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问题探析
在建船舶抵押破解担保困局
。
,
为配 合 该 办 法 的 实 施
.
.
是 正 常交 船 撤 保
再
一
个 就 是 船 东 弃船
。
此时
。
.
就需
将允许 进行抵押 融 资的试点企 业 和重 点船
.
要 采 取 拍卖 或 其 它 处 置 方 式 将船 舶 变 现 以 偿 还 贷 款 为
.
田红认
.
通 过 锁定船 企 和船 型
增加 了透 明度
,
要 求抵 押
船 的风 险 大可 能
。
因 为 由于 现 在 船 东 都 是 8 0 % 的 预 付 款
,
弃船 不
。
人 独 立 拥 有被 抵 押 船 舶 的 所 有 权 ; 整体 建 造 的船 舶 已 处 于 安
由此 可 见
.
上 述 风 险 都 是 可 以 控 制 和 防范 的
.
放 龙 骨 阶段
造
.
.
分 段 建 造 的 船 舶 已 经 完成 全 部 或 部 分 分 段 的 建
一
防 范市 场 价 格 大 幅波 动 带 来 的 影 响
同 价 的 盈 利进 行 考 虑
还 能 不 能 偿 还 贷款
,
,
三 是 对 材料 的涨 价 和 合
,
江 苏试点办 法 的
个 重 要 特 点 是 可 操 作性 强
、
。
试点办法
抵 押 的船 舶 到 底 会 不 会 亏 损
。
亏 损后
对 办 理 建 造 中船 舶 抵 押 融 资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降低
应 该 尽 快 建 立 在 建船 舶 抵 押 融 资 的 市 场 退 出 机 制
内河在建船舶抵押登记风险研究
经
营
内河在建船舶抵押登记
风 险 研 究
徐训春
由于造 船企 业 自身 特点 ,船 舶 企业 贷 款 担保 难 是制 约 其 融资 的 主要 瓶 颈 。
为落实 国 家船 舶 工业 调 整 振兴 规 划 , 交 通 部 海 事 局 制 定 了 《 造 中 船 舶 抵 押 权 建
融 资 环 境 的 角 度 出 发 , 如 果 对 这 类 动 产
根 据前 面讲述 的船 舶建 造第 3 4种 、 模式看 , 际出资 造船 的是船 东 , 船 厂 实 而 因其应 当取 得的加 工费 、租用 场地 费 或 建造利 润部 分是 打人造 船成 本 的 ,因此 船 舶 的实际所 有权 不能 仅简单 地确 定为
押制 度进 行担 保 ,势 必要 使在 建 船舶 离
开 船 舶 所 有 人 的 占 有 ,这 在 实 践 中 无 法 实 现 。 建 船 舶 设 定 抵 押 , 舶 所 有 人 不 在 船
记 。二是 在 建造合 同 中约定 费用 支付 方
式 , 般 情 况 下 , 东 分 5期 支 付 造 船 预 一 船
在 建船 舶在 安放 龙骨 或一个 以上 的 船 舶分 段 时进行 抵押 ,此 时抵 押物 本身 虽 有价 值却 没有 使用 价值 ,就船 舶使 用
性 而 言 , 建 船 舶 不 是 真 正 的 船 舶 , 舶 在 船
资料 进行 特别 的把关 。如 果约 定在 建船 舶所 有权 为船 舶建造 企业 , 了“ 行办 除 暂 法” 中规定 需要 提供 的资 料外 , 申请 人必 须提 供船 舶所 有权 归属证 明 ,且 与船舶 建造 有关 的船舶 建造 人 、订 造 人须在 此
担保 。债 务人( 厂) 船 不履行 债 务 时, 权 债
船舶融资
船舶融资
汉语词语
01 融资特点
03 方式 05 政府贷款
目录
02 决策 04 风险和抵押品 06 参考文献
船舶融资是指以船舶资产(含在建船舶,下同)抵押或以船舶资产使用产生的现金流质押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满足借款人建造、购置、租赁、维修、使用船舶资产需求的贷款、保函等信贷业务,用途限于借款人主营业务相 关支出。船舶融资业务主要适用于资产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财务效益好、管理水平高、净现金流充裕的客户。
(一)建造期(交船前)贷款
与传统的抵押贷款相比较,在建船舶抵押最显著的特点是抵押物的不特定性和不确定性。一艘船舶的建造往 往需经历一年或更长的建造期,在这段期间内,“在建船舶”包含的标的物的范围始终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正是 由于这一特点,这种融资形式对抵押权人来说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此不容易被接受。而且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 也不支持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因此,在交船前,建造合同往往成为重要的抵押物。
船舶融资的形式有建造期贷款、交船后的船舶抵押贷款及船舶租赁融资等。考虑到税收、船舶所有权以及债 权保障等因素,租赁渐成为交船后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
船舶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六)诉诸法院的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2013年-2015年我院共受理了21件,审结19件,2件正在审理,主要类型有:
1、船舶融Leabharlann 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请求承租人协助办理船舶相关登记等手续的注销。
2、因船舶相关证书的办理延迟,承租人主张船舶不能正常营运期间的损失。
3、承租人支付造船保证金的船舶融资租赁纠纷中,造船合同终止或者无效后,承运人以 出租人怠于行使索赔权为由,向出租人主张造船保证金损失。
4、承运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请求偿还欠付租金、违约金以及未到期租金。
5、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其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交纳的保证金如何抵偿欠付租 金的问题。
6、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船舶,赔偿损失。其中涉及到 合同解除的时间,以及合同解除前欠付租金违约金的计算。
(六)诉诸法院的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案例一】南方租赁公司与港龙海运公司、天保疏浚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案,2007年7月 5日,南方租赁公司与港龙海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南方租赁公司根据港 龙海运公司的要求,订造一艘2500立方米绞吸式挖泥船并出租给港龙海运公司使用,租 赁物暂定名称为“港龙1号”;南方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港龙海运公司在租赁 期间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权,其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 资入股等处分行为或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租赁物的所有权;为便于管理,南方租赁公司同意 将租赁物登记为南方租赁公司和港龙海运公司按份共有,其中南方租赁公司登记的共有份 额为49%,港龙海运公司登记的共有份额为51%;同日,南方租赁公司作为订造方、港 龙海运公司作为最终用户与津滨船舶公司作为承揽方,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建 造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南方租赁公司根据港龙海运公司的指定,向津滨船舶公司订造 一艘每小时2500立方米绞吸式挖泥船租赁给港龙海运公司使用;船舶建造完毕后,由津 滨船舶公司直接交付给港龙海运公司,船舶所有权由南方租赁公司和港龙海运公司共有, 由港龙海运公司办理所有权登记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谈《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对建造中船舶融资的影响
中国海事 3 5
造 中船 舶 融 资 的 抵 押 权 人 限定 在 资 信 高、 金融 业务成 熟 的金融 主体 。从 这次海
权。 新出台的 《 暂行办法》 延续并统一
了这 些 规定 , 为建 造 中船 舶 设 立 抵押 提 供 了两 个 标 准 : 是 安 放 龙 骨 并 处 一
于 建 造 阶段 ; 另一 个 是 分段 建造 的 , 至 少 已经 完 成一 个 以上 的船 舶 分段 并
肌 z 仝玮
张 鹏飞 , 长飞 孙
现代 造 船 业 是 一 个 资本 和 技 术高 度 密 集 的行业 , 建 艘 现代 化 的船 舶 , 往往 需要 数 千万甚 至 上亿 美 元 , 人 ( 般 来 说 是 卖 方或 者 造 船 厂 ) 订 造 人 ( 般 来 一 和 一 买 方或 者 船 公 司) 少 会 完全 依 靠 自有 资 金 完 成 船 很
人 , 须 是满 足 国 家或 相 关主 管 部 门资质 要 求 的船 舶 建 必
造企 业 。
、
建 造 中船 舶 的抵 押 权 主 体
( )抵押 人 的认定 一
( ) 抵押权 人 的认 定 二
我国 《 权 法 》 一百 八十条 第 5 规 定 , 在 建造 物 第 项 正 筑物 、 舶 、 空器 可 以作 为 抵押 财产。 国 《 商 船 航 我 海 蒋 四条 也规 定 了建 造 中船 舶 可 以设 定 抵 押 权 。这 十 定都 明确 了建 造 中船 舶 可 以作 为抵 押 标 的 物 , 但是
建造 中船 舶 提 供 融 资。 中船 厂和 订 造 人在设 立 抵押 融 其 资 的时 候 均 以船 舶 所 有人 的身份 , 因此 , 多 时候 贷 款 许
方银 行 方面 有顾 虑 , 不愿 承 担 船 舶 所有 人不 明的风 险责
对我国在建船舶抵押融资问题的法律分析
( ) 一 银行 风 险控 制 , 融信 贷 紧缩是 制约 在建 金 船 舶抵 押 融资 的外 在 因素
其针 对 的主要 为金 陵船 厂 、 世纪 造 船公 司等 江苏 新
出 口船项 目上 。该融 资模 式 开展 程序 为 , 厂 与船 船 东签 订造船 合 同后 , 中 国进 出 口银 行 融 资 , 出 向 进 口银 行 审 贷 , 业 银 行 提供 担 保 并 对 贷 款 进 行 管 商 理 。对在 建船 舶 抵 押前 的 准备 阶段 及 船 厂 开 始 生 产 至在 建船舶 上船 台期 间 的风 险管 理 , 由进 出 口银 行、 商业银 行 和船 厂 三 方 签 订 协 议 , 行 项 目资金 实 封 闭管理运 作 , 由政府 担保 基 金进 行 担 保 , 担 并 分
法 和政策 也 陆 续 出 台。2 0 0 6年 6月 2 7日江 苏 省
率先 颁 布 了 《 苏 省 建 造 中 船 舶 抵 押 融 资 试 点 办 江
法》 随后 山东 省 2 0 , 0 7年 1月 1日颁 布 了《 东省 山
[ 键 词 ] 建船 舶 ; 押 ; 法 关 在 抵 立 [ 图 分 类 号 ] 6 . 中 D 19 [ 献标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0 8 6 8 2 1 )3—0 5 文 1 0 —8 2 (0 0 0 0 5一O 5
一
,
国 内除少 数船 厂拥 有 上市 融 资渠道 和私 募股权
投资 外 , 本都 是 向银 行 贷款 。但 是随着 金融 危机 基
的爆 发 ,银行 已经大 幅度 消减 船舶 信贷 , “ 全球 仅有
1 5家银行 仍 活 跃 于船 舶 融 资 领 域 ; 资 条 件 也 较 融 从 前更 加苛 刻 了 。 以船 舶 制造业 大 省浙 江为例 , ” 受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内容摘要:任何贷款都存在风险,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是无时不在。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并对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
我国《海商法》第 11 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者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如果主合同内容浮现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惨澹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3、保险条款的风险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4、在建船舶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
船舶融资租赁纠纷调研报告
船舶融资租赁纠纷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4.04.22•【分类】司法调研正文船舶融资租赁纠纷调研报告内容提要:融资租赁是国际航运市场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众多国家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以促进融资租赁对航运市场的积极推动作用。
因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步较晚,政策法规方面限制较多,实践经验少,进入海事司法领域的案例较为鲜见。
近两年来,天津滨海新区在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突飞猛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更成为全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先行先试者。
天津海事法院先后受理了多起与船舶融资租赁相关的案件,这些案件明显带有以船舶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审理船舶融资租赁纠纷的法律依据匮乏,合同法、海商法均没有做出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地方高院的指导性意见只针对动产的融资租赁。
物权法对船舶物权规定了登记公示制度,但目前船舶登记制度中没有船舶融资租赁的事项,这使得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在面对公示制度时对抗乏力。
融资租赁船舶的扣押和拍卖存在争议,出租人、承租人甚至是出卖人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缺乏合同之外的其他有效途径。
针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实践经验少、政策法规制约市场发展、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的现状,对海事司法如何应对船舶租赁业务的发展和相关纠纷的审理提出建议。
融资租赁业务在发达国家被视为朝阳产业,船舶融资租赁是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适用的船舶融资方式,在与海运相关的产业中,属于收益丰厚的上游产业。
目前,我国造船融资仍以贷款为主,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刚刚起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税收政策等配套措施上不具有国际优势,一些制定时间较早的法规、规章甚至制约了外资的投入。
一方面国内造船业不断发展和壮大,另一方面船东企业面临航运经营困境无力追加投资,希望采用船舶租赁的方式增强和改善运力,市场迫切需要船舶融资方式的转变。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导向和支持,包括船舶在内的融资租赁市场实现了高速发展。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摘要]船舶建造需要巨额资金,建造中船舶抵押即成为船厂或船东的一种融资的手段。
对此,各国法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也有所涉及,但我国法律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性质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等问题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较大,这样不利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不利于我国造船业的融资发展。
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从实际情况入手,着重分析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几个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建造中船舶;船舶抵押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登记一、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制度的现状当前,中国造船业已跻身世界造船第一方阵,而作为资金密集型的船舶行业,能否顺利实现融资完成船舶的建造也成为了船舶行业能否发展壮大的关键。
但是,通过对一些大型造船厂的考察和了解,发现“融资难”已经成为我国造船业发展的一大瓶颈,船舶融资手段远远滞后于船舶企业的发展。
江苏、浙江和福建等地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让建造中船舶抵押取得银行的贷款找到了途径,但在目前实务中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情况并不多见,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有这两方面:一.从社会环境来看,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中国的造船事业一片繁荣,大部分船厂都进行满负荷工作,造船订单源源不断,按照当前造船行业的发展惯例,普遍做法是船东(定造方)与船厂(卖方)通过签订造船合同来约定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这样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方式来融资就比较少见了;二.从法律制度来看,目前我国关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还不够完善,阻碍了此种融资担保方式的展开,我国《海商法》第十四条特别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同时我国《物权法》中第一百八十条也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
” 可以说,这两条规定对“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给予了立法上的肯定,但是在具体操作细节,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2009年6月9日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
在建船舶抵押和银团管理模式介绍
二、保函银团基本方案
虽然各参加行认购额与最终开立金额存在一定差异, 虽然各参加行认购额与最终开立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但不 改变银团风险分担比例, 改变银团风险分担比例,依然按照认购份额承担银团风险损 失。
风险承担
银团项下船舶建造项目的中间业务需在银团内由保函开
中间业务 约定
立行办理并享有收入权益, 立行办理并享有收入权益,但中间业务并非银团的业务范 畴,其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也由办理业务的各参加行自 行承担,银团不承担任何中间业务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行承担,银团不承担任何中间业务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授信 品种
船舶预付款还款保函 。
授信 期限
自银团签订之日起至银团保函项下的船舶交付完毕 。
— 21 —
二、保函银团基本方案
授信 用途
银团项下船舶的委托设计、设备和材料购买、 银团项下船舶的委托设计、设备和材料购买、船舶建造劳 务等费用支出 。
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但不限于:
• 授信项下所有在建船舶抵押; 授信项下所有在建船舶抵押; • 关联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关联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法人代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法人代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授信申请人及关联企业自银团协议签订后释放出的全部有效资 产抵押; 产抵押; • 授信申请人及关联企业自银团协议签订后新增有效资产的抵押 • 保函申请人将其在保函授信项下的所有在建船舶的预付款作为 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 • 保函申请人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保函申请人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二、拓宽融资担保渠道
民营船厂缺乏国有性质船厂的母公司担保,自身的固定资产规模又偏小,只能通 过具备船舶代理企业进行担保,渠道单一且增加了融资成本。
三、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抵押人的研究
建 造 中船 舶 抵 押 人 立 法 建造中船舶一般 是指处于 造船人 占有之下 , 用 于和将要 用 于 建 造某 一特定船舶的材料 、 机器和设备的总称 。[ 2 ] 建 造中船舶并 非传统意义上海商法 中船舶 , 具有其特殊性 , 有关 船舶抵押权登记 的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建造 中船舶 . [ 3 ] 因此 , 必须建 立适 用于建 造 中船舶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制度 。 首先 , 《 物权法》 第1 8 0条规 定 了建 造 中的建筑 物 、 船舶 、 航 空 器可以进行抵押 ; 《 海 商法》 第1 4条也 有相关 规定 , 明确 了建造 中 船舶可 以进行抵押融资 。其 次 , 关 于可 以进 行建造 中船舶 抵押 的 抵押人 的规定并不完善 ; 我 国《 海商法》 第1 2 条规定船舶所有人 或 者船舶所 有人授权 的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可 以成 为抵 押人 ; 根据交通部 海事局颁 布 的《 建造 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4 条第一 款和第 三款的规 定, 只有独立拥 有建造 中船 舶所有权 的造 船人可 以对 建造 中船 舶 进行抵押 , 成 为抵 押 人 。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苛刻 。虽然是考虑到大部分定造 人 为外 国船东 , 由于外汇 管理 风险等种种原 因 , 不允许船东进行建 造 中船舶抵押 , 以此来保 护我 国外汇 、 金融等 行业 。但 是长期 看来 , 这样 的做法 并 不利 于我 国金 融 以及 造 船产 业 发展 。根 据 《 海 商 法》 第 4条的规定 ,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授权 的人可 以对建 造 中船舶进行抵押 , 因此 确定 抵押人首先应 明确建造 中船舶所 有人。 二、 建造 中 船 舶所 有 权 之 确 定
( 二) 根 据 合 同性 质 确 定
建造中船舶浮动抵押制度研究——以浙江省在建船舶融资现状为视角
浙 江 万里 学院 学报
J un l o h i n a l Unv ri o r a fZ ei z W ni a ies M y2 1 a 02
建 造 中船舶浮动抵押制度研究
一
以浙江省在 建船舶 融资现状 为视 角
余 妙 宏
缩 的持续 影 响 , 船企 业 面 临严 峻 考验 , 造 订单 锐 减 、 船 激增 , 资渠道 被 收紧甚 至关 闭 , 撤 融 不少 企 业面 临停 产 、 停 产状 态 , 半 融资难 、 担保难 、 本 高等 问题 开始集 中爆发 。船 舶企 业尤 其是 地方 船舶 企业 、 营船 舶 成 民 企 业 普遍 陷入 融 资担保 难 的 困境 造船 业是 浙 江省发 展先 进制 造 业产 业结 构 布局 中作 为沿海 临港重化 工业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浙江发 展 造 船 业 有其 内部 优 势和 外 部环 境 : 处 东 海前 沿 , 地 岸线 资 源 得 天独 厚 , 近几 年 水路 运 输业 发 展迅 猛 , 船 给
・
1 ・ 9
21 0 2年 5月
抵 押” 度 。 制
浙江 万里 学院 学报
从 理论 上讲 , 造 中船 舶 十分 适合 作 为浮 动抵 押 的客 体 , 由主要 有 以下 两个 方 面 : 一 、 建 理 其 造船 企 业 普 遍存 在融 资担 保 困难 的 问题 。由于船 舶制 造 融资金 额 大 , 间长 , 时 需要 具有 专业 技 能和 丰 富经验 , 价 船 波 动剧 烈存 在较 高 风险 , 厂找到 有能 力并 愿意 提供 担保 的保证 方 比较 困难 。 船 其二 、 统 的抵 押 及登记 方 传
浅议船舶融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亿 美元来计算 的 , I LI0。 即:, , 8 = 1 假 设保 险人购 买 了一份 看涨 P S期 权 ,其 标 的为 P S损失 C C 指 数 ,执 行 指 数 为 日 : IH 则 不 行 权 ; I H 时 , 行 期 权 , . 若 < 当 > 执 获
息 . 舶所有 人有义 务用其他 款额补足 。 船 3 单 船 公 司 股 份 抵 押 ) 在 单船 公司 为融 资主体 的情 况下 , 由
于 仅 是 一 个 项 目公 司 . 银 行 给 予 其 贷 款 , 主 要 是 看 重 其 母 公 司 背 景 , 此 银 行 可 能 因 要 求 将 单 船 公 司 的 股 份 抵 押 给 银 行 , 止 防
发生情况 而定 。
巨灾 债 券 典 型 的 交 易 过 程 :一 个 专 业 再 保 险 公 司 S Vf P S e i up s enua c e il) p ca P roe1 is rneV hce ̄保 险人签 订再保 险合 同 . l R 同 时向投资 者发行 巨灾债券 以筹集 资金 。如果损 失事件 没有发 生 , 投资者就 会收 回他 们的本金 和高额 利息 , 作为使 用他们 资金及 承 担风 险的补偿 。 但是 . 如果事先 定义 的巨灾确实 发生了 , 资者就 投
行 开 立 租 金 收 入 账 户 , 将 租 约 收 入 权 益 并
所 融 资 船 舶 而 专 门 新 设 立 的 公 司 , 产 仅 资
限 于 所 融 资 的 船 舶 , 此 , 其 母 公 司 的 因 对 评 估 就 显 得 举 足 轻 重 . 别 是 在 母 公 司 作 特 为 所 融 资 船 舶 承 租 方 的情 况 下 。
对在建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思考
对在建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思考一、在建船舶的定义“在建船舶”又称“建造中船舶”,目前国际上对”在建船舶”没有统一的标准定义。
我国海事局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建造中船舶”是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其他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海商法》(以下简称cmc)、《船舶登记条例》中也出现了“正在建造的船舶”、”建造中船舶”等词语,但没有对其含义的界定和解释。
国际上有一个关于在建船舶的国际公约--《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该公约第4条规定:”当建造一艘特定船舶的合同已经生效,或者建造者声明以其自己的资金建造这样一艘船舶时,有关即将建造或正在建造的船舶登记应予允许。
但是,国内法可将在船舶下水地点已安置龙骨或者已完成类似的建造工程作为登记条件。
”这是从船舶登记要件的角度对在建船舶进行的界定。
司玉琢教授认为:”建造中船舶”是指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的并能被明确识别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
①也有学者认为”建造中船舶”是指从特定的船舶放样第一块钢板切割时开始,一直到船舶建造完成离开船台为止整个过程中的船舶状态。
还有学者认为:”建造中船舶”应自特定放样或为建造下料的第一块钢板切割时起,至船舶建造完成交给定作人时止。
②由此可以看出,对在建船舶的界定主要从两个角度,即时间范围和物理状态。
1.时间范围在时间起算点的问题上,主要有”安放龙骨说”和”第一块钢板切割说”两派观点,最新的是”划拨说”。
“划拨说”认为在建船舶的存在须具备两个条件:①用于建造船舶的材料、设备、机器等必须明确”划归”到特定的造船合同项下,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动产所有权变动手续完成物权变动;②这些材料、设备、机器等已被清楚地标识为将要用于某一特定船舶的建造。
标识方法可以是标记或其他方法。
如此可以认为:”建造中船舶”是从造船合同项下的材料、机器、设备等被明确表明划拨到该合同项下起,直到特定船舶建造完毕时止的一系列物的集合体。
船舶融资与投资探讨船舶行业的融资和投资机会
船舶融资与投资探讨船舶行业的融资和投资机会船舶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全球贸易和经济发展的关键部分。
为了推动航运业的发展,船舶融资和投资成为该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船舶融资和投资机会,并介绍一些常见的融资方式。
一、船舶融资和投资机会的重要性船舶融资和投资是船舶行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首先,船舶融资能够帮助船舶企业购买、建造或修复船舶设备,提高运输能力和效率。
其次,投资船舶行业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回报,因为航运业的全球需求稳定增长,且市场前景广阔。
二、船舶融资的方式1. 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最常见的融资方式之一。
船舶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来购买新的船舶设备或进行维修。
这种方式具有较低的利息成本和较长的偿还期限,适用于大型企业或规模较大的船舶项目。
2. 租赁船舶租赁是一种灵活且常用的融资方式。
租赁公司将船舶租给船东,船东只需支付租金而无需购买。
这种方式对于那些不想承担船舶所有权的企业较为适用。
此外,租赁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船舶规模。
3. 股权融资船舶企业还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吸引投资者进行股权融资。
这种方式可以为企业提供大量的资金,并将投资者变成持有者之一,享有相应的利润分红权。
4. 债券发行债券发行是一种利用企业信用募集资金的方式。
船舶企业可以发行债券来融资,投资者则可享受债券利息,并在到期时收回本金。
这种方式对于那些信用较好且需要大量资金的企业较为适用。
三、船舶投资机会1. 新建船舶投资随着全球贸易的增长和船舶技术的发展,新建船舶投资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
投资者可以投资新建船舶项目,以满足全球对航运能力的不断增长需求。
2. 二手船舶投资除了新建船舶,二手船舶市场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投资机会。
投资者可以购买低价的二手船舶并进行改装或出租,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3. 船舶燃料和环保技术投资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航运行业对绿色燃料和环保技术的需求也在增加。
投资者可以关注这些领域的船舶燃料和环保技术公司,以获得长期的投资回报。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摘要: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已成为国际普遍使用的船舶建造融资方式。
实践中以建造中船舶作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融通资金的模式很多具有涉外因素,但我国没有相应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不利于争议解决。
本文主要通过阐述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概念,分析各国对该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抵押权效力;建造中船舶;法律冲突;法律适用一、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概述(一)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概述1、建造中船舶概念我国《海商法》第14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此外,我国港务监督局于1994年发布的《若干问题的说明》,从建造中船舶的登记条件角度对其下了定义:“建造中船舶,是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但是这一定义无法确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抵押范围。
基于以上认识,建造中船舶应被定义为: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并能被明确识别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
①2、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定义根据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规定,可以将其定义为: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建造中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包括两方面:抵押权设立的法律冲突与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本文着重探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
第一,抵押权标的物范围不同。
各国对该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范围有不同规定。
例如,在德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标的包括正在建造的部分、正在使用的设备,甚至包括船东为建造中船舶投保特别的保险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②;而在英国和加拿大,只有用合理的方式清楚的表明其属于该特定的船舶,才被视为船东的财产。
③第二,抵押权的实现方面存在不同规定。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这个问题上规定不同,以英国与法国为例。
英国的船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占有船舶并进行出售、指定接管人,而法国的船舶抵押权人只能通过法院拍卖等司法程序获得救济。
船舶船舶融资了解融资选项和资金筹集的最佳实践
船舶船舶融资了解融资选项和资金筹集的最佳实践船舶融资:了解融资选项和资金筹集的最佳实践船舶融资是指通过一系列融资手段和方式,为购买、建造、修理以及经营船舶所需的资金。
本文将探讨船舶融资的各种选项和资金筹集的最佳实践,并提供相关建议。
一、船舶融资的选项1. 银行贷款: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是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来获取必要资金。
这需要借款人提供船舶资产的抵押品,通常以船舶的市场价值作为借款的依据。
2. 租赁和租购合并:租赁是一种相对灵活的融资方式,船东可以从租赁公司租用船舶并支付租金,一定期限后可选择购买船舶。
租购合并是租赁与购买的结合,让船东先租用船舶一段时间,随后以一定价格购买。
3. 股权融资:船舶企业还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筹集资金。
这需要船舶公司进行股权结构的规划,吸引投资者并提供良好的回报前景。
4. 债券发行:债券发行是一种筹集大额资金的方式,船舶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向投资者借入资金,并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息。
二、资金筹集的最佳实践1. 及时了解市场情况:船舶融资需要适应不同的市场环境和需求,因此船东应该密切关注市场的动态,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政策变化,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2. 船舶抵押评估和保养:银行贷款通常需要将船舶作为抵押品。
船东应定期进行船舶抵押评估,确保抵押价值符合银行要求。
此外,适时进行船舶的维护和保养,提高船舶的市场价值。
3. 建立信任和良好的信誉:对于船东来说,建立信任和良好的信誉至关重要。
与金融机构和合作伙伴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严格遵守合同和付款义务,能够为船舶融资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有利的利率。
4. 综合考虑各项费用和利率:在选择融资方式时,船东需要综合考虑各项费用和利率。
除了投资成本外,还需要考虑融资手续费、利息支出和还款方式等因素,以选择最合适的融资选项。
5. 充分准备资料和文件:不论选择何种融资方式,船东都需要准备充分的资料和文件。
这包括船舶的技术报告、市场分析、财务报表和预测等,以便给投资方提供充足的信息和信心。
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实务及相关问题认识
二 、关 于 建造 中 船舶 所 有权 归 属 问题
从 各 国的法律 来看 . 于船舶 建 造合 同 的性质 有 对 两种 观 点 . 种是认 定船 舶建 造合 同为买卖 合 同 ,船 一 “ 舶 建造合 同仅 仅是 一个 买卖 船舶 的合 同”⑧ “ 船舶 建 造合 同尽 管形 式上 是一 个对船 舶 进行 建造 的合 同 . 但 在法 律上 这是 一个 货物 销售 活动 ” ⑨ 另一 种观 点则 视 船舶 建 造 合 同为 加 工 承揽 合 同 , 国《 商法 》 2 我 海 第 5
我 国《 商法 》 海 以及 《 物权法 》 明确 了 “ 造 中的 都 建
船舶 可 以设 定抵 押权 ” 。但是 。对 何谓 是建 造 中船 舶 “ 这一概 念在 我 国《 海商法 》 中并 没有 明确规 定 ” 即使 ①,
是 19 9 4年 国务 院颁 布 的《 船舶 登记 条例 》 没有对 相 也
条对 造 船 厂 留置 权 的规定 可 以 表 明我 国视船 舶 建造
反 映它 的实 质 内容 。 笔 者 认 为 , 至少 已经解 决 了 但 它
一
个基 本 问题 . 即关于 建造 中船舶 的所 有 权登 记有 了
实践性 依据 。 何况从 立 法或对 相关 名 词 的解释 的 目的 来看, 也绝不是 为 了解 释某个名词概 念 而作 解释 。 践 实 中 . 记 机关 也 正是 把 “ 登 已安 放 龙 骨或 处 于 相似 建 造
登记 。 但在实 际 中 , 由于 一直来 缺乏 相关 的操作 规程 , 这项工 作可谓 步履 维艰 究 其原 因 . 是对建 造 中船舶 的概念 及其 定性 不 一 清 : 是对建 造 中船舶抵 押登 记 的行为性 质认 识 尚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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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问题探析
作者简介:罗家清(1975-),湖北麻城人,鄂州职业大学社科部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及思想政治理论。
船舶建造是资金密集性产业,大部分造船企业都依赖于船舶融资,特别是中小型造船企业,更需要船舶融资。
发展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贷款融资是中小型造船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必由之路。
在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办理程序、抵押登记等相关问题作了初步的探索与简要的分析。
标签:抵押融资;船舶;必要性;可行性;操作程序
1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必要性
1.1造船企业自有资产较少,信用担保困难
很多造船企业缺乏雄厚的资产,大部分资产属于固定资产。
资产负债率比较高,流动资产比较少,企业的销售利润率较低,信用等级往往较低。
特别是中小型造船企业,很难获得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
因为,中小型造船企业的自有资产中能提供给银行用于抵押的厂房及土地等资产很少,往往达不到的融资抵押要求,而且造船企业也缺乏足够的质押物,所以中小型造船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的比例很小。
1.2银行缺乏了解造船业的专业人员
制造船舶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既涉及了技术系统,又涉及财务系统、贸易系统。
银行的专业人员通常只对金融业务的运作比较熟悉,对此很难有全面、深刻的认识,更谈不上熟悉船舶制造业的运作,为了规避信贷风险,银行很难为船舶制造企业的提供信贷支持。
2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关于能否以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抵押物的问题,我国的法律作了相关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海商法》第14条规定:“建造中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以建造中船舶为抵押物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现行的法律规定范围内,该种抵押权在登记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如果这些障碍不加以解决和规范,势必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贷款融资有重大的不利影响。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但是如不进行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海商法》第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
很显然,如双方虽然订立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抵押权的设立在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该抵押权对善意第三人无效。
可见,法律并未强制规定船舶抵押必须进行登记,但是设立抵押权是为了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保障,所以在商务活动中登记仍有必要进行抵押登记。
建造中的船舶的抵押同样如此,《海商法》第十四条便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简单。
3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具体操作程序
3.1提交的文件与资料
本人认为,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需要提交的文件与资料包括: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船舶建造合同、施工计划书;船级社授予船舶相应的技术级别证明;经船级社审查批准的船舶制造设计图;船厂自筹资金到帐证明;第一期预付款5%合同的到帐单据,以及以后各期合同价对方银行付款保函;主合同(即与进出口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即商业银行与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在建船舶抵押合同(即船厂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被抵押的船舶龙骨或分段、设备及其他构件的照片;在建船舶抵押保证保险报单;建造中船舶价值评估报告;船舶上船台后船厂办理产权登记和补充抵押登记承诺;同意抵押的企业相关文件等等。
3.2登记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在向我国船舶登记部门登记后,可以设立抵押权并办理相关登记,这两种登记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监督处负责。
有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也作了相关规定。
江苏《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第五条规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部门是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山东省和辽宁省均也有同样的规定。
3.3登记的程序
登记应遵循以下程序如下:(1)初步审查:船舶抵押登记部门初步审查有关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对,符合规定应受理;(2)实地检查:登记部门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到船厂检查,了解其生产能力及相关情况,认定具体抵押物及其抵押价值;(3)审查批准:抵押审查员核对、审查各种书面材料和调查人员的调查报告,向主管领导提出意见,报其审批;(4)发放证明:审批完结,相关工作人员对建造中船舶抵押合同进行鉴证盖章,在收取当事人的有关规费后,向其发放抵押权人《在建船舶抵押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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