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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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夏令营、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和社区服务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七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年级段以及班级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毕业证书的授予按《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

其他办学形式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体现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等解除处分后再发毕业证。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无不良表现,可按期解除。

表现突出者,可以提前解除。

处分期间再次违反校规校纪的者则予以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悔改,态度较好者。

(二)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情节及后果轻微者。

第七条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三)以往受到纪律处分而再次违纪者。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者。

(五)隐瞒事实,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者。

(六)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违纪群体为首者。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破坏安定团结、社会稳定者:(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建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反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肪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组织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从重处理;(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共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理;(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凡参与打架使对方受伤的,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

第三条实施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适时、适度、适机地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惩戒产生对立和怨恨情绪,增强惩戒质效。

第四条实施惩戒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惩戒,惩戒语言、方式、效果应统一。

第五条实施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素养的全面提升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

第六条实施惩戒应当排除个人情绪、喜好、学生成绩等因素的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二章惩戒行为第七条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一)携带危险品入校。

包括鞭炮、烟酒、弹弓、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昆虫等。

(二)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

(三)打架和斗殴。

(四)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五)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六)偷窃他人或学校财物。

(七)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的。

第八条影响个人学习成长的行为(一)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

(二)迟到、旷课或逃学。

(三)考试作弊。

(四)撒谎,欺骗家长和老师。

(五)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带零食入校,不讲卫生。

第九条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级班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惩戒方式第十条由班主任实施惩戒的方式(一)批评教育。

属于轻微的错误,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二)背诵。

根据学生的错误原因,选择相关的经典名篇背诵,达到积累和潜移默化的教育目的。

(三)体育。

做一定数目的仰卧起坐、俯卧撑、跑步等,达到惩戒和锻炼身体相结合的目的。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尤溪职业中专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德育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警示惩戒的效果。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上述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外)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年段长评议,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程序办理处分撤销。

第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教育不改的,令其退学。

其他受处分未撤销的,都按结业处理。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

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该生应在接到处分规定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

凡无理取闹,拒绝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限其离校。

二、实施细则第六条: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罢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违法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经教育认识态度端正且有悔改者,给予记大过处分;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3.作案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提供伪证或窝藏、销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毕业班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毕业班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毕业班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学生遵纪守法意识,规范指导学生言行,营造一流的校园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内容如下:(一)处理类型:(1)公开批评:班级通报批评、学校公开批评;(2)纪律处分: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劝其退学;(二)处理细则:(共25条)第一部分(9条)(1)凡纠结校内外人员斗殴或是试图纠结校内外人员斗殴未遂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凡进入网吧、游戏机室、台球室、舞厅、卡拉OK厅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者,发现一次给予校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纠结或唆使同学去以上场所并参与其中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3)在校外言行不文明且有损学校形象者,依据情节给予公开批评或纪律处分;(4)凡偷窃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除勒令归还钱物或作相应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纠结他人偷窃或勒索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抽烟喝酒者将给予劝其退学处分;(6)凡行动鲁莽,不讲理,口吐脏话,侮辱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7)凡不服从校值日生检查管理,态度蛮横者依据情节给予校内公开批评或警告处分;(8)凡危害班级团结者应及时给予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9)不服从教职人员管理,顶撞、辱骂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第二部分(7条)(10)在校园内乱抛纸屑、杂物或乱倒、乱丢垃圾者,给予校内公开批评;(11)故意损坏公物、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处以三倍以上的罚金,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或纪律处分;(12)凡乱涂乱画,破坏墙壁、黑板整洁者,给予校内公开批评;(13)在校内骑车一次者给予校内公开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14)课间大声喧哗、吹口哨、尖声怪叫、成群起哄、追逐打闹者,或用板凳、笤帚、拖把等卫生工具打闹者,将依据情况给予班级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15)凡携带手机、mp3等通讯数码工具到学校,没收物品,给予警告处分;(16)在集体活动中不服从管理者,给予校内公开批评;第三部分(7条)(17)不思学习、抄袭作业、经常不能按时按量完成作业者,给予班级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18)顶撞老师,上课经常扰乱课堂秩序屡教不改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19)无故迟到、早退现象严重者,自习课上经常随意走动、外出,不参加升旗仪式、不上课间操,在校园乱逛、随便讲话或干扰他人自习、逃课等行为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0)上体育课、实验课、音乐课时不服从教师管理或无故缺操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1)无故旷课者给予校内公开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2)考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者,除本学科以零分记外并给予警告处分或警告以上处分。

兰州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兰州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兰州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兰教发[2004]121号,2004年10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保证学校有效实施教育教学管理,保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及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辖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企事业办学单位所属中小学及民办中小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

第三条处分学生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重在教育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四)促进学校有序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受处分处理期间,学校应当对其耐心帮助教育,不得歧视。

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

严禁任何人对受处分的中小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有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第五条对违纪且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学生,学校应依照本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学校不得将学生随意赶出教室和学校,或者逼迫其外出借读、转学和退学。

第六条凡违反本处分规定随意处理学生,发生不良影响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情形第七条本规定规定处分种类如下:(一)对违纪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二)对违纪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三)对违纪高中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一周以上两周以下(每天按6课时计,以下相同),寄宿制学校一周以上两周以下夜不归宿者;(二)考试中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电子设备,使用通讯设备;故意销毁试卷、答案、考试资料或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交换试卷、草纸等作弊行为,经监考和巡视教师屡次警告,不听劝阻继续作弊的;(三)在校内外吸烟、酗酒,不听教职员工或同学屡次劝告或多次吸烟、酗酒不改的;(四)故意损坏学校公物、公共设施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者;(五)偷窃、骗取他人财物情节较重者;(六)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或在校期间逃课进入网吧,达5次以上者;(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暂行规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暂行规

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暂
行规定
1、为加强学校管理,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树立好教师形象,特制定闫庄小学关于禁止老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暂行规定。

2、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自尊、自爱、自强、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严格禁止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有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发生,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3、本办法的处罚对象为责任教师和有关领导。

处理、处罚
1、违反本规定,对学生罚站、罚跑、逐出室外,用语言侮辱学生的,被学校发现,大会点名批评。

2、若发生侮辱、打骂学生事故,学校接到家长举报(已形成了一定社会影响),教师在全校大会做检查,并扣发期末所有奖励。

3、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造成学生出走辍学事故者,扣发教师全部奖励。

4、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根据实际情况,由责任人承担80%-100%的经济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包括登报、报道等)对责
任教师给予待岗处理。

6、教师体罚学生,被家长举报到教育局者,学校除采纳教育局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外,并根据以上条款进行处罚。

7、教师体罚学生,被家长或其他人员举报到市者,除采纳市、教育局意见外并根据以上条款进行处罚。

8、学年内教师累计发生三次体罚学生事故者,对责任教师进行待岗处罚。

9、凡发生体罚学生的责任教师均不被评为本年度内的各种先进。

闫庄小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

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新农大发﹝2005﹞159号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

违纪所得财物退回原主或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轻微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者。

第六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处分:(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二)屡犯不改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七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或学习成绩符合“三好”学生标准者,经学院审定后报学生处批准,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毕业班的违纪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达到此处分规定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或缓发毕业证一年处理。

第八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分裂祖国、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者,从严从重处理。

(一)凡成立各类旨在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等非法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其它参与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下同)。

(二)对从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串联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境内外敌对势力或非法组织的违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院学字[200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本着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他人安全,窃取公私财物,违反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以及学院颁布实施的其它规章制度的,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的适应对象是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对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按其违纪性质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并停发全部奖学金且下一学期不能参加评定奖学金。

第五条学生违纪不够处分条件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方式有: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在班内、系内公开检讨错误;通报批评。

第六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违纪学生可以留校察看半年。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立功表现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一年内或半年内无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自行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可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但离毕业期不足半年的,学业期满暂按结业处理;至察看期满没有其他违纪行为,而学业方面符合毕业条件的,予以换发毕业证。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造成经济损失或伤害的,其经济损失和医疗费依法由违纪人承担。

第八条帮助违纪人窝藏、销赃及藏匿伤害他人使用的器具的,可参照对违纪人的处罚给予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在学校开展调查未果的情况下,自己主动说明事实,承认错误,写出深刻检查并及时改正,挽回影响者;二、违纪后认错态度好,主动配合查明事实,检举揭发他人违纪或主动交待自己其他违纪情况,有立功表现者。

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住宿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五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六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七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六条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住宿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九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一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规定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规定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规定引言学校是培养人才和传授知识的地方。

然而,在校园里难免会出现一些违规违纪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学校的风气,还会对学生自己造成不良的影响。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学校必须建立一套健全的违纪处理机制。

本文旨在通过制定一些暂行规定,让学生深刻认识到违纪行为的后果,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引导他们遵纪守法。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学校注册并参加学习的学生。

二、违规行为的种类根据学校的考试规定以及一些通行的道德规范,以下行为被视为违规行为:1.在考试中作弊或者协助他人作弊;2.抄袭或者盗用他人的论文或者作业;3.伪造、篡改或者涂改证件、证明或者成绩单等文书材料;4.非法持有、携带或者使用毒品、管制刀具和其他违禁物品;5.对他人或者学校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恐吓或者暴力威胁等行为;6.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偷懒旷课等。

三、违规处理机制1.普通违规(1)如果学生在一次考试中被发现作弊(包括使用一些非法手段),学校有权利立刻取消该场考试的成绩,并以零分计入该门课程的成绩,同时还会通知相关的机构(如学生处、班主任、辅导员等),并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对该学生进行警告或者留校察看等处分。

(2)如果学生多次出现违规行为,学校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情节轻重予以惩戒,如给予停课、降低评优评先等处分。

2.严重违规(1)如果学生在考试中作弊或者抄袭被发现,并且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学校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处。

(2)对于那些对学校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将对其进行开除学籍的处理,并通报其家长和相关部门,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四、学生的权利1.在学生处受到惩戒后,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2.学生受到惩戒时应当有知情权和听证权,并且可以请律师参加听证。

五、附则该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是本暂行规定的完整内容,各位同学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一定要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要以诚信为本,珍惜自己得到的机会,用实际行动发扬校园文明精神!。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受留校察看(解除留校察看后除外)或以上处分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在已有处分上累加,(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处分机构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办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学生处分暂行规定:细则与实践现状引言学生处分暂行规定是为了维护学校纪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其严格程度和执行效果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学生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分析,以期增进对该规定的了解和理解。

1. 规定的意义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对于校园纪律和学生素质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强化学校管理,培养学生守法自律的良好习惯,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2. 规定的适用范围学生处分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学生,无论是初中、高中还是大学。

针对学生的年龄和学业特点,规定需相应调整,保障学生的权益。

3. 处分的种类与级别学生处分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各种处分措施的种类与级别。

常见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

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

4. 处分规定的制定学生处分暂行规定的制定过程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平衡各方利益。

学校应该邀请教师、学生、家长以及专家学者参与制定,充分体现公平与合理。

5. 规定的合理性分析学生处分暂行规定需要在合理性方面进行评估。

规定的合理性与刚性之间需要平衡,既要保证学校管理的严肃性,又要兼顾学生个体特殊情况的处理。

6. 规定的执行情况学生处分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是评价其有效性的重要指标。

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协调与沟通不可或缺。

同时,须建立一个畅通的举报机制来保证规定的贯彻执行。

7. 学生自我约束意识的培养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对培养学生自我约束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学校和家庭应该共同努力,培养学生合理自律的意识,不依赖外部规定才能在校园中发挥主动性。

8. 纪律教育的重要性学生处分暂行规定与纪律教育紧密相关。

只有通过纪律教育,学生才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且在接受纪律教育的过程中发展自己的人格与思维。

9. 处分规定的灵活性学生处分暂行规定需要在执行过程中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对于特殊情况,应当考虑学生的个人背景、发展潜力等因素,以便给予更合适的处分措施。

10. 社会支持与监督除了学校内部监督之外,社会的支持与监督也是学生处分暂行规定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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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三条处分的种类:
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寄宿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
(六)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七)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五条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四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
持错误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寄宿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
(九)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 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
(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
(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第七条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续出现违纪现象,构成新的处分的,可累加处分。

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撤消其处分。

第九条严格处分程序。

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导处、政教处)告知当事学生;
(二)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
(五)通知被处分学生。

第十条建立处分听证制度。

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

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

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学生处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

表决处分决定出现较大争议时,校长应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十二条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第十三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庙下二中
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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