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是无需证明,只需推定。
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
即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确定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在另一些特定的场合,也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使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是:第一,分清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
第二,区分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盖然性)联系。
第三,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
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
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辞的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
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加害人实施这种行为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
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
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
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三)比例因果关系说为了更好地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从可能性的角度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而不需要从事实层面100%判定因果关系一定成立。
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是指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因果关系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
因为只有当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被侵害人对侵权者产生侵权责任。
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确定是比较严格和严谨的,这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下面我将从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中的作用、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确定因果关系的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中的作用在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条件。
这是由于,侵权责任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或侵犯的基础上。
而被侵权人如果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或侵犯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这种因果关系不能确定,那么即便是侵权行为已经成立,也不能认定被侵权人对侵权者存在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条件,因果关系是和侵权行为、损害等其他条件密切相关的。
只有当侵权行为的成立、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已经证明,而且这种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最终认定侵权者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里,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并且是最为关键的一个条件。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在侵权责任中,确定因果关系是非常关键和复杂的。
因为这需要考察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一个必然的联系,也就是所谓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一定的认定条件,这样才能保证因果关系的确定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下面是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一)侵权行为是确凿存在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存在是确定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之一。
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凿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考察其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真实的损害是指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概念,它关系到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影响程度。
本文将围绕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分析其基本概念、法律特征、认定标准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内容。
二、侵权因果关系的概念侵权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具体来说,侵权因果关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二是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影响程度。
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只有当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因果关系的法律特征1. 必然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而非偶然联系。
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必然联系。
2. 直接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直接影响,而非间接影响。
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性。
3. 必要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
即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符合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也不成立。
4. 限制性:侵权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并非完全一致。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但这并不影响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 原因与结果的关联性:判断侵权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2. 原因的必要性:在判断侵权因果关系时,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
如果侵权行为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则不能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3. 原因的充分性:在判断侵权因果关系时,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充分条件。
如果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充分条件,则可以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部分
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部分侵权行为是指主体违反法律或者合同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较为复杂,其中因果关系作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侵权行为的结果的产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部分进行探讨。
一、因果关系的含义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其引发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特定的不良后果。
在侵权责任的认定过程中,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将侵权行为归责于侵权方。
二、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即侵权行为的发生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二者之间的联系紧密且能够明确地追溯。
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法院通常采取两种标准,一是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而非间接的,二是损害结果必须是侵权行为合理可预见的。
这意味着只有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才能构成侵权责任的因果部分,而且这种因果关系又必须是一个合理且可预见的关系。
三、连带因果关系除了直接因果关系外,侵权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还存在着连带因果关系。
连带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间接联系,虽然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依然具有因果性。
对于连带因果关系的认定,法院通常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链条,即侵权行为导致了一系列的后续事件,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损害结果在理论上可以追溯到侵权行为上,即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前提和基础。
四、逼近因果关系逼近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直接或连带的,但是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直接或间接作用,推动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逼近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并不常见,通常在特殊的情况下被接受。
对于逼近因果关系的认定,法院通常要求侵权行为至少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二是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五、证明因果关系的难点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重要部分,其证明并不容易。
因果关系的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法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部门,其核心在于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和损害赔偿。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联系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定义、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因果关系的例外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理解我国侵权法律规定提供参考。
二、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一种内在联系。
具体而言,它是指侵权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而损害后果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在侵权法中,认定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
三、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因果关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2)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即损害事实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是损害事实的结果。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存在必然的联系,而非偶然的联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基本一致,具体表现在:(1)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2)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 必要条件说必要条件说认为,只有当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时,才构成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就不会发生。
必要条件说在侵权法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2. 因果联系说因果联系说认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3. 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相当的联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而非偶然的联系。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一、引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学说在侵权责任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要件。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概念、要件、学说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因果关系的概念因果关系指的是侵权行为与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责任的重要标准。
只有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产生,才能认定为因果关系成立。
三、因果关系的要件为了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因果联系的存在:侵权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是不会发生的。
2.合理预见性:侵权人应当能够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损害结果。
如果侵权人无法合理预见,则难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3.比例原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合理的、适当的。
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合理或不适当,也难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四、因果关系的学说1. 直接因果关系学说直接因果关系学说是因果关系学说的主要学说之一。
它认为,只要侵权行为是直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的必要条件。
2. 相对因果关系学说相对因果关系学说是相对于直接因果关系学说提出的一种修正观点。
它认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即侵权行为可能是损害结果的不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
3. 可能性因果关系学说可能性因果关系学说是因果关系学说的另一种重要观点。
它认为,只要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增加,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即侵权行为增加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4. 连锁因果关系学说连锁因果关系学说是针对多个因素导致的损害结果提出的一种观点。
它认为,如果侵权行为只是导致了损害结果的一环,而不能单独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就不能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侵权行为的表现是非常多的,比如在生活当中,我们经常见到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甚至是专利权等,这都属于侵权行为。
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在构成要件当中是包括因果关系的,其实关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的这一问题,有时候也不像大家想的那么简单。
侵权行为的表现是非常多的,比如在生活当中,我们经常见到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甚至是专利权等,这都属于侵权行为。
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在构成要件当中是包括因果关系的,其实关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的这一问题,有时候也不像大家想的那么简单。
▲一、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
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
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的身体,直接造成乙身体受伤。
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结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
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
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
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案件法律的因果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必须明确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概念、特征、认定标准、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
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必须明确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特征1.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民事法律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其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2.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民事法律因果关系是必然发生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然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只要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3. 因果关系的特定性:民事法律因果关系是特定行为与特定损害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只有特定的违法行为与特定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四、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 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就可以认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通过其他因素间接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通过其他因素间接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就可以认定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3. 排除因果关系:排除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五、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适用范围1. 民事侵权责任: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必须明确其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学说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学说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学说是民事侵权责任法理学中的一种理论体系,用以解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中,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而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学说则是用来界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判断侵权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学说主要包括两个要素:因果关系的存在和因果关系的合法性。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判断侵权责任的前提。
根据因果关系学说,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这就要求侵权行为必须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
例如,甲向乙投掷石块,导致乙受伤,这种因果关系是明显的,甲的投掷行为是导致乙受伤的直接原因。
因果关系的合法性是判断侵权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符合法律上的合理性要求。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告方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方能够证明其违法行为并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么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不具备合法性。
因果关系学说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只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是合法的,才能认定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的存在和合法性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要素,对于侵权责任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因果关系的判断并非总是简单明了。
在一些情况下,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存在争议。
例如,在医疗事故中,患者的死亡可能与医生的治疗行为有关,但是如何确定医疗行为是否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就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评判。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是指,在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时,需要考虑原告所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其受到损害的原因,否则将难以获得赔偿。
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原因:被告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被告的行为并非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2.合理预见性:被告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无法合理地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3.必然性:被告的行为是否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的行为不是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4.独立原因:是否存在其他独立的原因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存在其他独立的原因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联系: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并非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2.合理预见性:被告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其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无法合理地预见其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3.必然性: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不是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4.免责事由: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导致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存在免责事由导致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总之,在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侵权法领域,确定因果关系是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一环。
因果关系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侵权人是否能获得赔偿,同时也影响了侵权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进行探讨。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概念侵权法的基本理念是损害责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构成侵权。
因果关系即是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实际联系。
在法律上,当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时,法院需要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并非一成不变的标准,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的结果。
然而,在裁判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几种因果关系判定标准: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行为导致损害,且无其他外力干预的情况。
直接因果关系判定较为明确和简单,通常被法院更容易接受。
等价原理等价原理是因果关系判定的另一重要标准,即行为与结果存在等价关系。
行为若是直接导致损害,并符合等价原则,法院通常会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近因识别依托近因识别标准,法院将重点关注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紧密联系,强调最后一个因素导致结果的联系。
确保因果关系的判定不受其他外部因素干扰。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在实践中,侵权案件往往以原告主张因果关系未能证明为由败诉。
因此,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
律师在侵权案件中,也要重点关注因果关系的构建,提供充足的事实和证据。
结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案件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院在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会综合运用直接因果关系、等价原理和近因识别等多种标准。
因此,在起诉或应诉侵权案件时,双方都应充分了解和重视因果关系,以保障自身权益。
因果关系的明确性也有助于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若您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有任何疑问或想法,欢迎与我们联系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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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
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归责中的作用以及人们对此种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在罗马法中,由于特别强调过错在归责中的地位,亦没有形成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
法国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未形成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直到19世纪末期,由于法国法中过错推定责任的发展,才使因果关系的重要性逐渐显露。
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为弥补大量的事故损害中的受害人利益,充分发挥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因果关系在许多案件中已成为归责的基本依据并引起民法学者的高度重视。
现代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建立在哲学因果关系基础之上的,是科学的因果观在法律上的反映。
但是由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不同于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的一般因果关系的显著特征。
因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成为一个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复杂的问题。
现代侵权法理论采取了一种双层次原因学说。
双层次原因,就是把原因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是“事实原因”(causEinfact),第二层是“法律原因”(causeinlaw)。
事实原因的意义在于确定被告的行为在造成原告损害的过程中是否扮演了某种角色,也就是说,主要是弄清“事实是什么”“实际发生什么”和“如何发生的”这一类问题,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基于这样的信念:一个行为或事件,只有在首先被确认为至少是损害发生的“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讨论它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原因”。
至于法律原因的确定,则是以这样一个信念为基础的:并非所有的“条件”都应当或者能够在法律上被作为损害的原因来对待,正如一本原苏联民法教科书中所说“确定自然的因果关系……对于解决法律中的因果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但是,只有在对人的行为和由此行为产生的结果给予相应的社会评价的时候,也就是说,只有当某种联系除具有自然性质外,还具有社会性质的时候,这种联系才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
”我国法学界在坚持因果关系客观性的口号下,对此予以了彻底的否定。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学说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学说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学说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原告必须能够
证明被告的行为是直接导致了原告受到损害的。
因此,要构成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三个要件:行为、过错和损害。
首先,行为是指被告的行为必须是与原告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的行为可能是违反交通规则或者驾驶不当。
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其次,过错是指被告的行为必须存在过失或者故意。
如果被告没有任
何过错或者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则不会构成侵权责任。
例如,
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医生按照标准程序进行了手术并且没有出现任何
错误,则即使患者最终没有恢复健康也不能追究医生的责任。
最后,损害是指原告因被告的行为而遭受到了实际损失。
例如,在道
路交通事故中,如果原告只是受了一点轻微伤害并且没有造成其他经
济或精神上的影响,则不能构成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学说强调了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
之间的直接联系。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都满足时,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同时,这也是现代法律制度中对于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的基础。
浅谈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谈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现实承担侵权责任,都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笔者从实务操作出发,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定。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现在的侵权法中一般都为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及公平原则为补充,在结合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从而组成了民法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但无论是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也无论是现今流行的几要件说,其实都是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因果关系非常难以推断,不管是认为简单的还是认为复杂,只要我们深入研究,就会存在各种可能性。
好在在民事审判中,只以证据三性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审判依据,而非排除一切可能为审判依据。
现实中有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张三下午五点下班,被李四的车碰撞,当时双方即“私了”,李四赔偿张三800元。
第二天9点,张三前往人民医院检查,被确认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鉴定书内只写着存在因果关系,并无阐明原因。
笔者虽然代理着原告,但也着实为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担忧。
果不其然,庭审时被告律师以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最后法官讯问司法鉴定人员后,司法人员认为其只进行一般审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法院认定,虽然最后,法院以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进行了调解,并调解结案。
此案让笔者深刻的认识到在实践审判中审判人员一般都会以保护受害者为出发点。
故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一般倾向于:“推定因果关系说”。
在理论中推定因果关系说的运用一般是在共同危险行为之情况下,在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不合理的情形下。
共同危险行为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都实施了足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危险行为,而无法确定谁是真正加害人的情形。
如,甲、乙在狩猎时,同时向某同一方向开枪,致使丙中一弹死亡。
但子弹无法证明究竟是甲还是乙的。
如果依相当因果关系说,无法证明甲或乙开枪是丙死亡的条件,那么,甲与乙均不用对丙的死亡负责。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通常是指社会主体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或者基于特殊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损害所承担的一种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说――即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基本要件,还是近年来提倡的三要件说――即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仅需要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要素即可,甚至是认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损害要件、因果关系要件、违法性要件、过失要件和责任能力要件是五要件说,种种学说无一例外地将因果关系这一要件列入其中。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民事责任基本的、必要的构成要件之一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并在司法实践中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用以指导全国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
一、因果关系的理解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
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一种或几种现象引起的。
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
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特殊的因果关系,它是哲学上因果关系范畴在民事法律上的运用。
有学者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研究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系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如果是,则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就没有因果关系。
这种认识有失全面,原因与结果之间不仅仅是必然的引起关系,还存在一种或然的,或者说是间接导致关系。
甲与乙系老战友,久别重逢。
甲喜悦之余擂了乙一拳,恰好引发了乙的心脏病导致乙死亡。
甲的行为能够必然引起乙的死亡吗?不能。
我们是否能够就此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
因此说,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既包括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包括偶然的导致关系。
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侵权法是指在民事领域中,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基本规范的一种法律。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它涉及到了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
因此,本文将围绕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展开论述,并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理论探讨因果关系是指在两个事件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一个事件是另一个事件的直接或间接原因。
在法律领域中,因果关系常常用于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包括因果关系的成立和因果关系的中断两个方面。
(一)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果关系的成立是指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成立包括两个要素: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
行为要素是指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侵权结果的直接原因。
结果要素是指侵权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侵权结果的原因之一。
在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在判断行为要素时,要分析侵权行为是否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相关。
在判断结果要素时,要分析侵权结果是否是侵权行为的直接结果之一。
(二)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果关系的中断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原本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打破了。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中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免责事由的存在。
当侵权行为是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发生,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况下,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
2.被侵权人的行为存在。
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产生的主要原因,那么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被打破了。
3.第三人的干预。
如果第三人的干预是导致侵权结果的主要原因,那么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被打破了。
以上三种情况都认为打破了因果关系,被侵权人不能就侵权行为负责。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情况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只有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打破因果关系。
二、实践探讨除了理论上的内容外,因果关系在具体的案件中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在法律面前,只有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损失,才能够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因此,正确理解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对于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各种案例都涉及到了这个问题。
以下给出三个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因果关系的概念。
第一,胡某开车逆向行驶,导致刘某的车辆与其发生碰擦。
胡某出事故后逃逸,使得刘某无法追究责任。
刘某在法院提出诉讼,认为胡某的逆向行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但是胡某辩称,是刘某主动逼近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在该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胡某的逆向行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胡某逃逸而造成的后果,依照侵权责任的原则,也应由其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张某的小孩在其他人的车库里找到了一个汽油罐,张某并未对其孩子加以防范和教育,导致孩子听从好友建议,将汽油倒入下水道,引起了燃气爆炸事故。
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张某没有履行父母监护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尽管与这起事故直接相关的因素有很多,但是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应该承担起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李某在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时,与其他一辆汽车发生碰撞。
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李某在开车时违规行为严重,导致事故的发生直接与他的违规行为有关,应承担事故中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在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只有当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有直接联系时,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也需要被告方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实践中,开车逆向行驶、未履行父母监护义务以及违规行为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因果关系问题,要在法律实践中明确原因和责任的界限,需要对事故背景、过程和结果分析,以便能够准确判断并认定侵权责任。
在这里,也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从而确立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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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通常是指社会主体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或者基于特殊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损害所承担的一种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说――即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基本要件,还是近年来提倡的三要件说――即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仅需要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要素即可,甚至是认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损害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性要件、过失要件和责任能力要件是五要件说,种种学说无一例外地将因果关系这一要件列入其中。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民事责任基本的、必要的构成要件之一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并在司法实践中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用以指导全国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
一、因果关系的理解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
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一种或几种现象引起的。
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
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特殊的因果关系,它是哲学上因果关系畴在民事法律上的运用。
有学者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研究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系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如果是,则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就没有因果关系。
这种认识有失全面,原因与结果之间不仅仅是必然的引起关系,还存在一种或然的,或者说是间接导致关系。
甲与乙系老战友,久别重逢。
甲喜悦之余擂了乙一拳,恰好引发了乙的心脏病导致乙死亡。
甲的行为能够必然引起乙的死亡吗?不能。
我们是否能够就此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
因此说,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既包括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包括偶然的导致关系。
既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究竟什么样的因素才是原因,存在众多的认识。
过错原因说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存在过错,行为人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才承担赔偿之责。
反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若行为人没有过错,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原因说认为,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行为才能作为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行为原因说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行为才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还有侵权行为原因说、被控行为原因说等等。
笔者认为,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事实上的联系,与社会主体的主观意志。
通常所称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是主体主观意志的体现。
如果把作为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过错作为因果关系的原因来考察,会不会得出这样的一个逻辑:“某甲想伤害某乙→某乙有受伤害的事实→某甲故意伤害的过错引起了某乙受伤害”?显然不成立。
事实是客观的,只能由客观现象引起。
作为客观事实的损害也只能由客观情况引起。
因此,过错不应当成为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而行为原因说已经能够从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这一角度考察因果关系的原因,符合民法上因果关系通常理论认识,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将行为确定为因果关系的原因大大限制了原因的围,不符合客观实际,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首先,对于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我们考虑的是引起结果发生的众多原因中主要的、异常的因素。
火灾的发生肯定是存在氧气燃烧的原因,但这与法律无关,我们只考虑其中的异常的情况,是放火、失火还是自燃。
同样,如果将行为作为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我们只需要审查损害事实是不是行为引起的,这个行为是不是的,而不需要审查其他的任何因素。
归根结底,就是在审查行为是否的问题。
这样认定损害的原因显然有失偏颇,不够全面,结论是:只有的行为才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会不难发现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很多,不可能仅仅是行为。
其次,的情形难以认定。
民事法律制度中,通常是权益性的规定较多,禁止性的规定很少,也很少有属于“”这一序列的明确行为规定。
这样,如果将行为作为因果关系的原因,必然是大大限制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围。
而我们在很多时候会将一些仅仅属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情况但又明显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行为作为原因,不适当地扩大了行为的认定围,混淆了与过错的关系。
甲误将过期的酸奶作为新鲜的给同事乙饮食,造成乙生病住院。
甲吗?不,但其行为与乙生病住院这一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一种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形式,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形式)与损害事实的关系,即使是在由于法律的规定责任人必须对他人的相关行为承担责任或对事件负责的情况下,也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损害后果或者是责任人未尽义务的不作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在该因果关系中,原因和结果都是特定的,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这样的认定不会与民事责任的构成相互冲突。
有学者认为,否认行为作为损害事实的原因,就是否定行为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为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
其次,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隐含了这样的观点,行为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一致的。
权利人向责任人主损害赔偿必然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如果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主,必然会被法院驳回请求),既然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说明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的行为,而无须画蛇添足地说明行为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当然,是否承担责任,还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和归责原则的规定等众多因素。
2、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在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一般都认为损害事实是因果关系中的结果。
该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个部分。
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两点,其一,法人也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既规定了公民的各种人格权和人身权,同时也规定了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
应当来说,建立在法人人格基础上的法人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也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人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向侵权者提出赔偿请求,但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不具有这样的权利。
第二点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因侵权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已经列入物质损害赔偿的围,不再仅仅是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物质损害的地位,该规定与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规定相一致,符合民法的原理,也体现了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但是该规定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有所不妥,其划分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不同标准,未能体现对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丧失的平等保护。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认定,应当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或者依法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确定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原因的行为或事件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成为责任人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因,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事实因果关系的确认确认某一行为是不是某一损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规则予以确定。
第一种是必要条件规则,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没有”。
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行为或事件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种规则是实质要素规则,即某种行为或事件虽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足以引起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就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该认定规则不是对必要条件规则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对它的补充,弥补了必要规则的不足。
第三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经常列举的例子,甲乙都有从楼上往下扔啤酒瓶的行为,其中的一个啤酒瓶造成了丙的伤害,但不能区分是哪一个啤酒瓶造成的,则认定甲乙均承担责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同危险行为。
在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同样的,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该条认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
有一案例: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学校期间被发现跌倒在楼梯井底部,没有证据证明该学生是如何受伤的。
经鉴定,结论是该学生高空坠落的可能性较大,则法院推定该学生系从楼梯井上部坠落,遂认定了学校未尽安全义务的不作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判决其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这也是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结果。
2、法律因果关系的确认在有证据证明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事实上的原因时,要确定责任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还要确认该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成为损害事实的原因。
对于行为能否成为损害事实法律上的原因,进而责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责任人应当对行为或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承担责任,否则不应当承担责任,即直接结果说。
该观点否认原因和结果关系中存在中介的因素,排除了非直接后果责任承担的可能。
而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行为造成的非直接后果是大量存在的。
比如,甲追打乙,乙仓皇奔走中被丙的汽车撞上。
如果用直接结果说的理论,甲对乙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这种认定明显不合理,也不公正。
第二观点认为原因与结果之间应当是一种必然的联系,只有行为或事件必然地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责任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称之为必然因果关系说。
同样地,该观点排除了偶然因果关系的适用,凡因偶然性的因素引起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也存在相当的不足。
还是上面的例子,甲擂乙的行为不必然导致某乙的死亡,但恰恰就是这一拳引发了某乙的心脏病并导致乙死亡(我们通常称甲的这种行为是损害发生的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