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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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规程
(2008年12月参考市教委意见修改的征求意见稿)
为了严格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保障学生权利,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规范进行,特制订本规程。
一、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一般性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所指称的学生违纪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纪学生所实施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适用主体
1.学校是实施处分的主体。所有处分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按其职责范围、相关规定制度要求具体承办,但须一律以西南政法大学名义并加盖学校行政印章下达。
2.受处分的主体,是依法取得本校全日制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正式学籍的各类层次在校学生。
(三)处分决定的基本要素
处分决定应当格式规范,做到名称统一、内容与印章齐全,没有错别字和重要内容遗漏。
1.文件名称统一为“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2.文件内容包括:被处分学生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所在学院、专业、年级、普通或成人学历教育的类别、学历层次、学号)、处理事实、处理的规章制度依据、处分决定种类、被处分学生的申诉权利与期限,主送单位、抄报单位和个人、抄送单位和个人,以及处分机关、成文日期。
3.文件上必须加盖“重庆大学”行政印章,如系多页,须加盖骑缝章。
4.处分决定的正式文件,根据学生人数逐一制作、下达。
5.处分决定书应编制文号。由校行政办公室在加盖印章时统一编制。
(四)处分材料的形式要件
1.材料的种类:必须包括两类材料,既要有事实材料,也要有程序材料。
2.材料的格式:在执行过程中逐一记载、形成程序材料,符合格式文本(见附件2)的基本要求。为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在符合格式文本记载要素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对记载的顺序、材料载体等可以自行把握。所有材料要求字体工整、容易辩认。
3.材料的载体:口头、书面、声像、图片等各类信息载体,均可作为处理依据,但均须用书面形式加以记载和说明。
4.材料的效力:(1)符合格式文本的基本要素、签字手续齐全的程序材料,认定其有效;(2)电子信息材料,以及被调查人、受处理学生拒绝签名或拒绝接受送达的程序材料,经形成书面记载材料,并由无利害关系的师生员工2人以上签字证明,且符合格式文本的基本要素、签字手续齐全者,可以作为处理依据。(3)学生提交的口头、书面陈述与申辩材料,可以作为处理依据。本款的“可作为处理依据”,是指可以作为处理依据之一或处理时综合考虑的内容之一,而不是指直接与处理结果的简单挂钩。
5.材料的立卷:原则上由调查单位负责整理立卷,必要时由制作处分决定文件的单位整理立卷。如涉及多名受处理学生,可以事件立卷,材料立卷顺序为:目录、处理决定、程序材料、事实材料。
(五)处分决定的备案
1.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决定的正式文件,由承办制文任务的单位装1份到学生本人档案,给档案馆送1份,由档案馆编号存档,同时报送1份给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具体地址:
勤业楼301校办秘书科办公室,电话:67258862)备案。
2.涉及到适应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承办制文任务的单位须同时将1份开除学籍的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六)处分决定的生效、公布与执行
1.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和经申诉处理程序维持的学生处分决定,才是生效的决定。
2.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提起申诉期间可继续在校学习。其课程修读、成绩考核按照在校生办理。如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提起申诉期间继续留在学校,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在报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后,可以要求学生暂时离校。
3.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应在决定生效后予以公布、执行。公布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时,须在保障法律规定的受处分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式。
二、处分学生的具体程序规定
(一)处分学生的具体程序及其适用原则
处分学生的具体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处分学生的一般程序包括:1、调查程序;2、与学生谈话程序;3、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程序;4、职能部门审核程序;5、告知、陈述(申辩)程序;6、审批程序;7、送达程序;8、执行程序;9、备案程序。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当执行一般程序。
对情况复杂,且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经违纪学生本人申请,可执行一般程序。
对违纪学生只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可以只执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可只执行一般程序中的第1、5、6、7、8项程序,但应做好记载并形成书面记载材料。
(二)一般程序的执行要求
按照以下分工执行一般程序。必要时,经校领导协调或指定,可以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共同执行。
1.调查程序(所有处分的必经程序)
工作内容:所有处分的必经程序,调查核实违纪事实、收集证据和形成调查记录材料。
执行单位:原则上,由相关职能部门派人具体执行;由学院提出给予学生处分时,由各学院负责调查(简称“调查单位”)。
执行时间:发现违纪行为时。
2.谈话程序
工作内容:对学生进行教育,再次听取学生的陈述与申辩,考察学生认错态度,并形成谈话记录。
执行单位:原则上,由学生所在学院派人具体执行。必要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商请相关职能部门派人参加。
执行时间:审批程序之前。
3.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程序
工作内容:由学生所在学院先研究提出处分的书面意见。
执行单位:由学生所在学院具体执行。由学生所在学院具书面意见送交职能部门。
执行时间:审批程序之前。
4.职能部门审核程序
工作内容:,凡记过以上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院的处理意见。
执行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执行。
执行时间:审批程序之前。
5.告知、陈述(申辩)程序(所有处分的必要程序)
工作内容:所有处分的必经程序。必须明确向违纪学生或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