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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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受理点一览表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受理点一览表
徐汇支行
衡山路920号
64072356
长宁支行
定西路1283号3楼
62526510
卢湾支行
徐家95号二楼
62996298-8208
闵行支行
闵行兰坪路560号
64308780
闵行支行(莘庄)
沪闵路6555号
64126412-8111
嘉定支行
嘉定区新成路265号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受理点一览表
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淮海东路85号
63748585
第一支行
中山东二路22号
63266826
杨浦支行
长阳路1288号5楼
55082580-8105
虹口支行
临平北路12号
55158715
松江支行
中山中路89号
57721946
分行营业部
淮海中路200号
63867391
59999146
南汇支行
惠南镇人民西路85号
58010888-8208
奉贤支行
南桥镇南亭公路1号
57184841
青浦支行
城中东路550号
59725555
崇明县支行
崇明县城桥镇八一路387号
59622232
第四支行
滇池路97号
63296707
第五支行
四川中路321号
53820088
第六(闸北)支行
天目西路290号
63540484
宝钢宝山支行
宝山牡丹江路1398号
56125612
金山石化支行
石化地区隆安路271号
57950938
黄浦支行
福州路725号
6322077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7.08•【字号】沪房地籍[1996]545号•【施行日期】199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45号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支持职工购买住房,简化个人住房抵押登记的手续,现将《上海市办理个人购买住房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办理个人购买住房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支持个人购买住房,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办理个人购买住房抵押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个人购买住房,向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本市个人利用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是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和经办的区、县支行。

三、抵押权人的法人代表及经办人的名单由贷款银行负责提供给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备案,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人不再另行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如抵押权人委托抵押人申请抵押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由贷款银行盖章。

四、个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期权商品住房,申请抵押登记时,应提交抵押合同一份,全部预售合同。

抵押合同和预售合同由房地产登记处加盖"抵押登记"章后各留存一份,其余应在五日内退还给申请人。

房地产登记处受理登记后,应当在十日内发给抵押权人《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

五、个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贷款购买住房现房,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应同时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提交:1、购房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售房合同;3、房地产抵押合同;4、勘测报告。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使用、管理和核算。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五条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

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第七条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资金来源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参考答案:复旦大学200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会计学一、分析题(每题10分,共50分)1.某人请一位家教为其子女进行周末课外辅导,试用委托一代理框架分析家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答: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

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

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它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何种行动,委托人应相应地向代理人支付何种报酬。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往往不一致,这样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就产生了经济学家经常提到的两种行为,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家长为其子女请教家教,本质上属于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委托人为家长,代理人为家庭教师。

在这一过程中,也会产生两种经济行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是指家庭教师虽然能够在形式上完成规定的任务,但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够认真负责,尽力去辅导家长的孩子。

对于这一情况,家长应该加强监督和激励。

要同孩子及时沟通,并随时检查孩子的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然后将这些情况反馈给代理人,即家庭教师,要求其采取改进措施。

同时,加强激励措施,对于孩子在取得良好学习效果的情况下,对家庭教师进行奖励。

“逆向选择”是指家庭教师对孩子的辅导,不但起不到帮助孩子提高学习成绩的作用,反而起到相反的作用,比如,教授孩子一些不良的学习习惯、一些对学习起负面作用的东西等等。

对于这一情况,家长要做的仍然是加强监督和激励。

对这一情况的监督,家长应该更加严格,一旦发现,要给予代理人,即家庭教师,严重的处罚。

在激励方面可以考虑使用期权激励制度,根据孩子学习成绩的提高给与良好的奖励。

2.何为备抵账户?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试举例说其作用。

答:备抵账户亦称“抵减”账户。

以抵减方式对被调整账户进行调整的账户。

其调整方式可用计算公式表示为:被调整账户账面余额-调整账户账面余额=被调整账户账面价值。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4.29•【字号】•【施行日期】1991.04.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住房商品化,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

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公积金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公积金。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六条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驻沪部队的干部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交第七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第八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

1991年分别定为5%。

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可以分别进行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公积金的利息比照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第十条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在住房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和管理费中列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四章公积金的管理第十一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提出职工个人和单位公积金缴交率;2、负责督促各单位按月缴交公积金;3、确定公积金的存贷办法;4、负责安排公积金的使用和归还。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字第127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字第127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7月23日建总发字第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的精神,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办好房改金融业务,加强对房地产信贷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银行各分行、地(市)支行、县支行,受当地政府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经人民银行批准后设立房地产信贷部,办理房改金融业务。

第三条房地产信贷部的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筹集和融通住房资金,促进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房地产信贷部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缴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房地产信贷部是建设银行的内部机构。

省、自治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一般应与建经处合署办公,设专人管理房改金融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市(地)、县级行房地产信贷部,可与建经处(科、股)合署办公,也可单设机构。

各级行房地产信贷部的结算、存款、贷款、债券等具体业务应通过各行所属机构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六条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范围是:一、办理房租结算业务;二、办理住房券的印刷、发放、承兑和结算业务;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和建立城市、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并负责管理与监督使用;四、代理产权单位收缴出售公有住房的资金及住房租赁保证金;五、办理单位、个人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存款;六、办理城镇居民个人住房储蓄存款;七、办理房产管理系统有关住房资金的存款;八、办理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贷款。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健全服务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全面提升本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制定本服务指南。

第一部分缴存第一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申请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一)。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申请范围: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单位当月或上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设立在单位)申请范围: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2.02.20•【字号】沪房改办[1991]53号•【施行日期】199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1991]53号)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第二条凡获得新分配直管和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

凡分配的住房只有居住面积而无建筑面积资料的,其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居住面积(不含小方厅)乘以换算系数为准,住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第三条新分配或增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一律由住房分配单位负责核算;套配房时,原租住公房的债券认购额度由原公房管理部门核定;住户增配房或原居住私房时,则原居住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为零;新分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与债券认购总额,由新分配住房所在地的公房管理部门核定;拆迁户配房的债券认购按本处理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以10元为单位,凡不足10元的尾数可不计。

第五条已租住住房的住户和社会各界自愿认购的住宅建设债券数额以10元为单位,认购总额不限。

第六条单位分配给职工租住公房时,应开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一式四联,交职工办理认购债券手续。

若拆迁户属本处理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应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的,拆迁单位应开具《拆迁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一式四联,交拆迁户办理认购债券手续。

第七条职工增配住房时,原居住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上签章。

职工套配住房时,还应核定并填写原住宅债券认购额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业主大会开立房屋维修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业主大会开立房屋维修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业主大会开立房屋维修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上海银发〔2006〕136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业主大会开立房屋维修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136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了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现就业主大会开立房屋维修资金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在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的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其预留银行印鉴为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二人(正主任和副主任,下同)的签章。

二、业主大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根据申请的开户资料,认真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并加盖业主大会公章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签章。

同时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二)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如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业主委员会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三、开户银行应对业主大会提交的开户申请书的填写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应将一式三联开户申请书原件、开户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银行业务章)报送我分行。

同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将相关信息录入待核准数据库。

我分行对开户银行报送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退回一式两联开户申请书(加盖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账户核准专用章)。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机构名单及城市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机构名单及城市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机构名单及城市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即是公积金全国漫游了,那么,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线上机构有哪些?下面小编整理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机构名单完整版,一起来看看吧。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机构名单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流动性日益增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大量增加。

为方便跨省就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信息和资金的安全,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住建部组织开发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平台开通后,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统一在平台上为跨省就业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按照住建部统一部署和安排,上海作为第一批上线城市于2017年3月31日接入平台。

至此,第一批上线城市之间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将统一在平台上操作。

目前暂时未接入平台的城市之间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仍按原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服务指南》规定执行。

通过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一是更加方便职工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近办理业务,避免职工在转入地和转出地往返奔波。

二是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时间短,效率高。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通过平台与转出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和资金的转移,并尽快将转移的结果通知职工。

三是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异地转移过程中的信息准确和资金安全,有利于连续计算职工公积金缴存年限,支持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从而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为规范使用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了《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操作细则(试行)》。

上海市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

上海市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

上海市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房地改[1999]89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1999.12.01【实施日期】199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沪房地改[1999]898号1999年12月1日)各区县房地局、房地集团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各区县支行:根据沪府发(1999)44号文及沪房地改(1999)0867号文的规定,现就本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本市居民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住房变更为产权房中维修基金的归集和支用规定如下:一、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归集和支用(一)开设专用账户各区县房地集团公司应在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前到当地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所属区县支行开设公有住房净售房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核算直管公有住房净售房款的归集和支用。

(二)归集凭证使用直管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归集凭证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

(三)支用办法1.直管公有住房净售房款专用账户支用或划款,使用银行贷记凭证。

2.支用或划转款项时,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审批表;审批表作支用、划转凭证附件(有关审批程序、手续由市另行规定)。

(四)专用账户对账方式1.各售房单位应于购房人交款前将有关业主购房信息盘片交建设银行收款行专柜,建设银行收款行在收妥净售房款后按月和区县房地集团公司进行核对。

2.建设银行收款行在收妥购房款当日填制《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汇总表》并将回执联交售房单位核对后收回。

3.建设银行收款行按月将核对正确的购房业。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2)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2)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使用、管理和核算。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五条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

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第七条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资金来源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直管公房售房款资金帐户统一管理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直管公房售房款资金帐户统一管理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直管公房售房款资金
帐户统一管理的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公布日期】1994.01.01
•【字号】沪房改办发[1994]第48号
•【施行日期】199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直管公房
售房款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的处理意见
(沪房改办发[1994]第48号1994年1月1日)
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根据沪府发[1994]19号文和沪房改办42号文以及沪房经第1099号文,为加强直管公房售房款的统一归集与资金账户统一管理工作,现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如下:
1、经房管部门审核应收取的直管公房购房款应由购房人直接向经办银行缴纳。

购房人交来的购房款、维修基金和购房手续费,应由经办银行复核无误后缴入售房资金专户。

2、售房资金专户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开户和进行核算,并按期向财政和房管局提供报表。

3、经办银行应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划付购房手续费、维修基金和其他资金(公共设施养护基金及电梯费等)。

以上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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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上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上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同学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在上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比如说,有一对年轻的夫妻,他们在上海打拼多年,终于攒够了钱想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这时候就可能会用到公积金贷款。

第一步,要先确认自己是否符合贷款的条件。

一般来说,需要连续缴存公积金一定的时间,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等等。

给大家讲个例子,有位叔叔一直按时缴纳公积金,工作也很稳定,收入也不错,信用记录也很好,就符合贷款条件。

第二步,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这通常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果已婚)、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公积金缴存证明等等。

比如说,这对年轻夫妻把这些材料都仔细地整理好,装在一个文件袋里。

第三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通过网上平台提出贷款申请。

第四步,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初审。

他们会检查材料是否齐全,信息是否准确。

第五步,如果初审通过,会有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

第六步,根据评估结果和申请人的情况,计算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

第七步,签订贷款合同。

这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确保自己明白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步,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九步,银行放款。

在办理的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要认真对待,不能马虎。

同学们,虽然咱们现在可能还用不到公积金贷款,但多了解一些,以后说不定能帮到自己或者家人呢。

希望每一个在上海想通过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人都能顺利实现自己的梦想。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关于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帐户管理流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关于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帐户管理流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关于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帐户管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公布日期】1995.12.26•【字号】沪建行房信[1995]第62号•【施行日期】199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关于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帐户管理流程的通知(沪建行房信[1995]第62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浦东分行、六支行、各区县支行业务二科(房地产信贷科):现将“关于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帐户管理流程”及说明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帐户管理流程的说明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帐户流程图示业主管理委员会16.1.16.13.10.15.14. 业主 5.6.7.8.9.2.建设银行区、县支行资金结算帐户16.15.14.9.8.6.5.3. 7. 10. 13.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信息帐户4.8.9.12.5.8.11.15.6.16.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帐户管理流程的说明一、开户:1.提送开户资料经批准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在本区、县建设银行指定部门开立资金帐户;业主管理委员会和业主的房屋产业将分别在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称建行房贷部)建立管理信息账户。

业主管委会办理开户应提供以下资料:(1)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同意设立房屋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批复”(“附件1-向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联”和“附件2-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划拨‘三项基金’手续联”);(2)开户业主管理委员会管辖的业主房屋产业清单(附件3)及储存清单的磁盘;(3)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开户申请书(附件4);(4)建设银行的账户印鉴卡(附件5)、印鉴卡预留的印鉴规定为业主管委会财务专用章一枚;业主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私章各一枚。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9年11月5日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第一条(目的)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载于本刊1999年第10期)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三)上海银行;(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二)委托的事项;(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九)委托的期限;(十)违约责任;(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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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业主管理委员会住房维修贷款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文字号】沪建行房信[1996]第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发布日期】1996.11.02
【实施日期】1996.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业主管理委员会住房维
修贷款暂行办法
(沪建行房信[1996]第46号1996年11月2日)
建行浦东分行房地产信贷分部、宝山、石化、各区、县支行业务二科(房地产信贷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办发(94)19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办发(95)20号《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
市公有住房售后各项维修基金存储和支用办法》,为了管好用好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保证公有住房售后的正常维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支行所属区、县支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办理发放业主住房维修货。

第三条业主住房维修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利用本市的售房净归集资金中的预备基金作为住房贷款基金,业主住房维修贷款的用途,限定用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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