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教师职务侵权及其侵权责任研究-精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师职务侵权及其侵权责任研究

一、教师职务侵权的概念解析

教师职务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在其岗位上实施教学活动过程中履行教师职责时因其过错而出现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教师职务侵权行为中,实施侵权行为的是教师,但是因为教师属于学校雇佣人员,所以学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所以学校是这一件事的侵权责任的负责人。判定教师是否为事件责任人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判定,教师执行职务期间,责任由学校承担。教师在执行职务期间伤人,这类事件属于学校工作的内容,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学校的观点。如果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导致他人权利受到损害,那么事件责任人为教师。本文以2个事件为例,对教师职务侵权行为进行分析,以及责任承担人的判定进行探讨。

案例一:一天早上,学生李某在学校内的草坪中嬉戏,班主任王老师发现后对李某进行了批评,该学生不服教育反而用言语顶撞。王老师十分生气,当即动手打了李某,结果导致李某面部软组织受伤。事情发生后,王老师向学生李某道歉,并且给予经济赔偿,但是事件双方观点未能达到一致。最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结果是王老师向李某道歉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赔偿。其中,该学校也需承担赔偿款项清偿责任。本案中法院的判定结果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事件发生于王老师履行学校职务的过程中,教师是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权利受损的,所以,教师的行为属于学校的行为。判决中,应该最终责任人应该是学校,而不是王老师,因履行职务而发生的权利侵害事件,责任承担者应该为学校。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法人或者隶属于法人组织代替法人执行相关职务的人,在执行过程中侵害到他人权利的行为,根据我国《通则》的规定,最终责任应该由法人承担。本案中,王老师是在替学校履行职责时,因不当的教育方式而导致他人权利受损,引发侵权纠纷。这种侵权事件的责任人应该是学校,因为王老师的行为是为了履行学校的教育目的而衍生的。所以,这种侵权行为虽然是王老师造成的,但是属于王老师代替学校而衍生的,所以最终责任应该由学校承担,而不是实际侵权人承担。这类案件,学校为责任承担人,但是也可以根据实际侵权人的侵权程度以及经济状况,追求其相关责任。

案例二:近日,有市民反映,上海一所小学一名男老师涉嫌猥亵女学生,记者了解到,这名男老师今年47岁,在该校从事教师工作已经有10多年。1月初,一名女学生家长带着女儿来该校投诉该老师行为不端,校方才掌握这一情况,并立刻对此事进行了核实。在学校、家长和当事人三方进行当面对质中,男老师称自己是“关爱”学生,只是方式方法有些不妥。校方随后与这名男老师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目前,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在此案件中,需要考虑的关键点是事件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是学校还是老师个人?这就要看,老师的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如果属于职务侵权行为那么学校为事件责任的承担者,如果不是职务侵权行为,该老师承担此侵权事件的责任。那么,老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呢?

学校是一个教育机构,主要从事的内容就是教育,传授学生知识,给予思想道德教育。所以,教师主要承担的责任就是教育学生。在此案件中,如果老师的侵权行为的目的是教育,那么就属于职务侵权。但是,该老师以关爱学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