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聘人员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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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规定,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方针,适应事业单位核编消肿、转换机制、减轻负担的需要,以单位和系统内部消化为主,开辟多种安置渠道,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和系统调剂为主。

未聘人员要尽量在本单位或本行业、本系统内安置。

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给未聘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2、坚持开发性安置和政策性安置相结合,以开发性安置为主。

政策性安置应限于接近退休年龄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对其他未聘人员,应引导鼓励他们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社会,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新领域。

3、坚持有情安置、保持稳定。

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关心爱护未聘人员,千方百计解决出路,绝不能简单推向社会。

要从保持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多种渠道,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三、安置途径1、单位内部消化。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依托行业优势和技术优势开发服务项目或创办经济实体,增加就业岗位,也可将未聘人员安排到辅助性岗位或服务、后勤岗位工作。

2、行业内调剂余缺。

根据行业内岗位空缺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本行业未聘人员进行空缺岗位竞争,在更大范围内为未聘人员提供上岗就业机会。

3、鼓励未聘人员到企业工作。

4、鼓励未聘人员辞职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

5、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内退政策。

6、实行未聘人员下岗待聘制。

四、有关政策1、未聘人员个人独资、合资创办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资金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只要基本具备相应开业条件,即可核准登记,不受出资额的限制。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同时又达到全体股东或投资人认缴出资额的50%即可核准登记。

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的,申办公司营业执照时,实收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30%应发照,其余部分三年内应全部到位;实收资本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如需追加注册资本的,可先追加30%,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

未聘人员管理办法

未聘人员管理办法

未聘人员管理办法为保证人员聘用制工作顺利实施,加强未聘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未聘人员在本次人员聘用中,经竞聘和双向选择后未被聘用的人员。

二、未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与原部门脱离关系,由院人事处统一管理,待岗时间从落聘后第二个月算起。

三、未聘人员安置的有关政策(一)提前退休首次实行人员聘用时,截止至2005年底,工龄满30年的人员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并且工龄满20年的人员,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允许提前退休。

(二)待岗1、未聘人员待岗期限为3年,待岗期内,院为待岗人员发放生活费,第一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第二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第三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

基本工资指待岗前一个月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

2、未聘人员在待岗期内参加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的,院为其承担部分培训费。

在三年内给予其一次竞争上岗机会。

(三)辞职本人自愿辞去公职的人员,一经批准,一次性发给辞职金。

工作年限1至5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包括5年),每满1年加发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辞职金;最多不超过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

(四)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补偿1、未聘人员待岗期满未重新上岗的,院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同时为其发放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未满1年按1年发放。

2、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按自由职业人员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具体参保规定按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规定办理。

3、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4、未聘人员原已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继续有效。

四、未聘人员申请调离、辞职程序未聘人员申请调离、辞职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符,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国人部发[2003]61号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人部发[2003]61号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人部发[2003]61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二○○三年十二月十日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 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晡乳期内的;(3)残疾人员;(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2003年12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残疾人员;(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到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12.11•【字号】内人办发[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内人办发〔2000〕36号2000年12月11日)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之后,一些部门、单位提出政策咨询,经研究,作如下解释:一、范围问题以下人员列入《暂行办法》规定范围。

1、2000年10月11日前,区直国有事业单位中编制内在册的正式职工。

2、2000年10月11日至2003年10月11日期间,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及接收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

3、原属国家部委管理,现下放交由自治区直属管理的事业单位。

4、驻盟市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二、优惠政策5、再就业培训包括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需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不超过三年。

对财政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由财政负担的再就业培训费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费全部由单位及个人负担。

6、辞职人员的辞职金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启动金,按现行资金供给渠道一次支付。

如三年内回原单位重新竞聘上岗,4年启动金如数退还,属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要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报告财政部门。

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对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益和水平,促进人员在不同编制、不同岗位间的合理流动,创造一种和谐的校园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一、待岗人员分类1、待聘人员:待聘人员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在定编定岗后由于超编而未被本单位聘用的人员;第二种是指因工作表现不好,不遵守劳动纪律以及由于其它原因而被基层单位解聘或未被聘用的人员;2、拒聘人员:指不服从用人单位分配人员;3、其他人员。

二、管理办法由于待聘、解聘、拒聘等原因上交学校人事处的人员,不占本单位编制,其行政关系及编制均由人事处管理。

上述人员在原单位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从本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者,停发工资,超过一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待聘人员不享受校内津贴及误餐费,上述人员从待岗的下月起基本工资按70%发放,从第六个月起每月按基本工资的50%发放;2、解聘、辞聘、拒聘后上交人员交流中心的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聘用规定管理;3、特殊情况待聘人员,经研究后可停发全部工资,不享受学校的福利待遇。

三、安置办法1、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安排待聘人员到校内各部门从事临时性工作,安排临时性工作期间,从工作当月起发放全额工资;2、当待聘人员达到学校有关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校发[2007]59号文件《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中的6、7项规定执行,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3、允许待聘人员调出、辞职和退职。

四、停薪留职人员指本人申请且岗位许可暂时停发工资、津贴及奖金后,保留学校正式编制一段时间,在校外暂时从事其它工作的人员。

五、要求停薪留职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

工人、中级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为了建立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人才流动服务和保障体系,保证远口中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在推行本单位职工聘用制改革中,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

在国家、省、州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对未聘人员实行多种安置途径。

二、范围(一)凡落聘、解聘、拒聘、辞聘人员在待聘期间视为未聘人员。

1、无法达到所申报工作岗位的聘用条件而没有被单位聘用或在应聘岗位时,工作量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的一半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没有被单位聘用的视为落聘人员;2、不履行聘用合同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者视为解聘人员;3、本人不应聘或不接受单位聘任者视为拒聘人员;4、在聘期内,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关系,被单位批准的视为辞聘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未聘人员1、患病或者工伤在医疗期(住院)内或有残疾的(须有残疾证);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的;3、被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派出去挂职和学习的;4、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未聘人员的安置(一)本单位岗位因聘用人员退休、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原因出现人员空缺影响工作时,应首先消化单位内部的未聘人员。

(二)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内部转岗。

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单位应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实行转岗或分流安置,并依据新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岗变薪变。

(首次聘任落聘人员、高职低聘人员可暂时按保留一个聘期岗位和薪级工资的政策执行,首次聘期为三年)2、进修学习。

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为其提供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

进修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保留行政关系,不占学校编制。

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内部待岗人员对待。

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可再次参加本单位竞聘,也可自谋职业。

3、提前退休。

未聘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按黔人通[xx]116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执行。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津人〔20XX〕103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当按照先挖渠、后安置的思路,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办法。

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少量未聘人员,应当以单位内部安置为主。

可以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在行业、系统内或者行业、系统间调剂安置。

二、鼓励未聘人员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教育。

经本人申请,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未满40周岁的未聘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学习期限和学习期间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

期间,遇有国家及本市统一调资时,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学习期满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后,原单位有空缺岗位时,可以优先聘用。

未被聘用或者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单位可以按照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给予经济补偿,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重新就业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三、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

未聘人员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单位应当批准,并按照高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鼓励未聘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

未聘人员自愿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优惠。

对于达到规定期限后自愿放弃回原单位的,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给予补偿。

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经单位、未聘人员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吉政办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为了全面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在岗位聘任工作的基础上,统筹做好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落实社会保障,保证民主监督,维护和谐稳定。

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原则上3年完成。

二、范围对象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定岗竞聘未被聘用的在编在册人员、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未被继续聘用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

三、具体政策(一)在编人员分流。

1转岗调剂分流。

未聘人员可在单位内转岗应聘,也可参加本县(市、区)辖区内编制未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岗位的调剂或应聘。

2病退分流。

在竞聘定岗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龄满10年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3待聘分流。

对未聘人员实行离岗待聘制度。

未聘人员安置通知函

未聘人员安置通知函

未聘人员安置通知函尊敬的各位员工:您好!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公司的支持和付出。

近日,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部分岗位进行了调整,现就未聘人员安置事宜通知如下:一、安置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人尽其才、合理配置;3. 注重员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和提升机会。

二、安置对象本次安置对象为本次岗位调整中受影响的未聘人员。

三、安置方式1. 内部调配: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和员工个人意愿,进行内部岗位调整,优先考虑内部招聘;2. 培训提升: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公司将为未聘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助力员工重新就业;3. 离职安置:对于自愿离职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安置流程1. 人力资源部门发布安置通知,明确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相关要求;2. 安置对象根据个人意愿填写《岗位调整申请表》,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3.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申请表进行初步筛选,与相关部门沟通,确定安置方案;4. 人力资源部门将安置方案通知安置对象,征求其意见;5. 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岗位调整协议书》;6. 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置对象进入新岗位。

五、相关说明1. 公司承诺在安置过程中,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2. 员工在安置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安置工作;3.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培训,提升自身能力,为个人职业发展奠定基础;4. 员工在安置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随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六、时间安排1. 通知发布:自即日起;2. 岗位调整申请: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3. 安置方案确定:____年__月__日前;4. 签订岗位调整协议:____年__月__日前;5. 完成安置:____年__月__日前。

请各位员工予以关注,并按照时间安排积极配合公司完成本次安置工作。

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本次安置工作将顺利进行,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等权利竞争上岗。

对于因公司岗位限制、本人专业不对口或其他原因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公司将予以妥善安置。

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愿意继续工作的人员,为其创造自行创业或是向社会谋职的条件。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内部退休、自动辞职、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四条渠道。

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内部退休”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

对于本次机构改革中已经竞争上岗,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每年约5%-10%)或其他原因与公司解除合同的人员参见附则第二十七条。

二、内部退休第四条内部退休是指二滩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休待遇,列入公司编制外管理。

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休。

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二十年的二滩公司正式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休,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程序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休人员,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2)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所在部门。

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

(3)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内部退休待遇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技能工资和岗级工资之和,不再享受公司发放的各种奖金。

保险按照内退后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

内部退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未聘用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未聘用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未聘用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妥善安置未聘用人员,确保学校大局稳定,特制定未聘用人员安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分总则、未聘人员安置的途径、未聘人员的管理和附则四部分共20条。

第三条未聘用人员是指在竞争上岗过程中未得到学校聘用或者是拒绝学校聘用的在编正式教职工。

第四条未聘用人员安置的基本原则是:内部消化为主,其他形式安置为辅。

第二章未聘人员安置的途径学校内部安置第五条对教学能力差、又无法继续进修提高,但服从学校安排、有责任心的教师,可安排到工勤岗位。

第六条实行转岗培训,在竞争上岗中落聘的人员,可以提出转岗培训申请,学校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和师资培训计划安排转岗培训,或者在学校许可情况下自己进行专业培训。

转岗培训的时间是1学期到1学年,培训前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双方约定培训时间、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等。

第七条进行学习提高,就是教师脱产进行专业知识的进修或第二专业的学习。

在竞争上岗中落聘的人员,可以提出进行自我学习提高的申请,学校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和师资培训计划统一联系或者在学校许可情况下自己联系进修学习的单位。

进修前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双方约定进修时间、学习费用以及期间的福利待遇等。

第八条对年老多病、接近退休年龄、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工,如符合国家有关病退规定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第九条离岗退养、年满50周岁、工龄满30年的教职工,因体弱多病和其他原因落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的教职工需与学校签订离岗退养协议书,双方明确离岗退养后的责任、义务及福利待遇等。

第十条教育系统安置的对象,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学校上报县教育局,由教育局研究安置处理:(一)在竞争上岗中落聘且不服从学校内部安置;(二)拒绝参加学校竞争上岗或拒绝聘任;(三)经学校同意愿意到其他学校工作。

第十一条教育系统安置的办法,由县教育局根据情况研究具体安置处理办法,可以采取城区学校分流、乡镇学校支教或者签订留职停薪协议等方式进行安置。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事业单位的规模日益扩大,成为了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建立科学的人员聘用制度的难题。

其中,“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一直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此,我做了一些研究,提出了一些意见。

一、转岗安置针对未聘用的人员,可以采取转岗安置的方式进行处理,不仅能够满足事业单位的需要,还能够让这些人员逐步适应新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在进行岗位调整时,应根据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和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将其安置到适宜的岗位上,确保人员的利用效果和单位的发展需要。

二、建立人才储备制度在招聘新人员时,事业单位可以建立人才储备制度,将适合从事该职业的未聘用人员纳入该制度,采用人才库的形式进行管理,当有新岗位空缺时,优先考虑该人才库中的未聘用人员。

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减少单位在招聘上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还能够激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加未聘用人员的就业机会。

三、加强培训为了提高未聘用人员的岗位竞争力,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其进行培训,提供技能培训、职业规划等服务,让未聘用人员能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同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职业认证,评估其职业技能和能力水平,对表现出色的人员进行职业晋升。

四、落实人员录用报告制度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人员录用报告制度,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新录用人员的情况,让业务主管部门了解新录用人员的情况,为其合理安排工作和培训提供基础信息。

五、加强沟通和协调在对未聘用人员进行安置时,事业单位应注意与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

在转岗安置等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未聘用人员的沟通和交流,让他们充分体现自身价值。

总之,事业单位未聘用人员的安置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要切实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方面加强协同合作,积极探索科学的安置制度和方法,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未聘用人员的安置工作。

外聘人员福利及离职安置办法

外聘人员福利及离职安置办法

外聘人员福利及离职安置办法1. 背景介绍随着企业的发展,外聘人员在企业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聘人员,保障他们的权益,同时提高离职人员的离职体验,制定并实施外聘人员福利及离职安置办法成为企业必不可少的任务。

2. 外聘人员福利政策2.1 薪酬福利•薪资待遇:外聘人员的薪资待遇应与内部员工相当,根据工作内容、职责和市场行情进行合理调整。

•绩效奖金:根据外聘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的奖金激励。

•社会保险:外聘人员应享受与内部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险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2.2 假期休假•年假:外聘人员应享受与内部员工相同的年假,根据工龄和公司规定进行逐年递增。

•带薪假期:在特定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外聘人员可享受带薪假期。

•病假:外聘人员有权享受与内部员工相同的病假待遇,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 培训发展•岗前培训:在外聘人员入职后,提供针对性的岗前培训,使其更好地适应工作。

•职业发展:为外聘人员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包括参加内部培训、晋升和转岗等。

3. 离职安置办法3.1 解聘原则•解聘原则:外聘人员因业绩不佳、违反公司规定等原因解聘,将按照公司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合同终止:外聘人员与企业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3.2 离职待遇•工资结算:外聘人员在离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资,并支付相应未休假期的补偿。

•离职手续:离职人员需要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和归还公司财产等。

•离职证明:公司将根据离职人员的实际情况开具相应的离职证明。

3.3 离职后安置•职业指导:为离职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求职技巧培训,帮助其更好地重新就业。

•帮助求职:通过内部资源和外部合作伙伴,为离职人员提供工作机会和推荐,促进其顺利就业。

4. 结论制定和执行外聘人员福利及离职安置办法,对于提高外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外聘人员的福利权益,提升企业形象和声誉具有重要意义。

富余人员安置管理办法

富余人员安置管理办法

富余人员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xx公司(下简称:公司)发展定位,结合公司及全资、控股下属企业工作要求,为优化公司及下属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妥善做好公司及下属企业富余人员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下属企业的富余人员安置工作。

第四条富余人员指未能竞聘上岗或无法定岗的但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未能竞聘上岗是指竞岗但未被选聘的人员。

无法定岗是指因未竞岗无法确定岗位的人员。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本企业富余人员安置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富余人员安置工作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财务、法律、党群等部门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安置原则第六条维护稳定原则。

在富余人员安置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富余人员的思想工作,正确引导,化解矛盾,妥善安置,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切实做好企业维护稳定工作.第七条自愿单次原则。

富余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自由选择安置方式。

安置工作须一次性完成,不得留有遗留问题。

第八条动态管理原则。

除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外,富余人员安置后实行动态管理,符合自愿停职延保条件时,可申请办理自愿停职延保手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条统筹兼顾原则。

富余人员安置工作应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安置方案,统筹兼顾国家、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安置方式第十条富余人员安置分为内部安置、自愿停职延保、解除劳动关系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内部安置指在公司及所属企业在竞聘上岗后仍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由公司统一安排,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安置富余人员,并与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岗位协议。

第十二条自愿停职延保指对不接受内部安置方案,又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公司连续工龄满10年的和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人员,企业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其支付生活费,延续保障至其符合退休条件.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办理自愿停职延保手续,按照自愿停职延保人员管理。

新光小学关于《未聘人员分流安置的处理意见》方案

新光小学关于《未聘人员分流安置的处理意见》方案

新光小学关于《未聘人员分流安置的处理意见》方案为了确保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区人事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区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按照成办发[2004]3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中落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2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㈠指导思想实施学校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和竞争激励机制的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学校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优化教师队伍,推进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使分流人员各尽其才,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㈡基本原则学校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坚持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证稳定的原则,采取正常退休、离岗待退、待聘、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探索多种形式,并辟多种渠道,积极妥善安置未聘分流人员,确保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二、主要途径㈠正常退休。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退休政策,凡是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均应按照到龄即退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

㈡离岗待退。

工作年限满30年(按实际工作年限周年计算)的;或者男满55岁(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按实际工作年限周年计算)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

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离岗待退人员在离岗待退期间,只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不含年终增发的一个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离岗人员夫违法违纪行为的,可视为考核合格,按规定调整工资。

㈢鼓励自谋职业。

未聘人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经单位批准后办理解除人事关系手续,由学校一次性发经安置费,其标准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执行。

安置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㈣待聘、托管。

对愿意应聘的未聘人员实行聘期,待聘期为6至12个月。

落聘安置办法

落聘安置办法

姜屯镇马厂小学
对落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办法
在改革中落聘的教职工,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进行安置。

对愿意到社会上就业的落聘教职工要鼓励支持,提供方便。

对未聘、拒聘、解聘人员应在作好思想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1)落聘人员可自行联系单位调出。

找到新单位后,由学校联系教委将其各种关系转出。

(2)找不到新单位的落聘人员,学校可立足于本校实际自行安排。

可安排参加校内待岗培训学习;可安排从事其他工作和创办经济实体,鼓励自谋职业;可自费离职进修;也可安排试聘岗位。

(3)参加校内待岗培训学习的人员,培训合格者,可重新竞争上岗,期间只享受基础工资,不享受其他工资和福利待遇。

待岗培训学习人员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在学校学习提高,或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

(4)自费离职进修的,时间原则上一年,期间只享受基础工资,不享受其他工资和福利待遇。

(5)安排为试聘岗位的,按试聘岗位工资发放。

(6)解聘、落聘人员自解聘、落聘之日起,三个月后,只发基础工资。

期间一律不再享受评优、晋级等项待遇,年度考核不定等级,注明“落聘”即可。

(7)落聘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仍可参加今后的聘任竞争上岗。

连续落聘三次,仍竞争不到岗位的教职工,按管理权限将其档案转交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按市场机制推荐就业。

(8)学校要关心年老多病教职工。

因年老多病不能胜任原岗工作的一般不作落聘处理。

(9)对拒聘人员三日内停发所有工资,并视其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待岗人员的安置措施

待岗人员的安置措施

小学待岗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为了保证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我校待岗人员的管理,促进待岗人员的合理流动,依据朝阳区人事局和教委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二、适用对象:本措施适用对象为我校签订聘用合同但未能竞聘上岗的聘用制教职工。

三、安置渠道及管理办法:(一)、内部转岗对因工作能力,身体条件不适应等原因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在学校编制内合理调整岗位设置,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实行转岗安置,并依据新岗位确定有关工资待遇。

(二)、实行流动调剂安置我校引导待岗人员跨单位、跨行业、跨区流动,或由有关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向其提供就业信息,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

(三)、进修学习为妥善安置待岗人员,我校根据实际情况,为待岗教职工提供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

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照不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有关工资待遇,学费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签订“进修学习协议”。

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15天内回原单位报到,可参加本单位余岗竞聘,也可以自谋职业。

在报到后三个月内仍未能竞聘上岗或自谋出路的,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给予其不低于朝阳区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文件中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事档案转入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或按北京市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失业手续。

进修学习结束逾期未报到的,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人事档案转入人才服务机构或按北京市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失业手续。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解除合同须报区教委人事科备案。

(四)内部提前退休在2003年12月31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待岗人员,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报区教委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签订《内部提前退休协议书》,办理内部提前退休手续。

内部提前退休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聘用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内退待遇:按照办理内部提前退休手续当年的退休费标准核定其本人的退休费;凡遇每两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国家调整工资标准和在职人员增加职务补贴时,按在职人员标准相应调整,重新核定退休费;其它待遇及管理办法与本单位退休人员相同。

待岗员工管理办法

待岗员工管理办法

待岗员工管理办法待岗员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公司内部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在公司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定编定岗、岗位竞聘中未被聘任岗位且不服从安置的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岗位竞聘的人员,不服从工作调动的人员,以及不服从管理或因考核不合格被所在单位淘汰的人员,其身份是公司的在册职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待岗人员进行管理:1、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2、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3、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乳期内者。

三、待岗人员仍由其原所在公司或部门(处室)管理(调至新单位不满三个月的员工退回原单位管理),并负责提供岗位技能、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的培训。

四、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脱离公司,每天到原所在单位考勤,并服从管理,无条件的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各类临时性工作。

出勤情况作为发放待岗工资的依据,交人力资源处备案。

五、待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公司,暂列编余,不参加职称评定(含考工定级)、职务晋升等。

六、待岗人员自待岗的当月起,执行章丘市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承担的五险一金),公司停发其现行标准工资、津贴、补贴等,停止享受所有福利待遇,待岗期间工龄不计算在岗补贴。

公司按社保政策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金。

七、待岗期限为12个月,自待岗人员至原单位登记之日起计算,待岗期满,公司为待岗人员提供1-2次上岗机会。

八、对在待岗期间表现较好者,公司可根据用人需求,在其待岗满半年后,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推荐至缺员岗位。

待岗人员被聘用后,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仍执行原待岗待遇;试用期满合格者,由新单位聘用,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工资待遇实行同岗同酬。

试用期满不合格,新单位不予聘用的,仍为待岗人员。

九、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本人可以申请办理辞职手续;因病不能参加待岗培训者,由市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按公司现行规定办理病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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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聘人员安置办法
(2014年2月24日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通过)
一、指导思想
以内部消化为原则,实行内部转岗、流动调剂,允许提前离岗退养、内部待聘,鼓励锦绣学习、自谋出路等多层次、多形式地对未聘人员进行安置。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职职工,经批准可不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参加正常工资晋升,按原途径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事宜,达到离退休年龄即办理离退休手续。

道运局为未聘人员提供不少于两次的择业机会,对确实难以上岗的缘由正式工作人员,可给与不超过3年的待聘期。

待聘期间计算工龄,正常调资记入本人档案工资。

二、未聘人员的分流和管理
(一)未聘人员的分流
1、未聘人员的安置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通过开发服务项目或创办新产业、转岗培训、内部交流、高职低就等多种形式,为未聘人员创造再就业机会。

2、对落聘事业单位职工,单位原则上按一下条款安排:
(1)本人申请要求上岗,单位在一年内可安排其从事一些杂物工作,帮助其提高业务水平。

对于这部分职工,只要能按时完成单位安排的各项任务,可领全额工资,享受单位享有岗位津贴;
(2)本人未申请要求上岗的,单位在一年内只发给全额拔款工资中基本工资的80%,进入第二年只发给70%,进入第三年只发给60%,进入第四年单位将其人事关系交特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转岗、试岗。

因编制限制和职工自身条件等原因而落聘
的职工,实行单位内转岗的聘任,落聘的职工可参加其它岗位的应聘。

(4)调离本单位。

(5)离职学习。

未聘人员,凡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离职学习,学习期间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6)提前退休。

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未聘人员,除获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外,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经单位同意和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未聘人员的管理
1、未聘人员的待聘期为一年,待聘期内由本单位管理,单位为待聘人员提供一次上岗的机会(即一次试聘机会)。

发给本人全额拔款工资,可享受工费医疗,可计算工龄。

2、未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受聘的将交人才交流报务中心。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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