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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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3.2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金融债券,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按《办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格式见附1);金融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本次或每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2)。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三)控制人变更;(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9.0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

发行之日起10年后发行人具有一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

(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发行人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复利。

(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待上述情况好转后,发行人应继续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延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将根据混合资本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

二、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发行申请文件,同时报送近3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管理制度)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能够计入附属资本。

第三条次级债券可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也能够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联规定。

第四条次级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为依法于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

第五条次级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提示次级债券投资风险。

第六条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资格进行审查,且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次级债券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次级债券发行申请及批准第八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壹)发行规模、期限;(二)募集资金用途;(三)批准或决议的有效期。

第九条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壹)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壹)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发[2009]9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发[2009]9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发〔2009〕9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动态资本补充机制,提高资本质量,强化资本约束,促进商业银行科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的经营战略、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同时将维持较高的资本水平和保持资本质量作为目标,明确本行应当维持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水平。

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对本行的发展战略、资产增长速度、资本需要量和补充资本的渠道进行清晰阐述,对资本补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实现资产与资本、核心资本的匹配增长。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规划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将建立和完善本行资本管理规划作为重要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没有制定科学资本管理规划或资本管理规划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依据审慎监管法规对其采取限制新设机构或资产增长等监管措施。

三、商业银行应重视资本特别是核心资本对风险的抵补作用,保持较高的资本质量和充足的资本水平,同时维护资本质量和资本水平的长期稳定,强化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四、商业银行在补充资本时,应结合本行实际,优先考虑补充核心资本,强调股东持续注资的责任和内部积累能力,以及股东承担补充核心资本的首要责任,同时应将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作为提高核心资本的重要途径之一。

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

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一、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

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前款所称的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条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

第四条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而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可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一)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二)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2004年中国金融法治大事记

2004年中国金融法治大事记

2004年中国金融法治大事记1月1日银监会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从即日起,对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营业性机构和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进一步的开放措施。

1月2日中国证监会为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发出《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月2日昔日股市大佬南方证券因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行政接管。

1月6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了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方案。

针对两家试点银行的财务状况,国务院决定动用450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等为其补充资本金。

自此,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序幕正式拉开。

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月8日针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暴露出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1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全体上市公司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自律公约》。

1月1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命令颁布修改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1月15日为推动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深入开展,中国人民银行批复《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并决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2004年1月18日起,中国银联开办中国内地“银联”人民币卡在香港地区使用的业务。

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就发展资本市场的作用、指导思想和任务进行全面明确的阐述,并对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进行整体部署。

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开始施行。

2月1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生效。

2月4日中国银监会以1号主席令发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掉期和期权在内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

福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福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福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1、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规定,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表彰,连续________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保卫部门负责人予以奖励。

A、两年B、两次C、三次D、三年2、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规定,服务收费应合科________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际性效率的产品服务收取费用。

A、质价相符B、价值相符C、价格公开价格公平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A、1B、2C、3D、44、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大额和性质严重案件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先行______,视案件结果再行处理A、免职B、承担责任C、调离岗位D、引咎辞职5、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______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______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A、一个月,5天B、三个月,10天C、四个月,15天D、六个月,30天6、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明确告知客户代销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要求客户_____所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时应与产品设计机构沟通或投诉。

A、当面确认B、书面确认C、口头确认D、电话确认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______并应当向当事人或都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022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2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2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60题)1、原材料账面价12万元/套,市价为10万元/套。

每套原材料加工成产品要花15万元,每件成品估计的销售税费为1.2万元,产品售价30元/套,则期末该原材料要计提多少跌价准备。

()A.0B.2C.1.8D.3.8【答案】 A2、关于资产的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可更新车辆)属于金融资产B.商品期货(非套期保值)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C.限售股不应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D.某机构购入甲上市公司股票,并准备长期持有,应将其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答案】 B3、下列关于债务重组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债权人受让存货,债权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B.债务人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C.以修改其他条款进行债务重组,如果修改其他条款导致债务终止确认,债务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重组债务,终止确认的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D.以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或投资收益(仅涉及金融工具时)【答案】 A4、下列关于编制2008年第二季度财务报告的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ⅡB.Ⅱ、ⅢC.Ⅲ、ⅣD.Ⅰ、ⅢE.Ⅰ、Ⅱ、Ⅲ、Ⅳ【答案】 C5、以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中,取得股票36个月不得转让的有( )。

A.Ⅰ,ⅣB.Ⅱ,Ⅲ,ⅣC.Ⅰ,Ⅱ,ⅢD.Ⅰ,Ⅱ,Ⅲ,Ⅳ【答案】 D6、以下税种产生的税收收入,全部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是()。

A.企业所得税B.消费税C.车船税D.印花税E.个人所得税【答案】 B7、甲企业是生产企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17•【文号】保监发[2005]72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5]72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优化资产结构,有效分散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我会根据保险资金投资和债券市场需要,制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计划、投资策略和保监会制定的监管标准,自主配置债券资产,取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要加强信用风险研究,建立债券信用风险评估系统,及时对债券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并以此为依据,科学决策,审慎投资,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三、要完善债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债券投资的安全高效。

四、要高度重视债券投资管理,认真执行《办法》有关规定,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改善投资组合,有效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债券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条件

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条件

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条件
【实用版】
目录
1.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的定义与重要性
2.发行二级资本债的条件
3.成立不足三年的商业银行能否发行二级资本债
4.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5.总结
正文
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是商业银行为增加二级资本公开发行的债券,是反映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重要指标。

根据巴塞尔协定,商业银行资本由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甚至三级资本构成。

二级资本亦称附属资本或补充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基础中扣除核心资本之外的其他资本成分。

发行二级资本债的条件包括:公司治理完善,经营稳健;最新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 10000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 500 亿元人民币;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此外,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次级债券时要求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5%。

原则上,成立不足三年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二级资本债。

但是,对于这类商业银行,监管部门会从严审核,确保其资本充足率达到相应标准,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的发行条件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经营稳健、总资产、净资产、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等方面。

对于成立不足三年的商业银行,虽然可以发行二级资本债,但需满足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第1页共1页。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投资交易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投资业务系指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及交易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债券投资业务的主要目的(一)按照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基本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为全行提供合理的流动性资产储备。

(三)促进资产多元化,提升全行资产整体质量。

第四条本行开展债券投资业务的主要原则(一)稳健经营。

开展债券投资业务应将合规经营、稳健发展作为首要前提,在有效管控业务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统一管理。

总行通过建立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对全行债券投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三)集中交易。

债券投资业务由总行统一负责对外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四)职责分离。

开展债券投资业务的前台交易、中台风险控制和后台债券交割及资金清算须相互分离。

第二章债券品种及业务分类第五条本行投资的债券品种按发行人类型可分为:(一)政府及中央银行债券。

指我国政府、地方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1.国债。

系指我国财政部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2.地方政府债券。

系指我国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3.中央银行票据。

系指我国中央银行为实现金融宏观调控而发行的短期债权债务凭证。

(二)金融机构债券。

系指依法在我国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等;保险公司债及证券公司债等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等。

(三)企业(公司)债券。

系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以及其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企业(公司)债券的债券,主要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4.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经2005年4月22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第四条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

第五条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六条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七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㊁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㊂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㊁商业银行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㊂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㊂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㊂第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㊁公正㊁诚信㊁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 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㊂第五条 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㊂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㊂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㊁期限安排㊁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㊂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㊁中国进出口银行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㊂第七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㊂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㊂第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㊂第九条 其他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㊂第十条 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三)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五)募集说明书;(六)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七)承销协议;(八)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九)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㊂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㊂如有必要,中国人民银行可商请其监管机构出具相关监管意见㊂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二)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三)金融债券发行办法;(四)承销协议;(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㊂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㊂第三章 发 行第十三条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㊂第十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㊂发行人分期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㊂发行人(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条(五)㊁(六)㊁(八)㊁(九)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㊂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一条(二)㊁(三)㊁(四)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㊂第十五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㊂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㊂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㊂第十六条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㊂发行人和承销人应在承销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以披露㊂第十七条 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㊁招标承销等方式㊂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㊂第十八条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 (一)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㊁招标方式㊁招标标的㊁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㊂承销人中标后应履行相应的认购义务㊂第十九条 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㊂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㊂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㊂第二十条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㊂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㊂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㊂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㊂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依据本办法另行申请㊂第二十二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㊂第二十三条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㊂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㊂第二十四条 金融债券的交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㊂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第二十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央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㊁托管机构㊂第二十六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㊂第二十七条 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㊂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㊂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㊁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㊂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㊁准确㊁完整㊁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㊂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内容㊂第三十条 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披露㊂第三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㊂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 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㊂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㊂第三十二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㊂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㊂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㊂第三十四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㊂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㊂上述注册会计师㊁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㊂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㊂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㊂第三十七条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认购人㊂第六章摇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擅自发行金融债券;(二)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三)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㊁误导投资者;(四)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披露信息;(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㊂第三十九条 承销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二)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㊂第四十条 托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一)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二)债券登记错误或遗失;(三)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㊂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㊁律师㊁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㊂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㊂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㊂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㊂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11月28日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㊂。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期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在每期次级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公布发行公告,并披露本次发行与上次发行之间发生的重大事件。

发行人应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保证发行公告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责任。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告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发行公告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定。

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说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判,也不说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定"。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与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次级债券的清偿顺序,并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次级债券到期前,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行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公布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通过有关的媒体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发行人进行财务审计、法律咨询评估及债券信用评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客观、公平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阻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刻将该事件有关情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三十七条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和投资者了解次级债券信息提供服务,并及时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报告各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次级债券的认购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方法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模拟题 (1)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模拟题 (1)
22、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下列()。 A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 B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C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D 贷款损失
正确答案:C
试题解析:选项 C 符合题意:根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实行 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 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是指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业务。 A 证券经纪业务 B 证券自营业务 C 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D 资产管理业务
正确答案:C
试题解析:选项 C 正确:证券做市交易业务是指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业务。
21、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错 误的是( )。 A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B 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C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D 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一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14、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的是()。 A 远期合约
B 期货合约 C 期权合约 D 互换
正确答案:B
试题解析:选项 B 正确:从表面上看,期货交易似乎只是将远期交易中的交易标的和交易安排进行了标准化处理,但实质上 却与以获取标的物为目的的远期交易和现货交易迥然不同。尽管交易双方也可能到期进行合约的结算,但多数情况下,期货 合约并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而且,交易双方并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交易对手的情 况。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地方政府债券(一)一般责任债券1、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解读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解读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解读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方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方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方法》”)于xx年1月15日正式公布实施,取代了施行七年多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方法》(证监会令第49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法》”)。

此次公布实施的《管理方法》将适用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也被纳入统一适用,实际上是将原来分散的针对不同发行主体的债券发行规那么进行了统一,此次《管理方法》针对《试点方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根据《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xx]112号),原《试点方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

《管理方法》将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但《管理方法》规定的发行主体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次级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也适用《管理方法》,《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方法》(证监会令第15 号)、《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方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 号)、《关于〈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方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xx〕106 号)同时废止。

但尽管有前述规定,按照目前的债券发行体系,由于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交易市场进行,仍然需要执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方法》等现有规定,报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审批。

《管理方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将原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也纳入监管范围,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层面出台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方法》是否会做相应修改和更新,笔者拭目以待。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中国证监会将另行规定,那么类似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那么不适用《管理方法》。

相对于《管理方法》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资格要求规定是否会更加灵活,但对合格投资人的要求会更加严格,我们亦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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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 次级债券" )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能够计入附属资本。

第三条次级债券可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也能够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联规定。

第四条次级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为依法于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

第五条次级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提示次级债券投资风险。

第六条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资格进行审查,且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次级债券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次级债券发行申请及批准第八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壹)发行规模、期限;(二)募集资金用途;(三)批准或决议的有效期。

第九条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壹)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壹)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壹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且报送有关文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 ),主要包括:(壹)次级债券发行申请方案;(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证明或股东大会通过的专项决议;(三)次级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方案;(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五)发行章程、公告(格式要求见附 2 、3 );(六)募集说明书(格式要求见附4);(七)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八)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方案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九)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申请之日起3 个月内,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进行资格审查,且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的批准文件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不得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券。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0 %。

第十四条次级债券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的条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联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章次级债券的发行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聘请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可采取壹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发行人根据需要,分期发行同壹类次级债券,应于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每期发行时间及发行额度。

若有变化,发行人应于每期次级债券发行15 日前将修改的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于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

第十八条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且须具备下列条件:(壹)注册资本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四)最近俩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壹)招标前,至少提前3 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且于次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招标结果。

第二十条招投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发行人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

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招标过程。

第二十壹条发行人应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次级债券发行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次级债券,且于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发行人未能于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时,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如仍需发行次级债券,应另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方案次级债券发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发行人能够免于信用评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只能于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次级定期债务,经批准可比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四条次级债券的交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登记、托管和兑付第二十五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为次级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发行期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

于债权确认完成后,中央结算公司应及时完成债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缴付登记托管费。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于次级债券仍本或付息日前10 个工作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新闻媒体向投资者公布次级债券兑付公告。

第二十九条次级债券仍本或付息日前,发行人应将兑付资金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兑付手续费。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三十壹条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次级债券后,于发行次级债券前5 个工作日将发行公告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且刊登于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同时印制、散发募集说明书。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期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次级债券发行前5 个工作日于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公布发行公告,且披露本次发行和上次发行之间发生的重大事件。

发行人应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保证发行公告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保证对其承担责任。

发行人应当于发行公告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 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发行公告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且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于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次级债券的清偿顺序,且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次级债券到期前,发行人应于每年4 月30 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行人上壹年度的年度方案。

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通过有关的媒体披露年度方案。

第三十五条对发行人进行财务审计、法律咨询评估及债券信用评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方案文件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于第壹时间将该事件有关情况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三十七条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和投资者了解次级债券信息提供服务,且及时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方案各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应于发行章程和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次级债券的认购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政策性银行发行次级债券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壹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报送申请文件的格式2.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章程的编制要求3.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公告编制要求4.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附1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报送申请文件的格式壹、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壹)纸张大小:A4 纸规格;(二)封面:1.标有"发行XX 银行次级债券申请材料"字样;2 .申请机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3 .申报时间。

(三)份数申请材料共2 份,其中至少壹份为原件。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壹)次级债券发行申请方案;(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文件或股东大会决议;(三)次级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方案;(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五)发行章程;(六)发行公告;(七)募集说明书;(八)承销协议;(九)承销团协议;(十)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方案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十壹)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附2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章程的编制要求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壹)债券次级性说明及风险提示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偿仍顺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注册地址、运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近三年的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财务、业务、治理等情况。

(三)本期债券情况次级债券名称,发行总额,发行次级债券的目的,用途,次级债券面值,发行的票面利率格)或票面利率(价格)确定方式,发行对象、方式、时间、期限,本金偿仍、利息支付的方式和顺序,次级条款、托管和兑付等。

(四)发行人历史财务数据和指标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方案和指标摘要。

(五)发行人财务结果的分析管理层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财务业绩的变动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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