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岗人员安置规定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规定,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方针,适应事业单位核编消肿、转换机制、减轻负担的需要,以单位和系统内部消化为主,开辟多种安置渠道,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和系统调剂为主。
未聘人员要尽量在本单位或本行业、本系统内安置。
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给未聘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2、坚持开发性安置和政策性安置相结合,以开发性安置为主。
政策性安置应限于接近退休年龄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对其他未聘人员,应引导鼓励他们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社会,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新领域。
3、坚持有情安置、保持稳定。
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关心爱护未聘人员,千方百计解决出路,绝不能简单推向社会。
要从保持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多种渠道,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三、安置途径1、单位内部消化。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依托行业优势和技术优势开发服务项目或创办经济实体,增加就业岗位,也可将未聘人员安排到辅助性岗位或服务、后勤岗位工作。
2、行业内调剂余缺。
根据行业内岗位空缺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本行业未聘人员进行空缺岗位竞争,在更大范围内为未聘人员提供上岗就业机会。
3、鼓励未聘人员到企业工作。
4、鼓励未聘人员辞职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
5、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内退政策。
6、实行未聘人员下岗待聘制。
四、有关政策1、未聘人员个人独资、合资创办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资金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只要基本具备相应开业条件,即可核准登记,不受出资额的限制。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同时又达到全体股东或投资人认缴出资额的50%即可核准登记。
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的,申办公司营业执照时,实收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30%应发照,其余部分三年内应全部到位;实收资本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如需追加注册资本的,可先追加30%,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待岗人员工作效率,保障待岗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个人对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但仍然以持续就业为目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帮助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和人性化的原则。
第二章待岗人员管理机制第五条待岗人员管理机制包括信息登记、动态管理、培训转岗、社会保障等环节。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按照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技能特长等相关信息。
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并由待岗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待岗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待岗人员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待岗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技能水平,鼓励其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应与正式员工相同。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做好获取、使用、保护和处理待岗人员的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待岗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婚姻状况、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原因被歧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不能擅自离开待岗岗位,不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与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和竞争力。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或个人提供工作机会和培训机会,不得将其用于不合理竞争或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权了解自身待岗期限和待遇,对单位或个人的处理决策有权进行申诉和求救。
第四章待岗人员管理的责任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未上岗人员管理规定
未上岗人员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明确并规范未上岗人员的管理,理顺内部人员管理办法,积极和妥善处理未上岗员工的工作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术语和定义因待岗、休病假(医疗期内)等原因未在岗位上正常工作的统称为未上岗人员。
1、待岗①因合资合作、业务切转、产品结构调整、产品(工序)外协、组织机构、岗位设置调整等原因没有岗位;②因无法达到岗位要求而需要调离;③医疗期满未能竞聘上岗。
2、医疗期员工因疾病休息超过一个月后无法上岗正常工作转入医疗期管理。
3、其他未上岗人员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的未在岗位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职责(一)人力资源部(企管办)负责未上岗人员的管理。
(二)各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企管办)做好未上岗人员的竞聘上岗工作,使未上岗人员能够早日上岗。
五、制定·改废本规定的制定·改废由人力资源部(企管办)经理提出,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本规定修订记录表」六、管理内容(以下为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管理流程)(一)待岗人员管理1、考勤①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的要求,正常出勤,按时到指定地点打卡,并到人力资源部签到。
②无故不按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出勤者或无故不打卡者、不到人力资源部签到者视为旷工,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待岗期间工作任务①培训学习以自学为主,主要内容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等,以提高待岗员工工作技能,争取早日上岗。
②竞聘上岗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内部招聘信息,待岗员工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申请,并与公司积极协商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医疗期管理1、提供《疾病诊断书》每月3日前提交当月的《疾病诊断书》,送至人力资源部(企管办),未按时提交诊断书的,按旷工处理。
2、医疗期满体检因病休假医疗期满的,应进行体检,确定是否可以正常工作。
职工待岗管理规定
职工待岗管理规定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实行员工公司内待岗制度,有关规定如下:一、待岗范围、对象:1、公司内部由于战略发展需要,对于因机构改革、人员编制、业务改革、生产任务变化等客观因素,通过优化组合,竞争上岗等方式未能上岗的人员。
2、实行员工绩效考核被淘汰的人员。
3、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但又未能达到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4、科室、部门定编定员后富余人员。
5、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6、因主观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7、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8、经常违反劳动纪律的。
9、其他违章违纪的。
二、待岗管理:1、待岗人员由其所在科室、部门考核,经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
2、待岗人员由行政管理部开具调动通知书,所在科室、部门负责送达。
待岗人员拒接调动通知书,视作书面通知到本人,如逾期不到行政管理部报到的作旷工论处。
3、待岗人员应服从公司安排的有关工作或学习培训,无故不参加作旷工处理。
待岗人员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待岗人员由行政管理部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三、待岗待遇:待岗人员不享受效益工资和各类奖金(包括在转岗培训学习期和试用期内),在待岗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四、重新安置:公司相关部门可根据劳动力余缺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待岗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上岗机会。
五、相关工作:1、应由待岗人员本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会员费等,由公司代扣代缴。
2、聘用制(或合同制)员工待岗期间,如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的,即行终止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3、待岗人员上岗后试用期为2个月。
4、待岗人员可提出辞职或申请调出单位。
5、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违反其它规章制度的,另行处理。
六、说明事项:本规定中未确定事项和执行中遇到有特殊情况,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长期不在岗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暂行办法
长期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切实贯彻落实《劳动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保障不在岗人员的基本生活和权利,促进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用人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内部待岗、长病、长假人员以及自谋职业和外出劳务人员。
具体为:1、长假为每年请事假一次性或累计超过两个月以上者。
2、长病为每年请病假一次性或累计超过医疗期者。
二、长期不在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三、基本原则1、因改革、调整而待岗的员工,尽可能进行内部分流安置;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大龄职工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2、已实现公司外再就业的,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自谋职业(如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从事3年以上外出劳务的,与公司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3、擅自离岗、请长假人员,应重新明确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及时解除,请长假人员按规定签订协议,变更劳动合同。
三、具体办法(一)内部待岗人员。
1、因用人单位生产布局调整、劳动组织调整或生产任务不足,出现暂时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实行内部待岗。
2、因个人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在安全、劳动纪律等方面发生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又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员实行内部待岗。
3、待岗员工在待岗期内参加公司组织的工作和业务培训。
公司空缺岗位和竞争上岗,待岗人员的待岗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待岗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待岗期满,员工仍未能竞争上岗或不接受公司提供的工作岗位的,视为请长假人员。
(二)擅自离岗、超假不归人员。
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旷工予以除名,其个人档案及处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部门。
(三)已到外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以及3 年以上外出劳务人员。
用人单位应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1.10.09•【文号】人教字[2001]138号•【施行日期】200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1]138号)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00一年十月九日中国科学院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为优化院机关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配合岗位聘任工作的推进和落实,使离岗安置、待岗人员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特制定本办法。
一、离岗安置人员(一)离岗安置条件离岗安置指未得到岗位聘任,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
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离岗安置,并签订《院机关离岗安置协议书》。
(二)离岗安置人员的待遇1.离岗安置人员从批准离岗安置下月起,按月领取离岗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离岗安置期间生活费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30%岗位津贴)、国家及地方已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
2.离岗安置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3.离岗安置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时(含国家、地方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按照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档案工资纳入生活费实发;待到达法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离岗安置人员由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负责管理。
二、待岗人员(一)待岗条件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后无任何岗位但仍与聘用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为待岗人员。
对于在身份聘用合同期内,由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而不被重新聘任或续聘的人员,原聘用部门应督促其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对待岗人员对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
岗位富余人员安置管理办法
岗位富余人员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公司高质量发展需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增强公司活力,提高公司运行效率,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分公司、国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章定义第四条岗位富余人员是指公司按照先进合理定岗定编定员要求,优化核编出的多余人员以及非正常原因不在岗人员或工作不满负荷的人员,具体包括:(一)患职业病、因工致残/伤停工留薪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患职业病、因工致残/伤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仍不上岗的人员。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经单位绩效考核评价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人员。
(五)因机构改革调整未能成功竞聘上岗的人员。
(六)年度内月平均出勤时间低于150小时的人员。
(七)其他非正常原因不能上岗超过三个月的人员。
第四章职责第五条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岗位富余人员安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岗位富余人员安置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
(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人才市场岗位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安置符合上岗条件的待安置人员。
(四)负责岗位富余人员安置过程中人员调整手续的办理。
(五)负责各单位人力资源配置及岗位富余人员安置过程中的政策指导及监督考核。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是本单位岗位富余人员安置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岗位富余人员安置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部门)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及时识别岗位富余人员并做好安置工作。
(三)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接纳符合上岗条件的待安置人员。
(四)负责本单位岗位富余人员安置过程中相关手续的办理。
安置后未上岗补偿标准
安置后未上岗补偿标准
新退休失业职工安置后未上岗补偿标准主要根据职工退休前月平均工资来计算。
具体补偿标准一般按照社会保险补助缴费51.4%计算,实行劳动报酬分类档次制定补偿标准。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100元以下的,每月补偿50元;100元-200元的,每月补偿100元;200元-500元的,每月补偿200元;500元-1000元的,每月补偿500元;1000元以上的,每月补偿1000元。
补偿期限一般是3年,补偿期内如有工作可以另外协商。
另外,新退休失业职工安置后未上岗还可以收取一次性补偿金。
一次性补偿金是按照其退休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按照每月30元/月的标准,每年累计发放360元。
新退休失业职工无论安置后未上岗还是上岗,还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享受安置补助。
安置补助根据职工退休前月平均工资,每月普遍补助300元,补助期不超过3个月。
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制办法》.doc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ﻪﻭ文号:人教字[2001]138号发布日期:2001-10-9执行日期:2001-10-9院机关各部门:ﻪﻭﻭ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ﻭﻭﻪﻭ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ﻪﻭﻭ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ﻪ二○○一年十月九日ﻭ员管理办法ﻪﻭ为优化院机关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配合岗位聘任工作的推进和落实,使离岗安置、待岗人员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特制定本办法。
ﻪﻭ一、离岗安置人员ﻪﻭﻪﻭ(一)离岗安置条件ﻭﻪ离岗安置指未得到岗位聘任,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
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离岗安置,并签订《院机关离岗安置协议书》。
ﻭﻪﻭﻪ(二)离岗安置人员的待遇ﻭ1.离岗安置人员从批准离岗安置下月起,按月领取离岗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离岗安置期间生活费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30%岗位津贴),国家及地方已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
ﻭﻪﻪ2.离岗安置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ﻭﻪ3.离岗安置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时(含国家、地方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按照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档案工资纳入生活费实发;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ﻭ(三)离岗安置人员由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负责管理。
ﻭﻪﻪ二、待岗人员ﻪﻭ(一)待岗条件ﻭ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后无任何岗位但仍与聘用单位有关系的人员为待岗人员。
ﻪﻪﻭ对于在身份聘用合同期内,由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而不被重新聘任或续聘的人员,原聘用部门应督促其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对ﻪﻭﻭ(二)待岗期规定ﻭ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
ﻭﻪ1.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待岗期。
《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为了建立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人才流动服务和保障体系,保证远口中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在推行本单位职工聘用制改革中,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
在国家、省、州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对未聘人员实行多种安置途径。
二、范围(一)凡落聘、解聘、拒聘、辞聘人员在待聘期间视为未聘人员。
1、无法达到所申报工作岗位的聘用条件而没有被单位聘用或在应聘岗位时,工作量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的一半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没有被单位聘用的视为落聘人员;2、不履行聘用合同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者视为解聘人员;3、本人不应聘或不接受单位聘任者视为拒聘人员;4、在聘期内,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关系,被单位批准的视为辞聘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未聘人员1、患病或者工伤在医疗期(住院)内或有残疾的(须有残疾证);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的;3、被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派出去挂职和学习的;4、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未聘人员的安置(一)本单位岗位因聘用人员退休、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原因出现人员空缺影响工作时,应首先消化单位内部的未聘人员。
(二)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内部转岗。
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单位应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实行转岗或分流安置,并依据新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岗变薪变。
(首次聘任落聘人员、高职低聘人员可暂时按保留一个聘期岗位和薪级工资的政策执行,首次聘期为三年)2、进修学习。
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为其提供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
进修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保留行政关系,不占学校编制。
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内部待岗人员对待。
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可再次参加本单位竞聘,也可自谋职业。
3、提前退休。
未聘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按黔人通[xx]116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执行。
关于清理不在岗人员的通知
关于清理各类在册不在岗人员的通知基层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在册不在岗人员专项工作的通知》(人事〔2014〕365号)和《吉林油田公司关于清理长期在册不在岗人员工作实施方案》(人事〔2015〕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乾安采油厂岗位人员管理,提高现有人员利用效率,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将清理各类在册不在岗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册不在岗人员范围长期在册不在岗的合同化员工、市场化用工以及混岗工。
具体包括:长期旷工、长期请事假、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长期病伤假、外借不归、无审批长期学习、雇人顶岗、退出领导岗位做具体工作无故不上班,以及其他无正当理由不上班人员。
二、具体政策和措施(一)长期旷工人员1.长期旷工人员包括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内,未履行请假、续假、销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无故连续脱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员工。
2.对于长期旷工人员,经各单位下达返岗通知并批评教育后仍未返岗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依法依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长期请事假人员1.对于长期事假或经常请较长时间事假的人员,各单位(部门)要进行事假原因分析,并采取实地调查、电话回访或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等方式,适时掌握与跟踪员工本人在事假期间实际行为。
凡员工在事假期间主要行为与请事假的事由不相符的,要及时终止事假,下达返岗通知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无特殊原因未按期返岗的,按照旷工处理。
2.事假期间要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工资支付规定。
对于按规定程序并经组织批准的事假期限已满,而未及时返岗的,无特殊原因的,按旷工处理。
3.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事假手续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长期请病假人员1.对于由吉林油田总医院(即符合公司规定的三甲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诊断、疾病休假、医疗期的证明,并严格按照病假期限进行考勤考核。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度法规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度法规一、引言待岗人员指的是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工作,但又未被辞退或解雇的员工,包括下岗人员、未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等。
为了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定义及分类1.待岗人员是指因单位原因(市场变动、技术进步等)暂时失去劳动岗位的员工。
2.待岗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岗位调整或岗位撤销而暂时失业的员工;另一类是因未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续签劳动合同而暂时失业的员工。
三、管理机制1.待岗人员登记单位应及时将待岗人员信息登记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原因分类、岗位调整或撤销原因、已享受的福利待遇等。
2.待岗补贴待岗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待岗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及时给予待岗人员相应的待遇补贴。
3.岗位安排单位应根据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其工作岗位,帮助其尽快重返工作岗位。
同时,单位还应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提升待岗人员的就业能力。
4.动态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其就业情况、困难和需求。
对于长期未能安排工作的待岗人员,单位应积极协调各方资源,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5.激励措施单位应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待岗人员积极参与培训进修,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
对于通过培训并成功找到新工作的待岗人员,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并给予相应的就业优先权。
6.信息公开单位应及时公开待岗人员的就业动态、培训信息等,并接受社会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将待岗人员的信息及时发布,帮助待岗人员尽快找到新的工作。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对于涉及恶意解雇、违法开除待岗人员的单位,还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五、结语待岗人员是社会发展的牺牲品,我们应加强对待岗人员的关注和管理,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完善的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他们尽早重返工作岗位,实现全面创新、全面发展的目标。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用工纪律,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的和谐因素,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在岗人员是指下岗待工人员、富余人员、工伤和病休人员、协议离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其他人员(借调和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等在册但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根据神华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不在岗人员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的方式,全面整改、依法依规清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合规、强化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代管的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在册的合同制职工。
集团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政策法规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社保处、培训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不在岗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策与政策调整等问题。
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意见;负责整理和审查需要提交领导小组解决或决定的事项;负责统筹规划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调剂使用等事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落实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规定的工作。
第七条不在岗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单位应成立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单位领导小组”)。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等权利竞争上岗。
对于因公司岗位限制、本人专业不对口或其他原因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公司将予以妥善安置。
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愿意继续工作的人员,为其创造自行创业或是向社会谋职的条件。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内部退休、自动辞职、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四条渠道。
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内部退休”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
对于本次机构改革中已经竞争上岗,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每年约5%-10%)或其他原因与公司解除合同的人员参见附则第二十七条。
二、内部退休第四条内部退休是指二滩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休待遇,列入公司编制外管理。
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休。
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二十年的二滩公司正式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休,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程序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休人员,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2)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所在部门。
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
(3)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内部退休待遇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技能工资和岗级工资之和,不再享受公司发放的各种奖金。
保险按照内退后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
内部退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三定”改革离岗(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三定”改革离岗(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保障和促进公司深化用工制度改革,妥善做好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三定”竞争上岗等所产生的离岗(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一、工作原则(一)依法合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离岗(富余)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离岗(富余)人员基本生活。
(二)效益导向。
贯彻公司“养人不养企业”要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积极盘活用工存量,努力降本增效,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回报。
(三)配套实施。
与公司深化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改革、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实行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紧密结合,系统配套推进,强化择优机制。
(四)积极稳妥。
认真制订方案,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加强宣传解释,规范工作程序,尊重离岗(富余)人员意愿,稳妥组织实施。
(五)政策连续。
为保证员工队伍的平稳,此次实施的离岗(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与以往的相关政策保持连续性。
二、适用对象(一)适用于以下三种人员:1、因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关停并转(含业务外包)所产生的离岗(富余)人员;2、因严格“三定”竞争上岗(包括因年龄、体力等难以适应高劳动强度岗位工作)所产生的离岗(富余)人员;3、因伤病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离岗(富余)人员等。
(二)有关说明:1、本办法规定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政策适用于2010年10月1日前已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及2010年10月1日后招录且目标配置为关键岗位或已经从事关键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本办法中的离岗(富余)人员仅指上述适用人员。
2、2010年10月1日后招录,目标配置为主体岗位或普通岗位,且离岗时未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公司依法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务派遣制员工失去岗位的,公司依法和劳务派遣协议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失去岗位的,公司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待岗人员的安置措施
小学待岗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为了保证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我校待岗人员的管理,促进待岗人员的合理流动,依据朝阳区人事局和教委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二、适用对象:本措施适用对象为我校签订聘用合同但未能竞聘上岗的聘用制教职工。
三、安置渠道及管理办法:(一)、内部转岗对因工作能力,身体条件不适应等原因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在学校编制内合理调整岗位设置,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实行转岗安置,并依据新岗位确定有关工资待遇。
(二)、实行流动调剂安置我校引导待岗人员跨单位、跨行业、跨区流动,或由有关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向其提供就业信息,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
(三)、进修学习为妥善安置待岗人员,我校根据实际情况,为待岗教职工提供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
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照不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有关工资待遇,学费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签订“进修学习协议”。
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15天内回原单位报到,可参加本单位余岗竞聘,也可以自谋职业。
在报到后三个月内仍未能竞聘上岗或自谋出路的,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给予其不低于朝阳区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文件中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事档案转入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或按北京市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失业手续。
进修学习结束逾期未报到的,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人事档案转入人才服务机构或按北京市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失业手续。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解除合同须报区教委人事科备案。
(四)内部提前退休在2003年12月31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待岗人员,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报区教委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签订《内部提前退休协议书》,办理内部提前退休手续。
内部提前退休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聘用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内退待遇:按照办理内部提前退休手续当年的退休费标准核定其本人的退休费;凡遇每两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国家调整工资标准和在职人员增加职务补贴时,按在职人员标准相应调整,重新核定退休费;其它待遇及管理办法与本单位退休人员相同。
待岗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待岗人员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待岗人员是指在组织内暂时没有具体工作岗位的员工,通常由于项目暂停、业务调整、人员调配等原于是产生。
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这些待岗人员,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和实施待岗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管理目标1. 有效管理待岗人员,确保他们的工作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和提升。
2. 提供待岗人员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增加他们的职业技能和知识储备。
3. 保持待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动力,避免因长期待岗而产生的工作厌倦和心理压力。
4. 为待岗人员提供合理的补贴和福利,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5. 确保待岗人员与组织的沟通畅通,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需求和意愿。
三、管理流程1. 待岗人员登记组织应建立待岗人员登记制度,要求待岗人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相关信息,并进行资格审核和归档。
2. 待岗人员培训根据待岗人员的专业背景和职业需求,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学习计划,提供技能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职业规划指导等,匡助他们提升自身能力和竞争力。
3. 待岗人员安置组织应竭力为待岗人员提供工作岗位,包括内部岗位调配、项目协调安排、外部资源对接等方式。
同时,鼓励待岗人员主动寻觅工作机会,提供内部推荐和外部合作的支持。
4. 待岗人员激励为了保持待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组织可以制定激励政策,如提供项目奖励、技能培训补贴、绩效考核等,激励他们积极主动地参预工作和学习。
5. 待岗人员沟通定期组织待岗人员与组织内部的相关部门或者领导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工作需求、意愿和难点,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匡助。
6. 待岗人员离岗如果待岗人员长期无法安置工作,组织应与其进行离岗商议,了解其离岗原因和意愿,并提供必要的离岗补偿和安置服务。
四、管理指标和评估1. 待岗人员管理指标- 待岗人员登记率:反映待岗人员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 待岗人员培训覆盖率:反映待岗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 待岗人员安置率:反映待岗人员工作岗位安置的效果。
企业无职工安置需求情况说明
1.企业职工情况说明怎么写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一、员工基本情况:应写明用人单位实有的员工人数,其中。
本地人员数、外地人员数、征地农民工人员数、残疾人员数等应该分别写明。
二、原有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原有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等。
三、企业变更后员工劳动关系的变更情况:员工劳动合同需不需重新签订;变更后的员工劳动合同的期限,有无劳动争议。
四、变更劳动关系后对员工的经济补偿:补偿人员和标准,几人,累计补偿费用XX 元。
2.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说明书怎么写,给个模版单位拖欠工资,一般是写劳动仲裁申请。
一、劳动仲裁申请书的结构: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标题2、申请人信息3、被申请人信息4、仲裁请求5、事实和理由6、提交单位7、申请人签名、日期。
二、劳动仲裁申请书各部分写法:1、标题所有的劳动仲裁申请书都可以直接的以《劳动仲裁申请书》作为标题2、申请人信息3、被申请人信息4、仲裁请求(1)仲裁请求必须一项一项的列清楚,最后计算出请求的总额。
(2)每一项仲裁请求包括:1)请求的是什么内容,如是什么时候的加班费、是什么时候的工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还是补偿金;2)请求的数额,要写清楚到底请求多少钱。
(3)若是恢复劳动关系的则写清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5、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里应当写的内容包括:(1)双方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什么时候入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任什么职位、工资是多少、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是什么?(2)对于仲裁请求里面的每个请求都应当详细的说明为什么你会要求这个项目和为什么是请求这么多的数额,一定要写清楚。
很多人会问,那理由要不要写上法律依据?我不懂法律怎么写法律依据?其实这里只是需要你写清楚自己认为的理由,这个理由是否有法律支持,你是不用理会的,这个完全有仲裁员依法确定是否支持。
所以一句话,你只写自己觉得的理由就是了,不必法律依据。
6、提交单位根据你发生劳动纠纷的地点和你单位的所在地,你确定自己是向哪个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的就写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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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岗人员离岗及安置规定
总则:为满足企业长期生存和发展需要,保证企业劳动用工的合理需求,力求实现“人岗匹配”、优胜劣汰的良性用工管理,现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员工个人要求及员工岗位绩效考核等情况,特制定无岗人员离岗及安置规定。
一、 管理部门
1. 归口管理:行政人事部
2. 协助管理:各部门、各车间、班组 二、 适用范围 1.绩效考核淘汰人员:
1)因绩效考核连续三个月无改进措施或无改进成果者; 2)经部门考核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者;
3)生产车间绩效考核连续三个月排名为后10%的人员; 4)管理部门人员月绩效考核年度内累计三个月不足70分者。
2.公司编制调整后无岗位人员: 1)原岗位减编后无岗位人员; 2)编制调整后竞聘落选人员。
3.本人申请调离原岗、暂无岗位安排人员:
1)本人申请调离原岗,经公司同意交接后无岗位安置人员; 2)本人申请调离原岗,与原岗位人员竞聘落选后无岗位安置人员。
三、 无岗人员离岗流程
员工
所在部门
行政人事部
行政总监
总经理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四、 无岗人员离岗移交要求及安置原则:
部门提出编外人员或绩效考核需淘汰或员工本人提出调离原岗名单 是否同意 是否同意 是否同意
安排岗位交接人员 做好交接衔接及监交准备
交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行政部报到
1.经上级批准同意交接的无岗人员,须根据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者,将视为旷工;
2.无岗人员工作交接中不可私自销毁、隐匿、丢失、外泄公司资料,一经发现,予以200—1000元的罚款。
对于泄漏公司重要资料,公司将另行追究其法律责任。
3.无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原岗位工作交接后(与公司资产管理有关的岗位需做离岗审计),次日前持《工作移交单》到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到。
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司各部门岗位需求情况(与公司资产管理有关的岗位需财务部提供审计通过的报告)统一安排工作岗位;
4.无岗人员须根据行政人事报下达的员工上岗报到通知要求按时到岗报到。
无故逾期未到岗者,将视为旷工;连续旷工五日者,将视为自动离职并开除厂籍。
五、无岗期间工资待遇问题:
1.无岗人员自交接工作后(因个人原因造成交接超过三日时间者,公司不计付工资),不再享受原岗位的工资、公司福利、各种补贴;
2.无岗人员自到新岗位报到后,方可正式享受新岗位相关的工资、福利及其它待遇;
3.因公司编制调整后无岗位人员,在待岗期间享受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但需每天正常到行政部报到上下班)。
六、其它:
1.高管人员岗位调整需经董事会审批;
2.本规定自2008年3月12日起执行。
青岛云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2日
主送:董事长、总经理
抄送:各部门、各班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