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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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

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

环境 侵权 的种 类
污 染 、 污染等 ; 水 按照污 染物 的性质 可 以分 为生物 污染 、 学污染 化
财 产损 害赔 偿包括 直接 损 失和 间接损 失 。直接 损 失是 由环
等: 按照污 染物 的形态可 分为废气污 染 、 固体废 物污 染等。 19 境侵权 行为直接 导致 的财 产受损 ; 据 99 间接损 失则 是 由环 境侵权 使既 年 《 国环境状 况公报 》 中 显示 , 目前我 国七 大水系 、 主要湖 泊、 近岸 得利益 受损 。如鱼 苗因 水污染 致死 , 使财 产直 接受 损 , 鱼苗 致 而
应 支付 丧葬 费、 死者 生前扶 养 的人 的必要 生活 费等 。 ( ) 二 排除侵 害
排 除侵害 的制 裁方 式主 要适 用 于公 民或法 人 的财产 或人 身
或 的排 放 , 不是 以损 害他 人为 目的 , 其对 人类环 境却 造成 了侵 可 能 由于其 他单位 或个人 的环境 侵权行 为而带来 危害 的情形 , 并 而 害, 从而最 终造 成 了与环 境有 密切关 系 的人体 的损害 。 这 种危 害正在 进行之 中 。 据环境 侵权 的具 体情况 , 除侵 害的 依 排
纷不 断增 多 。

( ) 害赔偿 一 损
损 害赔偿 是对受害 人 因环 境侵权 而遭受 的损 失予 以补 偿 的。 损 人身 损害 环 境侵 权行 为 的重要 一类 是 环境污 染行 为 ,根据 不 同的标 根据损 害主 体的不 同 , 害赔偿 可分 为财产 损害 赔偿 、 准, 对环 境污 染可 以分 为不 同的类 型 : 照环境 要素 可分 为大气 赔偿和 精神损 害赔 偿 。 按
长大后 再 出售 会得 到更 大利益 , 水污 染使其 将来 的利 益丧 失 , 为 间接损 失 。两种损 失都应 获得 相应 赔偿 。

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研究——以环境侵权责任为视角

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研究——以环境侵权责任为视角

规定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也进行了规范 ,即在何种情况下企业将不承担 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大致概括,可以包括 以下几种:首先是不可抗力 . 其次是受害人过错 ,还包括第三人责任等 ,在这三种情形还包括了正当防卫 与紧急避险 晴形。笔者认为,对于此三种情形 ,应当进行详细的阐释 。 首先 ,不可抗力 。根据现行环保法律,它 主要是指地震 、海啸等极 端自 然灾害和战争。笔者在 此需要 强调 的问题 是 ,如果 出现 了不可抗 力 ,那么企业的责任就完全免除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环境污染损

( 一 ) 环 境 侵 权 中无 过错 责任 原 则 的 适 用 在环 境 侵 权 中 的适 用 无过 错 责任 原 则 ,主要 有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原 因 :
对 于 环 境侵 权 责 任 认 定 时 ,其相 关 的必 要 条 件 法 律 做 出 了 一 定 的规 范 ,于 此 同 时 ,我 国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主要指 《 侵 权责任 法》 的相关


任将会不再承担 ;最后是第三人过错。所谓第三人造成 的过错 ,是 指第 三人 的过错给环境造成 了一定 的消极损害 ,那 么此时受害人可 以向污染 者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 三人请求赔 偿。如果污染一方 被请求赔偿 后 , 其将有权 向第三人追偿
( 三 ) 明 确 环境 侵 权 损 害的 赔 偿 方 式和 赔 偿 范 围
二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法 律 适 用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 一 ) 环 境侵 权 的构 成 要 件
侵 权 责 任 法 适 用 问题 研 究
— —
以环 境 侵 权 责 任 为视 角
叶 星
摘 要 :环境侵权是重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应从我 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出发,寻找到环境侵权 责任法律适用的思路。厘清 《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 、《 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的关系,进而建立起 环境侵权责任法律的适用原则,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中,一是无过错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本来的含 义,而只具有回 复权利的性质。二是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表现为原告 ( 受害人 )举证责任的减轻 ,被告 ( 加害人)举证责任的加重。' 3然 ,在研究环境侵权责任法 - 律适用问题的过程中,还必须注意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抗辨事由及明确环境侵权损害的赔偿方式和赔偿范围等几个问题。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摘要】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环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而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还未形成。

本文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并研究了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在对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来制定出对其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环境侵权是指由于人类的生产活动及其他人为原因,导致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从而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及环境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责任者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本身具有特殊性。

在传统的民事侵权中,加害人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直接的,侵害结果也是明确的,受害对象一般都是单一化的个体。

而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其一表现在环境侵权的侵害状态具有持续性。

传统侵权行为,大都因加害人侵害行为的实施而即时成立,因加害人侵害行为的停止而即时停止,具有即时性、一次性的特点。

而在环境侵权中,因作为侵害原因行为的加害人的生产、生活活动所具有的继续性、反复性等特征,从而决定了侵害状态的持续性。

其二表现在环境侵权的侵害影响范围比较广泛。

由于环境具有较强的扩散性与开放性,污染物也会随之扩散到环境因子所达之处,从而扩大了环境侵权损害结果的影响范围,而传统民事侵权的损害结果则较为直接.比较固定,不宜扩散。

其三表现在环境侵权的侵害结果的累积显现性。

在传统侵权中,损害结果大都紧随加害行为而产生或与加害行为同时产生。

但环境侵权的损害结果往往要通过广大空问和长久时间、甚至经由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之后才能变得明显,而这种累积性与复合性,又决定了损害结果具有滞后性和潜在性。

其四表现在侵害权益的双重性。

环境资源领域具有社会性特征.其各个要素之间相互关联,不可分割,这就决定了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持久性以及空问上的广阔性等特征。

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

环境侵杈民事责任典型问题探析

环境侵杈民事责任典型问题探析
第二, 环境 不法 行 为 的多样 性 。 境不 法 行为 既可 能在 生产 环
作物 所有 人 ( 无过 错 ) 责任 的规 定演 绎 而成 了关 于 公害 救济 的无
过错 赔 偿责 任 。 国是 以“ 0法 近邻 妨 害” 这一 概念 来概 括 因环 境污
染致 害 。类 推 适用 土地 利 用者 相 邻责 任 。对 于 一些 因现 代 能源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 S ce S t
{占 } 缸会 ; I
己1年1 () 口1 月下 3
环境侵杈民事责任典型问题探析
滕 克 越
摘 要 尽 管侵 权 责任 法在 环境 污染 民事责 任 方面迈 进 了一 大步 , 随着 环境 问题 日益严 重 , 但 民法 中某 些规 定在 司 法 实践
人类 环境 是 影 响人类 生存 和 发展 的重 要 因素 。2 世 纪 中叶 0 以来 , 于环 境权 的 重视和 争 取得 到 了广大 民众 的支 持 , 对 而各 个
国家 也相 继 出 台了各 项法 律法 规 保护 环境 ,由此 也产 生 了刑事 、 用 , 助 于体 现公 平 、 有 效率 、 序 的法 治理 念 。 秩 民法调 整 平等 主体
的规 定 , 要行 为人 实施 了排 污行 为并 对他 人的环 境权 益造成 损 只
现 代大 部分 国家予 以适用 的环 境 侵权 民事 责任 的 赔偿 原则
是无 过错 责任 原则 。尽 管如 此 ,由于 不 同 国家采 用 的做法 不 同 ,
因此 , 映在 侵权 行 为的适 用 上也 各不 一致 。 反 日本 以“ 公害” 这一概 念来 表述 环境 污染 损害 , 确立 了公 害救
民事 和 行政 三大 责 任 ,对 于 环境 侵权 问题得 到 了一定 程 度 的解 之问 因污 染致 害而 引起 的民事 关系 , 决一 部分人 污染 环境 导致 解 另一 部分 受 到损 害这 一社 会 问题 , 过 追究 加 害人 的 民事 责任 , 通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本 民法依 据 ,同时 ,亦是 我 国环境 侵权 行 为适用 无过 失 责任
的一个概括性规定 。另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 0 1年 1 2
[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无过错责任
代 表人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 赔偿损失 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而在最新实行 的 《 侵权责任法 》中设立了 “ 环 境污染责任”的章节 ,对环境侵权 的民事责任进行 了更为详 细的规定 , 这些法律应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
指因人 为的活动 ,致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或污染
自身的特点 ,这也使得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也存在特殊性 。 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认为 ,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 必要条件是 ,行为人存在过错 ,损害事实与加 害行为之间要
存 在必 然 的因果 关 系 。但是 在 环境 侵权行 为 中 ,这 种理 论 有 着 明显的 不足 ,主 要表 现 在 :第一 ,损 害环 境 的污染 行 为 往
环境污染事故而受损的民众应如何去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 根据现行 的法律 ,受损 民众可以通过刑事 、行政、民事等途 径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本文谨依据我 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
2 环境侵权 的构成要件
根据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 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 关 系 、行为 人 主观上 有过 错 等 四个 方 面 。
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和解读。
1 我 国现 行 的环 境侵 权 民事 法律 体 系
环 境侵 权 的概 念有 广 义和 狭 义之分 。广义 的环境 侵权 是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 为,原则上应当遵守上述的侵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环境侵权概述•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实践•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立法与完善•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研究的展望与发展趋势01环境侵权概述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损害的行为。

定义环境侵权主要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类。

其中,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等;生态破坏则包括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破坏等。

类型定义与类型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实际损害,且该损害具有可确定性。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历史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侵权问题逐渐凸显。

各国在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也逐步完善了环境侵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民事责任制度。

现状目前,各国已经普遍重视环境保护,并加强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取证难、赔偿不足等。

环境侵权的历史与现状02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概念环境民事责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严格性、强制性等特点。

广泛性表现在责任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健康、环境质量等;多样性表现在责任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严格性表现在责任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即可认定责任;强制性表现在责任承担方式的强制执行性。

特点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民事责任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破坏,且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和工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环境侵权事件频发。

为了有效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我国法律制度对环境侵权事件的惩罚越来越严格。

在这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已经逐渐成为热点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特点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针对有违法行为的被告,对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赔偿数额超出了仅仅抵消原告损失的限度,从而实现了对被告的惩罚的赔偿。

由于其具有强烈的威慑作用和示范教育意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保障人类和其他生物的权益。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国际上也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

二、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情况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因环境犯罪行为的增多而出现的一种制度,是对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进行全面补偿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环境侵权事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广泛应用,旨在惩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施工者、经营者和其他环境污染者,提高他们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心和意识。

具体来说,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环境侵权行为滞后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以作为一种新型的赔偿方式来保障环境的权益和保障权益;(二)环境侵权者在掩盖事实和逃避责任方面表现出的恶意甚至是犯罪行为,可被视为惩罚性赔偿的重要适用对象;(三)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惩罚性赔偿可以强化环境审计、评估和验收环节,对于环境事故的根本问题进行了解和治理;(四)由于环境污染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经常是致命或难以恢复的,此类环境犯罪是很难恢复以前状况的,因此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可以对被害方提供更有利的解决办法。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优点1. 提高责任心和意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强化环保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针对那些在环保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人。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概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它涉及环境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与融合。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愈发严重,这使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确定、损害后果的评估、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也有助于为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关注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环境损害的复杂性。

例如,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这使得损害后果的评估和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较大难度。

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探索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认定与承担机制,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 环境侵权问题的背景与现状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

在全球范围内,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环境侵权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环境侵权事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污染类型也日益多样化,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这些污染行为不仅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环境侵权的民事赔偿范围的开题报告

环境侵权的民事赔偿范围的开题报告

环境侵权的民事赔偿范围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意义
中国是一个拥有丰富资源的大国,但长期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侵害环境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而环境侵权的民事赔偿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侵权的民事赔偿范围,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人民权益。

二、研究内容
1.环境侵权的界定及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
2.环境侵权的民事赔偿范围及限制
3.建立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实践案例分析
三、研究方法
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律分析和案例分析三种方法。

文献研究将通过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相关文献进行搜集、归纳和分析,确定环境侵权的民事赔偿范围。

法律分析将重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规定及其实践运用情况。

案例分析将从环境侵权的具体案例出发,分析各种因素对民事赔偿范围的影响。

四、预期成果
1.明确环境侵权的民事赔偿范围和限制
2.深刻认识建立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人民权益提供法律参考
4.对环境保护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提出一些合理性建议。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由四部分组成: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具体如下:1. 环境权益:环境权益是指自然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公益性质的利益。

侵犯的环境权益具有广泛性、公益性、共性和非财产性等特点。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环境权益保护范围内侵害了环境权益。

例如,环境污染、砍伐林木、非法采矿等。

同时,行为人还需要有违法性和过失性。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环境权益受损害。

行为人必须要承担因果关系,即行为的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

4. 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权益遭受了实际损失。

例如,环境污染导致健康问题、资源浪费等等。

二、相关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质严重污染,居民饮用水遭到威胁。

因此,居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并且采取必要措施恢复水质。

2.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周边居民房屋出现裂缝。

居民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恢复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 案例三:某旅游景点因违法上马超时而致使游客在骑马途中落马,造成游客身体伤亡。

游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景区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景区存在过失,被判赔偿游客医疗费、抚恤费,同时进行整改。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案件中具有不同的体现。

只有当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四个要素都符合时,才能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我 国现 行 的环 境 侵 权 民 事 法律 体 系
环境 侵权 的概念 有广 义和狭 义之 分 。 广义 的环 境 侵权 是指 因人为 的活动 . 使 生态环 境 和 自然 资 致
” 的章 节 . 环境 对
的规 定 . 些法律 这
律 依据 。
源 遭受破 坏或 污染 而侵 害他 人人 身 、财产 权益 、 环 境 权益 . 依法 应 当承 担民 事责 任 的一种 特殊 侵权 行 为 . 义的环境 侵权 概念仅 指 环境污 染侵 权 。[ 狭 1 1 环境 侵权作 为 一种侵 权行 为 . 属于 特殊 的侵 权
专 门处理 群 体诉 讼 的一 种 诉讼 程 序. 解决 群体 性 对 纠纷 有着 重要作 用[ 4 1 。民事 诉讼 法第 5 4条规定 。当 事人 一方人 数众 多的 共 同诉讼 . 以 由当事人 推选 可
代 表人进行 诉讼
理 论 . 会使 受 害 人得 不 到 有效 的救 济 . 使 环境 就 也
境侵 权案 件 中受害 人权益 的保护 。 《 民法 通 则》 14条 规 定 : 违 反 国家保 护环 第 2 “
代 表人诉 讼 的出现 . 补 了传统 的共 同诉 讼制 弥 度 的不足 , 污染 范 围广 、 及 受害 者多 的案件 。 对 涉 代

性 ; 环境 损害 的跨 地域性 : 损 害源 头 、 果具 有 ② ③ 结
多元 性 : 环境 污 染所 造 成 的损 害 , 往 同时伤 害 一 往 人 或数人 的生命 、 体 、 身 健康 、 财产及 各 种 生活 上 的 利益 . 因此经 常 是 某一 原 因 导致 多 个 结果 后 。 多个
要 件
权 行 为的构 成要 的存 在 、 害行 为 加 人 主观 上有 过错 原 则上 应 当遵守 也使 得 环境 侵权 亍 人承担 赔 偿 责 为 在过 错 . 害事 实 损 果 关 系。 但是 在环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环境侵权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环境侵权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环境侵权责任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环境侵权责任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环境侵权责任的概念、成立要件、种类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全面阐述了环境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

同时,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研究,分析了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在现实中的应用与问题。

本文认为,加强环境侵权责任的司法保护、完善立法制度、推动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才能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成立要件;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司法保护1. 引言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资源的过度开发,环境污染对社会经济和人类健康的影响越来越严重。

环境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旨在探讨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为完善环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2. 环境侵权责任的概念环境侵权责任是指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公众利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具有公益性、社会性和修复性等特点,不仅关乎个体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

3. 环境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环境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行为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环境侵权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要件是指环境侵权责任的客体是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要件是指环境侵权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

4. 环境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环境侵权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同时也可以根据损害后果的性质和方式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此外,还存在着国家、企事业单位等特殊主体的环境侵权责任。

5. 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民法总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对于环境侵权责任的界定、追究方式、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为环境侵权责任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随着现代工业化的不断深入,环境问题日益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挑战,而环境侵权及环境民事责任就是该领域中的两个主要概念,它们的出现旨在保护环境及妥善处理因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和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与形式环境侵权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等在生产、生活、经营等活动过程中,以侵犯生态环境为行为方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对现有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地貌、废弃物、空气、水、土壤以及生活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具体而言,环境侵权行为包括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犯他人权益等多种形式。

在环境侵权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垃圾等,污染空气、水、土壤等环境;破坏森林、湿地、草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使野生动植物种群减少、生态环境失衡;挖掘采矿、建筑拆迁等,破坏地貌和文物;产生噪音、震动、异味等,影响人们的健康和正常生活等。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要素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依法由破坏环境的个人、企业等承担的责任,其主要涵义包括经济赔偿、修复环境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的要素通常包括环境行为、环境损害和经济赔偿这三个方面。

具体而言,要素包括:1、环境行为:要求具备环境污染、破坏的主体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就是制造环境问题的行为或者不当行为。

2、环境损害:指因为环境护理的不当,导致生态环境不可逆转的破坏,如林木遭到砍伐、水貌被污染、UN放废料、土质被侵蚀等。

3、经济赔偿:环境民事责任之一,是要求污染和破坏者承担经济上的责任,进行赔偿。

经济赔偿目的包括弥补环境损害以及设立环境基金以便日后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的资金来源。

三、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关系及应对措施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是紧密相关的两个概念。

环境侵权是导致环境损害的原因,也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环境民事责任则旨在通过追究污染和破坏者的责任,来遏制环境侵权的行为。

因此,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忽视其中任何一方的作用。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救济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救济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救济探析作者:李良识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17期摘要:当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阶段,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环境侵权问题越来越严重,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尽管我国社会当前出台了《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但在制度具体设计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基于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现状,本文针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与救济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救济;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17.0641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现状考察1.1 我国现行立法现状考察第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归责原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都没有把故意或是过失作为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阐述,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责任。

所以,由上述法律规定可得,我国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我国现行立法对具体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

就责任承担方式而言,《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污染环境与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害应该依照原《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到赔礼道歉等十一种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根据环境损害行为的特点,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不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外,环境保护单行法也有相应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等都规定了一些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我 国环境侵权 的民事 责任制度研 究
郑 小 维 。 孙 学 财 关 影
( 庆 市 让 胡路 区人 民检 察 院, 庆 1 3 0 2大 庆 师 范 学 院 , 庆 1 3 0 ) 大 大 6 0 0;. 大 6 0 0
【 关键字】 环境权 ; 环境侵权 ; 民事责任 ; 无过错责任 ; 环境保护
权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包 括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两部分。 3 污 染 环 境 的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 的 因 果关 系 。 “ 因果 关 系 , 原 因 与 结 果 指 间之 关 系 。 原 因 而 言 . 某 一 原 因 引 出 从 乃 某 一 结 果 之 关 系 ; 结 果 言 . 某 一 结 果 从 乃 因某 一原 因 所 造 成 之关 系 ” 传 统 的 民事 。 责 任要 求 违 法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有 因 果 关 系 。 由 于 环 境 民事 侵 权 不 以违 法 性 为构 成 要 件 .致 害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 ,就 作 为 承 担 民事 责 任 的 必 要条件 。 ( ) 境 侵权 民事 责任 的 承担 方 式 三 环 环 境 民 事 责 任 主 要 由于 侵 权 行 为 所 导致 。 即环 境 侵 权 民事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 即对 他 人 的合 法 环 境 民 事 权 益 实 施 侵 害 的加 害 人 所 承 担 的 不 利 的 法 律 后 果 的形 式 。环 境 污染 与 破 坏 对 人 身 和 财 产 造 成 巨大 伤 害 , 已被 世 界 各 国 高 度 的 关 注 。 都 这在原则上把 “ 除危害 ” “ 偿 损失” 排 和 赔 作为 环境侵 权民事 责任 主要承 担方式 。 综 合 上 述 分 析 ,我 国 环 境 侵 权 民事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应 该 分 三 大 类 共 五 种 具 体 形 式 : . 除 危 害 : . 偿 损 失 ; . 复 原 1排 2赔 3恢 状 ; . 止 侵 害 ; 梢 除危 险 。 4停 5 三 、 环 境 侵 权 中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现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因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损害,原告方在获得传统民事赔偿的基础上,还可以要求被告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问题(一)赔偿数额确定难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往往难以准确评估损害程度和损失范围,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此外,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使得判决结果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方往往面临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长期性,原告方在收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困难。

而被告方往往可以利用其经济和技术优势,通过技术手段和手段规避举证责任,导致原告方举证困难、败诉风险增大。

(三)适用范围不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案件不能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使得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

四、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司法实践不足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司法实践经验相对不足。

环境侵权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责任研究摘要: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其对人类有特殊的危害性。

确立环境侵权责任,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一项基本措施,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一、环境侵权责任的界定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定义,学界的表述不同。

有的学者提出,环境侵害具体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致危害居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对具有社会性的个人利益的侵害[1]。

也有的学者认为,因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破坏生态和资源,直接或间接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就是环境污染侵权[2]。

《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尽管只有4 条,但这是立法首次突出肯定环境侵权责任在侵权立法中的独立地位,该法第65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环境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导致环境被污染或者破坏,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在19世纪以来,各国的立法纷纷确立了认定过错责任原则,如1838 年的《普鲁士铁路法》、1992年日本的《大气污染控制法》等。

我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客观上污染了环境并造成了损害,而不问污染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因此立法对环境侵权责任采取了严格的认定过错责任原则。

三、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

被污染的环境致人损害是环境侵权责任研究的核心,因此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成为环境侵权责任的首要构成要件。

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实践中表现的复杂多样,简言之,只要引起自然因素总体发生不良变化的行为都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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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一)环境权与环境侵权1、环境权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人类每天从环境中索取各种资源。

在生产力低下,人口少的条件下,各种资源被认为是无限获得的,不具有稀缺性;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膨胀,人类生存环境逐步恶化,各种资源不断减少。

某些资源越来越稀缺,如清洁的水,阳光等。

这就迫切需要平衡和缓解人类的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矛盾,赋予主体一定的享受利用公共资源的支配权。

随着对环境权的重视,各国相继制定专门的保护环境的法律,并从法律上确立环境权这一概念。

但是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环境权,只有一些学者对环境权做了定义,综合比较我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权利,以及同时承担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资源的义务。

2、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环境权与环境侵权行为密切相关,关于环境侵权定义有各种定义。

有人认为:“环境侵权是“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物质的行为,而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还有人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为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原因致使自然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

”综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产生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其特征包括:第一,环境侵权主体的不平等性、广泛性;现代环境侵权主体多为大企业、大集团,受害人多为普通市民,他们相互间的对比往往非常明显,因此坏境侵权的主体之间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

第二,环境侵权行为的合法性、连续性;环境侵权行为,如建筑垃圾和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必要的经济活动或者是伴随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而生的“副产品”,在价值判断上,属于符合社会生活常规的合法行为,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

第三,环境侵权结果的潜伏性、社会性。

环境侵权结果是侵权行为连续、长期实施造成的,环境受到侵害也不是一朝一夕产生的,在环境侵害这一结果被人类察觉之前,它其实一直存在着。

(二)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分析环境侵权责任,指受害人在其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遭受侵害、损害或有遭受损害之虞时,通过司法、行政乃至私力途径实现侵害的排除或损害的填补等。

主要包括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三个方面。

但是本文本文所称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是指通过民事方式、民事途径、运用民事领域的相关规定来补救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二、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定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相关规定并不是统一在一部法典中,而是散见于各种民事和环境立法中。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 67 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除能够证明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 68 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及环境侵权的相关规定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执行依据。

三、国外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一)英美法系国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以侵权行为法为直接起源发展起来的,这是因为环境侵权行为往往造成财产或人身的损害,而侵权行为法恰好规定了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济所必须的基本法律依据,除了侵权行为方面的规定,判例在完善相关制度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下主要分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救济方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归责原则大多是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做法起源于英国的19 世纪的赖兰兹诉弗莱彻案。

在该案中首次提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土地所有人对因其堆放的危险物品溢散而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此后该案判决所确立的归责原则被扩大适用于所有改变土地正常使用情况的活动,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扩大到环境侵权的所有领域。

美国首次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始于 1916 年的著名案例——麦克弗生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该案中原告从零售处购买别克汽车公司的轮胎,后因为轮胎缺陷发生车辆颠覆而受伤,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确立对于汽车等能致人身危险的物品,不管制造商与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制造商需对所造成伤害负注意义务。

英美国家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中司法途径已经成为公民环境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发达国家环境侵权司法救济主要是通过公益诉讼来实现的。

以美国为例,从1970年以后,美国法院在处理服务团体诉坎普案、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合众国诉学生反对管理机关程序案以及杜克电力公司诉卡罗莱纳环境研究小组案,法院不再以法律上保障的权利受侵害作为原告享有起诉权的要件,只要求原告受到“实际上的损害”,便可提起诉讼。

以上判例逐步确立了美国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从而也使司法在环境侵权中确立了主要救济途径的地位。

(二)大陆法系国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在早期德国,环境侵权只能适用一般民事侵权的规定,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举证责任困难,难以得到赔偿。

后来在《德国民法典》做了修订,现在德国已经确立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在环境污染方面,其他环境侵权领域也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环境侵权救济方式上,德国实行排除危害和损害赔偿相分离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在排除危害和损害赔偿中,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救济方式。

现行民法上排除危害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不属于重大的环境侵权情形,受害人负有绝对忍受的义务;第二,环境侵权行为虽然严重,但对双方利益进行权衡之后,受害人仍有忍受义务,但以赔偿损失作为替代,这类似于代替性排除侵害;第三,在特别重大侵害发生时,衡量补偿请求不能满足救济受害人需要时,可以提出排除危害请求权。

四、我国在环境侵权方面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措施我国对环境侵权责任立法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散见于民法和环境立法中。

现行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以及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限制了污染者如大企业,单位的权利滥用,强化了他们对于受害方的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在环境侵权方面,这些立法不但没有减少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发生,而且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相当多的案件不是依据这些法律来进行处理的,主要原因是依据这些法律来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受害方得到的赔偿远不足以弥补因污染受到的损失。

相比较国外的立法,我国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措施如下:第一、我国立法上没有承认公民的环境权。

环境权制度在西方国家进入工业文明后期就已经建立起来,中国现今发展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理应建立起公民环境权制度。

然而实践中还是有很多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大量的环境赔偿案件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因为立法没有赋予公民环境权,所以公民的环境利益范围难以界定,赔偿范围也没有合理的标准,污染者的责任不明确。

所以可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这样公民可以因环境污染而主张损害赔偿,而不是主张一般的财产及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在法理上也有法可依了。

第二、我国在立法上针对不特定受害主体的环境污染事故,受害方不能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来获得保护。

因为这类纠纷,受害方无权以公共利益受损为由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而因污染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害又事实上存在,当事人却不能向法院主张救济。

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杜绝公共利益的损害得不到救济的立法空白。

同时也限制了一些蚕食公共利益逃避法律责任的事件的发生。

第三、环境侵权违法成本低,现有救济手段滞后。

环境侵权行为通过环境介质产生危害,具有复合性、累积性和滞后性;环境侵权行为的影响具有持续性、反复性;环境侵权行为一般是对社会性权益的侵害,影响范围大、对象多,具有”公害性”;在救济方法方面,由于事后补救性赔偿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环境损害,甚至会使危害后果严重化,因而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救济更注重预防性措施,而现行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以补偿性救济为单一方式,被侵权人获得的救济仅仅只限于本身人身和财产的直接损失,环境因污染而要想恢复到污染前的状态则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治理,这期间公民的损失及治理环境的费用则不能获得赔偿;同时,因为我国现在仍然是以经济发展为主,所以对于污染环境则是以治理为主,防治结合的方式。

我国法律及政策对于污染企业的环境侵权赔偿规定相对宽松,污染成本低,这就导致了污染企业为了扩大生产常常选择忽视对环境的污染。

可以谨慎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纠纷解决中,保证受害人的利益,对于恶性污染事件可以进行惩罚性赔偿处理。

结语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所引起的污染和破坏环境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

现实中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得的经济发展的做法已不可取,对于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如何来弥补损害和防止损害的再次发生。

虽然我国有大量的环境侵权立法,但是规定不统一,适用上没有法理基础。

所以要从立法上规定环境权这一概念,建立起公民环境权制度;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杜绝公共利益的损害得不到救济的立法空白。

同时限制了一些蚕食公共利益逃避法律责任的事件的发生。

对于影响非常恶劣的污染环境事件,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多种方式,维护社会大众的环境权益。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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