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一)
教育事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
在扭打过程中,原告不慎摔倒,头部撞到课桌角,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骨骨折。
原告的父母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的打斗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因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2. 学校是否存在过错?3.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审理过程中,首先调查了事发时学校的管理情况。
经调查,学校在事发时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学生的打斗行为,且事发后,学校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
同时,法院调取了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并未对学生的课间活动进行严格管理。
2. 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法院认为:(1)学校在事发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学生的打斗行为,未尽到管理职责;(2)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过错;(3)原告受伤与学校的管理疏忽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原告受伤的赔偿责任。
四、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学校因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法院充分考虑了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认为学校存在过错。
2. 法院明确了学校在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中的赔偿责任,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 本案判决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警示,有助于提高学校的安全管理水平。
六、启示1. 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
2. 教师应提高自身素质,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伤害。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摘要: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 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
202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补充责任的适用情形,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肯定。
但由于规定得比较宽泛,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确定其实施中的细节问题,加上司法实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难题。
本文简述了补充责任的含义及特征,分析了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难题并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补充责任,特征,适用,完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于2021年7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
《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各项单项立法基本已经完成,民事法律立法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对整个侵权责任的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尤其是在很多制度上有所继受和创新,其中,侵权补充责任作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形态之一第一次被立法正式确认,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之一。
一补充责任的含义(一)含义杨立新教授认为,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补充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对同一权利主体造成的同一损害,在直接侵权人不能赔偿或不能完全赔偿时,由补充责任人根据其过错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既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补充,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补充。
程序上的补充是指,受害人提起诉讼时,应将直接侵权人和补充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而不能只起诉补充责任人,除非直接侵权人不能确定或者下落不明。
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反思
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反思目录一、内容描述 (2)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角色定位 (3)(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4)(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与性质 (5)三、侵权补充责任的概述与特点 (6)(一)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及意义 (7)(二)侵权补充责任的特点分析 (8)四、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 (10)(一)公平原则与侵权补充责任的关系 (11)(二)风险分散理论与侵权补充责任的契合性 (12)(三)法的预测性和警示机制的作用分析 (13)五、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现实困境与问题 (14)(一)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与冲突问题 (15)(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与挑战分析 (17)(三)现实监管与制度执行的问题探讨 (18)六、理论反思与完善建议 (19)(一)对现有理论基础的反思与深化研究 (21)(二)立法层面的完善建议与措施探讨 (22)(三)司法实践中的应对策略与建议提出 (23)七、结论与展望 (25)(一)总结研究成果与观点提炼 (26)(二)未来研究展望与趋势预测 (27)一、内容描述本文旨在对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进行深入的理论反思。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因他人的行为或设施存在潜在危险而受到损害的人。
安全保障义务人可能因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他人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而产生的。
因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机会控制风险的发生,因此应当对其行为负责。
还有学者认为,这一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是法律对行为人的一种强制性的约束。
在实证研究方面,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如何准确界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如何确定其责任范围以及如何处理与其它归责原则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其他当事人承担剩余部分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后果的角度,对补充赔偿责任进行探讨。
二、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概述1. 责任承担的范围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首先体现在责任承担的范围上。
在补充责任关系中,主要责任人应当首先承担全部责任,当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补充责任人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
这意味着,补充责任人的责任承担范围是有限的,仅限于主要责任人无法承担的部分。
2. 责任承担的顺序在补充责任关系中,责任承担的顺序是先由主要责任人承担,不足部分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这种责任承担顺序体现了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有助于明确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3. 责任承担的方式补充责任的法律后果还体现在责任承担的方式上。
根据不同法律关系和案件情况,补充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金钱赔偿:补充责任人以金钱形式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这种方式适用于各种损失赔偿案件。
(2)替代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人的行为后果,如修复、更换等。
(3)提供担保:补充责任人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确保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4. 责任承担的期限补充责任的法律后果还包括责任承担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补充责任承担的期限为主责人承担期限之后。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补充责任人的过错导致损失扩大的,补充责任承担的期限可以提前。
三、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分析1. 维护公平正义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
通过补充责任,使损失得以弥补,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2. 鼓励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法律后果有助于鼓励责任承担。
在补充责任关系中,主要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都有承担责任的义务,这种责任承担机制有助于提高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3. 保障交易安全补充责任的法律后果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
自查自纠违规补课反思材料
自查自纠违规补课反思材料近期,我在教育工作中存在违规补课的行为。
在此,我诚挚地向学校和领导及相关部门表示深深的歉意,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反思和自我纠正。
首先,我要诚实地承认,我在违规进行了一些补课活动。
这违背了学校教育管理制度和规定,也背离了教育工作的本质。
在此,我向学校和所有相关人员诚挚地道歉。
接下来,我要进行一次深刻的自我反思。
首先,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羞愧和懊悔。
我在违规补课的过程中,没有认真考虑到违规行为给学校、家长和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只是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忽视了教育规范和教学质量。
我认识到,这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行为。
其次,我对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教育理念产生了深刻的反思。
作为一名教师,我应该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并且恪守职业操守和教育伦理。
然而,在这次违规行为中,我没有做到这一点。
我明白了,一个合格的教师应该以身作则,做到言传身教,绝不可以违规行事。
再次,我对于教育的本质和目的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不是简单的应试和追求高分。
违规补课不仅没有改变教学现状,反而加剧了学生的学习负担,使他们无法正常地享受学习和生活。
我应该珍惜每一次正规的课堂教学时间,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品德修养,而不是追逐功利和短期利益。
最后,我要进行深刻的自我反省和自我纠正。
我决心严格遵守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度和规定,杜绝一切违规补课的行为。
我会加强对教育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教育伦理。
我会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和教师培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服务。
在此,我深切地希望学校和领导及相关部门能够对我进行严厉的批评和教育,让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引以为戒,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同时,我也请求学校给予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重新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和职业操守,为学校和学生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我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深感羞愧和愧对学校和学生,我愿以此为鉴,认真改正,永不犯罪,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服务。
校园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幼儿园内摔断腿,律师耐心促和解——参与调处王某与南山幼儿园侵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5月的一天,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罗文钦在深圳南山街道办法律援助室值班的时候,接待了一位老先生王某。
据王某反映,他的孙子王某某(小名乐乐)在南山幼儿园读中班。
半个月前,乐乐在幼儿园课间休息期间与同班同学张某玩耍的时候不小心从二楼楼梯处摔了下去,导致乐乐的右腿小腿腿骨断裂。
事后乐乐的班主任谢某与学校校医将乐乐送到了南山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由幼儿园先行垫付了医药费2000元。
现在乐乐已经出院,但仍需敷上石膏。
为了照顾好孙子,王某及其妻子(也就是乐乐的奶奶)特地从老家山东赶了过来,住在儿子家里照顾孙子乐乐。
王某认为,乐乐在幼儿园摔断了腿,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从乐乐摔断腿住院到现在在家休养大半个月过去了,幼儿园的领导、班主任、老师均没有到医院或者家里面来探望过乐乐,也没有主动提出赔偿方案,这让王某感到非常气愤和失望,他决定要为自己的孙子去跟南山幼儿园讨一个说法,于是来到街道办法律援助室找律师咨询、请求协助。
二、法律分析(一)王某某(乐乐)在幼儿园摔断了腿,幼儿园是否必须承担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即加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或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只有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才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即若受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包括幼儿园)就应当承担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只有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乐乐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如果幼儿园不能够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话,就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有哪些
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有哪些如果孩⼦在学校受到侵害的,家长是可以找侵权⾏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的。
但是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孩⼦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也是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那么,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第⼆款规定了⼀个特别的学校责任,就是补充的补偿责任。
条⽂的内容是:“第三⼈侵权致未成年⼈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是⼀个很值得注意的规定,有利于学校、幼⼉园等教育机构加强管理,保障未成年⼈的⼈⾝权益,具有⼈性化的特点。
在现实⽣活中,有些学⽣在学校受到⼈⾝损害,虽然直接的致害原因是第三⼈的过错⾏为,但是有时学校的过错为学⽣伤害事故的发⽣提供了条件。
学⽣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了具备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学⽣⼈⾝损害是由于第三⼈的原因所致,如果是完全由于学校的过错所致,就是⼀般的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第⼆,学校、幼⼉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过错也不会产⽣补充赔偿责任,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完全由加害的第三⼈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幼⼉园等教育机构的过错与第三⼈的致害应当有⼀定的关联,如果不存在关联性,也不应当让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在第三⼈侵权致害未成年⼈的事故中所称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补充责任的原理是⼀致的。
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学校存在过错,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或者扩⼤,增加了损害发⽣的⼏率;因此学校应当为受害⼈向第三⼈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
在责任的承担上,如果受害⼈向侵权第三⼈请求赔偿时,第三⼈⽆⼒或不能完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向有过错的学校、幼⼉园等教育机构请求赔偿的,被请求的学校、幼⼉园等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处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应当认为是⼀定份额,学校、幼⼉园等教育机构承担的应当是负直接责任的第三⼈所不能承担的部分。
学校侵权责任制度的探析
学校侵权责任制度的探析【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同时也给学校和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由此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随之也成为当前民事案件中一种居高不下的新型案件。
为此,本文拟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涉及的安全保障义务、举证责任、责任形式等疑难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讨,期待能对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实际处理以及今后的立法工作有所启发和裨益。
【关键词】学校;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随着我国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并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制度设计以及司法实践必将不断完善,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也将趋于准确,进而逐步达到统一。
笔者对此做如下几个方面的探析。
(一)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宜统一承担侵权责任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也可能是合同责任。
这两种责任无论从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各方面都有很大差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两种责任出现竞合,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但笔者认为,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宜统一承担侵权责任,不宜以违约责任处理。
其理由:其一、合同上的附随义务是合同责任在局部区域的成功扩张,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产生,但合同和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起来的,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
其二、合同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主要有两种情形,即加害给付和具保护性功能的附随义务的违反,它们都属于积极侵害债权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因此,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比,主要是在归责责任原则上因采严格责任原则似乎对受害方有利。
但安全保障义务大多是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它同样以过错为条件,因此受害方主张违约责任的优势并不能体现出来。
相反,我国并没有区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而规定不同的时效期间,而是统一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在责任范围上,侵权责任可以包括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这在合同责任中就很难实现。
违规补课检讨反思报告书
违规补课检讨反思报告书一、违规补课情况的描述作为一名学生,我在过去的学习中犯下了违规补课的错误。
具体情况如下:在某次考试不理想后,我感到了很大的压力和焦虑,为了追赶进度,我选择了违规补课。
我找到了一位非法补习机构的老师,通过线上视频课程来进行补课。
尽管获得了一些知识,但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我没有征得家长和学校的同意,也没有经过正规的教育部门的认证。
二、违规补课的原因分析1. 压力和焦虑:由于考试成绩不理想,我感到了巨大的压力和焦虑。
为了弥补自己的不足,我希望通过补课来提高自己的成绩。
2. 忽视规则和制度: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我忽视了学校对补课的相关规定。
我抱着侥幸心理,选择了违规行为。
3. 缺乏自律和自信:我没有相信自己能够通过正常的学习方式来提高成绩,缺乏了对自己的自信和自律。
三、对违规补课行为的反思1. 违反了法律法规:违规补课不仅违反了学校的相关规定,还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违规补课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和教育质量问题。
2. 影响学习效果:非法补习机构无法提供与正规学校相同的教育资源,违规补课的学习效果难以保证。
而且过度追求分数,忽视了自己真正的学习兴趣和发展。
3. 影响社会公平:非法补习机构的出现导致了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有些家庭可能无力承担高额的补课费用,导致他们的子女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
四、思考与改进1. 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我要正视自己的不足,不再只追求短期的成绩,而是注重全面发展和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2. 尊重学校规定:作为一名学生,我应该遵守学校的规定,尊重学校的教育制度,不再违规补课,同时也要积极配合学校的教学安排。
3. 积极参与学校的辅导和课外活动:通过课堂学习和参与学校举办的辅导活动,我将能够更好地提高学习效果,并丰富自己的知识面。
4. 合理管理时间和压力:合理安排学习和休息时间,学会管理自己的学习压力,通过良好的心态来面对学习中的挑战。
五、对其他学生的建议1. 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学习不仅仅是为了追求高分,更重要的是为了开拓自己的眼界和提高综合素质。
教师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师侵权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教师侵权案件为例,分析其法律问题,为我国教育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10岁,系某小学五年级学生。
2019年9月,甲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因教师乙的过错导致其腿部受伤,造成骨折。
经鉴定,甲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甲的法定代理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小学、教师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件焦点1. 教师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某小学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案件中各项赔偿标准的确定。
四、案例分析1. 教师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教师乙在体育课上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原告甲受伤,其行为构成侵权。
2. 某小学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他人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某小学作为学校,未对教师乙进行充分的管理和监督,导致其行为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 案件中各项赔偿标准的确定(1)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诊断证明、病历等认定。
”本案中,甲的医疗费用为人民币2万元。
(2)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按照受害人的实际误工天数和收入水平认定。
”本案中,甲的误工费为人民币1万元。
(3)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护理费按照受害人实际需要护理的天数和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水平认定。
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之检讨
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之检讨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对于个体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在侵权责任法中,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侵权责任构成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的相关问题,以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考。
本文首先将对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在法律上的地位。
接着,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的要素及其特点。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探讨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的特殊问题,如监护人责任、过错推定等。
同时,本文还将对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进行深入研究,以揭示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困境与挑战。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分析、案例研究和比较分析。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本文将为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问题提供理论依据;通过案例研究,本文将对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的实践应用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比较分析,本文将揭示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问题上的异同,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借鉴。
本文将对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问题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和改进措施。
这些建议旨在更好地保护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也希望通过对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问题的深入研究,为法学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概述不完全行为能力人,通常指的是未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等因素限制了其对自己行为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
在侵权责任法中,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因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其侵权责任的构成及承担方式具有独特性。
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构成,首先需考虑其行为能力的限制。
由于其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不足,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可能无法完全理解其行为的后果,或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行为。
对学校等教育机构补充责任的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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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规收费反思报告范文
学校违规收费反思报告范文一、引言近期,我校面临了一起学校违规收费的事件。
我作为学校领导的一员,深感责任重大。
为了引以为戒,让各层次的工作人员认识到违规收费的严重性,我特撰写此报告,反思事件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便学校管理能够更加规范合理,确保学生权益得到保障。
二、事件回顾在去年秋季学期开始后的一个月里,学生家长陆续向学校反映,学校对学生进行了一些不合理的收费。
调查后发现,学生在购买课外辅导班和校内社团活动等方面被迫交纳了相当数量的费用。
三、事件原因1.管理不到位学校管理部门在规范学校收费方面存在疏漏,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导致学校工作人员在收费方面存在模糊地带,进而无法正确执行政策。
2.马虎态度部分学校工作人员对收费政策态度不端正,对学生家长的需求轻描淡写,更关注的是如何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这一马虎态度是导致违规收费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学校管理层在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同时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为了弥补预算缺口,学校可能会通过收取学生额外的费用来减轻财政压力。
这种不健康的经济考量促使了学校违规收费的发生。
四、问题影响这次学校违规收费事件的发生给学生家长造成了经济负担的压力,同时也损害了学校的声誉。
家长对学校信任程度减少,学校的名誉受到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此外,作为学校领导,我本应负起责任,保障学生权益,但由于我未能及时察觉和阻止违规收费行为,与此事无关的同仁和我同时受到了舆论的谴责。
五、问题解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学校应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明确学生收费标准,并加强对这些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清楚执行的政策,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2.塑造正确的态度学校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引导他们正确对待收费问题,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
只有当每个工作人员都把学生的权益放在首位,才能避免发生违规收费的问题。
3.完善财务管理体系作为学校管理者,我要督促财务部门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做到收支明细、账目清晰,确保每一笔收费都经过合规程序,并能够向学生家长及时提供收费明细,增加学校透明度。
教师法律风险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教育领域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
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主体,其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应对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教师法律风险的案例分析,探讨教师在工作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小学教师李某,因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被学生家长起诉至法院。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李某正在教室内进行课堂教学,学生小王在课间休息时与其他同学玩耍,不慎摔伤。
家长认为,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履行监护职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李某及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风险的识别(1)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教师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教师,在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时,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法律责任的承担(1)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2)教师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教师,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作业给人抄袭的检讨书
作业给人抄袭的检讨书对于我在作业中给人抄袭的错误行为,我深感羞愧和自责。
我明白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老师对学生的公正评价,也影响了同学们的学习氛围。
在此,我向老师和同学们表示最诚挚的歉意。
作业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手段,也是巩固知识、提高思维能力的重要环节。
然而,我却因一时的懒惰和自私,将作业给了他人抄袭,这是对学习的不尊重,也是对老师和同学们的不负责任。
通过深入反思,我认为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我对待学习的态度不够端正,缺乏自律和自我管理能力。
我没有意识到作业抄袭的严重性,轻视了学习的重要性,导致了这样不可挽回的后果。
为了改正自己的错误,我决心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时间,重新树立起正确的学习观念。
首先,我会端正态度,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
我将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从思想上杜绝抄袭的念头。
其次,我会加强自我管理,培养自律意识。
我会认真对待每一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拖延时间,严格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各项任务。
同时,我会增强自我监督的能力,对于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主动地去寻求解决方法,而不是通过抄袭来逃避问题。
此外,我会寻求老师和同学们的帮助和支持。
我将虚心向老师请教,认真听取老师的指导和建议,努力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
同时,我会与同学们一起学习、交流和讨论,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合作,不仅可以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和能力水平,还能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
我深知改掉抄袭的习惯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长时间的坚持和努力。
因此,我会制定出详细的学习计划和时间表,明确每个阶段的目标和任务。
我会坚持不懈地执行计划,并时刻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勇于面对挑战和困难。
同时,我也会不断反思自己的学习过程和成果,及时发现并修正问题,不断完善自己的学习方法。
同时我也将主动承担责任,对于因我的错误行为而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我会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和纠正。
我会主动向老师说明情况,承认错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法律问题案例全解(3篇)
第1篇一、引言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
然而,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全面解析学校法律问题,为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提供法律保障。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学生伤害事故【案情简介】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因与同学发生争执,被推倒导致腿部骨折。
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安全负责,确保学生在上体育课时不会发生伤害事故。
若学校在安全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疏忽,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案例二:教师侵权行为【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张某在课堂上因批评学生李某,导致李某情绪激动,与张某发生争执。
争执中,张某用手指戳了李某的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教师对学生实施侵权行为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但若学校能够证明教师的行为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且学校尽到了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教师张某的行为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且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制止张某的行为,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案例三:学生违纪行为【案情简介】某中学学生王某因违反学校纪律,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的处分。
王某不服,认为学校的处分过重,要求学校撤销处分。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依法进行,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在本案中,学校对王某的处分应当依法进行,并听取王某的陈述和申辩。
若学校的处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未听取王某的陈述和申辩,王某有权要求学校撤销处分。
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辨析
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辨析作者:张荣霞王伟生来源:《现代交际》2013年第10期[摘要]我国在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学术界有观点认为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是其下位概念。
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二者也存在着诸多不同。
从本质上讲补充责任是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中的一种新型的、独立的责任形态。
[关键词]侵权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辨析[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10-0012-02一、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一)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侵权补充责任是指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在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责任或者不能完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人在其过错以及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形态。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特征1.侵权补充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存在两种侵权行为。
即侵权补充责任的形成必须存在两种性质不同的侵权行为:一种是直接导致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积极加害行为,也称直接侵权行为,有时甚至是犯罪行为;另一种是对受害人损害结果的发生起间接作用的消极不作为行为,也称间接侵权行为。
由于积极加害行为借助、利用了消极不作为行为并造成了同一损害,使得两种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间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但导致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即实施积极加害行为的人承担直接责任,消极不作为的人承担补充责任。
[1]2.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民事法律责任。
即过错是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补充责任,没有过错,补充责任人将不承担责任,体现了传统侵权法上过错归责和责任自负的精神。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论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抑或是学校等教育管理机构,其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就是因为其有过错,具体表现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选任和管理义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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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一)
关键词:侵权/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过错程度/原因力内容提要: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了学校侵权补充责任,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却很不明确,没有把补充责任如何承担及承担的范围清楚明白的表述出来,造成了两种不同的解释。
解决学校与第三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并且正确理解及适用补充责任,应该结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理论分析责任形态及责任范围,区分过错的大小与原因力的大小。
不同的过错应采用不同的责任形态来划分学校和第三人的责任范围,兼采按份责任形态与补充责任形态来处理学校侵权补充责任案件对学校、第三人更为公平。
一、引言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补充责任在校园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对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评论也是好坏参半。
肯定者认为补充责任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化的保护,否定者则认为让学校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违反了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理1]。
因而就有必要对学校侵权补充责任是否合理进行反思。
二、由学校侵权补充责任案件引发的问题学生张某平时就与校外无业人员接触,并曾经因为与外来人员一起勒索本校学生,受到学校处分。
一天,张某正在学校上课,校外无业人员朱某来到学校,将张某叫出教室,在教室外的走廊上,与张某口角后,将张某打伤。
学校老师发现双方口角后动手打架等出面劝止,没有奏
效后拨打了报警电话。
事后,张某的监护人将学校诉至法院,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让外来无业人员朱某擅自进入学校,导致张某被打伤,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失。
在这里,学校确实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恶意外来者,故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从法律上讲,也即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所以法院认定其有过失行为,判定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朱某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最后由学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个“相应的”怎么去理解?是理解为如果学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由此的补充责任,还是让学校在其过错行为的限度内承担补充责任呢?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呢?从上述的案例来看,法院是按第一种理解去处理案件的,因第三人朱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就要承担补充责任,而这个补充责任却是侵权赔偿的全部责任,因为学校从朱某那里得不到追偿,实际上学校成了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但从案情来看,学校虽然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恶意外来者朱某,但是学校发现双方口角后动手打架等出面劝止,没有奏效后拨打了报警电话,还是尽了一定的义务,只是没有很好的尽到义务而已,但却让学校最后承担了全部的责任。
对于这类的案件,是否应适用补充责任,该如何适用补充责任呢?三、对学校侵权补充责任承担规则的反思(一)补充责任的含义及承担规则1·补充责任的含义学
界对于补充责任的内涵有不同的表述,其中张新宝教授的表述是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的,他认为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
2]2·补充责任的承担规则依据补充责任的内涵,学界对补充责任的承担规则有如下的认识:(1)权利人应当首先向主责任人请求赔偿,在主责任人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终局消灭,权利人不得再向补充责任人要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无权向补充责任人追偿。
(2)权利人直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的,补充责任人可以向权利人赔偿也可以拒绝赔偿;权利人同时向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的,补充责任人仅对主责任人承担不足的部分承担责任。
(3)当权利人请求主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主责任人无法确认或不能赔或赔偿不足时,权利人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此时补充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满足权利人的请求。
(4)在补充责任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后,对于其已经承担的部分补充责任人有权要求主责任人承担,主责任人应当赔偿补充责任人的损失。
3]由此可见,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取决于主责任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情况,可以是主责任人不能赔偿时的全部责任,也可以是主责任人赔偿不足时的剩余部分,同时也与补充责任人自身的过错相关,可以是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责任,一
般依法律规定得以确定。
(二)学校侵权补充责任承担规则存在的问题基于前面的阐述,现在来分析最初提出的问题,如何理解“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是理解为前者,基于补充责任的原理,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责任或不能完全承担责任,学校作为补充责任人就要承担因第三人无法承担的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
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是,如果第三人根本就无法承担责任,而由学校全部承担了责任,学校赔偿后也是无法从第三人那里得到追偿的。
这样对学校而言多少是不公平的。
如果理解为后者,实际上也有问题,可能与侵权责任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实际损害赔偿原则相悖,因为按照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因过错行为人的责任应该是确定的。
但是以补充责任的承担规则,补充责任人要承担的补充责任很不确定,即使法律规定补充责任人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也会因主责任人承担能力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果主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学校需要在全部责任的基础上依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如果主责任人有40%的赔偿能力,学校只需要在60%的剩余责任的基础上依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如果主责任人有80%的赔偿能力,学校只需要在20%的剩余责任的基础上依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所以,采用这两种理解方式去解决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都是存在问题的,也就是说司法解释对学校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是有问题的。
那么,到底该如何处理学校、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呢?
我认为,该司法解释规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仅仅是考虑到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而学校的侵权行为(违反法定义务的不
作为)是次要责任和间接责任,忽略了过错程度对侵权责任的作用。
四、从过错程度与原因力理论结合的角度分析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正是因为我们没有充分的认识补充责任承担的依据之一———过错,我们只考虑到认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时,需要学校有过错,但是却没有认识到学校的过错是有程度不同的,学校的过错程度不同,可能承担的责任也会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