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_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实务题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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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实务
历城区法院曹亚萍
一、民间借贷的和基本形势。民间借贷的定义,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有诸多不同的表述。目前,理论界基本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认为广义的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案件出现下列三个趋势:1、不法原因借贷案件逐渐增多。如因赌博、吸毒贩毒等引起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意见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在此类情况中,法院对该借贷关系是否保护,关键是看出借人对借款人从事非法行为是否“明知”,而存在“明知”的证明责任要由借款人来承担。2、民间借贷趋向专业化。3、利用民间借贷恶意诉讼。
二、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从现有的法律规则看,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侵权责任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批复和解答中。2011年面对全国出现大量民间借贷纠
纷案件井喷式发展的势头,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1〕336
号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
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三、民间借贷主体的审查。大体上我们可以将民间借
贷的主体划分为三大类1、公民与公民之间;2、公民与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上述两类也是我们传统意义上
的民间借贷概念中的合法主体。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对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的认识,是跟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
逐渐放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出台了《关于审
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0]27号):确定企业之间的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
无效。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
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
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上述规定可以
看出,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一直不被我国法律所允许的,应
当认定为无效。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规定过于狭窄,阻碍了社会资金的合理利用,已经不合时宜了。最高人民
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印发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
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
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依法打击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
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
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与之前相比,对企业间借贷采取了适度宽容且谨慎保护的态度。2013年9月17日奚小明副院长在全国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这里所讲的企业,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4、小额贷款公司具备民间借贷主体地位。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已经将这类企业的借款合同列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由此可以看出,这类企业已经被作为准金融机构对待,从一般意义的民间
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但是我们审判此类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仍然是以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来规范的。这类企业目前借款利率也基本掌握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主体问题:1、借条上未记载出借人姓名的,如何认定出借人。一般来说,未记载出借人的借据可推定借据持有人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因为借款人作为借条的出具方对借条内容不明确负有过错,若其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应推定借条持有人对该借条系合法、善意占有,借条持有人即为实际债权人。2、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的,其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审查这类案件时我们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权代表或有代理权,其次审查有无被代理人的追认,最后审查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不能单单看到行为是项目部负责人或经理,并且加盖了项目部的印章,就简单推定构成表见代理,由项目部所在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以个人名义经营贷款业务中的实际出借人身份。法院一般认定借据持有人为借款人,但是如果借款人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借据持有人仅是行使职权的名义出借人,而借据持有人不能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举证说明,这种情况下可认定公司为实际出借人。4、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的债务主体
如何认定。要看借款当时双方对交付有没有约定,有没有借款人的指示,借款以后有没有还款行为,如果没有指示,借款人就不是债务人。
四、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审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其纠纷形成的原因也日趋复杂,民间借贷纠纷往往与买卖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委托理财关系、股权转让关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关系、赠与关系以及我们常说的赌债、感情债等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使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准确判断。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形成的借贷,一方要求提供借款或者提供借款后反悔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被告答辩的法律关系与原告述称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如果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他相应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示明,如果原告坚持不变更相应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