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燥失重测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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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失重测定法
1 简述
1.1 药品的干燥失重系指药品在规定条件下干燥后所减失重量的百分率。减失的重量主要是水分、结晶水及其他挥发性物质,如乙醇等。由减失的重量和取样量计算供试品的干燥失重。
1.2 干燥失重测定法常采用烘箱干燥法、恒温减压干燥法及干燥器干燥法,后者又分常压、减压两种。
1.3 烘箱干燥法适用于对热较稳定的药品;恒温减压干燥法适用于对热较不稳定或其水分较难除尽的药品;干燥器干燥法适用于不能加热干燥的药品,减压有助于除去水分与挥发性物质。
2 仪器与用具
2.1 扁形称量瓶。
2.2 烘箱控温精度±l℃。
2.3 恒温减压干燥箱。
2.4 干燥器(普通)、减压干燥器。
2.5 真空泵。
2.6 分析天平感量0.1mg。
3 试药与试液
干燥器中常用的干燥剂为硅胶、五氧化二磷或无水氯化钙。恒温减压干燥箱中常用的干燥剂为五氧化二磷。干燥剂应保持在有效状态,变色硅胶应显蓝色,五氧化二磷应呈粉末状,如表面呈结皮现象时应除去结皮物。无水氯化钙应呈块状。
4 操作方法
4.1 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混合均匀(如为较大结晶,应先迅速捣碎使成2mm以下的小粒)。称取约1g或各品种项下所规定的重量,置与供试品同样条件下干燥至恒重的扁形称量瓶中(供试品平铺厚度不可超过5mm,如为疏松物质,厚度
不可超过10mm,精密称定。干燥失重在1.0%以下的品种可只做一份,
1.0%以上的品种应同时做平行试验两份。
4.2 干燥除另有规定外,照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条件干燥。干燥时,应将瓶盖取下,置称量瓶旁,或将瓶盖半开。取出时需将称量瓶盖好。
4.3 称重
4.3.1 用干燥器干燥的供试品,干燥后即可称定重量。
4.3.2 置烘箱域恒温减压干燥箱内干燥的供试品,应在干燥后取出置干燥器中放冷至室温(一般需30~60min),再称定重量。
4.4 恒重称定后的供试品按4.2~4.3操作,直至恒重。
5 注意事项
5.1 由于原料药的含量测定,根据《中国药典》凡例的规定,应取未经干燥的供试品进行试验,测定后再按干燥品计算,因而干燥失重的数据将直接影响含量测定的结果;当供试品具有引湿性时,宜将含量测定与干燥失重的取样放在同一时间进行。
5.2 供试品如未达到规定的干燥温度即融化时,应先将供试品在较低的温度下干燥至大部分水分除去后,再按规定条件干燥。
5.3 采用烘箱和恒温减压干燥箱千燥时,待温度升至规定值并达到平衡后(加热温度有冲高现象),再放人供试品,按规定条件进行干燥,同时记录干燥开始的时间。
5.4 减压干燥,除另有规定外,压力应在2.67kPa(20mmHg)以下。并宜选用单层玻璃盖的称量瓶,如用玻璃盖为双层中空,减压时,称量瓶盖切勿放人减压干燥箱(器)内,应放在另一普通干燥器内。减压干燥器(箱)内部为负压,开启前应注意缓缓旋开进气阀,使干燥空气进入,并避免气流吹散供试品。
5.5 初次使用新的减压干燥器时,应先将外部用厚布包好,再行减压,以防破碎伤人。
5.6 装有供试品的称量瓶应尽量置于温度计附近,以免因箱内温度不均匀产生温度误差。
5.7 测定干燥失重时,常遇有几个供试品同时进行,因此称量瓶(包括
瓶盖)宜先用适宜的方法编码标识,以免混淆;称量瓶放入烘箱内的位置,以及取出放冷,称重的顺序,应先后一致,则较易获得恒重。
5.8 称定扁形称量瓶和供试品以及干燥后的恒重,均应准确至0.1mg位。
6 记录与计算
6.1 记录干燥时的温度、压力、干燥剂的种类、干燥与放冷至室温的时间,称量及恒重的数据、计算和结果(如做平行实验,取其平均值)等。
6.2 计算
干燥失重% = ×100%
式中 w1为供试品的重量(g);
w2为称量瓶恒重的重量(g);
w3为(称量瓶+供试品)干燥至恒重的重量(g)。
7 结果与判定
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和数值的修约及其运算”修约,使其与标准中规定限度的有效数位一致。其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值时,判为符合规定;大于限度值时,则判为不符合规定。如规定为高低限度范围时,而测得的数值介于高低限度范围之内时,判为符合规定。
8 附注
干燥至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在规定条件下连续两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过程中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h后进行。
9 报告形式
标准规定:按照检验标准中所描述的填写;
检验结果:根据检验实际情况填写检测数据和结果;
单项判定: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
——本规范依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0831干燥失重测定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