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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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本行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本行存款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三条本行各机构应当设立《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登记簿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本行经办人签字。

第四条本行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依法合规,严格执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行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手续时,如涉及到授权、审批的,应当及时办理,如因程序等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办理的,应及时告知有权机关执法人员。

第二章查询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的协助查询是指本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

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账户信息、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第七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或执行公务证(执法人员为人民法院的,应同时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下同);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八条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手续时,各机构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本行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账号、协助查询的时间和金额、协助结果等。各机构对出具的执法回执应当复印留存。

第九条有权机关要求查询存款的执法人员的证件复印件、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的原件以及本行出具的相关回执复印件应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与《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一起作永久保管。

第十条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本行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本行协助人民法院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含电脑储存资料)等资料。人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机构如因侦查经济案件、刑事案件需要扩大侦查范围的除外。对需查询的资料,本行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第十二条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

本行各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对被询单位在本行开立的活期账户、定期账户及保证金账户的账户情况如实告知。如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也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有权机关在查询个人存款时,不能提供个人存款户账号的,本行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十三条查询存款通知书应当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本行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三章冻结

第十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协助冻结是指本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行在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或执行公务证;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需要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还应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

第十六条本行在协助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出具证件和法律文书的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手续时,各机构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本行经办人员姓名、被冻结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账号、协助冻结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各机构对出具的执法回执应当复印留存。

第十八条有权机关要求冻结存款的执法人员的证件复印件、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相关法律文书的原件以及本行出具的相关回执复印件应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与《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一起作永久保管。

第十九条本行各机构在接到有权机关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收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冻结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有权机关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的,期满后可以续冻,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冻结期限内,本行各机构只有收到有权机关出具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各机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各机构不得擅自解冻。

第二十二条本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但不得扣划。如果本行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的,本行应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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