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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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0721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0721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层高计算 (3)4 建筑面积计算5 容积率旳计算6 建筑密度旳计算7 绿地率旳计算8 停车位旳计算9 建筑高度旳计算1 总则1.1 为提高东莞市都市规划建设水平,提高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目旳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旳计算,统一计算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旳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合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旳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旳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无关。

1.3本细则未波及到旳内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现行旳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规定和原则执行。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规定旳,按其规定执行。

1.5 突破本细则旳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方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行。

2 术语2.1 构造层高楼面或地面构造层上表面至上部构造层上表面之间旳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该层楼面构造层上表面至平屋面旳构造面层或至坡顶旳构造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旳交点计算旳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物首层部分或所有仅以构造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构造,供公共活动或绿化使用旳开敞空间。

2.3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旳建筑空间。

2.4 露台设立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旳供人室外活动旳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旳室外旳平台。

2.5 凸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旳窗户。

2.6 天井被建筑围合旳露天空间,重要用以解决建筑物旳采光和通风。

2.7 连廊连接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旳空间。

2.8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变配电等旳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旳空间层。

2.9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OOm旳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立旳供人们疏散避难旳楼层。

东莞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

东莞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

东莞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政府投资体制改革,促进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健康发展,创新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模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东府…2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实行社会机构代建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三条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核算和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控制原则。

代建项目应以市发改局批复概算作为控制投资规模的重要依据,按照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要求,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每年根据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

未纳入预算的代建项目,不得安排支出。

(二)合同履约原则。

代建项目涉及的施工和材料设备等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按照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相关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

(三)进度付款原则。

代建项目用款实行“批量申报、直接支付”的方式,代建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建设进度审核并汇总各参建单位的项目用款,由财政部门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用款进行批量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至代建单位开设的代建项目监管专户。

第四条代建项目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对项目资金使用、核算和监管负责。

(一)代建单位:负责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

协助委托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的用款申报进行审核,确保请款数额与实际施工进度相符。

(二)委托单位:负责编制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定期向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六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第七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注释:●对照[GBJ137-90]新增的中类。

▲对照[GBJ137-90]新增的小类。

△对照[GBJ137-90]减少的小类。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东莞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东莞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能,完善重大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重大项目质量和效益,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市重大项目分为四种类型:(一)社会民生事业类。

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领域,财政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

(二)产业发展类。

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积极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2亿元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投资额应达到3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

(三)城市基础设施类。

主要包括轨道交通、公路、水务、电力、能源等行业,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属于社会投资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以上.(四)城市更新类。

其中,产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以上;产城融合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产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且房地产用地比例不高于40%;公共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市重大项目坚持产业发展和质量效益导向,对一些产业链关系大、质量效益好的优质项目,可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门槛,经批准后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

第三条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重大项目工作,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重大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市重大项目管理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安排;(二)审议市年度重大项目年度投资总额和计划安排,以及省重大项目建议名单;(三)督导市重大项目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2—(四)批准市重大项目年度考核和奖惩方案;(五)其他重大事项。

规划指标计算

规划指标计算

建筑面积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建筑面积密度建筑面积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主要指标。

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密度的表示公式为:建筑面积密度=(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m2/hm2 )容积率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一。

计算公式为: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

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人口净密度人口净密度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公式为:人口净密度= 居住总人口÷居住宅用地总面积(人/hm2)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主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确定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病房等建筑的正面间距,也适用这一原则。

日照标准日照标准中的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标准。

日照时间是以住宅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到的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

日照质量是指每小时室内地面和墙面阳光照射积累计的大小以及阳光中紫外线的效用高低。

年7月,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对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已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日照标准日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最新】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 补充规定)

【最新】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 补充规定)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补充规定)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结构层高计算 (3)4 建筑面积计算 (5)5 容积率的计算 (16)6 建筑密度的计算 (18)7 绿地率的计算 (19)8 停车位的计算 (21)9 建筑高度的计算 (22)1 总则1.1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无关。

1.3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5 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方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术语2.1 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该层楼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物首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动或绿化使用的开敞空间。

2.3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

2.4 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的室外的平台。

2.5 凸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6 天井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7 连廊连接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8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东莞市报建收费图

东莞市报建收费图

#水土保持补偿费
#深圳、*广州:不需要先进行水土保持报告编制;深圳的可
研报告现样需要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制作,费用也差不多。广 州可研报告不需要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制作。项目立项,历时 4-5个月,时间较长(水土保持报告编制到出批复意见2个多 月,环评报告编制到出意见2个多月)
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测费 每栋建筑物最少一个点 每点2万元左右 GPS控制测量1500元/点 测图面积0.4元/平方米 1000元/张
工伤保险
按合同造价15%×1.5%计取 造价额的0.3% 按4折计 0.5% 10元/平方米
15日
市规划局 市住建局 住建局技术科 15日 市防雷所 10日 镇消防大队 市消防局 15日 住建局市场科 10日
预算编制费 担保费 新型墙体材料基金
#总包合同公证费
施 工 报 建 地下室高大模版工程 施工方案论证审查费 人工挖孔桩工程 施工论证审查费 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 施工、监测方案论证审查费 施工图审查费 岩土工程(地质)勘察费 沉降观测费 钻探费65~75元/米 波速测试4000元/孔 55元/点×次 56元/点×次 小于50T的,3500元/点位 大于50T的,70元/T 钻孔孔径为101mm,360元/米 抽芯孔径为101mm,400元/米 600mm<桩径≤1200mm 300元/根,桩径≤6200mm, 250元/根
一、说明 1.本图根据我市部分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编制而成,图中所涉数据均来源于企业。 2.以上流程及收费项目反映我市房地产开发报建的主要过程,因细节流程较复杂、相关费用报价公司不同、成交价不同,以及各个镇区相关 费用或流程不尽相同,使得各企业部分报建过程和部分收费标准会有所差异。 3.图中有 #号标注的项目为深圳未收取费用;*号标注的项目为广州未收取费用。 二、备注 1.交通分析收费标准 计容面积为M 。M≤5万平方米:6万元;5万≤M≤10万平方米:6+(M-5)×1.0万元;10万≤M≤20万平方米:11+(M-10)×0.8万元 ;20 万≤M≤30万平方米:19+(M-20)×0.6万元 ;30万平方米≤M :25+(M-30)×0.4万元 。

东莞市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东莞市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附件4东莞市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第一条居住建筑每户的阳台面积之和(含入户花园、户内花园等)超过户内建筑面积20%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二条建筑平面的挖空部分,存在搭建使用的可能性的,视为阳台或房间,应按相应规定计入容积率。

第三条办公楼、酒店(含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公寓(含酒店式公寓)等,具备单元式住宅功能的,应按照住宅类别进行相应的技术指标核算。

第四条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容积率计算,其计算基准面应以建筑基地周边的城市市政道路标高或基地原始地坪标高为准。

计算基准面高度的计算公式为:“H=h1×k1+h2×k2+h3×k3+……+ h n×k n (m)。

其中:k1、k2、……k n—指高度加权系数,计算公式为:k n = L nL1+L2+……+L nL1、L2、……L n—指半地下室每个面的边长。

计算基准面高度不大于1.2m的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1.2m小于或等于2.0m的投影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2.0m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屋顶层设楼梯间、电梯机房、消防水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8且最大不超过 200m2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飘窗建筑面积计算。

窗台高度不小于400mm、出挑深度不大于600mm且高度小于2200mm的悬挑飘窗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况应按普通房间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居住建筑的户型不能设置超过一层的使用空间(复式住宅和别墅除外)。

复式住宅和别墅上层挖空的面积超出户内总面积20%的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开放式阳台至少有1/4周长或有一个边长是完全开敞的。

第八条女儿墙的高度原则上不能超过1.5米。

第九条屋顶的造型板宽度不能超过1米(不包括挑出建筑外轮廓的部分),否则要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坡屋顶坡度小于30o时,有门窗洞口的坡屋顶按不同高度,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3.0.1条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无门窗洞口的全封闭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坡屋顶坡度大于30o时,无论有无门窗洞口的坡屋顶均按不同高度,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3.0.1条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有切面的坡屋顶,其相切后的垂直面的高度超过1200mm时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3.0.1条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东府办〔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10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0日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大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围绕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核心战略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产业规划,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增后劲、惠民生,对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包括:(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二)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三)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四)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项目;(五)完善城市道路网、公路、港口、物流等基础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其它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7日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含城市路桥)、环境保护、林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负责。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0111(2)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0111(2)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年1月主编单位: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平面图规划设计第一节建筑退线第二节建筑间距第三节竖向设计第四节交通组织第五节绿地设计第六节配套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设计第一节住宅建筑第二节宿舍建筑第三节商业、办公、科研建筑第四节教育建筑第五节工业、仓储建筑第四章建筑经济技术指标计算第一节结构层高计算第二节建筑面积计算第三节容积率计算第四节建筑密度计算第五节绿地率计算第六节建筑高度计算第七节停车位计算第五章术语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示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

第1.0.3条建筑设计应根据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本规定为通用标准,规划设计条件中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执行。

第1.0.4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定期上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下列情形下,由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整体修订,上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二)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三)东莞城乡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章总平面图规划设计第2.0.1条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指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及绿化等要素进行的综合性设计。

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应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遵守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东府〔2018〕112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1日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

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章资格准入认定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以下范围内试行:(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空间规划》的省、市创新核心平台和创新节点。

东莞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

东莞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4.1、表4.2、表4.3的规定。

凡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应按省、市有关管理条例申请调整。

住宅小区及组团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表4.1建筑容量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小区分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独立商住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独立商住住宅类型独立式别墅15-1820-22———0.3-0.450.5-0.65———低层25-28 28-3030-3535-4040-500.7-0.80.8-0.90.9-1.11.0-1.21.2-1.5多层25-28 28-3232-3535-4040-501.4-1.61.6-1.91.8-2.12.1-2.32.4-3.0中高层20-22 25-2828-30—35-451.6-1.82.0-2.22.4-2.6— 2.5-3.0高层—20-25 22-28—30-40— 2.0-2.52.5-3.0— 3.5-4.0注明: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表2.1;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3.表4.1中“独立商住”是指第十九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4.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4款。

公共建筑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表4.2建筑容量建筑密度(%) 容积率建筑层数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筑类型一般性办公建筑45-55 35-50 30-45 1.3-1.62.0-3.03.0-3.5公寓式办公建筑、旅馆40-50 35-45 30-40 1.2-1.62.0-2.72.5-3.2星级宾馆、酒店35-45 30-40 25-35 1.0-1.3 1.8-2.22.0-3.2商业金融建筑45-55 40-50 35-45 1.3-1.62.0-2.53.5-4.5注明:1.表4.2中上限值适用于第十九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2.高层建筑裙房的建筑密度与相应功能的多层建筑相同;3.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4款。

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平与效率,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结合东莞市控规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内经批准的控规的调整及其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规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微调三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调整:(一)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规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规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规有明显缺陷的;(四)对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性质、开发强度和公益性用地有重大调整的。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微调:(一)土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可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其他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除外;(二)街区内地块的拆分或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三)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四)非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减不超过10%且小于3000平方米,同时不造成周边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五)公益性用地的容积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六)同一街区内部各用途兼容的地块之间的容积率更改,且更改后整个街区的开发强度保持不变,且街区内涉及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无异议的;居住用地容积率增加的除外;(七)同一街区内公益性用地的位置置换,且置换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八)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或线位微调及相关地块进行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的;(九)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十)根据处于有效期内的规划证书而申请的调整。

第五条第四、五条所述情形以外的调整,属于控规的一般调整。

2024东莞“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2024东莞“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东莞“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定义1.2 乙方名称及定义1.3 丙方名称及定义第二条:改造项目范围与内容2.1 改造项目地点2.2 改造项目范围2.3 改造项目内容第三条:改造实施步骤与时间3.1 项目前期准备3.2 项目立项审批3.3 项目规划设计3.4 项目施工建设3.5 项目验收与交付第四条:改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4.1 改造总投资估算4.2 各方投资比例4.3 资金筹措方式第五条:改造项目权益分配5.1 土地使用权变更5.2 改造项目收益分配5.3 改造项目风险承担第六条:合作方式与责任分工6.1 合作方式6.2 甲方责任与义务6.3 乙方责任与义务6.4 丙方责任与义务第七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7.1 合同履行主体7.2 合同履行期限7.3 合同履行监督第八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行为及责任8.2 争议解决方式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违约保密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修改条件11.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二条:法律法规与政策遵循12.1 遵守法律法规12.2 遵循政策规定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甲方其他义务13.2 乙方其他义务13.3 丙方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合同附件14.1 附件一: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14.2 附件二:投资估算明细表14.3 附件三:权益分配协议14.4 附件四:合作方责任分工表14.5 附件五:保密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4 改造项目:指位于东莞市镇(街道)的“三旧”改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旧厂房、旧村庄和旧城镇的改造。

1.5 “三旧”改造:指旧厂房改造、旧村庄改造和旧城镇改造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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