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员工动态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规范企业内部待岗、下岗(以下简称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员工合理流动,结合公司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因机构调整、任务变化、考试考核等原因短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下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长期未能竞争上岗,或者因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处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电力公司直属各单位(含控股公司)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长期职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章待岗、下岗员工的范围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待岗范围:(一)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员工;(二)在企业年度绩效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员工;(三)在企业人力资源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中,未被组合或聘用的员工;(四)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未持有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员工;(五)因企业机构调整或任务变化未能上岗的员工;(六)严重违章或一年内重复发生一般违章的员工;(七)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待岗员工。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下岗范围:(一)待岗期满,仍未重新上岗的员工;(二)因违反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受到处罚且下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三)因违章造成人员责任事故或在一年内重复发生严重违章的员工:(四)违法、违规、违纪受处分而下岗的员工;(五)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下岗员工。

第三章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工资待遇第七条待岗、下岗员工均实行脱产培训。

培训期间,待岗员工人事关系不变,由原所在部门管理。

下岗员工由各企业人力资源、教育培训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待岗、下岗员工应服从企业管理,积极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服从企业的工作分配。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条例

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条例

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条例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条例为满足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利润以及人均劳动生产率等各项指标,企业内控制度将越来越严;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组织机构的变动也将越来越频繁;同时,人员结构性调整的步子越来越大。

在激烈的竞争中,有一部分员工因不能及时跟上企业改革的需求而竞聘落选,或因有些岗位压缩而自身转岗能力不足。

为了给这部分员工提供重新上岗的过渡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网通集团《关于正式启动人员重组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国网通人力[2004]4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所称“公司”均指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

第一条待岗员工范围待岗员工系指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并在失去岗位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员工。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待岗:(一)因公司组织机构调整、人员结构调整或岗位压缩形成的经转岗安置仍未能上岗的员工;(二)在竞聘中未能上岗的员工;(三)因违纪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各种个人原因但又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员工。

劳动模范、现役军人家属、单独抚养子女的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下岗(或失业)的员工或在集体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不下岗的,从其规定。

但因严重违纪或考核不合格等个人原因的除外。

第二条待岗员工人事关系管理员工被确定为待岗的次月起,其人事关系转入存续公司。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市公司内部岗位缺员信息和根据缺员岗位需要提供定向转岗培训等机会。

第三条办理待岗的程序(一)确定员工待岗,均应履行以下程序:1、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应将员工待岗原因及面谈结果以书面意见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面谈表见附件);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会同本单位同级工会对员工待岗原因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批准待岗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员工待岗相关手续。

2、已确定待岗的员工如不同意待岗,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二)各级人力资源部应及时组织待岗员工填写《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登记表》,并按管理权限与待岗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签发《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待岗管理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工作,但保留劳动关系和一定待遇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待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五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待岗:(一)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产业结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原因,暂时不需要该员工从事原工作;(二)员工本人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暂时休养;(三)企业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待岗的情形。

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待岗:(一)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二)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四)其他不符合待岗条件的员工。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七条员工申请待岗,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待岗原因。

第八条单位收到员工待岗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经审核同意待岗的,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限、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待岗协议签订后,单位应当将待岗员工名单、待岗期限、待遇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待岗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原工资的80%支付;(二)待岗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三)待岗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特殊困难,可以向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第五章待岗解除第十三条待岗期限届满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待岗协议终止:(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员工上岗;(二)员工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继续休养;(三)员工提出解除待岗协议;(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待岗协议的情形。

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

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待岗离岗人员,包括因各种原因处于待岗、离职、退休等状态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待岗离岗人员界定第四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公司经营需要、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离岗人员是指因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

第六条退休人员是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章待岗离岗人员管理职责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1. 制定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2.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3. 协调待岗离岗人员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4.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档案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事宜。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1. 负责本部门待岗离岗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工作顺利交接;2.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3. 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待岗离岗人员的考核、评价等工作;4.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

第四章待岗离岗人员权益保障第九条待岗离岗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2. 享有合理的培训、晋升机会;3. 享有合法权益,如工资、奖金、福利等。

第十条待岗离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2. 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竞争的活动;3.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待岗离岗人员交接手续第十一条待岗离岗人员离职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交接手续:1. 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离职申请;2. 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安排离职面谈;3. 部门负责人协助待岗离岗人员办理工作交接;4. 待岗离岗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关于待岗、脱岗人员的管理办法

关于待岗、脱岗人员的管理办法

关于待岗、脱岗人员的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待岗、脱岗人员的管理,本着“服务就业、指导上岗、跟踪管理”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待岗人员的管理办法1、本规定中的待岗人员系指具备正常上岗条件,但所属单位无施工任务或任务规模较小而无法上岗的人员,不包括因个人原因无法上岗、工作违纪和旷工待清理人员。

2、对待岗人员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归属基层单位,人事调动分配权归属公司人事劳资科。

3、各基层单位应认真对所属待岗人员的自然条件、家庭状况、技能水平、劳动意愿、适合岗位进行登记造册。

本项工作负责人为基层单位经理,登记表由劳资员上报公司人事劳资科,后期根据人员随时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补报。

4、公司人事劳资科作为员工上岗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员工上岗就业情况进行管理调配,同时做好对待岗人员的转岗培训工作,逐步替换临时工岗位。

5、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沟通、引导和帮扶。

对长期待岗和家庭困难的人员优先安排上岗或上报公司人事劳资科协助安排。

6、待岗人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统一管理分配,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自己的岗位竞争力,积极从公司内外部寻找就业机会。

7、待岗人员外出务工执行审批程序。

工人外出务工,应向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外出务工审批单,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劳资员做好登记,并向公司人事劳资科备案。

中层干部外出务工,应向公司人事劳资科提出申请和报批,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待岗人员外出务工审批期限一般为6个月,延期需要重新审批。

8、外出务工人员负责自身安全,与单位保持多渠道且畅通的通讯联络,每月25日向主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9、外出务工人员因公司需要返岗时,公司应提前15日通知,并与该人员做好协商,如出现公司需求与用人单位冲突时,该人员必须无条件满足公司的要求。

如不能按时返回公司,公司将有权进行停发工资、降职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10、对未经公司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人员,公司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按长期旷工办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追究所属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为完善我所职工岗位管理,提高岗位竞争意识,调动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我所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一、待岗人员范围:所属各部门定岗定编竞争上岗后,没有正式工作岗位的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被解聘人员。

二、经有关部门与人事处确定为待岗的人员在人事处备案,工资由原工资发放部门负担。

三、待岗人员领取待岗工资。

待岗工资为:原工资中除岗位津贴、目标奖、保留奖金以外的部分,但活津贴部分为本职务最低档。

各阶段待岗工资如下:1、待岗三个月之内,领取100%的待岗工资。

2、待岗六个月之内,领取80%的待岗工资。

3、待岗满六个月之后,领取60%的待岗工资。

待岗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90元)四、待岗人员中,年度内连续待岗超过六个月者,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五、待岗满一年后,仍没有找到正式工作岗位的人员将转为下岗人员。

下岗人员在人事处备案,停发待岗工资,改发生活补贴费,其生活补贴费由所统一负担。

六、下岗人员每月领取天津地区最低生活费标准1.5倍的生活补贴费(天津市最低生活费标准为183元),不再享受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包括医疗费补贴,医疗费报销60%),计算工龄,不参加调资。

七、待岗、下岗人员应努力学习,积极创造上岗条件,争取早日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所属各部门也要齐心协力,共同为待岗、下岗人员上岗创造机会。

下岗人员达到内退年龄时,可以办理内退。

八、待岗、下岗人员可以自己联系工作部门,也可由人事处根据所属各部门的岗位情况协助联系,经双方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办理有关上岗手续。

九、因单位工作需要,要求下岗人员回所上岗,接通知后半个月本人不报到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所内使用临时工时,优先使用我所待岗、下岗人员。

待岗、下岗人员从事临时工工作,除享受待岗或下岗待遇外,还可领取临时工工资。

待岗管理规定条(5篇)

待岗管理规定条(5篇)

待岗管理规定条一、待岗范围、对象:____公司内部由于战略发展需要,对于因机构改革、人员编制、业务改革、生产任务变化等客观因素,通过优化组合,竞争上岗等方式未能上岗的人员。

2.实行员工绩效考核被淘汰,但未解聘的人员。

3.违反公司制度、劳动纪律,但未解聘的人员。

4.科室、部门定编定员后富余人员。

二、待岗管理:1.待岗人员由其所在部门申请,经公司研究讨论确定。

2.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发放待岗通知书,所在部门负责送达,待岗人签字生效。

待岗人员拒接待岗通知书或逾一周未回执待岗通知且未做任何书面答复的,视作本人同意待岗决定。

3.待岗人员应服从公司安排的有关工作或学习培训,无故不参加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辞退处理。

4.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5.待岗期间公司如有工作安排,待岗人员应及时上岗。

三、待岗待遇:待岗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和各类奖金,待岗期间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参考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四、重新安置:公司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劳动力余缺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待岗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上岗机会并经考核通过后进行重新安置。

五、相关工作:1.应由待岗人员本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公司代扣代缴。

2.员工待岗期间,如其聘用合同期满的,即终止聘用关系或按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决定。

3、待岗人员经公司培训后未能考核通过或经重新安置后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按辞退处理。

4.因工作失误而待岗的人员上岗后试用期为____个月。

5.待岗期间员工提出辞职申请的,公司从员工提出辞职之日起停止发放待岗工资及交纳保险费用并按公司规定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6.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违反其它规章制度的,视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六、附则____本制度归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____本制度由董事长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待岗管理规定条(2)以下是一个待岗管理的一般规定条例:1. 员工待岗是指员工在特定时间段内不需到公司上班,但需要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公司及时联系和调配。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待岗人员管理。

二、待岗人员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调整、培训、休假、疾病等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工作,但仍与单位保持合法劳动关系的员工。

三、待岗期限待岗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四、待岗人员管理措施1. 待岗人员应得到单位的关心和重视,单位应定期与待岗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其工作及生活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 待岗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

3. 待岗人员不具备正常工作能力的,单位应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提供适当的职业培训。

4. 待岗人员享有与在岗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待岗人员复岗1. 待岗人员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应及时复岗并恢复正常工作。

2. 待岗人员复岗应经单位同意,并应按照单位的安排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六、待岗人员离职1. 待岗人员如需离职,应提前1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 待岗人员离职期间享有与在职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二)一、待岗人员管理范围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待岗人员管理。

1.2 待岗人员指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正常执行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休假、调离、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待离岗等情况。

1.3 待岗人员的管理应以保障公司及各级机构正常运行为准则,充分利用资源和人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待岗人员的管理原则2.1 尊重待岗人员的人身尊严和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2.2 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和时间,充分发挥其能力和专长。

2.3 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的公正和公平。

三、待岗人员管理措施3.1 充分了解待岗人员的情况和需求,根据其个人特点和能力,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时间。

2024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落实国家的就业政策,促进待岗人员的就业创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的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失业保险待遇结束后,尚未就业的劳动者。

第三条待岗人员的分类待岗人员根据个人情况分为以下不同分类:1. 劳动力市场能力较强的待岗人员;2. 劳动力市场能力较弱的待岗人员;3. 农民工返乡待岗人员;4. 就业困难地区的待岗人员;5. 职业技能培训后的待岗人员;6.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待岗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待岗人员享有下列权利:1. 在岗位调整和再就业政策中享受优先就业权益;2. 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就业能力;3. 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活动,获得相关帮助和支持;4. 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保障;5. 具体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待岗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1. 真实填写与就业相关的信息,并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个人的就业动态;2. 接受政府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安排,主动参与培训和岗位推荐活动;3. 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4. 积极主动寻找合适的就业机会,努力就业或者创业;5. 不得虚假就业,不得通过欺诈行为获取就业和社会保障待遇;6. 具体义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待岗人员的就业服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待岗人员的就业服务,提供以下支持:1. 注重职业培训,提高待岗人员的就业技能;2. 加强岗位推荐和对接工作,帮助待岗人员就业或创业;3. 提供创业资金和贷款支持,鼓励待岗人员创业就业;4. 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调查和分析,为待岗人员提供就业信息;5. 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对接,促进就业的对接和匹配;6. 建立待岗人员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平台,方便政府部门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待岗人员的社会保障待岗人员在失业期间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具体政策如下:1. 注重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待岗人员的失业保险参保范围;2. 加大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力度,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3. 持续支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确保待岗人员的基本医疗和生育权益;4. 加强待岗人员的住房保障,提供相应的租房和购房支持;5. 加强对特殊待岗人员的保护,为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公司岗位下岗待岗制度范本

公司岗位下岗待岗制度范本

公司岗位下岗待岗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岗位下岗待岗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在岗员工、待岗员工和下岗员工。

第三条公司岗位下岗待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岗位调整与待岗第四条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的,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安排员工待岗的,应提前通知员工,并说明待岗原因及期限。

待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条待岗期间,公司应按月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员工在待岗期间享有的其他待遇,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待岗期间,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八条待岗期间,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纪律。

第三章岗位恢复与下岗第九条待岗期限届满,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恢复岗位。

如公司无法安排员工恢复岗位,应提前通知员工。

第十条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安排员工下岗的,应提前通知员工,并说明下岗原因及期限。

下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下岗期间,公司应按月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员工在下岗期间享有的其他待遇,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下岗期间,员工应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岗位下岗待岗管理小组,负责员工岗位下岗待岗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岗位下岗待岗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岗位下岗待岗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岗位下岗待岗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第十六条公司违反本制度的,员工有权向公司提出书面投诉,公司应及时处理并答复员工。

第十七条员工在岗位下岗待岗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度法规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度法规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度法规一、引言待岗人员指的是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工作,但又未被辞退或解雇的员工,包括下岗人员、未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等。

为了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定义及分类1.待岗人员是指因单位原因(市场变动、技术进步等)暂时失去劳动岗位的员工。

2.待岗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岗位调整或岗位撤销而暂时失业的员工;另一类是因未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续签劳动合同而暂时失业的员工。

三、管理机制1.待岗人员登记单位应及时将待岗人员信息登记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原因分类、岗位调整或撤销原因、已享受的福利待遇等。

2.待岗补贴待岗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待岗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及时给予待岗人员相应的待遇补贴。

3.岗位安排单位应根据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其工作岗位,帮助其尽快重返工作岗位。

同时,单位还应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提升待岗人员的就业能力。

4.动态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其就业情况、困难和需求。

对于长期未能安排工作的待岗人员,单位应积极协调各方资源,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5.激励措施单位应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待岗人员积极参与培训进修,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

对于通过培训并成功找到新工作的待岗人员,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并给予相应的就业优先权。

6.信息公开单位应及时公开待岗人员的就业动态、培训信息等,并接受社会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将待岗人员的信息及时发布,帮助待岗人员尽快找到新的工作。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对于涉及恶意解雇、违法开除待岗人员的单位,还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五、结语待岗人员是社会发展的牺牲品,我们应加强对待岗人员的关注和管理,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完善的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他们尽早重返工作岗位,实现全面创新、全面发展的目标。

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待岗离岗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离职、退休等情形。

第三条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待岗离岗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待岗离岗条件第四条因以下原因,员工可申请待岗或离岗:(一)因公司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且原岗位无合适人选接替的;(二)因公司业务调整,导致员工原岗位工作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员工无法适应的;(三)因个人原因,如家庭、健康等原因,需要暂时或长期离开工作岗位的;(四)员工因退休、离职等原因,需要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五条待岗离岗人员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待岗或离岗手续。

第三章待岗离岗程序第六条员工提出待岗或离岗申请,填写《待岗离岗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待岗离岗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待岗离岗条件;(二)待岗离岗期限是否符合公司规定;(三)员工是否已妥善交接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审批通过后,通知员工办理待岗离岗手续。

第九条员工办理待岗离岗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二)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相关文件;(三)待岗离岗申请表;(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对员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待岗离岗手续。

第四章待岗离岗待遇第十一条待岗离岗人员享受以下待遇:(一)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按照公司规定享受待岗期间的生活补贴;(三)待岗期间,公司保留其劳动合同关系,待岗期限届满后,员工可重新上岗或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对待岗离岗人员进行走访、慰问,了解其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公司对违反待岗离岗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024年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2024年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2024年待岗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待岗人员,协调用人单位与待岗人员之间的关系,确保待岗人员的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中因业务需要而不具备编制、职位或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待岗人员的权益,促进待岗人员的再就业。

第四条待岗人员管理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配合,共同努力解决待岗人员的工作问题。

第五条待岗人员管理应依法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违法或侵犯待岗人员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待岗人员享受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自身能力和竞争力。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待岗人员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益保障第九条待岗人员享有被告知待岗原因和期限的权利。

第十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有权参加劳动力市场的招聘活动,并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自由选择再就业方向和就业方式。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享有工龄和工资待遇的保留权。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享有参加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享有享有生活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待岗人员的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享有提供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应。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义务与责任第十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主动参与再就业培训和学习。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应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条待岗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积极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需求。

第四章待岗人员的再就业安排第二十一条待岗人员的再就业安排由用人单位负责,应根据待岗人员的能力和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第二十二条待岗人员的再就业方案应符合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待岗人员的意愿,并经待岗人员同意后执行。

待岗、下岗人员管理规定

待岗、下岗人员管理规定

待岗、下岗人员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行为,加强对待岗、下岗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对象:公司在册的合同工3. 归口管理部门:人事办4. 人员分类4.1待岗人员4.1.1 因用人单位内部调整暂时没有岗位安排的富余人员;4.1.2 长假(产假、工伤、病假等)到期暂无岗位安排的人员。

4.2 下岗人员4.2.1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其技能水平不能达到岗位要求,而由用人单位转入人事办的人员;4.2.2 指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受处分,而由用人单位转入人事办进行培训的人员;4.2.3在工作中,使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人员;4.2.4不服从公司安排工作的人员及不服从所在部门安排工作而由用人单位转入人事办的人员。

5. 程序5.1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5.2员工待岗或下岗,用人单位要详细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或《员工下岗审批表》(表格附后),连同整理的材料一起送交人事办。

5.2.1待岗审批用人单位需详细填写《职工待岗审批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原始材料(若用人单位内部调整暂时没有岗位安排的人员,用人单位提供岗位调整原因、调整后岗位分布情况及暂时没有岗位人员名单)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公司领导批准后到人事办备案,员工转入人事办待岗。

5.2.2下岗手续用人单位需详细填写《职工下岗审批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原始材料(员工因技能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相关考核材料;若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受处分,用人单位提供员工违章违纪材料、说服教育的相关材料;在工作中,使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用人单位提供事情经过、相关部门经济损失评估报告;不服从所在部门安排工作而由用人单位转入人事办的人员,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记录等),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公司领导批准后到人事办备案,员工转入人事办下岗。

6. 管理6.1人事办负责对待岗、下岗人员进行教育和技能方面的培训。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的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如下:1. 待岗人员指因工作调整、项目暂停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员工,需暂时停止工作的人员。

2. 待岗人员管理是为了合理调度和安排公司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3. 待岗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评估并提出待岗申请,申请需包括人员姓名、岗位、待岗原因、预计待岗时间等信息。

4. 待岗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进行评估。

5. 待岗人员需参加公司安排的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保持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

6. 待岗人员需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参与公司的日常工作,如例会、培训等活动。

7. 待岗人员需接受定期的工作考核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调岗或重新安排工作的依据。

8. 待岗人员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悖的行为。

9. 待岗期间,公司将为待岗人员提供一定的福利和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10. 待岗期满后,公司将根据业务需要,重新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岗位或者采取其他合理安排。

11. 对于长期待岗无岗位可安排的人员,公司可与其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为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和细节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绩效,提出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政策宣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散布谣言、损害组织形象。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按时报到,不得擅自缺勤或迟到早退。

企业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企业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篇一:《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待岗期限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

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度法规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度法规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度法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在失业或暂时没有工作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享受国家劳动保障政策的待遇,包括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等。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主动求职,接受培训和就业服务,并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第五条待岗人员有权利申请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及时报告就业情况,如找到工作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七条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待岗人员的,应按照平等就业原则,平等对待待岗人员。

第八条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待岗人员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咨询、岗位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纪律。

第十条对于不遵守本规定的待岗人员,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和措施自行废止。

这是一个简单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

员工待岗下岗管理制度

员工待岗下岗管理制度

员工待岗下岗管理制度一、概述二、待岗下岗的定义和分类1.待岗:指员工因工作内容调整、工作调动或组织重组等原因,暂时进入非正常工作状态的情况。

待岗期间员工不参加正常工作任务,但仍然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

2.下岗:指员工因职务撤销、外部环境变动等原因,丧失或无法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情况。

下岗期间员工暂时失去正常工作任务和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三、待岗下岗管理程序1.待岗员工管理程序:(1)确定待岗原因:由上级领导提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2)制定待岗计划: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待岗原因、员工特点和岗位需求,制定待岗计划,并与员工进行沟通和确认。

(3)待岗期间的安排:员工待岗期间,可以参加培训、提升自身能力,或被动等候重新分配工作。

(4)待岗期限的确认: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总期限不超过6个月。

(5)待岗结束的处理:待岗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重新分配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办理其他手续。

2.下岗员工管理程序:(1)确定下岗原因:由上级领导提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2)制定下岗方案: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下岗原因,对员工进行评估和职业规划,并制定下岗方案。

(3)下岗期间的安排:员工下岗期间,可以参加培训、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或被动等候重新分配工作。

(4)下岗待遇的支付: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内部政策,支付下岗职工的失业补助金和相关福利待遇。

(5)下岗失业期限的确认:下岗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根据公司情况和员工特点可以适当延长。

(6)下岗结束的处理:下岗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重新分配岗位、提前退休或办理其他手续。

四、待岗下岗员工的权益保障1.待岗员工权益保障:(1)待岗期间享受与正常在岗员工相同的待遇和福利。

(2)待岗期间继续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不影响个人权益和福利待遇。

(3)待岗期满后,优先调整岗位或重新安排工作任务。

2.下岗员工权益保障:(1)失业补助金的支付:按照国家规定,为下岗员工支付符合标准的失业补助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医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强化医院职工动态管理机制,规范待岗、下岗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医院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待岗、下岗人员的范围
全院在编在岗职工(包括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条待岗人员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待岗:
1、拒不服从医院工作岗位安排者;
2、工作不尽职尽责,不服从医院和科室管理,经科室研究上报医院待岗者;
3、拒不执行医院指令性工作任务者;
4、工作不负责任,给医院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5、索要“红包”经查实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者;
6、私收费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科室(或班组)有私收费行为的,科室负责人(含护士长)知之不纠不报者就地免职,相关责任人待岗;
7、私自介绍病人到院外检查、治疗、住院者;
8、私自卖药、卫材、设备者。

9、多次受到医疗服务投诉,并给医院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查实确属个人原因者;
10、工作不适应岗位要求,或经培训转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者;
11、因长期病假不能坚持工作者;
12、上班经常迟到早退,或一年内连续矿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矿工5天者;
13、医德医风综合考评不达标者;
1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条下岗人员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下岗:
1、工作中造成重大责任医疗事故产生严重后果者;
2、受贿行贿尚未构成经济犯罪者;
3、因工作失误对医院造成较严重经济损失者;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一年内连续矿工5天以上或累计矿工10天以上者;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经医院同意,在外兼职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医院或科室利益者;
7、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者。

第四条管理与安置
(一)拟待岗、下岗人员一般情况下应由人事科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待岗或下岗。

(二)职工一经被确定为待岗、下岗人员,由人事部门下发待岗、下岗通知,并注明待岗、下岗原因、时间和待遇,发至本人及有关部门。

待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下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

(三)待岗、下岗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移交。

对拒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的,医院将暂停支付本人的工资,待工作交接完毕后发放。

待岗、下岗人员在待岗、下岗期间应服从医院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对违反院纪院规或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医院将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

待岗、下岗人员人事关系不变,由人事部门管理。

(四)待岗、下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待岗、下岗期间不得参加正常职务晋升。

(五)待岗、下岗人员应服从医院管理,积极参加待岗、下岗培训。

待岗、下岗培训工作由人事科、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就培训相关事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院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六)待岗、下岗人员应转变择业观念,主动寻找工作岗位,积极联系院内外接收单位。

(七)待岗、下岗人员在规定的待岗、下岗期限内,原则上不得重新上岗,
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的除外。

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待岗、下岗人员到有关工作岗位。

拒不服从医院安排上岗的待岗、下岗人员,医院将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

(八)待岗、下岗期满后,在定员允许的情况下,待岗、下岗人员可提出书面上岗申请,本人联系接收科室,经接收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上报人事科备案,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重新上岗。

(九)待岗、下岗人员重新上岗均执行3个月的试岗期,考核合格者从第4个月开始正式上岗。

待岗、下岗人员试岗期满考核不合格者,继续待岗或下岗。

(十)待岗、下岗人员在待岗、下岗期间,如遇有医院的招聘活动,且符合岗位的招聘条件,可参加相应的竞聘(受处分待岗、下岗的人员在处分期内的除外)。

(十一)医院鼓励待岗、下岗人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自学、转岗培训,人事部门将根据待岗、下岗人员的具体情况以及医院的岗位需求情况,向相关部门(科室)推荐待岗、下岗人员,促进待岗、下岗人员上岗。

第五条待岗、下岗人员的工资待遇及有关规定
(一)待岗人员
1、待岗期间执行待岗工资:待岗工资按待岗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70%执行,第七个月起执行50%的待岗前基本工资。

但待岗工资低于蚌埠市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者按蚌埠市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执行。

2、待岗期间不享受绩效奖和其它有关福利待遇。

3、待岗人员各类社会保险缴费按安徽省社会保险缴费相关规定执行。

4、待岗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待岗期满经努力仍不能重新上岗的人员转为下岗人员。

(二)下岗人员
1、下岗人员下岗期间工资执行蚌埠市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

2、下岗期间不享受绩效奖和其它有关福利待遇。

3、下岗人员各类社会保险缴费按安徽省社会保险缴费相关规定执行。

4、下岗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期满经考核仍不能上岗的,医院将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

(三)待岗、下岗人员重新上岗,试岗期执行90%的待岗、下岗前基本工资,不享受绩效奖。

试岗期满考核合格,正式上岗后,恢复待岗、下岗前工资待遇。

第六条其他
(一)本办法在执行中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悖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