理论概念的模糊认识,亦影响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正确利用。

对比两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标的规定可见,两者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后者的“专有技术”一词被前者的“非专利技术”代替。

有人认为,“专有技术”与“非专利技术”称谓上有差异,而含义是相同的。

实际上,专有技术与非专利技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专有技术是指具有专有性权利特征的技术,这类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而非专利技术则指没有专利权的一般公知技术和技术秘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并列方式规定的出资标的“专有技术”与“工业产权”,都包含有专利权的内容,在外延上发生部分重合。

立法用语以“非专利技术”取代“专有技术”的这种变化,反映了人们对这两个概念理解上的深化。

由于一般公知技术缺乏专有性,无甚利用价值,实践中,非专利技术出资基本上是以技术秘密为标的的出资。

至于工业产权的范畴,理论上存在有狭义与广义的两种不同解释。

狭义的工业产权仅指商标权和专利权,广义的工业产权范围则较为广泛,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通常所指和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工业产权出资是指狭义的工业产权出资,即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

但根据法定出资形式的条件,只要出资标的具有可转让的财产性或者说具有资本性,理论上都可以用来出资。

因此,除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因其本身不可转让的性质不能用于出资外,厂商名称在理论上不存在出资的障碍,亦应允许作为出资的形式。

非专利技术入股如何认定出资

非专利技术入股如何认定出资

⾮专利技术⼊股如何认定出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技术出资应当经过评估及验资。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关于⾮专利技术⼊股如何认定出资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专利技术⼊股如何认定出资1、⾮专利技术出资应当经过评估及验资。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条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公司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其差额;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技术出资有什么要求1、⾮专利技术亦称专有技术,是指尚未公开和取得⼯业产权法律保护的某种产品或者某项⼯艺以及设计、⼯艺流程、配⽅、质量控制和管理⽅⾯的技术知识。

各国公司法均认可股东以⾮专利技术出资,我国公司法也已抽象概括的形式加以确认。

2、⾮专利技术满⾜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作为股东出资的⾮货币财产必须符合两⼤条件:可评估性。

即⽤于出资的财产不仅有财产价值,且这种价值可以⽤货币来确定和评估;可转让性。

在依法办理完产权登记的⼿续后,公司享有该项技术的所有权。

3、以⾮专利技术出资的,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材料,主要为:(1)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或最⾼权⼒机构)⼀致同意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决议(该决议主要⽤于确认拟出资⾦额和以⾮专利出资的这⼀⽅式),公司章程中需明确⾮专利技术出资⽅式、出资额等情况;(2)验资报告,⼀般需要明确表述其出资⽅式和内容,说明资产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和评估报告号及确认评估结果、并明确评估价的多少作为出资⾦额,及⾮专利技术转移到位的情况。

《2024年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价值日益凸显。

在企业的运营和投资过程中,专利权出资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出资方式。

然而,由于专利权出资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其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

本文旨在通过对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

二、专利权出资概述专利权出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所拥有的专利权作为出资,向企业或项目投入资金或其他资源,以换取企业的股权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其特点是投资者将无形资产转化为企业的有形资产,实现了资本的优化配置和增值。

三、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一)专利权权属问题专利权权属问题是专利权出资的首要问题。

只有拥有明确、合法的专利权,才能进行出资。

在出资过程中,应确保专利权的权属清晰、无争议,以避免因权属问题导致的法律纠纷。

(二)评估问题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是专利权出资的关键环节。

由于专利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难以衡量性,如何准确评估专利权的价值成为了一个难题。

目前,我国对专利权价值的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这给专利权出资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

(三)合同问题专利权出资涉及到投资者、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需要签订详细的出资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出资方式、出资额、利益分配等内容。

同时,合同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税收问题专利权出资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中的重要一环。

在出资过程中,应合理避税、降低税负,同时也要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防止因逃税、避税等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

四、解决策略及建议(一)明确权属关系为避免因权属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应确保专利权的权属清晰、无争议。

投资者在出资前应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专利权的权属状况,确保其合法拥有该专利权。

(二)建立评估体系为准确评估专利权的价值,应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

这包括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引入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采用多种评估方法等。

非专利技术如何出资?

非专利技术如何出资?

非专利技术如何出资?问:1993年《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规定,明确将非专利技术纳入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

随后,2005年《公司法》出台,“非专利技术”的字眼从可用作出资的财产中暂时消失,因此,“非专利技术”指的是什么?可以用“非专利技术”来出资吗?答:非专利技术(Know-how),又称为专有技术,是指尚未公开和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某种产品或某项工业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如技术图纸、资料、数据、技术规范等。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现虽已失效,但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中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第二,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第三,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第四,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问:针对非专有技术出资有哪些具体规定,又如何认识?答:(1)2013年《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该条款未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适格性作明确肯定。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该条款未明确否定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适格性。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第5项规定:“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该条款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予以鼓励,但未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适格性作明确肯定。

(4)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第1条第3款规定:“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非专利技术”瑕疵出资法律纠纷的类型化研究

“非专利技术”瑕疵出资法律纠纷的类型化研究
完 全 一致 的 。
技 术 瑕 疵 指 的 是 用 以 出资 的 技术 在 出资 时 本 身 就存 在 缺 陷 , 实践 中 主 要 有 四 种 情 况 : 一 , 以 出资 的 技 术 在 生 产 在 第 用 中 没有 实 用 价 值 ; 二 , 第 出资 技 术在 该 技 术 领域 内 属 于落 后 的 淘 汰 型 技 术 ; 三 , 资 的 技术 没有 达到 法 定 的技 术 标 准 ; 第 出 第 四, 出资 技 术 不 符合 合 同约 定 的技 术 标 准 。 术 出资 人 的 技术 技 瑕 疵担 保 义 务 指 的 是 出 资人 在 以 非专 利 技 术进 行 出 资 时必 须
的 影 响越 来 越 重要 , 技术 开 始 由辅 助要 素跃 升 为 主 要 要 素 , 最
资 。 了分 析 的方 便 , 文 对 非专 利 技 术 出 资 的讨 论 限 定 在有 为 本 限责 任公 司之 内 。 “ 专 利技 术 ” 市 场 中大 量 存 在 并 被 广 泛 应 用 , 是 相 非 在 可 对 于专 利 技 术 而 言 ,法律 规 范 的 建设 和 司 法实 践 的 经验 较 为 薄 弱 。 公 司 法 》 相 关 法 律 承认 了非专 利 技 术 出 资 的合 法性 , 《 等 但是 并 没 有 对 出资 的 具体 内容 做 出规 定 ,对 于 在 非 专利 技 术 出 资 中各 方 的权 利 义务 和 由于履 行 瑕 疵 而产 生 的 法 律后 果 没 有 明 确 的法 律 指 引 , 由此 产生 了大 量 的 纠纷 难 以解 决 。 于非 对 专 利技 术 出资 所 产 生 的 一 系列 法 律 问题 , 已经 引起 司 法实 践 和 学界 的重 视 。 由于 引起 纠纷 的原 因 既涉 及 技 术本 身 , 涉及 又 权 利 问题 和 出资 的约 定 问题 , 文 拟 对 “ 本 非专 利技 术 ” 疵 出 瑕 资 的 法律 责 任 问题 进行 分 类 探 讨 。

招股书研读046:深圳市铂科新材料非专利技术出资置换,临时建筑,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疑问

招股书研读046:深圳市铂科新材料非专利技术出资置换,临时建筑,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疑问

招股书研读046:深圳市铂科新材料非专利技术出资置换,临时建筑,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疑问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业务简介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合金软磁粉、合金软磁粉芯及相关电感元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合金软磁粉(制造合金软磁粉芯的核心材料)、合金软磁粉芯(电感元件的核心部件)、电感元件。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发电、输配电、用电等电能变换各环节各类电能变换设备中,以实现电能存储和变换。

公司生产的金属合金软磁粉主要有铁硅磁粉、铁硅铝合金磁粉和铁硅铬磁粉;合金软磁粉芯主要是铁硅软磁粉芯和铁硅铝软磁粉芯。

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亿、2.28亿、3.39亿,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0.31亿、0.55亿、0.65亿,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理想,分别为-0.19亿、0.11亿、0.05亿,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在报告期内都呈现加快的趋势。

1、非专利技术出资后置换披露:2012年10月10日,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实收资本由520万元增至1,520万元,增加部分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新型组介磁性材料制备技术」作价出资。

该技术于2012年10月10口由北京万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万亚评报字[2012]第A361号),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8月31日,评估价值为1,000万人民币,杜江华、郭雄志各占有50%。

2013年11月28日,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杜江华、郭雄志以1.000万货币方式出资置换其2012年11月1口的非专利技术出资。

分析:反馈意见提出「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股东以货币出资置换前述出资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临时建筑披露:子公司铂科实业(在惠州市)有自建的部分临时钢结构建筑物尚未履行相关批准手续,面积约3000平方米,用于生产和仓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二款规定「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必须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协调其他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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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相关问题的思考
在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情况下,由于非专利技术不具有公示性,也不像专利技术那样受到法律保护容易操作,因此要确定非专利技术是否出资到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现实中也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纠纷。

汉华所的律师团队在办案过程中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归纳总结了判定非专利技术是否出资到位的相应标准,现将我们的研究结果记录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当事人咨询的问题
一方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入股,该非专利技术已经过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作价,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已确认该非专利技术出资到位,公司成立一年多以来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

该公司成立至今尚未投入生产,仍在筹建之中。

现该公司因某些原因要进行整体资产转让。

当事人的问题是:
1、该股东的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已经到位?
2、如果公司整体资产转让后,在偿还完毕公司对外所有负债后仍有剩余资金,是否应当向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进行分配?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中关于非专利技术的相关规定
1、1993年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1999年公司法、2004年公司法规定同1993年公司法
3、2005年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规定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12.27,实施日期2006.1.1】现行有效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三条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6.14,实施日期2004.7.1】 2、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第七条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
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股东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大会应当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5.12.28,实施日期1996.3.1】*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第十条注册资本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非专利技术的转让事宜做出规定。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以内,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比较笼统抽象,大都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对非专利技术的评估和转移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而且总的趋势是资本确定原则越来越弱化,国家的规定越来越宽松,限制越来越少。

三、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相关问题的思考
1、本案中的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已到位?
我们认为,根据对前述法律规定的解读和相关案例中的司法实践,确定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到位一般有以下几个标准:(1)是否依法经过评估机构评估作
价;(2)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移交公司;(3)技术资料是否移交给公司并为公司实际使用;(4)其他股东是否提出过异议。

本案中,除技术资料是否移交给公司并为公司实际使用这一标准尚需证据支持以外,其他标准都是符合的。

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明显优势证据”原则,可以认定该股东的非专利技术已出资到位。

2、如果公司整体资产转让后,在偿还完毕公司对外所有负债后仍有剩余资金,是否应当向该股东进行分配?
基于第一个问题的研究结论,如果股东的出资合法、真实且已到位,其对公司拥有的股权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清算时按照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至于非专利技术,从股东出资到位之日起就已经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同时丧失了对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对于公司财产的处理,应当由公司股东协商处理,可以作价卖给第三方或者任何一方股东,所得款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不能强迫退回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一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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